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桂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拟订临桂区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起草全区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论证、评审起草全区民政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论证、评审指导全区民政系统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工作;开展对全区民政系统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1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国家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政策、重大项目和重大资金安排的落实。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等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设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开展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工作按照管辖权限,对违法违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社会团体开展重大活动的备案负责区级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及印章的备案负责区级民办非企业银行账户及印章的备案2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负责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的备案3 指导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优 指导落实本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
3、作,并组织实施;管理上级安排的优抚事业费并监督使用。负责审核转报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审核转报批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辅助器械的配置。审核转报区级人民政府上报的烈士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民政部评定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审核申报自治区级烈士纪念设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核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并报民政部批准审批转报自治区级烈士纪念设施改建、扩建,负责本级烈士纪念设施迁移的备案审核转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确认负责审核转报伤残人员死亡注销证件的备案审核申报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区、区) 、爱国拥军
4、模范单位和个人、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和个人待、抚恤、补助工作;管理上级安排的优抚事业费并监督使用;审核报批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审核转报退役伤残军人和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负责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称号;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本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全国双拥模范城(区) 、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和个人、全国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拟订全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
5、导全区军休服务机构、军供站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4负责全区军队退役士兵、置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给付军队退休干部退休护理费拟订全区救灾减灾备灾工作政策,做好政策法规创制工作5拟订全区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救灾工作,做好自然灾害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担启动和终止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基础工作;指导全区各地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地方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和因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
6、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农房保险工作制定全区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指导地方物资仓库建设工作指导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灾捐赠工作6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临桂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临桂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临桂区社会救助规划;拟订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全区民政部门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中央财
7、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区 60 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表彰、奖励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7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承担全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全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8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全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 指导全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9
8、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组织指导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提出全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组织指导全区乡镇以上标准行政区划图的编绘和审定拟订行政区域界线办法;制订本区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负责本区及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本区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本区范围内区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组织开展和指导区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和平安边界创建工作拟订地名管理办法,指导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
9、和管理负责乡镇、村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乡镇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10拟订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制和审核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指导全区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工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拟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养老服务工作
10、,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负责并指导督查全区各乡镇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养老服务业等文件精神指导孤儿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孤儿权益保障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区、市、区有关养老服务业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每年的孤儿生活保障金分配、落实、督查11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事业。指导全区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或参与拟订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区有关残疾人权益等文件精神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工作开展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婚
11、姻证件管理工作;倡导婚俗改革贯彻落实收养法 ,指导全区国内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殡葬改革规划和殡葬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批和年检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清明节祭扫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殡葬管理业务培训工作12拟订殡葬工作发展规划,制定殡葬的规章制度,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开展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拟订全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负责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运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推动社会工作本土化建设,规范社会
12、工作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社会工作研究、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培训;指导社会工作者遵循职业道德守则和专业规范;指导全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设置;指导推进全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建设,拟订服务标准和规范;指导开展全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活动13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志愿者服务与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划负责受理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信访事项
13、,做好答复、复查、复核等相关工作协调处理全区性涉及民政业务的集体访、异常访和突发性事件起草民政信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论证评估14负责办理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事项;协调处理有关涉及民政业务的集体访、异常访和突发性事件;拟订有关民政信访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协助区联席会议复员退伍军 协助区会议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小组处理复员退伍军人信访突出问题负责全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性信访问题排查化解、信息汇集分析、民意征集工作督查督办全区性重大信访事件和案件人问题工作小组处理复员退伍军人信访突出问题;指导全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组织开展信访问题排查化解、信息汇集分析、民意征集等工作,督查督办重大民政信
14、访事项或案件。组织开展全区性民政信访工作理论研究15 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民政项目研究、制定老龄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实施督促和检查;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协调联系司法部门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督促和检查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指导和监查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开展全国敬老爱老主题教育活动以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组织开展老龄工作信息宣传和业务培训审核推荐全国“敬老文明号”先进集体;审核推荐全国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16 承担区老
15、龄工作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审核上报全区示范性基层老年协会扶持点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理顺意见1 无2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1 全区地名查询服务 通过广西区划地名网的“电子地图与地名查询”功能提供全区村以上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临桂区民政 局 0773-55921432 乡镇以上行政区划 公告 通过广西区划地名网、来电来函等方式接受公众查询和咨询 临桂区民政 局 0773-55921433 乡镇以上行政区域 界线查询服务 通过来函来人的方式提供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现场查询服务 临桂区民政
16、局 0773-55921434 监督投诉咨询服务 通过局长信访信箱、网上信访、网上留言等渠道,受理人民群众信访诉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临桂区民政 局 0773-55921435 民政信访知识普及 提供政策解读、办信接访工作流程 临桂区民政 局 0773-559214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 11 项)第一项:对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监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全区性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临桂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监督管理等手段,全面监管社会团体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
17、)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是否向临桂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备案并接受指导;(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银行账户及印章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 3 月
18、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临桂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 5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临桂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 发 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2.实 施 检查 。社会团 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临桂区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临桂区民政局以集中检
19、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 。根据年度工作 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 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临桂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 令整改。责令年 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 发现 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全区性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0、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 动的,由临桂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全区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临桂区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违 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 定办理变 更登记的;5.对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从事营利性的 经营 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 反国家有关
21、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 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三)全区性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临桂区民政局撤销登记。(四)全区性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临桂区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全区性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临桂区民政局封存社
22、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临桂区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二项:对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临桂区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手段,全面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民办非企
23、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五)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银行账户及印章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临桂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4、可于 5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临桂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 发 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2.实 施 检查 。民办非企 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临桂区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临桂区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 。
25、根据年度工作 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 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临桂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 令整改。责令年 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 发现 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临桂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临桂区民政局给予
26、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2.违 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 定办理变 更登记的;5.设 立分支机构的;6.从事营利性的 经营 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 违法所得 3
27、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三)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临桂区民政局撤销登记。(四)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临桂区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临桂区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临桂区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项:对全区性基金会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
28、定,为加强对全区性基金会的监管,促进全区性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临桂区民政局登记的基金会。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手段,全面监管基金会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基金会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二)基金会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的基金会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五)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是否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等;(六)基金会被责令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
29、印章和财务凭证;(七)基金会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八)基金会是否按规定进行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 3 月 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可于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临桂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基金会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基金会,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 发 通知。每年年
30、初下发开展全区性基金会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基金会接受检查。2.实 施 检查 。基金会在 规定时间内向临桂区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临桂区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基金会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 。根据年度工作 报告,发现基金会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 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临桂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 令整改。责令年 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基金会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 发现 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基金会进行相应行
31、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全区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桂区民政局应当撤销登记:1.在申请登 记时弄虚作假 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2.符合注销 条件,不按照条例的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二)全区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临桂区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1.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 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 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3.不按照规 定办理变 更
32、登记的;4.未按照本条例的规 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 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6.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 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全区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临桂区民政局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三)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全区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临桂区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四)全区性基金会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临桂区民政局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四项: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
33、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临桂区辖区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跨区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跨区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跨区开展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跨区开展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基金会名义跨区开展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继续以基金会名义跨区开展活动的;(三)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跨区开展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跨区开展活动的。三、监督检查方式根据监督、检查、举报等
34、情况,对属于临桂区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立案。对属于临桂区民政局管辖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及时进行立案。(二)调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取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三)作出决定。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临桂区民政局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社会组织,由临桂区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二)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临桂区民政局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三)对被取
35、缔的非法社会组织,临桂区民政局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需要销毁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四)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立卷归档。第五项: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包括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技性的社会团体等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假肢、矫形器装配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二)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
36、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 2 人;(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 平方米;(五)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与工商等部门联合不定期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二)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抽查;(三)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四)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
37、,依法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示。第六项: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管为加强对全区经营性公墓的监管,促进全区经营性公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临桂区民政局审批的经营性公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审批管理、日常业务管理与监督等来监管经营性公墓的行为是否符合殡葬管理条例、广西殡葬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经营性公墓申建单位在申请建设时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二)经营性公墓建设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申请经营性公墓许可证的需要审查其是否具备开展营业服务必需的条件;(三)经营性公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四)经营性公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法
38、律和行政规定规章的行为;(五)未经审批以及被撤销经营许可证后的经营性公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经营性公墓名义开展业务;(六)经营性公墓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是否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和整改是否到位;(七)经营性公墓是否按规定向临桂区民政局报备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审批管理以审核申报资料的形式进行,个别特殊情况到现场核实。(二)日常业务管理与监督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1. 定期检查:临桂区民政局实行经营性公墓年检制度,每年对全区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般在每年 12 月份进行。2. 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经营性公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
39、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经营性公墓,对违反法规事件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1.下 发 通知。每年提前 2 个月下发开展全区年度 检查的通知,要求经营性公墓接受 检查。2.实 施 检查 。经营性公墓在 规定时间内向临桂区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临桂区民政局以集中检查、比例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经营性公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 。根据年度工作 报告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发现经营性公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 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临桂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
40、单位通报。5.责 令整改。责令年 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经营性公墓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 发现 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经营性公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处理(一)经营性公墓在申请审批时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临桂区民政局予以撤销审批。(二)经营性公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临桂区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经营性公墓经营许可证的;2.违 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 定办理变 更登记的;5.
41、对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经营性公墓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经营许可证的,由临桂区民政局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项: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管临桂区民政局部分委托乡(镇)民政部门行使除涉及区级以外的 7 项行政权力:1.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2.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3.退役士兵异地安置审批;4. 基金会年度 检查;5.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 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42、处罚;6.对基金会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的登记证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开展活动的,或者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7. 对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弄虚作假等的处罚。临桂区民政局全部委托下放乡镇民政部门行使的 10 项行政权力:1.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2. 建设 公墓审批; 3.养老机构设立、 变更、注销许可;4.伤残军人集中供养 审批;5.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6.福利企 业资 格认定;7. 对养老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 许可或者许可机关 违法违规
43、准予许可等的处罚;8.对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 变更、终 止手续或者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9. 对养老机构未按国家有关 标 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10.与区级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弃婴审批。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承接临桂区民政局部分委托或全部委托下放管理权限的乡镇民政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临桂区民政局对受委托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业务掌握情况;(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和实施情
44、况;(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六)参考依据的准确性;(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情况;(八)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九)在办公场所公开相关信息情况;(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临桂区民政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听取受委托机关的汇报;(二)查阅行政权力行使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四)对受理的相关投诉、举报案件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对办公场所进行现场考察;(六)对权力行使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
45、查通知;(二)进行资料审查、实地调查;(三)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四)作出监督检查决定;(五)跟踪调查监督检查决定履行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制度;(二)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培训;(三)依法依规对受委托机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及时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受委托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违规违法作出行政决定的,临桂区民政局可依法依规,撤销相关行政决定;(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桂区民政局将依法依规追究受委托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有徇私舞弊、渎职 失职行为的;2.利用职务 上
46、的便利, 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3.违 法 实施行政 权力 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4.对 投 诉、 举报违法 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5.有其他违 法行为, 经督促不予改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3(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而产生赔偿的,临桂区民政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相关责任人追偿。第八项:对福利企业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福利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发生变化。三、监督检查方式认定机关会
47、同当地税务部门、残联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四、监督检查措施日常监督、定期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二)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抽查;(三)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四)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六、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如果发生变化,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部门。第九项: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
48、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二)是否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三)年检是否合格;(四)是否进行非法集资;(五)是否存在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现象;(六)其他违法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日常监督、定期抽查、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二)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抽查;(三)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四)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49、、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 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2.未取得 社会福利机构 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3.年 检 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4.进 行非法集资的;5.未 办 理变 更手续,其活 动超出许可范围的;6.其他违法行 为。第十项:对调拨分配的临桂区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监管为加强对调拨、分配、管理临桂区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监督管理,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制定此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接收和使用临桂区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储备物资的乡(镇)人民政府。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将临桂区调拨的自然灾害救助储备物资用于灾民生活救助;(二)分配物资是否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班子讨论决定;(三)物资是否用于非救灾安排。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对临桂区调拨救灾物资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日常监督、定期抽查、重大案件查处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二)查看乡(镇)人民政府对自治区调拨物资的分配和管理情况;(三)查看物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