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陪审团制度百科名片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 ,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目录陪审团制度的形成两个陪审团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陪审制度的起源问题陪审团制度的意义陪审团
2、制度的界限美国陪审团制度美国的定义发展现代问题展开编 辑 本 段 陪 审 团 制 度 的 形 成不 了 解 法 律 的 历 史 , 我 们 就 无 法 理 解 法 律 的 现 在 。 - 霍 姆 斯两 个 陪 审 团至 此 , 英 国 出 现 了 两 个 陪 审 团 : 大 陪 审 团 负 责 起 诉 , 决 定 是 否 对 嫌 疑 犯 提 出 控 诉 ;小 陪 审 团 负 责 审 理 , 决 定 被 告 是 否 有 罪 。 大 小 两 个 陪 审 团 在 英 国 共 存 了 几 百 年 , 并 由 此构 成 英 国 陪 审 制 的 重 要 特 点 之 一 。 审 判 陪 审 团 的 适 用
3、范 围 锐 减19 世 纪 中 期 开 始 , 英 国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逐 渐 淘 汰 陪 审 团 , 至 1993 年 根 据 新 的 法律 民 事 陪 涉 及 公 民 名 誉 的 案 件 。 另 外 , 适 应 控 制 犯 罪 和 提 高 司 法 效 率 的 需 要 , 英 国 的 近代 警 察 制 度 和 检 察 制 度 相 继 得 以 发 展 。 终 于 除 了 起 诉 陪 审 团 即 大 陪 审 团( 1948 年 正 式 废 除 ) , 而 代 之 以 检 察 官 制 度 。 并 于 1948 年 , 法 律 准 许 以 简 易 程 序 对轻 罪 进 加 , 这 使 审 判
4、 陪 审 团 的 适 用 范 围 锐 减 。 陪 审 制 度 的 起 源 问 题英 国 陪 审 制 度 的 起 源 问 题 似 乎 相 当 模 糊 , 研 究 者 的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 有 的 追 溯 其 源 于盎 格 鲁 撒 克 森 时 期 的 类 似 做 法 , 有 的 曼 输 入 。 我 们 确 实 可 以 在 盎 格 鲁 撒 克 森 国 王 埃 塞 尔 雷 德 (Ethelred) 的 法 律 中 找 到 这 样 的 规 定 : “在 每 个 百 家 村 (wapentake) 十 二 个 年 长 的 乡 绅 及 邑 长 (reeve) 一 起 手 持 圣 物 宣 誓 , 不
5、 起 诉 无 辜 者 ,不 隐 匿 罪 恶 者 。 ” 4 这 的 确 很 象 后 来 的 起 诉 陪 审 团 法 兰 克 王 国 的 教 会 法 院 偶 尔 也 有 过将 某 人 有 罪 或 无 罪 的 问 题 交 给 十 二 人 组 成 的 民 众 团 体 裁 决 的 作 法 , 而 英 国 的 教 会 于 Dunstan 借 用 过 法 兰 克 教 会 的 这 种 作 法 。 大 部 分 研 究 者 倾 向 于 认 为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陪 审团 是 诺 曼 征 服 后 由 威 廉 一 世 从 法 兰 克 的 诺 曼 底 公 国 引 进 来 的 , 据 记 载 , 至 少 从 公
6、元 8 世 纪 起 , 法 兰 克 皇 帝 和 国 王 就 曾 经 传 唤 邻 居 调 查 陪 审 团 ( Inquest 或 Inquisitio ) , 让 他 们 回 答 一 位 巡 回 王 室 官 问 题 主 要 是 关 于 当 地 习 惯 所 确 认 的 王 室 权 利 和违 反 王 室 命 令 的 问 题 。 史 料 表 明 , 这 种 邻 居 调 查 陪 审 团 在 当 时 主 要 是 为 采 用 的 。 由 于 当时 王 室 土 地 时 常 为 私 人 所 占 据 , 国 王 为 清 查 土 地 占 有 状 况 , 而 命 王 室 官 员 赴 各 地 探 求 事实 , 以 恢
7、复 王 室 土 地 之 获 取 证 据 和 事 实 , 王 室 采 用 了 邻 居 调 查 团 作 为 推 问 方 式 。 后 来 国王 将 这 种 推 问 方 式 ( 邻 居 调 查 团 ) 扩 及 于 有 关 民 人 身 份 租 兰 克 国 王 的 这 种 邻 居 调 查 团 之推 问 方 式 初 独 为 国 王 特 权 , 国 王 凭 借 这 种 推 问 方 式 有 效 地 维 护 和 伸 张 王 室 的 权 利 , 地 方封 建 主 断 不 能 使 用 。 因 而 , 这 种 调 查 陪 审 团 实 际 上 是 当 时 国 王 面 对 众 多 封 建 地 方 割 据 势力 而 采 用
8、的 用 以 伸 张 王 室 权 利 的 手 段 邻 居 调 查 陪 审 团 仅 是 提 供 证 据 实 情 的 证 人 , 而 非 现代 意 义 上 的 陪 审 团 。 后 来 从 北 方 来 的 诺 曼 人 从 法 兰 克 人 手 中 接 过 了 这 种 办 法 , 也 使 用邻 居 调 查 陪 审 团 。 但 是 , 诺 曼 人 具 有 非 常 强 的 行 政 管 理 能 力 审 团 的 使 用 范 围 加 以 扩 大 ,把 它 作 为 政 府 管 理 的 一 般 方 式 来 运 用 , 中 央 政 府 派 往 地 方 的 王 室 官 吏 向 当 地 人 调 查 时 ,可 召 集 誓 如
9、实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 不 管 是 行 政 官 吏 或 司 法 官 吏 都 可 以 采 用 这 种 调 查 陪 审 团 来获 取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 比 如 行 政 官 吏 向 其 产 等 经 济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问 题 , 司 法 官 吏 责 令 其 提出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就 犯 罪 指 控 是 否 真 实 发 表 意 见 等 。 通 过 这 样 的 作 法 加 强 了 中 央 王 与 管 理 ,不 久 , 诺 曼 底 公 国 便 确 立 起 了 一 套 中 央 机 构 体 系 。 可 以 说 , 这 种 调 查 陪 审 团 事 实 上也 是 诺 曼 王 室
10、面 对 封 建 状 况 的 官 僚 管 理 机 构 的 一 种 手 段 , 是 中 央 王 权 向 地 方 封 建 势 力 进行 权 力 盘 剥 的 一 种 有 效 方 式 , 如 同 法 兰 克 王 室 所 作 的 那 诺 曼 统 治 者 将 调 查 陪 审 团 作 为 政府 管 理 的 一 般 方 式 的 这 样 一 种 作 法 , 在 诺 曼 底 公 爵 威 廉 一 世 征 服 英 格 兰 后 不 久 , 便 被 引入 英 格 兰 的 就 是 1086 年 的 末 日 审 判 书 对 征 税 人 口 的 调 查 统 计 。 在 这 次 全国 性 的 摸 底 调 查 中 , 王 室 官 吏
11、 广 泛 地 采 用 了 十 二 人 调 查 陪 审 团 必 须 如 实 回 答 王 室官 吏 提 出 的 问 题 , 否 则 要 受 罚 。 这 种 邻 居 调 查 陪 审 团 能 够 快 速 有 效 地 给 王 室 官 吏 提 供 其所 需 要 的 居 调 查 陪 审 团 对 威 廉 如 期 完 成 他 的 调 查 计 划 起 到 了 难 以 估 量 的 重 要 作 用 。 末 日 审 判 书 肯 定 了 威 廉 征 服 英 格 兰 后 对 土 地 的 占 有 民 的 权 利 , 对 英 格 兰 的 集 权起 到 了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 毫 不 夸 张 地 说 , 这 一 次
12、由 从 地 方 民 众 中 召 集 的 十 二 人 调 查 陪 审团 又 在 王 室 力 的 艰 难 路 途 中 扮 演 了 开 路 先 锋 的 尴 尬 角 色 。 并 且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这 种 调查 陪 审 团 在 性 质 上 仍 是 团 体 证 人 。 当 然 , 如 前 文 所 交 代 来 者 在 王 室 的 各 项 行 政 事 务 中 广泛 地 采 用 了 这 种 团 体 证 人 , 因 为 凭 借 它 来 获 取 王 室 行 政 所 需 的 各 种 信 息 是 如 此 地 有 效 ,王 室 行 政 因 此 富 有 效 率 并 且 王 室 通 过 派 遣 巡 回 法 官 (
13、justices in Eyre ) 在 地 方 上 召集 这 种 调 查 陪 审 团 来 查 问 有 关 地 方 官 员 有 无 违 犯 王 室 的 不 轨 地 方 的 行 政 与 司 法 活 动 。 陪审 团 对 英 王 室 的 重 要 意 义 由 此 可 见 。 另 外 , 由 于 召 集 的 十 二 人 往 往 代 表 了 其 所 在 的 村 社共 同 体 的 意 志 , 而 村 社 共 同 体 的 意 志 在 当 时 对 诉 讼 当 事 人 而 言 无 疑 是 一 种 威 权 , 故 而 陪审 团 提 供 的 有 关 意 见 也 更 容 易 为 当 事 人 所 尊 重 王 室 司 法
14、 的 威 望 。 陪 审 团 在 王 室 司 法 中 所具 有 的 所 有 这 些 优 点 , 都 有 利 于 王 室 的 司 法 权 向 地 方 和 封 建 的 司 法 权 渗 透 。 后 来 随 及 客观 形 势 的 需 要 , 王 室 新 的 令 状 被 不 断 地 创 造 出 来 22 , 这 同 时 意 味 着 陪 审 团 在 司 法中 的 适 用 不 断 地 “蔓 延 ”, 更 直 接 地 不 断 地 得 以 扩 张 , 由 王 室 法 官 主 持 的 审 判 一 步 一 步地 排 挤 掉 了 地 方 封 建 司 法 权 。 由 于 从 13 世 纪 中 后 期 始 , 王 室 司
15、 法 机 关 逐 业 化 , 因 而整 个 王 室 司 法 开 始 专 业 化 。 而 地 方 封 建 法 庭 的 运 作 一 直 是 非 专 业 化 的 , 多 少 带 有 民 众 团体 司 法 的 性 质 。 23 这 挤 或 取 代 非 专 业 化 的 地 方 封 建 法 庭 的 一 个 重 要 结 果 便 是 专 业化 的 法 律 体 系 普 通 法 逐 渐 形 成 。 普 通 法 的 形 成 大 大 地 改 观 元 、 分 散 甚 至 相 互 矛盾 的 法 制 局 面 , 为 国 王 统 一 管 理 国 家 , 实 现 集 权 奠 定 了 最 重 要 的 基 础 。 无 论 如 何
16、, 我 们可 以 说 , 王 室 了 干 涉 地 方 司 法 权 , 扩 张 王 室 司 法 权 ; 也 正 因 此 陪 审 团 在 英 格 兰 得 以 迅 速发 展 。 编 辑 本 段 陪 审 团 制 度 的 意 义英 国 法 律 史 研 究 专 家 HOLDSWORTH 更 英 王 室 向 地 方 渗 权 的 最 为 重 要 的 工 具 之一 。 24 需 加 说 明 的 是 , 亨 利 二 世 起 初 只 是 将 陪 审 团 适 用 于 民 事 诉 讼 , 但 是 没 过 多 久( 两 年 后 ) , 他 出 于 同 样 的 原 因 ( 加 强 王 室 对 陪 审 团 引 入 了 刑 事
17、 诉 讼 。 正 如 历 史 一 贯 表明 的 那 样 , 由 于 早 期 国 家 观 念 的 淡 薄 , 对 犯 罪 的 控 诉 权 基 本 上 操 于 私 人 之 手 。 这 惯 在 当时 的 英 国 就 是 表 现 为 “重 罪 上 诉 ”( appeal of felony ) 。 重 罪 上 诉 ( 非 今 日 意 义 上 的上 诉 ) 制 度 赋 予 受 害 人 的 男 性 臣 有 对 重 罪 ( 轻 微 的 “犯 罪 ”可 能 根 本 不 被 视 为 犯 罪 , 不过 是 一 般 侵 权 而 已 ) 提 起 控 诉 的 权 利 , 并 且 对 重 罪 上 诉 的 管 辖 权 由
18、于 到 了 亨 利 二 世 时 期 ,王 室 对 全 国 实 行 控 制 的 愿 望 和 实 际 能 力 都 在 加 强 , 重 罪 越 来 越 被 视 为 是 对 国 王 安 宁 和 国家 安 全 的 上 诉 对 犯 罪 的 控 制 与 打 击 力 度 又 是 如 此 地 有 限 ( 私 人 之 间 往 往 私 了 或 出 于 害 怕败 诉 而 不 敢 起 诉 ) , 自 然 而 然 , 亨 利 二 世 急 切 地 希 望 找 到 治 罪 的 其 他 良 方 妙 药 。 最 后 ,亨 利 二 世 所 想 到 的 还 是 他 所 熟 悉 的 陪 审 团 , 这 种 陪 审 团 要 向 王 室
19、巡 回 法 官 宣 誓 检 举 重 罪 。这 就 是 起 诉 产 生 。 这 种 起 诉 陪 审 团 由 王 室 巡 回 法 官 从 百 户 区 中 召 集 产 生 , 巡 回 官 员 向 被召 集 的 陪 审 团 询 问 是 否 有 犯 罪 发 生 , 嫌 疑 人 是 向 巡 回 官 员 检 举 , 否 则 要 受 到 重 罚 , 而 那些 被 检 举 的 嫌 疑 犯 就 会 作 为 被 告 在 王 室 法 庭 上 或 者 说 巡 回 法 官 面 前 受 到 “水 审 ”法 使得 少 数 几 个 法 官 就 能 在 几 天 内 处 理 数 以 百 计 的 案 件 。 用 英 国 法 律 史
20、研 究 专 家 道 森 ( DAWSON ) 的 话 说 , 采 用 陪 审 团 的 办 伟 大 的 创 举 ”, “它 几 乎 使 得 地 方 特 权 不 能 得 到保 障 ”, 25 王 权 由 此 深 入 地 方 内 部 。 1215 年 封 建 贵 族 愤 愤 不 平 地 逼 迫 约 ( Magna Charta ) 就 是 这 种 王 权 过 度 侵 夺 封 建 地 方 权 力 的 体 现 。 26 要 说 明 的 是 ,起 初 亨 利 二 世 只 是 使 用 大 陪 审 团 来 “起 陪 审 团 扩 展 到 刑 事 审 判 , 被 检 举 的 被 告 仍 接 受 神明 裁 判 水
21、审 。 但 是 , 后 来 由 于 13 世 纪 时 人 类 理 性 逐 渐 抬 头 , 教 会 法 学 原 则 ,教 皇 英 诺 森 三 世 审 时 度 势 , 于 1215 年 召 开 第 四 次 拉 特 兰 宗 教 会 议 , 会 上 废 止 了 通 行西 方 基 督 教 世 界 的 神 明 裁 判 。 由 此 迫 使 世 俗 刑 事 案 件 时 采 用 新 的 审 判 程 序 。 在 这 样 的 历史 背 景 下 , 英 国 王 室 便 将 审 判 陪 审 团 引 入 刑 事 审 判 。 27 这 就 是 刑 事 小 陪 审 团 然 而 ,国 王 为 了 尽 可 能 地 打 击 国 内
22、 犯 罪 行 为 、 维 持 王 国 秩 序 , 他 要 控 制 整 个 刑 事 审 判 。 于 是 ,国 王 挖 空 心 思 要 控 制 小 陪 审 团 小 陪 审 团 尽 量 循 着 国 王 的 意 志 运 作 。 起 初 , 他 的 办 法 就 是让 起 诉 陪 审 团 的 一 部 分 成 员 进 入 小 陪 审 团 , 并 构 成 小 陪 审 团 成 员 些 就 是 , 国 王 从 起 诉 陪审 团 中 挑 出 他 所 信 赖 的 一 部 分 成 员 ( 这 些 成 员 构 成 小 陪 审 团 的 大 部 分 ) , 然 后 再 点 缀性 地 从 外 面 加 入 几 成 了 小 陪 审
23、 团 。 显 然 , 这 样 的 小 陪 审 团 一 般 都 会 说 被 告 人 有 罪 , 因 为其 中 的 大 部 分 陪 审 员 原 先 就 是 检 举 被 告 的 人 ,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起 员 若 在 法 庭 审 判 中 ( 作 为小 陪 审 团 成 员 ) “裁 定 ”被 告 无 罪 , 就 会 受 到 重 罚 , 因 为 国 王 规 定 一 个 陪 审 员 不 能 作 互 相矛 盾 “王 的 这 种 做 法 一 直 心 怀 不 满 , 因 为 这 会 明 显 地 导 致 审 判 不 公 。 后 来 民 众 的 不 满 情绪 日 盛 , 国 王 不 得 已 于 135113
24、52 年 下 令 允 成 员 提 出 反 对 或 回 避 , 自 然 那 些 曾 参 与起 诉 陪 审 团 的 成 员 一 般 就 会 遭 到 反 对 , 从 而 被 “淘 汰 出 局 ”。 由 此 , 渐 渐 地 , 大 小 陪 并终 于 在 后 来 完 全 分 离 。 但 是 , 国 王 仍 绞 尽 脑 汁 力 图 控 制 小 陪 审 团 , 比 如 陪 审 员 要 由 王 室官 吏 挑 选 ; 在 很 长 时 间 里 ( 约 至 在 陪 审 团 面 前 提 出 其 它 证 据 或 证 人 ; 甚 至 在 更 长 的 时 间里 , 不 准 被 告 获 得 法 律 顾 问 的 帮 助 ; 陪
25、 审 团 若 作 出 了 错 误 的 有 罪 裁 定 被 追 究 责 任 , 被 告对 错 误 的 有 罪 判 决 也 没 有 正 规 的 可 救 济 的 途 径 ( 对 刑 事 陪 审 团 的 错 误 裁 定 提 供 新 一 轮 的审 判 直 到 17 世 纪 中 14 世 纪 已 被 许 可 ) , 但 是 若 陪 审 团 作 出 了 无 罪 裁 定 , 开 释 被 告 ,即 使 是 正 确 的 裁 定 , 陪 审 团 定 要 受 到 国 王 的 严 厉 处 罚 , 国 王 正 是 这 样 通 过 种 种 办 法 来 控制 刑 事 陪 审 团 ( 这 种 严 厉 的 控 制 当 然 也 同
26、 样 见 诸 于 民 事 陪 审 团 ) , 使 其 服 务 于 国 王 打击 犯 罪 的 。 无 庸 多 言 , 刑 事 陪 审 团 也 同 样 不 过 是 王 室 实 现 、 维 持 其 中 央 集 权 的 工 具 而 已 。也 正 因 为 如 此 , 许 多 刑 事 被 告 人 拒 绝 接 受 陪 审 团 审 中 难 有 公 正 可 以 得 到 保 障 , 但 是 国 王通 过 种 种 酷 刑 来 逼 迫 被 告 接 受 陪 审 团 审 ( 直 到 18 世 纪 , 被 告 人 不 申 请 陪 审 团 审 30 对 此 , MAITLAND 直 言 道 , 陪 审 团 ( 刑 事 与 民
27、 事 ) 之 所 以 能 在 英 国 得 以 迅 速 地蔓 延 与 扩 张 且 得 以 稳 固 , 根 本 上 是 出 于 英 王 室 的 政 治 需 要 。 31 至 此 , 纵 观 陪 审 团在 历 史 上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 我 们 所 能 清 晰 看 到 的 是 这 样 一 种 事 实 : 陪 审 团 一 直 是 作 为 奉 诏履 行 义 务 , 向 王 室 提 供 其 所 需 要 的 相 证 言 的 民 众 团 体 证 人 , 它 们 是 王 室 向 地 方 攫 取 权 力 、力 图 实 现 其 中 央 集 权 、 控 制 全 国 秩 序 的 有 效 工 具 ; 并 且 也
28、正 是 因 为 如 此 格 兰 非 常 迅 速 地扩 展 蔓 延 并 立 稳 脚 跟 。 换 言 之 , 作 为 证 人 的 陪 审 团 , 其 产 生 与 发 展 的 根 本 动 因 绝 非 出 于民 众 的 需 要 , 恰 恰 是 出 于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民 众 所 反 感 的 王 权 上 非 出 于 司 法 公 正 之 考 虑 , 而是 出 于 政 治 斗 争 之 目 的 。 我 想 说 , 在 根 本 上 仅 此 而 已 。 恰 如 MAITLAND 所 言 : 被视 为 “人 民 自 由 之 堡 恰 起 源 于 法 兰 克 , 而 非 英 格 兰 ; 是 出 于 王 室 ,
29、而 非 民 众 。 32 陪 审 团 之 演 变 : 由 团 体 证 人 到 团 体 裁 判 者 当 然 , 小 陪 审 团 从 一 开 始 被 引 入 司 法 领 域 , 在某 种 意 义 上 , 它 就 已 经 不 仅 仅 是 证 人 了 。 因 为 法 官 对 陪 审 团 提 供 的 有 关 案 情 的 意 “奉 ”为 事 实 真 相 , 并 直 接 根 据 陪 审 团 的 意 见 下 判 。 陪 审 团 从 一 开 始 即 具 有 的 这 种 特 征 , 为 其后 来 逐 渐 地 ( 当 然 是 漫 长 地 之 演 变 奠 定 了 基 础 。 从 历 史 上 看 , 陪 审 团 一 直
30、 缓 慢 地 由 证 人角 色 向 着 司 法 裁 判 者 角 色 演 变 , 这 种 演 变 借 助 下 列 因 素 而 逐 渐 首 先 是 陪 审 团 获 知 案 情 的方 式 的 变 化 。 起 初 , 陪 审 团 是 从 案 件 发 生 地 附 近 邻 人 中 召 集 , 陪 审 团 通 常 自 己 了 解 案 情 ,并 根 据 其 所 了 解 掌 握 的 情 法 官 回 答 提 出 有 关 案 件 事 实 方 面 的 意 见 , 其 它 证 人 或 证 据 不 准在 法 庭 上 出 现 。 33 后 来 由 于 社 会 纠 纷 日 益 复 杂 , 其 所 涉 及 的 所 能 比 ,
31、在 这 种 情 形下 , 单 靠 陪 审 团 已 无 法 获 得 关 于 案 情 的 足 够 知 识 于 信 息 , 因 而 对 在 法 庭 上 提 出 其 他 证 据成 为 客 观 需 要 开 始 从 跨 地 区 中 召 集 产 生 ) 。 34 另 外 , 在 涉 及 王 室 利 益 的 诉 讼 中 , 国王 为 了 获 得 有 利 于 自 己 的 判 决 , 往 往 凭 特 权 鼓 励 或 证 。 国 王 的 这 种 做 法 为 整 个 国 家 的 诉讼 开 了 一 种 可 传 唤 其 他 证 人 到 陪 审 团 面 前 作 证 的 先 河 。 35 于 是 很 自 然 , 普 通 诉
32、讼纷 纷 人 与 证 据 被 提 出 来 , 至 于 陪 审 团 面 前 。 由 此 , 陪 审 团 就 可 以 根 据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证 据来 对 事 实 进 行 认 定 。 至 1650 年 , 有 案 例 表 明 经 被 认 为 是 具 有 显 著 区 别 的 了 。 再 后 来 ,情 况 就 演 变 为 陪 审 员 必 须 根 据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证 据 而 不 能 依 自 己 的 所 知 来 认 定 事 实 效 , 新一 轮 的 审 判 要 被 进 行 。 显 然 这 样 就 使 得 陪 审 团 日 益 褪 去 证 人 色 彩 , 而 向 “裁 判 者 ”角色 接
33、近 。 其 次 , 如 前 文 所 述 , 当 事 人 往 往 会 对 陪 审 员 提 出 回 避 请 求 或 反 对 , 那 些 容 易 导致 裁 判 不 公 以 及 没 有 能 力 与 资 格 来 担 任 陪 审 员 事 人 的 反 对 。 这 种 对 陪 审 员 的 挑 剔 在 随 后的 岁 月 里 日 盛 。 这 也 使 得 陪 审 团 与 证 人 逐 渐 相 脱 离 。 因 为 显 然 , 证 人 是 无 法 替 代 的 回 避或 反 对 的 。 最 后 , 民 众 对 国 王 惩 罚 陪 审 团 的 行 为 日 益 表 示 不 满 以 至 形 成 强 大 的 反 对 浪 潮 ,终
34、于 经 1670 年 的 一 个 案 件 ( Bushell 案 ) 后 , 证 据 自 主 地 作 出 判 决 , 不 应 被 追 究责 任 或 惩 罚 。 这 也 同 样 强 化 了 陪 审 团 的 司 法 裁 判 者 之 色 彩 。 36 编 辑 本 段 陪 审 团 制 度 的 界 限我 们 很 难 给 作 为 证 人 的 陪 审 团 何 时 彻 底 演 变 成 作 为 裁 判 者 的 陪 审 团 划 一 条 绝 对 的 界限 , 但 一 般 认 为 , 至 17 世 纪 中 期 , 其 “突 出 。 约 在 18 世 纪 中 后 期 , 陪 审 团 彻 底 演变 为 裁 判 者 。 作
35、 为 裁 判 者 的 陪 审 团 之 稳 固 随 着 陪 审 团 的 司 法 裁 判 者 之 特 征 逐 渐 强 化 与 突出 , 一 些 微 妙 但 具 有 质 性 的 变 化 开 始 也 在 历 史 上 悄 悄 地 发 生 。 英 王 室 经 过 几 权 已 经 基 本确 立 , 并 且 往 往 表 现 的 过 于 专 权 与 残 暴 , 司 法 有 时 就 直 接 成 了 为 国 王 任 意 压 制 民 众 的 手段 , 特 别 是 在 都 铎 王 朝 及 斯 我 们 所 熟 悉 的 星 宫 法 院 ( 星 座 法 院 ) 就 是 王 权 专 政 的 得 力 机构 。 但 是 , 历 史
36、 的 另 一 面 也 在 悄 悄 地 发 生 , 那 就 是 国 王 对 陪 审 团 由 王 室 官 吏 召 集 的 其 所信 赖 的 陪 审 员 , 现 在 由 于 这 些 陪 审 员 可 能 存 有 偏 心 而 会 遭 到 当 事 人 一 方 的 反 对 ; 起 初 ,陪 审 员 由 王 室 官 由 选 举 产 生 的 发 展 趋 势 ; 37 以 前 可 以 控 制 其 他 证 据 的 提 出 , 从 而间 接 地 控 制 陪 审 团 的 裁 定 , 现 在 各 样 的 证 据 被 理 所 当 然 地 提 出 不 合 国 王 口 味 的 判 决 , 国王 现 在 也 越 来 越 不 能
37、随 意 地 对 陪 审 团 加 以 处 罚 了 。 一 句 话 , 原 来 是 国 王 专 政 的 有 效 工 具陪 审 团 , 王 的 控 制 , 并 且 由 于 陪 审 团 现 在 作 为 司 法 裁 判 者 的 地 位 越 来 越 突 出 , 从 而 在 实际 上 就 能 成 为 民 众 为 保 护 自 己 的 权 益 和 自 由 而 直 接 反 一 处 堡 垒 了 , 最 著 名 的 就 是 1554 年 的 Throckmorton 案 和 1670 年 的 Bushell 案 。 此 两 案 中 , 陪 审 团 坚 决 反对 王 室 的 专 权 与 骄 横 罪 。 38 有 鉴 于
38、 此 , 王 室 一 方 面 仍 顽 固 地 妄 图 继 续 加 强 对 陪 审团 的 控 制 ; 另 一 方 面 也 有 弃 陪 审 团 于 不 用 的 迹 象 , 臭 名 昭 著 的 星 座 法 院 审 制 ; 科 克 ( Coke , Sir Edward ) 爵 士 也 曾 认 为 重 罪 犯 可 以 不 经 过 陪 审 团 审 而 处 以 死 刑 。 39 事 实 上 , 恰 如 前 文 所 表 明 , 国 王 从 来 就 不 是 为 推 广 陪 审 团 而 采 用 陪 审 团 , 国 王 所 需 要 的并 不 是 陪 审 团 本 身 , 而 是 需 要 借 陪 统 治 。 如 果
39、条 件 许 可 有 更 有 效 的 办 法 来 达 到 他 统 治 国家 的 目 的 , 他 完 全 有 可 能 弃 陪 审 团 于 不 用 , 而 采 用 那 更 有 效 的 办 法 ( 发 展 起 来 的 可 对 被告 实 行 刑 讯 的 纠 问 式 诉 讼 制 度 ) 。 13 世 纪 布 莱 克 顿 ( Bracton ) 审 讯 方 法 以 及 16 世 纪 星 座 法 院 的 兴 起 即 为 然 而 , 就 在 这 样 的 关 键 时 刻 , 唯 恐 王 权 专 政 的 民 众 ( 特 别是 日 益 兴 起 的 资 产 阶 级 ) 及 时 敏 锐 地 发 现 并 紧 紧 地 抓 住
40、 了 日 渐 裁 判 者 化 的 陪 “珍 宝 ”。因 为 恰 如 1554 Throckmorton 案 和 1670 年 的 Bushell 案 所 表 明 的 那 样 , 日 渐“裁 判 者 化 ”了 的 陪 审 团 可 以 成 为 有 力 地 反 处 堡 垒 , 陪 审 团 可 以 站 在 民 众 的 立 场 维 护 司 法的 基 本 公 正 , 保 障 人 民 自 由 , 维 护 新 兴 资 产 阶 级 和 普 通 民 众 的 权 益 。 以 前 是 证 人 ) 来 实现 集 权 , 如 今 是 民 众 发 现 他 们 可 以 利 用 陪 审 团 ( 裁 判 者 ) 来 维 护 自
41、己 的 权 利 与 自 由 , 对抗 王 权 专 政 。 正 是 因 为 这 样 护 、 保 存 司 法 化 了 的 陪 审 团 。 终 于 , 1688 年 所 谓 “光 荣革 命 ”成 功 , 革 命 力 量 与 国 王 达 成 妥 协 , 于 1689 年 签 定 了 权 利 法 案 其 一 、 向 来对 于 大 逆 罪 之 陪 审 员 , 往 往 选 任 不 当 , 易 致 偏 颇 , 此 后 陪 审 员 必 须 为 适 当 之 登 录 , 并 由选 举 产 生 ; 其 二 、 此 后 关 于 大 逆 罪 之 公 判 , 陪 审 员 有 自 由 认 定 事 实 之 余 地 , 不 应
42、受 任 何干 涉 及 恐 怖 , 俾 其 得 尽 公 平 之 职 责 。 这 两 点 都 是 鉴 于 昔 日 王 权 专 政 而 特 别 加 以 载 明 强 调的 。 从 此 , 英 国 陪 审 作 为 司 法 裁 判 者 的 自 由 独 立 之 地 位 得 到 保 障 , 免 去 其 遭 受 而 英 国 陪审 团 也 自 此 由 原 先 是 王 权 集 权 之 手 段 翻 变 为 抵 制 王 权 专 政 的 “人 民 自 由 的 堡 垒 ”( 布莱 克 斯 通 语 ) 。 41 英 国 的 陪 稳 固 和 发 展 , 并 随 着 其 殖 民 统 治 而 遍 传 北 美 与 亚 非 。 以上
43、所 陈 , 为 英 国 陪 审 团 制 度 之 起 源 与 演 变 经 过 之 大 略 。 需 加 说 明 的 是 , 英 国 至 此 没 有 关于 陪 审 制 度 的 概 括 立 法 。 时 至 1825 的 规 定 , 即 1825 年 陪 审 条 例 。 鉴 于 情势 变 化 , 1870 年 又 对 其 作 出 修 改 , 颁 布 了 1870 年 陪 审 条 例 。 至 此 , 历 史向 我 们 显 示 : 基 本 上 是 出 于 民 众 与 王 权 专 政 进 行 政 治 斗 争 之 需 要 , 而 非 纯 司 法 上 之 考虑 , 陪 审 制 才 继 续 在 英 国 得 到 历
44、史 并 没 有 就 此 驻 足 。 在 随 后 的 岁 月 里 , 我 们 将 一 再 地 看到 类 似 的 情 形 。 遍 考 北 美 与 欧 陆 的 历 史 , 上 述 结 论 大 致 同 样 地 适 我 们 可 以 大 略 地 下 这 样一 个 结 论 : 近 代 陪 审 制 度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的 勃 兴 基 本 上 源 于 民 主 革 命 之 政 治 需 要 , 而 少 为制 度 化 的 司 法 目 的 之 理 性 考 者 称 之 为 “陪 审 制 度 的 政 治 属 性 ”) 。 阮 成 毅 先 生 对 此 曾 有过 颇 富 文 采 的 点 评 : “考 各 国 采 用 陪
45、 审 之 最 初 动 机 , 多 半 由 于 民 人 民 心 理 之 狂 热 。 ” 43 或 许 正 是 因 此 , 在 激 情 过 后 , 出 于 诸 多 专 业 司 法 上 之 理 性 考 虑 , 陪 审 制 遭 遇 到 了种 种 问 题 ( 比 如 效 率 低 等 ) , 终 衰 落 为 如 今 的 模 样 44 。 后 来 英 美 法 系 发 展 起 来 的一 整 套 堪 称 完 善 的 证 据 规 则 实 际 上 就 是 对 陪 审 制 度 在 司 法 上 的 明 救 , 但 是 , 这 种 补 救 终究 无 法 彻 底 根 除 或 改 变 陪 审 制 度 的 政 治 属 性 之
46、根 源 。 因 此 , 英 美 陪 审 制 度 的 衰 微 , 恐 怕是 事 理 所 至 结 语 至 此 , 我 们 算 是 概 略 地 考 察 了 英 国 陪 审 团 制 度 形 成 的 历 史 过 程 。 当 然 ,笔 者 深 感 这 种 考 察 的 粗 糙 与 不 足 , 唯 愿 来 日 能 够 继 续 漏 。 在 结 束 本 文 之 前 , 笔 者 想 作 一点 个 简 短 评 论 。 从 历 史 上 看 , 陪 审 团 起 初 是 作 为 民 众 团 体 证 人 是 基 于 法 兰 克 国 王 为 维 护王 室 特 权 的 需 要 而 产 生 , 并 由 于 同 样 契 合 封 建
47、时 期 英 王 室 集 而 在 英 国 迅 速 扩 展 并 得 以 稳固 ; 至 陪 审 团 因 各 种 历 史 机 缘 而 由 证 人 逐 渐 演 化 为 “裁 判 者 ”时 虽 难 以 “再 悦 龙 颜 ”, 却恰 又 深 切 之 政 治 需 求 而 得 以 在 英 国 继 续 生 根 发 展 。 可 以 说 , 英 国 陪 审 团 是 因 为 其 在 政 治上 的 重 要 性 而 获 得 历 史 性 发 展 。 并 且 从 中 我 国 陪 审 制 在 历 史 上 曾 先 后 因 “集 权 ”与 “民主 ”两 种 异 质 的 政 治 目 标 而 得 以 发 展 , 而 且 围 绕 陪 审
48、团 的 定 位 问 题 , “集 权 ”量 曾 进 行 过错 综 复 杂 的 斗 争 。 因 此 , 英 国 陪 审 制 度 是 人 进 行 理 性 选 择 的 结 果 ( 套 用 一 个 时 髦 的 概 念叫 做 “公 共 选 择 ”) , 迹 。 当 然 , 各 种 历 史 因 素 对 英 国 陪 审 制 度 的 形 成 与 发 展 无 疑 具 有 重要 的 意 义 , 人 作 为 人 , 不 是 抽 象 地 进 行 活 动 或 选 择 , 而 是 在 具 体 的 活 动 , “生 产 ”制 度 45 。 陪 审 团 作 为 团 体 证 人 的 产 生 并 被 引 进 英 格 兰 离 不
49、开 当 时 封 建 割 据 、 王 室 力 量 衰微 的 历 史 背 景 ; 陆 由 于 受 教 会 法 之 影 响 , 逐 渐 发 展 起 了 比 采 用 陪 审 团 更 有 效 的 取 证 方 法 纠 问 式 程 序 , 陪 审 团 不 幸 在 欧 陆 逐 渐 被 淘 汰 , 禁 止 教 士 充 任 王 室 法 官 , 因 此 英 国得 以 有 幸 避 开 了 纠 问 式 程 序 的 影 响 , 陪 审 团 得 以 “险 里 逃 生 ”( narrow escape ) 、继 续 审 团 在 起 源 地 消 失 了 ; 46 及 至 后 来 , 由 于 各 种 历 史 机 缘 , 陪 审 团 逐 渐 由 团 体证 人 演 变 为 团 体 裁 判 者 ; 再 至 后 来 , 由 于 陪 发 生 了 历 史 性 变 化 , 恰 好 符 合 当 时 “民 权革 命 ”的 历 史 背 景 , 于 是 陪 审 团 作 为 裁 判 制 度 被 稳 固 下 来 。 所 有 这 些 都 说 明 了 具 体 制 度发 展 与 形 成 的 重 要 意 义 。 从 这 方 面 来 讲 , 说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