1、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1、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国 家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 从 事 食 品生 产 、 食 品 流 通 、 餐 饮 服 务 ,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 食 品 流通 许 可 、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的 食 品 生 产 者 在 其 生 产 场 所 销 售 其 生产 的 食 品 , 不 需 要 取 得 食 品 流 通 的 许 可 ; 取 得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的 餐 饮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其 餐 饮 服 务 场 所 出 售 其 制 作 加 工 的
2、 食 品 , 不 需 要 取 得食 品 生 产 和 流 通 的 许 可 ; 农 民 个 人 销 售 其 自 产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 不 需要 取 得 食 品 流 通 的 许 可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和 食 品 摊 贩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应当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与 其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 条 件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保 证 所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卫 生 、 无 毒 、 无 害 ,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其 加 强监 督 管 理 ,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3、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 依 照 本 法 制 定 。2、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设 立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 应 当 预 先 核 准 企 业 名 称 , 依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后 ,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 县 级 以上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审 核 相 关 资 料 、核 查 生 产 场 所 、 检 验 相 关 产 品 ; 对 相 关 资 料 、 场 所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以及 相 关 产 品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4、标 准 或 者 要 求 的 , 应 当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的 决定 。其 他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在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的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后 ,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 法 律 、 法 规 对 食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和 食 品 摊 贩 另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和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为3 年 。第 二 十 一 条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 不符
5、合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要 求 的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有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潜 在 风 险 的 ,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动 , 并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质 量 监 督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或 者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理 部 门 报 告 ; 需 要 重 新 办 理 许 可 手 续 的 ,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应 当 加 强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生 产 经
6、 营 活 动 的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发 现 不符 合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要 求 情 形 的 , 应 当 责 令 立 即 纠 正 , 并 依 法 予 以 处理 ; 不 再 符 合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条 件 的 , 应 当 依 法 撤 销 相 关 许 可 。3、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食 品 安 全 , 加 强 食 品 生 产 监 管 , 规 范食 品 生 产 许 可 活 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和 其实 施 条 例 以 及 产 品 质 量 、 生 产 许 可 等 法 律
7、法 规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企 业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活动 以 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实 施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 必 须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企 业 未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 不 得 从 事 食 品 生 产活 动 。第 四 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检 总 局 )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全 国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在 职 责
8、 范 围 内 负 责 本 行政 区 域 内 的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章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实 施 ,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 便 民 原 则 。第 二 章 程 序第 六 条 设 立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 应 当 在 工 商 部 门 预 先 核 准名 称 后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有 关 要 求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是 食 品 生 产
9、许可 的 实 施 机 关 , 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实 施 的 食 品 生 产 许可 除 外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质 检 总局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 确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分 别 实 施 许可 的 品 种 范 围 。第 八 条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 应 当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 具 有 与 申 请 生 产 许 可 的 食 品 品 种 、 数 量 相 适 应 的食 品 原 料 处 理
10、 和 食 品 加 工 、 包 装 、 贮 存 等 场 所 , 保 持 该 场 所 环 境 整洁 , 并 与 有 毒 、 有 害 场 所 以 及 其 他 污 染 源 保 持 规 定 的 距 离 ;( 二 ) 具 有 与 申 请 生 产 许 可 的 食 品 品 种 、 数 量 相 适 应 的生 产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 有 相 应 的 消 毒 、 更 衣 、 盥 洗 、 采 光 、 照 明 、 通风 、 防 腐 、 防 尘 、 防 蝇 、 防 鼠 、 防 虫 、 洗 涤 以 及 处 理 废 水 、 存 放 垃圾 和 废 弃 物 的 设 备 或 者 设 施 ;( 三 ) 具 有 与 申 请 生
11、 产 许 可 的 食 品 品 种 、 数 量 相 适 应 的合 理 的 设 备 布 局 、 工 艺 流 程 , 防 止 待 加 工 食 品 与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 原料 与 成 品 交 叉 污 染 , 避 免 食 品 接 触 有 毒 物 、 不 洁 物 ;( 四 ) 具 有 与 申 请 生 产 许 可 的 食 品 品 种 、 数 量 相 适 应 的食 品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 五 ) 具 有 与 申 请 生 产 许 可 的 食 品 品 种 、 数 量 相 适 应 的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培 训 、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检 查 和 健 康 档
12、 案 等 健 康 管 理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 原 料 验 收 、 生 产 过 程 等 食 品 安 全 管理 制 度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对 生 产 食 品 有 其 他 要 求 的 , 应当 符 合 该 要 求 。第 九 条 拟 设 立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申 请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的 , 应当 向 生 产 所 在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许 可 机 关 ) 提 出 , 并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申 请 书 ;( 二 )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
13、明 ) 或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 三 ) 拟 设 立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四 )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场 所 及 其 周 围 环 境 平 面 图 和 生 产 加工 各 功 能 区 间 布 局 平 面 图 ;( 五 ) 食 品 生 产 设 备 、 设 施 清 单 ;( 六 ) 食 品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图 和 设 备 布 局 图 ;( 七 ) 食 品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 八 )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文 本 ;( 九 ) 产 品 执 行 的 食 品 安 全 标
14、准 ; 执 行 企 业 标 准 的 , 须提 供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的 企 业 标 准 ;( 十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所 提 交 的 材 料 , 应 当 真 实 、 合 法 、 有效 。 申 请 人 应 在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申 请 书 等 材 料 上 签 字 确 认 。第 十 条 许 可 机 关 对 收 到 的 申 请 ,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对 申 请 决 定 予 以 受 理
15、 的 , 应 当 出 具 受 理 决 定 书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的 , 应 当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 并 说 明 不 予受 理 的 理 由 ,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的 权 利 。第 十 一 条 许 可 机 关 受 理 申 请 后 ,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组织 对 申 请 的 资 料 和 生 产 场 所 进 行 核 查 ( 以 下 简 称 现 场 核 查 ) 。现 场 核 查 应 当 由 许 可 机 关 指 派 二 至 四 名 核 查 人 员 组 成 核查 组 并 按 照 国 家 质 检
16、总 局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 企 业 应 予 以 配 合 。第 十 二 条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核 查 结 果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期 限 内 作 出 如 下 处 理 :( 一 ) 经 现 场 核 查 , 生 产 条 件 符 合 要 求 的 , 依 法 作 出 准予 生 产 的 决 定 ,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准 予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决 定 书 ,并 于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颁 发 设 立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书 。( 二 ) 经 现 场 核 查 , 生 产 条 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依 法
17、 作 出不 予 生 产 许 可 的 决 定 ,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不 予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决 定 书 , 并 说 明 理 由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由 于 申 请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现 场 核 查 无 法 在规 定 期 限 内 实 施 的 , 按 现 场 核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拟 设 立 的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必 须 在 取 得 食 品 生 产许 可 证 书 并 依 法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工 商 登 记 手 续 后 , 方 可 根 据 生 产 许 可检 验 的 需 要 组 织 试 产 食 品 。第 十 四 条 新 设 立 的 食
18、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按 规 定 实 施 许 可的 食 品 品 种 申 请 生 产 许 可 检 验 。许 可 机 关 接 到 生 产 许 可 检 验 申 请 后 , 应 当 及 时 按 照 有 关规 定 抽 取 和 封 存 样 品 , 并 告 知 申 请 企 业 在 封 样 后 七 日 内 将 样 品 送 交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机 构d 第 十 五 条 检 验 机 构 收 到 样 品 后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要 求和 标 准 进 行 检 验 , 并 准 确 、 及 时 地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第 十 六 条 检 验 结 论 合 格 的 , 许 可 机 关 根
19、 据 检 验 报 告 确定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的 品 种 范 围 , 并 在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页 中 予 以 载 明 。在 未 经 许 可 机 关 确 定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的 品 种 范 围 之 前 , 禁止 出 厂 销 售 试 产 食 品 。第 十 七 条 检 验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的 ,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申请 复 检 。复 检 结 论 为 部 分 食 品 品 种 不 合 格 的 , 不 予 确 定 该 类 食 品的 生 产 许 可 范 围 , 在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页 中 不 予 载 明 ; 禁 止 出 厂 销售 该 类 食
20、 品 。复 检 结 论 为 全 部 食 品 品 种 不 合 格 的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注 销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 禁 止 出 厂 销 售 全 部 品 种 的 食 品 。第 十 八 条 已 经 设 立 的 企 业 申 请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的 ,应 当 持 合 法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按 照 本 章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件 和 要 求 办 理许 可 申 请 手 续 。许 可 机 关 按 照 本 章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件 和 要 求 , 受 理 已 经 设立 的 企 业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的 许 可 申 请 , 并 根 据 现 场
21、核 查 结 果 和 检 验 报告 决 定 是 否 准 予 许 可 以 及 确 定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的 品 种 范 围 , 颁 发 食 品生 产 许 可 证 书 。第 十 九 条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有 效 期 届 满 ,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需 要 继 续 生 产的 , 应 当 在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六 个 月 前 , 向 原 许 可 机 关 提出 换 证 申 请 ; 准 予 换 证 的 ,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不 变 。期 满 未 换 证 的 , 视 为 无 证 ; 拟 继 续
22、 生 产 食 品 的 , 应 当 重新 申 请 , 重 新 发 证 , 重 新 编 号 , 有 效 期 自 许 可 之 日 起 重 新 计 算 。第 二 十 条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的 , 企 业 应 当 向 原 许 可 机 关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 一 ) 企 业 名 称 发 生 变 化 的 ;( 二 ) 住 所 、 生 产 地 址 名 称 发 生 变 化 的 ;( 三 ) 生 产 场 所 迁 址 的 ;( 四 ) 生 产 场 所 周 围 环 境 发 生 变 化 的 ;( 五 ) 设 备 布 局 和 工 艺 流 程 发 生 变 化
23、 的 ;( 六 ) 生 产 设 备 、 设 施 发 生 变 化 的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当 申 请 变 更 的 其 他 情 形 。有 前 款 第 ( 三 ) 项 至 第 ( 六 ) 项 情 形 之 一 的 , 原 许 可 机关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组 织 进 行 核 查 和 检 验 ; 符 合 条 件 的 , 依 法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企 业 提 出 变 更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申 请 , 应 当 提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一 ) 变 更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申 请 书 ;( 二 ) 食 品 生 产 许
24、可 证 书 正 、 副 本 ;( 三 ) 与 变 更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事 项 有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变 更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所 提 交 的 材 料 , 应 当 真 实 、 合 法 、有 效 ,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变 更 食 品 生 产 许 可申 请 书 等 材 料 上 签 字 确 认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合 法 性 、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有 效 期 内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或 技 术 要 求 发 生 变 化 的 , 原
25、许 可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国 家 有关 规 定 重 新 组 织 核 查 和 检 验 。第 二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原 许 可 机 关 应 当 依 法办 理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注 销 手 续 :( 一 ) 生 产 许 可 被 依 法 撤 回 、 撤 销 , 或 者 生 产 许 可 证 书被 依 法 吊 销 的 ;( 二 ) 企 业 申 请 注 销 的 或 者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未 换 证的 ;( 三 ) 企 业 依 法 终 止 的 ;( 四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生 产 许 可 事 项 无 法 实 施 的 ;( 五 )
26、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当 注 销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的 其 他 情形 。第 二 十 四 条 企 业 申 请 注 销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的 , 应 当向 原 许 可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一 ) 注 销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申 请 书 ;( 二 )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正 、 副 本 ;( 三 ) 与 注 销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事 项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4、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五 章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市 场 准 入 标
27、 志 与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证 书第 四 十 三 条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证 书 分 为 正 本 和 副 本 。 证 书 应 当 载明 企 业 名 称 和 住 所 、 生 产 地 址 、 产 品 名 称 、 证 书 编 号 、 发 证 日 期 、有 效 期 等 相 关 内 容 。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用 于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记载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的 基 本 情 况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证 书 式 样 ( 见 附 件 1)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统 一 规 定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证 书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28、局 统 一 印 制 , 并 加 印 食 品 生 产 许可 证 审 批 部 门 印 章 。第 四 十 四 条 企 业 名 称 发 生 变 化 时 , 应 当 在 名 称 变 更 后 20 日内 向 原 受 理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提 出 食 品 生 产许 可 证 更 名 申 请 。 受 理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10 日 内 完 成 变 更 审 查 和 材 料 上 报 , 由 原 发 证 部 门 在 10 日 内 核批 。第 四 十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29、证 书 , 因 毁 坏 或者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造 成 生 产 许 可 证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无 法 辨 认 的 , 应 当及 时 在 省 级 以 上 报 纸 上 刊 登 声 明 , 同 时 报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企 业 提 出 补 证 申 请 的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受 理 , 由 省 级 质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按 规 定 办 理 补 领 证 书 手 续 。第 四 十 六 条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市 场 准 入 标 志 即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标 志 ,属 于 质 量 标 志 , 以 “质 量 安 全
30、 ”的 英 文 Quality Safety 缩 写 “QS”表 示 , 其 式 样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统 一 制 定 ( 见 附件 2, 以 下 简 称 QS 标 志 ) 。第 四 十 七 条 实 施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的 食 品 , 出 厂 前 必 须在 其 包 装 或 者 标 识 上 加 印 ( 贴 ) QS 标 志 。 没 有 QS 标 志 的 , 不 得出 厂 销 售 。第 四 十 八 条 企 业 使 用 QS 标 志 , 表 明 企 业 承 诺 其 产 品 经 检 验 合 格 ,符 合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的 基 本 要 求 。加 印 (
31、 贴 ) QS 标 志 的 食 品 ,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 非 消 费 者 使 用 或 者保 管 不 当 而 出 现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的 , 由 生 产 者 、 销 售 者 根 据 各 自 的 义务 ,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九 条 企 业 使 用 QS 标 志 时 , 可 根 据 需 要 按 式 样 比 例 放 大 或者 缩 小 , 但 不 得 变 形 、 变 色 。 QS 标 志 由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自 行加 印 ( 贴 ) 。第 五 十 条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由 英 文 字 母 QS 和 12 位 阿 拉 伯
32、数字 组 成 。第 五 十 一 条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应 当 在 其 产 品 包 装 或 者 标识 上 加 印 ( 贴 )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第 五 十 二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伪 造 、 变 造 、 冒 用 食 品 生 产 许可 证 证 书 、 QS 标 志 和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的 企 业 不 得 出 租 、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转 让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证 书 、QS 标 志 和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第 五 十 三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和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取得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的 情 况 , 及 时 依 法 作 出 撤 销 、 撤 回 和 注 销 食品 生 产 许 可 的 决 定 , 并 将 注 销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告 。醴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