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18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提高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孵化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 发展 规划(国科 发高20121222 号)的要求,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 号)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本指标体系用于国家级孵化器工作绩效评价,旨在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孵化器的管理,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
2、化器健康发展,促进孵化器提升孵化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贡献率,并作为制定政策、引领发展和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科技部火炬中心2013 年 7 月 16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为提高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孵化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 发展规划(国科发高20121222 号)的要求,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 号) 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 指标
3、体系” )。本指标体系用于国家级孵化器工作绩效评价,旨在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孵化器的管理,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健康 发展,提升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和 绩 效,提高社会贡献率,并作为制定有关政策、引领发展和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一、评价的原则1目标和导向性原则。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源头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以加强孵化环境和能力建设为导向。2科学和客观性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器的综合能力、整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3. 公平和公正性原则。依据各孵化器报送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的统计数据和报告,通过定量分析和专家评审方式实施评价,
4、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二、评价的组织实施1以国家级孵化器为对象,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按照规定、 标准和程序,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国家级孵化器的重要依据。2国家级孵化器按照火炬计划统计和指标评价体系的有关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3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国家级孵化器的数据统计、 报告、 评价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协助的职责。三、评价结果及其应用1.国家级孵化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 )、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 级。2.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孵化器,在安排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和表彰时,予以优先考虑。3.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
5、评价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国家级孵化器,视为不合格。4.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国家级孵化器,取消其国家级资格。被取消国家级资格的孵化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4、评价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权重1.1 服务人员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3团队建设 1.2 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器从业人员比例 51.3 创业导师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4资源集聚 1.4 孵化器签约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31.5 考核期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和服务效果 5基础服务 1.6 统计和总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 时效性 41.7 考核期内孵化基金投资在孵企业的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融资服
6、务 1.8 考核期内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1.9 考核期内孵化器在创业苗圃和加速器建设方面的工作 3拓展服务 1.10 考核期内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工作 31.11 考核期内孵化器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3服务能力45%持续发展 1.12 考核期内孵化器获得省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的各类项目和荣誉的数量 32.1 考核期内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孵化效率 2.2 考核期内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2.3 获得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研发效率 2.4 考核期内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 52.
7、5 考核期内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3获奖情况 2.6 考核期内孵化器中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数 32.7 考核期内毕业企业的平均营业收入 3孵化绩效30%毕业企业 2.8 考核期内毕业企业平均缴税金额 3五、指标说明、1、基本定义服务人员:指在孵化器中为企业提供各种政策咨询、入驻孵化服务的全职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专职人员)。在孵企业:指在孵化器内入驻,并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 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创 业 导 师 :指 经 省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由 孵 化 器 聘 任 的 具有 一 定
8、社 会 影 响 的 企 业 家 、投 融 资 专 家 、管 理 咨 询 专 家 、技 术 专 家等 相 关 专 业 人 士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某个专业技术领域,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或工艺设计、诊断、检测等服务的,提供数据、软件、装备、设施等共享资源的,以及提供融资、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等服务的公共平台。3.1 考核当年在孵企业就业人员总数 4吸纳就业 3.2 考核期内大学生创办企业数量 33.3 考核期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成功企业 3.4 孵化器毕业企业中上市、被并 购或销售收入超过 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 43.5 考核期内孵化器开展的特色工作及
9、突出服务案例 5社会贡献25%品牌特色 3.6 孵化模式在区域范围内的辐射效应及对当地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的营造能力 5孵化基金:指孵化器或其下属公司自有的,通过无偿资助、周转金或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给在孵企业的资金。创 业 苗 圃 :指 通 过 提 供 专 业 、系 统 的 预 孵 化 服 务 ,帮 助 尚 未 成熟 的 创 业 项 目 逐 步 具 备 商 业 价 值 并 成 立 企 业 的 场 所 和 平 台 。加 速 器 :指 以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高 成 长 性 企 业 为 主 要 服 务 对 象 ,通 过 服 务 模 式 创 新 ,充 分 满 足 高 成 长 性 企 业 对 于
10、空 间 、管 理 、服 务 、合 作 等 方 面 个 性 化 需 求 的 新 型 空 间 载 体 和 服 务 体 系 。省 级 以 上 :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兵 团 ,不 包 括 其 他 副 省 级 城 市 。毕业企业:指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 号)规定的条件 毕业,并已迁出孵化器场地的企业。大 学 生 创 办 企 业 :指 由 大 学 生 独 自 创 办 或 大 学 生 团 队 合 作 创 办的 、具 备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大 学 生 本 人 应 是
11、 承担 企 业 技 术 研 发 或 经 营 管 理 主 要 职 责 的 的 核 心 人 员 。其 中 ,大 学 生是 指 高 等 院 校 在 读 或 毕 业 未 超 过 二 年 的 大 学 生 或 研 究 生 。、2、指标界定1.服务能力1.1 服务人员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服务人员数量与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1.2 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器从业人员比例:指孵化器的从业人员参加国家孵化器行业认可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或证书的人数与孵化器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1.3 创业导师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比例:指孵化器聘请的,并在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导师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1.
12、4 孵化器签约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指与孵化器签订合同的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律师事务所等。1.5 考核期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和服务效果:指考核期内,孵化器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完善情况,以及在孵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情况。1.6 统计和总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指考核期内,孵化器承担的火炬计划统计、总结报告及有关数据调查等工作,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及时。1.7 考核期内孵化基金投资在孵企业的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考核期内,获得孵化基金股权投资的在孵企业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1.8 考核期内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
13、例:指 考核期内,获 得 股 权 和 债 权 融 资 的 在孵企业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1.9 考核期内孵化器在创业苗圃和加速器建设方面的工作:指考核期内,孵化器在建设创业苗圃和加速器方面的工作。1.10 考核期内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工作:指考核期内,孵化器在开展国际孵化业务培训、国际技术转移、国际项目对接,以及引进留学人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到孵化器创业等方面的工作。1.11 考核期内 孵化器服 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指考核期内,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房租或物业管理等收入)与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1.12 考核期内孵化器获得省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支
14、持的各类项目和荣誉的数量:指考核期内,孵化器本身获得省级以上各部门(包括科技、教育、人社、工信、商务等)支持的各类项目和荣誉的数量。2.孵化绩效2.1 考核期内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考核期内,新增入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2.2 考核期内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 在 考 核 期内 ,孵 化 器 的 毕 业 企 业 数 量 占 在 孵 企 业 总 数 的 比 例 。2.3 获得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获得各类知识产权授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的在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2.4 考核期内在孵企业研
15、发总投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指考核期内,在孵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资金总额与在孵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例。2.5 考核期内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考核期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基金)立项和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在 孵企业的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科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科学基金、973 计划、863 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惠民计划、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支撑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重点试验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软科学研究计划、科研院所计划
16、开发专项等。2.6 考核期内孵化器中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数:指考核期内,在孵化器内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数,包括“千人 计划” 、“万人计划”、 “长江学者” 等。2.7 考核期内毕业企业的平均营业收入:指在考核期内毕业企业实现的平均营业收入。2.8 考核期内毕业企业平均缴税金额:指在考核期内毕业企业实现的平均缴税金额。3.社会贡献3.1 考核当年在孵企业就业人员总数:指在考核评价的当年,在孵企业的就业人员总数。3.2 考核期内大学生创办企业数量:指考核期内,大学生在孵化器内创办的科技企业数量。3.3 考核期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在考核期
17、内,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孵企业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3.4 孵化器 毕业企业 中上市、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 5000 万元的企业数量:指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中,上市、被其他企业收购或控股的、或销售收入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的累计数量。3.5 考核期内孵化器开展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服务案例:指考核期内,孵化器组织的有关人员培训、项目对接、产品展示、人才引进、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特色服务活动,以及考核期内孵化器对在孵企业服务中成效显著的案例。3.6 孵化模式在区域范围内的辐射效应及对当地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的营造能力:指孵化器的孵化和服务模式在当地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以及通过宣传火炬创新创
18、业品牌,在当地营造的文化氛围。五、评价方法(一)定量指标的计分方法TiWSYZiinijj1i1、定量指标数据的采集定量指标数据采用各国家级孵化器每年度上报的统计数据和年度报告中的部分数据 Xij。专家评分时对定量数据进行核实。2、定量指标值计分方法对二级指标数据采用功效函数法进行无量纲化和百分化处理, Yij表示 j 国家级 孵化器第 i 个指标的数 值得分, Xij为该项指标实际值, Xsij)(为该项指标不允许值,hij)(为该项指标满意值,即: ij(sijij)()/(sijhij)()()*Pi+Qi。其中,i 代表某项指标;j 代表第 j 个国家级孵化器; Qi ,Pi为常数。(
19、二)定性指标的计分方法1、定性指标定量化专家主要通过国家级孵化器年度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获得定性评估的依据。各定性指标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按照等级予以赋值。2、专家打分方法专家首先根据各定性指标不同等级的描述,根据所获得的实际资料,通过集体评议决定指标的等级。在此基础上,各位专家在所确定等级的赋值范围内进行打分,然后对所有专家的打分进行算术平均,并做无量纲化处理,得到定性指标的定量化分值。(三)综合 评价得分综合评分 为第 i 项指标的权重,Wi为第 i 项指标所属二 级指标权重, 为第 i 项指标所属一级指标权重。六、附则火炬中心负责本指标评价体系的起草、修订和解释。本指标评价体系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