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1 总则1.0.1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
2、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注:(1) 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2)柱面的装修 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1.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2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2.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材料七类。注:(1) 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2) 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 、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2.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四级,并应符合表 2.0.2 的规定:装修
3、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表 2.0.2 等 级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A 不燃性B1 难燃性B2 可燃性B3 易燃性22.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 规范附录 A 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 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2.0.4 安装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可做 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2.0.5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 时,可做为 B1级装修材料使用。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2.0.6 单位重量小于 300g/m2 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 A 级基材上时,可做为 B1级装修材料使用。2.0.7 施涂于 A 级
4、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 A 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 1.5kg/m2 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 B1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 B1、B2级基材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确定其燃 烧性能等级。2.0.8 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 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2.0.9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 级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 B 的举例确定。3 民用建筑3.1 一般规定3.1.1 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 时,其厚度不应大于 15m
5、m,面积不得超 过该房间顶棚或墙 面积的 10%。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 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3.1.3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 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3.1.4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中央控制室、 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 B1级 的装修材料。33.1.5 消防水泵、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 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3.1.6 无自
6、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3.1.7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 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 的装修材料。3.1.8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 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3.1.9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 、伸缩缝、抗震缝)两侧的基层应采用 A 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3.1.10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上。3.1.11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
7、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级。3.1.12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 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 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3.1.14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 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3.1.15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 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3.1.16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 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3.1
8、.17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 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3.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3.2.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 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 3.2.1 的规定。4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 3.2.1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装饰织物建筑物及场所 建筑规模、性质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窗帘 帷幕其他装饰材料建筑面积 10000m2 的候机楼 A A B1 B1 B1 B1 B1候机楼的候机大厅、商店、餐厅、贵宾、侯机室、售票厅等建筑面积10000m2 的候机楼 A B1 B1 B1
9、B2 B2 B2建筑面积10000m 2 的车站、码头 A A B1 B1 B2 B2 B1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的候车( 船 )室、餐厅、商场等建筑面积10000m 2 的车站、码头 B1 B1 B1 B2 B2 B2 B2800 座位 A A B1 B1 B1 B1 B1 B1影院、会堂、礼堂、剧院、音乐厅 800 座位 A B1 B1 B1 B2 B1 B1 B23000 座位 A A B1 B1 B1 B1 B1 B2体育馆3000 座位 A B1 B1 B1 B2 B2 B1 B2每层建筑面积3000mm 2 或总建筑面积9000m 2 的营业厅 A B1 A A B1 B1 B
10、2每层建筑面积 10003000m 2 或总建筑面积 30009000m 2 的营业厅 A B1 B1 B1 B2 B1 商场营业厅 每层建筑面积3000m 2 或总建筑面 积9000m 2 的营业厅 B1 B1 B1 B2 B2 B2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饭店、旅馆 A B1 B1 B1 B2 B2 B2饭店、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 其他饭店、旅馆 B1 B1 B2 B2 B2 B2 营业面积1002 A B1 B1 B1 B2 B1 B2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建筑 营业面积1002 B1 B1 B1 B2 B2 B2 B2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养老院A B1 B1 B1 B
11、2 B1 B2国家级、省级 A B1 B1 B1 B2 B1 B2纪念馆、展览馆、博物 馆、图书馆、 档案馆、资料馆省级以下 B1 B1 B2 B2 B2 B2 B2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办公楼、综合楼 A B1 B1 B1 B2 B2 B2办公楼、综合楼其他办公楼、综合楼 B1 B1 B2 B2 B2 5高级住宅 B1 B1 B1 B1 B2 B2 B2住宅普通住宅 B1 B2 B2 B2 B2 3.2.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 积小于 100m2 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2h 的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 3.2.1 的基础上降低一级。3.2.
12、3 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 3.2.1 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 3.2.1 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1.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不燃烧体: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3.难燃烧体: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4.燃烧体: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5.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
13、,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6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6.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7.沸溢性油品: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8.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 ,且小于等于 1/2 者。9.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 者。10.多层厂房(仓库):2 层及 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24.0m 的厂房(仓库)。11.高层厂房(仓库):2 层及 2 层以上,
14、且建筑高度超过 24.0m 的厂房(仓库)。12.高架仓库:货架高度超过 7.0m 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13.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14.商业服务网点: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15.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
15、磁炉等除外)。16.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17.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18.封闭楼梯间: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19.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20.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2.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23.充实水柱: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 90% 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c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