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 年“两学一做”知识测试题及答案一 、 判 断 题 (先 判 断 对 错 , 判 断 为 错 的 给 出 正 确 答 案 )(100 题 )1、 党 章 是 党 的 根 本 大 法 ,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首 先 要 尊 崇 党 章 。 (对 )2、 党 章 规 定 , 党 的 最 高 理 想 和 最 终 目 标 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的 伟 大 复 兴 。(错 )正 确 答 案 : 党 章 规 定 , 党 的 最 高 理 想 和 最 终 目 标 是 实 现 共 产 主 义 。3、 党 章 规 定 , 改 革 是 我 们 党 执 政 兴 国 的 第 一 要 务 。 (错 )正
2、 确 答 案 : 党 章 规 定 , 发 展 是 我 们 党 执 政 兴 国 的 第 一 要 务 。4、 党 章 规 定 , 坚 持 改 革 开 放 是 我 们 的 强 国 之 路 。 (对 )5、 党 章 规 定 , 党 的 领 导 主 要 是 政 治 、 思 想 和 人 事 的 领 导 。 (错 )正 确 答 案 : 党 章 规 定 , 党 的 领 导 主 要 是 政 治 、 思 想 和 组 织 的 领 导 。6、 党 章 规 定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县 级 、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和 纪 律 检 查 委员 会 有 权 直 接 决 定 给 党 员 以 纪 律
3、 处 分 。 (对 )7、 党 章 规 定 , 对 党 的 中 央 委 员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 候 补 委 员 , 给以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 留 党 察 看 或 开 除 党 籍 的 处 分 , 必 须 由 本 人 所 在 的 委 员 会 全 体会 议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多 数 决 定 。 (对 )8、 党 章 规 定 ,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和 基 层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在 同 级党 的 委 员 会 和 上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分 别 领 导 下 进 行 工 作 。 (错 )正 确 答 案
4、: 党 章 规 定 ,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和 基 层 纪 律 检 查 委 员会 在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和 上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双 重 领 导 下 进 行 工 作 。9、 党 章 规 定 , 上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有 权 检 查 下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并 且 有 权 批 准 和 改 变 下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对 于 案 件 所 作 的 决 定 。 (对 )10、 党 章 规 定 ,党 员 除 了 享 有 表 决 权 、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以 外 , 还 有 权 要 求
5、罢 免 或 撤 换 不 称 职 的 干 部 。 (对 )11、 党 章 规 定 ,党 员 如 果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 连 续 12 个 月 不 参 加 党 的 组 织 生活 , 或 不 交 纳 党 费 , 或 不 做 党 所 分 配 的 工 作 , 就 被 认 为 是 自 行 脱 党 。 (错 )正 确 答 案 : 党 章 规 定 ,党 员 如 果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 连 续 6 个 月 不 参 加 党 的组 织 生 活 , 或 不 交 纳 党 费 , 或 不 做 党 所 分 配 的 工 作 , 就 被 认 为 是 自 行 脱 党 。12、 党 章 规 定 ,凡 属 重 大 问
6、 题 , 党 的 各 级 委 员 会 都 要 按 照 集 体 领 导 、 民 主 集中 、 个 别 酝 酿 、 会 议 决 定 的 原 则 , 由 党 的 委 员 会 集 体 讨 论 , 作 出 决 定 。 (对 )13、 党 章 规 定 ,党 按 照 德 才 兼 备 的 原 则 选 拔 干 部 。 (错 )正 确 答 案 : 党 章 规 定 ,党 按 照 德 才 兼 备 、 以 德 为 先 的 原 则 选 拔 干 部 。14、 党 章 规 定 ,党 选 拔 干 部 坚 持 五 湖 四 海 、 任 人 唯 贤 , 反 对 任 人 唯 亲 。(对 )15、 党 章 规 定 ,对 于 严 重 触
7、犯 刑 律 的 党 员 , 必 须 开 除 党 籍 。 (对 )16、 党 章 规 定 ,对 党 员 的 纪 律 处 分 , 必 须 经 过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决 定 , 报 总 支 部委 员 会 批 准 。 (错 )正 确 答 案 : 党 章 规 定 ,对 党 员 的 纪 律 处 分 , 必 须 经 过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决 定 ,报 党 的 基 层 委 员 会 批 准 。17、 党 章 规 定 ,党 组 织 对 党 员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材 料 和 处 分 决 定可 以 同 本 人 见 面 。 (错 )正 确 答 案 : 党 章 规 定 ,党 组
8、织 对 党 员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材 料 和 处分 决 定 必 须 同 本 人 见 面 。18、 党 章 规 定 , 对 党 的 中 央 委 员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 候 补 委 员 ,给 以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 留 党 察 看 或 开 除 党 籍 的 处 分 , 必 须 由 本 人 所 在 的 委 员 会 全 体 会议 三 分 之 二 的 多 数 决 定 。 (对 )19、 党 章 规 定 , 党 的 最 大 政 治 优 势 是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 (错 )正 确 答 案 : 党 章 规 定 , 党 的 最 大
9、政 治 优 势 是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20、 党 章 规 定 ,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根 本 宗 旨 是 为 民 务 实 清 廉 。 (错 )正 确 答 案 : 党 章 规 定 ,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根 本 宗 旨 是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21、 中 共 共 产 党 人 追 求 的 共 产 主 义 最 高 理 想 , 只 有 在 社 会 主 义 充 分 发 展 的 基 础上 才 能 实 现 。 (对 )22、 党 章 提 出 的 “四 个 尊 重 ”是 指 : 尊 重 劳 动 、 尊 重 知 识 、 尊 重 人 民 、 尊 重 创 造 。(错 )正 确 答
10、案 : 党 章 提 出 的 “四 个 尊 重 ”是 指 : 尊 重 劳 动 、 尊 重 知 识 、 尊 重 人 才 、 尊重 创 造 。23、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人 民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 人 民 当 家 作主 和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有 机 统 一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人 民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 人 民当 家 作 主 和 依 法 治 国 有 机 统 一 。24、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 走 中 国 特 色 新 型 工 业
11、化 道 路 , 建 设 发 展 型 国 家 。 (错 )正 确 答 案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 走 中 国 特 色 新 型 工 业 化 道 路 , 建 设 创 新 型 国家 。25、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生 态 文 明 , 着 力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 环 境 保 护 型 社 会 。 (错 )正 确 答 案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生 态 文 明 , 着 力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26、 中 国 共 产 党 坚 持 独 立 自 由 的 和 平 外 交 政 策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坚 持
12、 独 立 自 主 的 和 平 外 交 政 策 。27、 党 必 须 在 党 章 和 法 律 范 围 内 活 动 。 (错 )正 确 答 案 : 党 必 须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范 围 内 活 动28、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党 员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其 行 政 职务 自 然 撤 销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党 员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其党 内 职 务 自 然 撤 销 。29、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生 活 奢 靡 、 贪 图
13、享 乐 、 追 求 低 级 趣味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行 为 , 违 反 了 党 的 廉 洁 纪 律 。 (错 )正 确 答 案 :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生 活 奢 靡 、 贪 图 享 乐 、 追 求低 级 趣 味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行 为 , 违 反 了 党 的 生 活 纪 律 。30、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违 反 党 的 优 良 传 统 和 工 作 惯 例 等 党的 规 矩 , 在 政 治 上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行 为 , 违 反 了 党 的 工 作 纪 律 。 (错 )正 确 答
14、案 :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违 反 党 的 优 良 传 统 和 工 作 惯例 等 党 的 规 矩 , 在 政 治 上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行 为 , 违 反 了 党 的 政 治 纪 律 。31、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相 互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为对 方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等 亲 属 、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和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人 谋 取 利 益 搞权 权 交 易 的 , 违 反 了 党 的 廉 洁 纪 律 。 (对 )32、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15、员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对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给 予 处 分 , 由 任免 机 关 或 者 纪 检 机 关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决 定 。 (错 )正 确 答 案 :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对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给 予 处 分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决 定 。33、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直 接 责 任 者 , 是 指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 对 造 成 的 损
16、失 或 者 后 果 起 直 接 作 用 的 党 员 或 者党 员 领 导 干 部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直 接 责 任 者 , 是 指 在 其 职 责范 围 内 ,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起 决 定 性 作 用的 党 员 或 者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34、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 是 指 在 其 职 责 范围 内 , 对 直 接 主 管 的 工 作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17、 履 行 职 责 ,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负 主要 领 导 责 任 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 是 指 在 其职 责 范 围 内 , 对 直 接 主 管 的 工 作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果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35、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 是 指 在 其 职 责 范围 内 , 对 应 管
18、的 工 作 或 者 参 与 决 定 的 工 作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 对 造 成 的 损失 或 者 后 果 负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 是 指 在 其职 责 范 围 内 , 对 应 管 的 工 作 或 者 参 与 决 定 的 工 作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 对 造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负 次 要 领 导 责 任 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36、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19、分 条 例 规 定 , 收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品 、礼 金 、 消 费 卡 等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对 )37、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第 36 条 开 宗 明 义 ,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党 委 负 监 督 责 任 、 纪 委 负 主 体 责 任 。 (错 )正 确 答 案 :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第 36 条 开 宗 明 义 ,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任 制 , 党 委 负 主 体 责 任 、 纪 委 负 监 督
20、 责 任 。38、 派 驻 纪 检 组 就 是 “常 驻 不 走 的 巡 视 组 ”, 要 聚 焦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 真 正 把 监督 执 纪 问 责 的 职 责 担 起 来 。 (对 )39、 线 索 处 置 是 纪 律 审 查 的 源 头 和 基 础 , 要 加 强 对 反 映 领 导 干 部 问 题 线 索 的 规范 管 理 。 (对 )40、 省 委 十 一 届 六 次 全 会 指 出 , 我 省 贫 困 落 后 是 主 要 矛 盾 、 加 快 发 展 是 根 本 任务 的 基 本 省 情 没 有 变 ,既 要 “赶 ”又 要 “转 ”的 双 重 任 务 没 有 变 。 (对
21、 )41、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提 出 , 建 设 “三 型 ”党 组 织 是 指 学 习 型 、 服 务 型 、 改 革型 。 (错 )正 确 答 案 :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提 出 , 建 设 “三 型 ”党 组 织 是 指 学 习 型 、 服 务 型 、创 新 型 。42、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 核 心 是 坚 持 “老 虎 ”“苍 蝇 ”一 起 打 。 (错 )正 确 答 案 :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 核 心 是 加 强 党 的 领 导 。43、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组 工 作 条 例 (试 行 ) 规 定 ,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党 组 全 面 工
22、 作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党 组 会 议 , 组 织 党 组 活 动 , 签 发 党 组 文 件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组 工 作 条 例 (试 行 ) 规 定 , 党 组 书 记 主 持 党 组 全面 工 作 ,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党 组 会 议 , 组 织 党 组 活 动 , 签 发 党 组 文 件 。44、 中 国 共 产 党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 党 的 中 央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委员 会 实 行 巡 视 制 度 , 建 立 专 职 巡 视 机 构 。 (对 )45、 中 国 共 产 党 巡 视
23、工 作 条 例 规 定 , 巡 视 组 实 行 组 长 负 责 制 , 副 组 长 协助 组 长 开 展 工 作 。 巡 视 组 组 长 根 据 每 次 巡 视 任 务 确 定 并 授 权 。 (对 )46、 中 国 共 产 党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 巡 视 组 实 行 组 长 负 责 制 , 副 组 长 协助 组 长 开 展 工 作 。 (对 )47、 中 国 共 产 党 地 方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 党 的 地 方 委 员 会 由 同 级 党 代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 每 届 任 期 4 年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地 方
24、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 党 的 地 方 委 员 会 由 同级 党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 每 届 任 期 5 年 。48、 中 国 共 产 党 地 方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 党 的 地 方 委 员 会 应 当 坚 持 民主 集 中 制 , 实 行 个 人 领 导 和 集 体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地 方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 党 的 地 方 委 员 会 应 当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制
25、 度 。49、 中 国 共 产 党 地 方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 地 方 党 委 常 委 会 会 议 应 当 有半 数 以 上 常 委 会 委 员 到 会 方 可 召 开 。 讨 论 和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事 项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常 委 会 委 员 到 会 。 (对 )50、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 提 拔 担 任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的 ,一 般 应 当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其 中 厅 局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一 般 应 当 具 有 大 学本 科 以 上 文 化
26、程 度 。 (对 )51、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党 员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的 , 一 年 内不 得 在 党 内 提 升 职 务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党 外 职 务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党 员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的 ,一 年 半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提 升 职 务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党 外 职 务 。52、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27、 ,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的 党 员 , 在 恢 复党 员 权 利 后 两 年 内 , 不 得 在 党 内 担 任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者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职 务 。 (对 )53、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党 纪 处 分 决 定 作 出 后 , 应 当 在 一 周内 向 受 处 分 党 员 所 在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中 的 全 体 党 员 及 其 本 人 宣 布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党 纪 处 分 决 定
28、作 出 后 , 应 当在 一 个 月 内 向 受 处 分 党 员 所 在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中 的 全 体 党 员 及 其 本 人 宣 布 。54、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在 党 内 搞 团 团 伙 伙 、 结 党 营 私 、 拉帮 结 派 、 培 植 私 人 势 力 或 者 通 过 搞 利 益 交 换 、 为 自 己 营 造 声 势 等 活 动 捞 取 政 治 资 本的 行 为 , 违 反 了 党 的 组 织 纪 律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在 党 内 搞 团 团 伙 伙 、 结 党 营
29、私 、拉 帮 结 派 、 培 植 私 人 势 力 或 者 通 过 搞 利 益 交 换 、 为 自 己 营 造 声 势 等 活 动 捞 取 政 治 资本 的 行 为 , 违 反 了 党 的 政 治 纪 律 。55、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违 反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规 定 , 不 报告 、 不 如 实 报 告 的 行 为 , 违 反 了 党 的 生 活 纪 律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违 反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规 定 ,不 报 告 、 不 如 实 报 告 的 行 为 , 违
30、 反 了 党 的 组 织 纪 律 。55、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用 公 款 旅 游 、 借 公 务差 旅 之 机 旅 游 或 者 以 公 务 差 旅 为 名 变 相 旅 游 的 行 为 , 违 反 了 党 组 织 纪 律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用 公 款 旅 游 、借 公 务 差 旅 之 机 旅 游 或 者 以 公 务 差 旅 为 名 变 相 旅 游 的 行 为 , 违 反 了 党 廉 洁 纪 律 。56、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31、 例 规 定 ,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对 符 合 政 策 的 群 众 诉求 消 极 应 付 、 推 诿 扯 皮 , 损 害 党 群 、 干 群 关 系 的 行 为 , 违 反 了 党 群 众 纪 律 。 (对 )57、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不 传 达 贯 彻 、 不 检 查督 促 落 实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以 及 决 策 部 署 , 或 者 作 出 违 背 党 和 国 家 方 针 政 策 以及 决 策 部 署 的 错 误 决 策 的 行 为 , 违 反 了 党 政 治 纪 律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32、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不 传 达 贯 彻 、不 检 查 督 促 落 实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以 及 决 策 部 署 , 或 者 作 出 违 背 党 和 国 家 方 针政 策 以 及 决 策 部 署 的 错 误 决 策 的 行 为 , 违 反 了 党 工 作 纪 律 。58、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期 最 长 不 得 超过 48 个 月 。 (对 )59、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执 行 党 纪 处 分 决 定 的 机 关 或
33、 者 受 处分 党 员 所 在 单 位 , 应 当 在 六 个 月 内 将 处 分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向 作 出 或 者 批 准 处 分 决定 的 机 关 报 告 。 (对 )60、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挑 拨 民 族 关 系 制 造 事 端 或 者 参 加 民族 分 裂 活 动 的 , 对 策 划 者 、 教 唆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挑 拨 民 族 关 系 制 造 事 端 或 者参 加 民 族 分 裂 活 动 的 , 对
34、 策 划 者 、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61、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党 员 受 到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4 年 内 不得 重 新 入 党 , 另 有 规 定 不 准 重 新 入 党 的 , 依 照 规 定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党 员 受 到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5年 内 不 得 重 新 入 党 , 另 有 规 定 不 准 重 新 入 党 的 , 依 照 规 定 。62、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篡
35、 改 、 伪 造 个 人 档 案 资 料 的 , 给 予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篡 改 、 伪 造 个 人 档 案 资 料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63、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违 反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 超 标 准 、超 范 围 接 待 或 者 借 机 大 吃 大 喝 , 对 直 接 责
36、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警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对 )64、 加 强 政 风 反 腐 是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的 治 本 之 策 。 (错 )正 确 答 案 : 加 强 纪 律 建 设 是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的 治 本 之 策 。65、 政 党 是 讲 政 治 的 组 织 , 忠 诚 是 任 何 政 党 对 其 党 员 的 政 治 要 求 。 (对 )66、 服 务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 要 突 出 监 督 重 点 。 派 驻 机 构 第 一 位
37、的 任 务 , 就 是 紧 盯驻 在 部 门 是 否 坚 持 贯 彻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 (错 )正 确 答 案 : 服 务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 要 突 出 监 督 重 点 。 派 驻 机 构 第 一 位 的 任 务 , 就是 紧 盯 驻 在 部 门 是 否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67、 十 八 大 报 告 提 出 , 今 后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核 心 是 完 善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 (错 )正 确 答 案 : 十 八 大 报 告 提 出 , 今 后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核 心 是 处 理 好 政 府 和 市 场 的关 系 。68、 十 八
38、 大 报 告 指 出 , 加 快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的 关 键 是 深 化 改 革 。 (对 )69、 十 八 大 报 告 提 出 ,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的 根 本 是 增 强 党 和 国 家 活 力 。 (错 )正 确 答 案 : 十 八 大 报 告 提 出 ,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的 根 本 是 保 证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70、 加 强 纪 律 建 设 是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的 治 本 之 策 。 (对 )71、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组 工 作 条 例 (试 行 ) 规 定 , 党 组 实 行 书 记 领 导 制 度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39、共 产 党 党 组 工 作 条 例 (试 行 ) 规 定 , 党 组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制度 。72、 中 国 共 产 党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有 义 务 向 巡 视 组如 实 反 映 情 况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巡 视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 党 员 有 义 务 向 巡 视 组 如 实 反映 情 况 。73、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前 公示 制 度 。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五 个 工 作 日 。 (对 )74、 党
40、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 党 委 (党 组 )及 其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讨 论 干 部 任 免 , 涉 及 与 会 人 员 本 人 及 其 亲 属 的 , 本 人 可 以 列 席 会 议 。 (错 )正 确 答 案 :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 党 委 (党 组 )及 其 组 织(人 事 )部 门 讨 论 干 部 任 免 , 涉 及 与 会 人 员 本 人 及 其 亲 属 的 , 本 人 必 须 回 避 。75、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 公 务 员 录 用 的 范 围 是
41、 担 任 主 任 科 员以 下 及 其 他 相 当 职 务 层 次 的 非 领 导 职 务 公 务 员 。 (对 )76、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 公 务 员 受 到 警 告 处 分 的 影 响 期 间 为6 个 月 。 (对 )77、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青 年 的 群 众 组 织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先 进 青 年 的 群 众 组 织 。78、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 公 务 员 受 到 记
42、过 处 分 的 影 响 期 间 为6 个 月 。 (错 )正 确 答 案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 公 务 员 受 到 记 过 处 分 的 影 响期 间 为 12 个 月 。79、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 公 务 员 受 到 记 大 过 处 分 的 影 响 期 间为 18 个 月 。 (对 )80、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 公 务 员 受 到 降 级 、 撤 职 处 分 的 影 响期 间 为 24 个 月 。 (对 )81、 1977 年 8 月 ,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一 次 全 国 代
43、 表 大 会 通 过 的 中 国 共 产 党章 程 重 新 恢 复 了 设 置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的 条 款 , 规 定 各 级 纪 委 由 同 级 党 委 选 举产 生 。 (对 )82、 1993 年 1 月 ,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决 定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与 监 察 部 合 署 办公 , 实 行 一 套 工 作 机 构 、 两 个 机 关 名 称 , 履 行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和 政 府 行 政 监 察 两 项 职能 。 (对 )83、 中 国 共 产 党 1935 年 首 次 设 立 纪 律 检 查 机 构 。 (错 )正 确 答 案
44、 : 中 国 共 产 党 1927 年 首 次 设 立 纪 律 检 查 机 构 。84、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适 用 对 象 是 党 员 和 党 组 织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适 用 对 象 是 违 犯 党 纪 应 当 受 到 党 纪追 究 的 党 员 和 党 组 织 。85、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公 开 发 表 违 背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违 背 、 歪 曲 党 的 改 革 开 放 决 策 , 或 者 其 他 有 严 重 政 治 问 题 的 文 章 、 演 说 、
45、宣 言 、 声明 等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对 )86、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妄 议 中 央 大 政 方 针 , 破 坏 党 的集 中 统 一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对 )87、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丑 化 党 和 国 家 形 象 , 或 者 诋 毁 、诬 蔑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 歪 曲 党 史 、 军 史 的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错 )正 确 答 案 : 根
46、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丑 化 党 和 国 家 形 象 , 或者 诋 毁 、 诬 蔑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 歪 曲 党 史 、 军 史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88、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 与 他 人 发 生 不 正 当 性 关 系 , 造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对 )89、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违 背 社 会 公 序 良 俗 ,
47、在 公 共 场 所有 不 当 行 为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对 )90、 党 员 依 法 受 到 刑 事 责 任 追 究 的 , 党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司 法 机 关 的 生 效 判 决 、 裁定 和 决 定 及 其 认 定 的 事 实 、 性 质 和 情 节 ,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定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 (对 )91、 党 员 依 法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处 分 , 应 当 追 究 党 纪 责 任 的 , 党 组 织 可 以 根
48、据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处 分 决 定 认 定 的 事 实 、 性 质 和 情 节 , 经 核 实 后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 (对 )92、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徽 为 镰 刀 和 斧 头 组 成 的 图 案 。 (错 )正 确 答 案 :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徽 为 镰 刀 和 锤 头 组 成 的 图 案 。93、 十 一 届 省 纪 委 四 次 全 会 对 推 进 省 直 派 驻 机 构 统 管 工 作 提 出 的 总 体 思 路 是 重点 派 驻 、 系 统 管 理 、 全 面 监 管 。 (对 )94、 加 快 推 进 反 腐 败 国 家 立 法 , 完 善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 形 成 不 敢 腐 、 不 能腐 、 不 愿 腐 的 有 效 机 制 , 坚 决 遏 制 和 预 防 腐 败 现 象 。 (错 )正 确 答 案 : 加 快 推 进 反 腐 败 国 家 立 法 , 完 善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 形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