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6-03-16 16:22 浏览次数:1235 内人社发2015122 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2015 年 12月 29 日内蒙古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
2、确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实行图书、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群众文化活动(包括音乐、舞蹈、文学、戏剧、曲艺、美术、摄影、书法等)组织、宣传、指导、辅导、理论研究、“非 遗 ”保护 等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副研究馆员、馆员。其中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馆员为中级。第四条 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3、后方可取得。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六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满 2 年;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满 4 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满 5 年;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馆员资格满 7年。(二)申报馆员资格须符合
4、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2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 4 年;3具有中专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 6 年。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第十条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一)专业理论水平全面掌握群众文化基础理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础理论(群文管理学、群文发展史、群文概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民俗学等),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独到的见解,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方面的理论与技术;能够把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精通本专业业务规范
5、及岗位职责,并对本专业发展有较深研究。 (二)工作能力1.能够制定和撰写本地区或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报告,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 2.能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本单位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3.有较高的指导、辅导、培训授课、研究能力;能审定、编写教材( 案) ;能系 统讲授本专业课程;对馆员、助理馆员进行授课、指导、培训; 4.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主持制定盟市级以上大型群文活动的计划、方案,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5.主持或参加过自治区级以上本专业学术理论研讨会,并撰写出较高水平的论文、研究报告、专著等。(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 1、
6、2、3、4、5 条中必备一条,6、7、8 条中必备一条: 1.主持、组织自治区级大、中型群文艺术活动以及各项群众文化艺术比赛、会演等,均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并获 2 项自治区级以上组织奖;作为主要组织者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 1 次;主持自治区级以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课题 1 项以上;2.编创(或表演) 的作品、节目曾获省部级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以上;3.每年参与组织 8 期(次)以上培训( 学习、讲座)班,培训出大批人才,其中 5 人以上曾在自治区级以上文艺会演、比赛、作品展览、评奖中获三等奖以上;4.主持、组织自治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展览、展
7、演、比赛等大、中型活动,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获得 2 项自治区级以上组织奖;5.指导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有 3 项(人)以上入选国家级项目或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 项(人)以上入选自治区级项目或自治区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年为 5 期(次)以上的非遗培训班授课(讲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或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撰写出 2 篇以上调查报告,并得到业界的好评;6.美术、摄影等专业人员在自治区级以上展厅举办过个人作品展,或在自治区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作品 15幅( 件) 以上,并有 3 幅( 件)作品获自治区 级二等奖或有 2幅( 件) 作品获国家级 三等奖;7.独
8、立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级以上学术理论刊物发表 3 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专(译)著 1 部,或发表文学作品、文章 15 篇,并 2 篇获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 8.在非物质遗产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得到自治区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馆员资格条件(一)专业理论水平熟悉群众文化工作和非遗工作的基本规律,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和非物质遗产保护方面的理论知识;系统地掌握本人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并对本专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研究;能够把握本学科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业务规范及具体专业岗位职责和要求。(二)工作能力1.能够制定本单位或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撰写调研报告,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实施能力;2.能
9、够独立解决本专业岗位工作的有关问题,能够指导、检查和审核助理馆员、管理员的业务工作;3.能够组织、辅导本地区群文活动,能够编写本专业教材( 案),能够独立开 办本专业培训班进行教学培训示范;4.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能够参与制定旗(县)级以上群文或非遗工作计划、方案,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条,其中 1、2、3、4、5 条中必备一条,6、7、8 条中必备一条: 1.主持、组织旗县级以上大、中型群文活动,参与人数应在千人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并获 2 项旗(县)级以上组织奖;2.每年举办 6 期(次)以上培训( 学习、讲座)班,培训学员百人以
10、上,其中 3 人以上曾在自治区级以上文艺会演、比赛及作品展览、评奖中获奖;3.参与盟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展览、展演、比赛等大、中型活动,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4.参与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有 3 项(人)以上入选旗县级以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5.编创(或表演) 的作品、节目曾获自治区级以上三等奖 2 项以上;6.美术、摄影专业人员在自治区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作品 6 幅( 件) 以上,其他专业的人员发表的专业作品 3件以上,并获盟市级奖 2 项或省部级奖 1 项以上;7.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级以上学术理论刊物发表论文 2 篇,或在盟(市)级报刊发表文章
11、 5 篇,获 2 项(次) 以上盟( 市) 级奖或 1 项(次)省级奖;8.在搜集、整理、研究非物质遗产中做出了一定成绩,并得到旗(县)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奖励。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 以上” 或 “以下”者,均含本 级。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第十五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 CN(国内统一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第十六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