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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示范文本(第3.0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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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银 团 贷 款 合 同 示 范 文 本(作 为 借 款 人 )(作 为 牵 头 行 )(作 为 贷 款 人 )和(作 为 代 理 行 )人 民 币 元固 定 资 产 银 团 贷 款 合 同(第 3.0版 )年 月 日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目 录标 题 页 码一、 定义及解释 31.1 定义 31.2 解释规则 3二、 贷款额度 3三、 贷款用途 3四、 提款 34.1 提款 34.2 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34.3 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3五、 利息 35.1 贷款利率 35.2 罚息利率 35.3 利息期 35.4 计息 35.5 付息 3六

2、、 还款 36.1 贷款期限 36.2 还款 36.3 还款准备金账户 3七、 提前还款和取消 37.1 主动提前还款 37.2 主动取消 37.3 自动取消 37.4 强制取消 3八、 付款规定 38.1 贷款资金的发放 38.2 贷款资金的支付 38.3 借款人付款 38.4 代理行付款 38.5 付款顺序 38.6 垫款 38.7 付款币种 38.8 抵销 38.9 非营业日 38.10 分摊 3九、 税费 39.1 税费 3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9.2 印花税 3十、 成本增加 310.1 成本增加通知 310.2 补偿 3十一、法律变动 311.1 法律变动通知 311.2 取消和

3、提前还款 3十二、减轻损失 312.1 减轻损失 312.2 义务限制 3十三、事实陈述 3十四、约定事项 314.1 积极义务 314.2 限制事项 3十五、违约事件 315.1 违约事件 315.2 银团成员行的救济 3十六、银团成员行关系 316.1 委任代理行 316.2 代理关系 316.3 代理行的责任 316.4 代理行权利 316.5 独立信贷评估 316.6 代理行和牵头行作为贷款人 316.7 银团会议 316.8 贷款人补偿 316.9 代理行辞职 316.10 代理行扣款 316.11 其他业务 316.12 与贷款人的往来 3十七、 费用和补偿 317.1 银团费用

4、317.2 银团成本 317.3 损失赔偿 317.4 货币补偿 317.5 计算依据 317.6 免于补偿 3十八、转让 318.1 借款人转让 318.2 贷款人转让 318.3 转让生效 318.4 转让的约束力 318.5 转让的后果 318.6 转让行免责 3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18.7 转让行进一步免责 318.8 簿记存档 318.9 变更经办行 3十九、各银团成员行权利义务的关系 319.1 义务独立 319.2 权利独立 3二十、保密义务 320.1 保密范围 320.2 其他披露范围 320.3 取代 3二十一、修改和豁免 321.1 修改或豁免申请及同意 321.2

5、书面修改 321.3 代理行同意 3二十二、通知 322.1 通过代理行 322.2 通知方式 322.3 通知送达 322.4 地址变更 322.5 通知语言 3二十三、债务证明 3二十四、权利累积和条款独立 324.1 权利累积 324.2 条款独立 3二十五、合同文本 325.1 语言 325.2 正本 3二十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3二十七、生效 3附件一 贷款人初始承贷额 3附件二 文件确认书格式 3附件三 转让证书格式 3附录 转让的份额 3附件四 各方账户 3签 字 页 31本 合 同 由 以 下 各 方 于 年 月 日 在 签 署 :一 、 , 作 为 借 款 人 (“借 款

6、人 ”)注 册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二 、 , 作 为 牵 头 行 (“牵 头 行 ”)注 册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办 行 :经 办 行 注 册 地 址 :经 办 行 负 责 人 :三 、 , 作 为 代 理 行 (“代 理 行 ”)注 册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办 行 :经 办 行 注 册 地 址 :经 办 行 负 责 人 :四 、 下 列 金 融 机 构 , 作 为 贷 款 人 (“初 始 贷 款 人 ”)注 册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办 行 :经 办 行 注 册 地 址 :经 办 行 负 责 人 :注 册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7、人 :经 办 行 :经 办 行 注 册 地 址 :经 办 行 负 责 人 :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2注 册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办 行 :经 办 行 注 册 地 址 :经 办 行 负 责 人 :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3鉴 于 1:(1) 年 月 日 , 借 款 人 正 式 注 册 成 立 , 其 初 始 注 册 资 本 为 , 实收 资 本 为 【 】 。(2) 为 【 】 需 要 , 借 款 人 拟 向 贷 款 人 筹 措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各 方 经 友 好 及 平 等 协 商 , 基 于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签 署 本 合 同 如 下 , 以 昭信 守

8、 。一 、 定 义 及 解 释1.1 定 义在 本 合 同 中 :保 证 合 同 指 保 证 人 和 代 理 行 于 年 月 日 签 署 的 一份 保 证 合 同 。保 证 人 指 。财 务 年 度 指 从 每 个 公 历 年 的 一 月 一 日 (包 括 该 日 )起 至 该公 历 年 的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包 括 该 日 )止 的 期 间 。承 贷 比 例 指 , 就 各 贷 款 人 而 言 , 该 贷 款 人 当 时 的 承 贷 额与 当 时 的 总 承 贷 额 之 间 的 比 例 。1 鉴于条款的内容可由银行依具体项目情况选择填写。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4承 贷 额 指

9、:1. 各 个 初 始 贷 款 人 的 初 始 承 贷 额 , 减 去 其在 已 经 提 取 的 全 部 贷 款 资 金 中 所 占 的 份 额 ,再 减 去 其 在 按 照 本 合 同 条 款 被 取 消 或 转 让的 金 额 中 所 占 的 份 额 ; 或2. 各 个 受 让 行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十 八 条 (转 让 )受让 的 承 贷 额 , 减 去 其 在 之 后 已 经 提 取 的 全部 贷 款 资 金 中 所 占 的 份 额 , 再 减 去 其 在按 照 本 合 同 条 款 被 取 消 或 转 让 的 金 额 中所 占 的 份 额 。初 始 承 贷 额 指 本 合 同 第

10、二 条 (贷 款 额 度 )中 所 列 的 各 个 初 始贷 款 人 的 初 始 承 贷 金 额 。出 质 人 指 。贷 款 人 指 初 始 贷 款 人 及 /或 受 让 行 。贷 款 利 率 指 , 就 每 笔 贷 款 资 金 而 言 , 本 合 同 第 5.1 条(贷 款 利 率 )第 1 款 约 定 的 贷 款 年 利 率 。贷 款 余 额 指 借 款 人 已 经 提 取 但 尚 未 清 偿 的 贷 款 资 金 总 额 。贷 款 资 金 指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已 经 提 取 或 将 要 提 取 的 任 何 贷款 本 金 。贷 款 资 金 账 户 指 本 合 同 附 件 四 (各 方

11、 账 户 )中 所 列 的 该 等 账 户 。代 理 行 指 或 继 任 代 理 行 。代 理 行 付 款 账 户 指 本 合 同 附 件 四 (各 方 账 户 )中 所 列 的 该 等 账 户 。担 保 合 同 指 保 证 合 同 、 抵 押 合 同 及 /或 质 押 合 同 。 2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5担 保 人 指 保 证 人 、 抵 押 人 及 /或 出 质 人 。担 保 权 益 指 任 何 抵 押 、 质 押 、 留 置 、 定 金 或 具 有 担 保 效 力或 目 的 的 任 何 协 议 或 安 排 (无 论 该 等 协 议 或 安 排是 否 依 据 中 国 法 律 设 定 或

12、 解 释 )。抵 押 合 同 指 抵 押 人 和 代 理 行 于 年 月 日 签 署 的 一份 抵 押 合 同 。抵 押 人 指 。多 数 贷 款 人 指 在 总 额 度 中 所 占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的 一 家 或 多 家 贷 款 人 。罚 息 利 率 指 逾 期 罚 息 利 率 及 /或 挪 用 罚 息 利 率 。费 用 函 指 借 款 人 与 相 关 方 签 署 的 关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交 易的 费 用 函 。付 息 日 指 【 】 和 【 】 。负 债 指 借 款 人 的 所 有 对 外 付 款 或 还 款 的 义 务 , 无 论 其性 质 如 何 ,

13、 也 无 论 是 主 债 务 还 是 担 保 义 务 , 是 实际 的 还 是 或 有 的 , 是 到 期 的 还 是 未 到 期 的 。工 商 局 指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及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还 款 日 指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还 款 )中 所 列 的 各 个 偿 还 贷 款的 日 子 。基 准 利 率 指 人 民 银 行 不 时 制 定 、 调 整 并 公 布 的 , 以 年 率表 示 的 年 期 人 民 币 法 定 贷 款 利 率 。结 息 日 指 【 】 和 【 】 。2 担保合同由担保人与代理行签署是常规操作

14、,除非登记机关特别要求必须与各贷款人签。银行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6借 款 人 交 易 对 手 账户指 借 款 人 通 知 代 理 行 的 该 等 账 户 。经 办 行 指 本 合 同 所 列 的 任 一 银 团 成 员 行 履 行 本 合 同 的经 办 机 构 , 包 括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18.11条 (变 更 经办 行 )变 更 后 的 经 办 行 。会 计 准 则 指 符 合 中 国 境 内 的 法 律 法 规 且 在 中 国 境 内 被普 遍 接 受 的 会 计 准 则 。利 率 确 定 日 指 首 个 提 款 日 以 及 首 个 提 款 日 后 的 【 】

15、 之 日 。潜 在 违 约 事 件 指 ( 随 着 补 救 期 届 满 、 发 出 了 通 知 、 作 出 了任 何 决 定 等 事 件 或 者 类 似 事 件 的 发 生 ) 将 会 构成 违 约 事 件 的 任 何 事 件 或 情 况 。人 民 银 行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及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融 资 文 件 包 括 本 合 同 、 任 何 费 用 函 及 各 担 保 合 同 。税 费 指 任 何 司 法 管 辖 地 的 税 务 、 财 政 或 其 他 行 政 机 关征 收 的 税 、 费 、 关 税 、 预 提 税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费 用 。税 务 局 指

16、 国 家 税 务 局 、 地 方 税 务 局 及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提 款 日 指 , 就 本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每 一 提 取 贷 款 资 金 的 日子 。违 约 事 件 指 本 合 同 第 15.1条 (违 约 事 件 )所 列 的 任 一 情 形 。文 件 确 认 书 指 借 款 人 实 质 上 按 照 本 合 同 附 件 二 (文 件 确 认书 格 式 )要 求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签 署 并 提 交 的 一 份 文件 确 认 书 。项 目 指 。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7信 息 备 忘 录 指 牵 头 行 受 借 款 人 委 托 于 年 月 日 编 制的 一 份

17、关 于 的 信 息 备 忘 录 。许 可 负 债 指 借 款 人 的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负 债 :1. 各 融 资 文 件 项 下 的 任 何 负 债 ;2. ; 及 /或3. 经 代 理 行 (按 照 多 数 贷 款 人 的 决 定 )同 意 的任 何 负 债 。许 可 投 资 指 借 款 人 的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投 资 :1. ;2. ; 及 /或3. 经 代 理 行 (按 照 多 数 贷 款 人 的 决 定 )同 意 的任 何 投 资 。营 业 日 指 各 贷 款 人 对 外 开 业 从 事 一 般 对 公 业 务 之 日(星 期 六 和 星 期 日 ( 不 含 因 按 国

18、 家 规 定 调 休 而 需工 作 的 星 期 六 和 星 期 日 ) 以 及 其 他 法 定 节 假 日除 外 )。银 团 成 员 行 指 牵 头 行 、 各 贷 款 人 及 /或 代 理 行 。银 团 成 员 行 账 户 指 本 合 同 附 件 四 (各 方 账 户 )中 所 列 的 各 银 团 成员 行 的 账 户 。质 押 合 同 指 出 质 人 和 代 理 行 于 年 月 日 签 署 的 一份 质 押 合 同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指 借 款 人 或 任 何 担 保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 资 产 状 况 、财 务 状 况 或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并

19、且 依 照 多数 贷 款 人 的 合 理 判 断 , 该 等 变 化 已 经 或 将 要 对 借款 人 或 该 担 保 人 完 全 履 行 其 在 任 何 融 资 文 件项 下 义 务 的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8注 册 会 计 师 指 或 其 他 资 信 良 好 的 , 在 中 国 境 内 具 有 执 业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转 让 证 书 指 转 让 行 、 受 让 行 及 代 理 行 实 质 上 按 照 本 合 同附 件 三 (转 让 证 书 格 式 )要 求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签 署并 提 交 的 一 份 转 让 文 件 。

20、总 承 贷 额 指 各 贷 款 人 的 承 贷 额 之 和 。总 额 度 指 总 承 贷 额 与 贷 款 余 额 之 和 。1.2 解 释 规 则在 本 合 同 中 :1. 目 录 及 标 题 仅 为 阅 读 方 便 的 目 的 , 在 解 释 合 同 条 款 时 可 以 忽 略 。2. “资 产 ”应 当 被 理 解 为 包 括 所 有 目 前 和 将 来 的 、 有 形 或 无 形 的 资 产 、财 产 、 收 入 、 收 益 、 应 收 账 款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权 益 。3. “人 ”应 当 被 理 解 为 包 括 任 何 自 然 人 、 公 司 、 合 伙 、 企 业 或 任

21、何 其他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组 织 或 法 律 实 体 。4. 一 项 违 约 事 件 的 “存 续 ”指 该 违 约 事 件 已 经 发 生 且 没 有 消 除 , 也没 有 按 照 本 合 同 条 款 被 补 救 或 豁 免 。5. 一 个 “月 ”指 开 始 于 一 个 公 历 月 的 一 日 , 结 束 于 下 一 个 公 历 月 中对 应 之 日 的 一 段 期 间 , 但 是 , 如 果 下 一 个 公 历 月 中 没 有 该 对 应之 日 , 则 该 期 间 结 束 于 下 一 个 公 历 月 的 最 后 一 日 。6. 任 何 人 的 “停 业 ”、 “解 散 ”、 “清

22、 算 ”、 “破 产 ”、 “重 整 ”、 “和 解 ”或 “整 顿 ”应 当 被 理 解 为 包 括 依 照 其 成 立 地 的 或 业 务 经 营 地 的 法律 进 行 的 任 何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法 律 程 序 , “进 入 ”该 等 法 律 程 序包 括 其 自 己 通 过 决 议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申 请 开 始 该 等 法 律 程 序 。7. 在 提 及 本 合 同 的 一 方 或 者 任 何 其 他 人 时 , 包 括 其 法 律 上 的 继 承人 和 受 让 人 。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98. 本 合 同 、 任 何 其 他 协 议 或 文 件 应 当 被 理

23、解 为 包 括 其 自 身 , 也包 括 根 据 其 条 款 的 约 定 而 对 其 做 出 的 任 何 修 订 、 修 改 、 替 代 或补 充 。二 、 贷 款 额 度全 体 贷 款 人 同 意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向 借 款 人 提 供 总 计 本 金 额 不 超 过人 民 币 元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整 )的 中 长 期 贷 款 额 度 。其 中 , 各 初 始 贷 款 人 的 初 始 承 贷 额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贷 款 人 初 始 承贷 额 )。三 、 贷 款 用 途3.1 借 款 人 应 当 将 提 取 的 每 笔 贷 款 资 金 用 于 。3.

24、2 借 款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贷 款 资 金 的 用 途 实 际 使 用 每 笔贷 款 资 金 , 借 款 人 不 得 改 变 贷 款 用 途 。3.3 各 银 团 成 员 行 对 借 款 人 如 何 实 际 使 用 每 笔 贷 款 资 金 不 承 担 责 任 。四 、 提 款4.1 提 款1. 受 限 于 下 述 第 4.2条 和 第 4.3条 , 借 款 人 应 按 照 下 列 计 划 提 取贷 款 资 金 :【 】 年 【 】 月 【 】 日 【 】 元 人 民 币【 】 年 【 】 月 【 】 日 【 】 元 人 民 币【 】 年 【 】 月 【 】 日

25、【 】 元 人 民 币【 】 年 【 】 月 【 】 日 【 】 元 人 民 币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102. 经 借 款 人 书 面 申 请 并 经 代 理 行 (按 照 全 体 贷 款 人 的 决 定 )3同 意之 后 , 提 款 计 划 可 以 变 更 。4.2 首 次 提 款 的 先 决 条 件1. 在 上 述 的 首 个 提 款 日 之 前 的 【 】 之 前 , 代 理 行 应 已 经 向 借 款人 和 各 贷 款 人 确 认 其 已 经 收 到 下 列 各 项 文 件 并 且 该 等 文 件 的 格式 和 内 容 令 多 数 贷 款 人 接 受 。 如 果 该 项 条 件 没

26、有 满 足 , 借 款人 不 得 提 款 。(1) 经 正 式 签 署 并 生 效 的 每 份 融 资 文 件 的 原 件 。(2) 由 借 款 人 的 授 权 签 字 人 签 署 的 一 份 文 件 确 认 书 , 以 及下 列 各 项 文 件 的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如 果 是 复 印 件 , 则 需加 盖 借 款 人 或 (在 适 用 时 )相 关 担 保 人 的 公 章 :1) 工 商 局 颁 发 的 借 款 人 及 各 担 保 人 的 通 过 最 近 一 次年 检 的 ( 当 年 签 发 或 换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除 外 ) 企 业法 人 营 业 执 照 。2) 借

27、 款 人 及 各 担 保 人 的 股 东 协 议 或 合 营 合 同 (包 括历 次 补 充 和 修 改 )。 ( 如 有 )3) 借 款 人 及 各 担 保 人 的 最 新 公 司 章 程 (包 括 历 次 补充 和 修 改 )。4) 借 款 人 及 各 担 保 人 的 最 新 企 业 法 人 组 织 机 构 代 码证 。5) 外 汇 局 颁 发 的 借 款 人 及 各 担 保 人 的 通 过 最 近 一 次年 检 的 外 汇 登 记 证 ( 当 年 签 发 或 换 发 的 外 汇 登 记证 除 外 ) 。3 本合同中凡提及需代理行、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决定的,均为提供指向性参考,银行可根

28、据具体商务谈判结果决定是否应由代理行、多数贷款人还是全体贷款人决策。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116) 税 务 局 颁 发 的 借 款 人 及 各 担 保 人 的 通 过 最 近 一 次年 检 的 国 税 及 地 税 登 记 证 ( 当 年 签 发 或 换 发 的国 税 及 地 税 登 记 证 除 外 ) 。7) 人 民 银 行 颁 发 的 借 款 人 的 通 过 最 近 一 次 年 检 的 贷款 卡 。8) 借 款 人 及 各 担 保 人 董 事 会 现 任 董 事 名 单 及 各 董 事及 财 务 负 责 人 的 签 字 样 本 。9) 借 款 人 及 各 担 保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29、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10)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确 认 借 款 人 的 注 册 资 本 已 按 照其 章 程 缴 付 的 验 资 报 告 。11) 借 款 人 的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其 他 内 部 有 权 机 构 通 过 的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的 决 议 :(a) 批 准 其 作 为 一 方 的 融 资 文 件 的 条 款 并 同 意 借款 人 签 署 和 履 行 该 融 资 文 件 ;(b) 授 权 有 关 人 员 代 表 借 款 人 签 署 其 作 为 一 方 的融 资 文 件 ; 以 及(c) 授 权 有 关 人 员 代 表 借 款 人 签 署 其

30、 作 为 一 方 的融 资 文 件 项 下 的 所 有 文 件 及 通 知 。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1212) 各 担 保 人 的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其 他 内 部 有 权 机构 通 过 的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的 决 议 :(a) 批 准 该 担 保 人 作 为 一 方 的 担 保 合 同 的 条 款并 同 意 该 担 保 人 签 署 和 履 行 该 担 保 合 同 ;(b) 授 权 有 关 人 员 代 表 该 担 保 人 签 署 其 作 为 一 方的 担 保 合 同 ; 以 及(c) 授 权 有 关 人 员 代 表 该 担 保 人 签 署 其 作 为 一 方的 担 保 合

31、同 项 下 的 所 有 文 件 及 通 知 。13) 借 款 人 及 各 担 保 人 授 权 签 字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和签 字 样 本 。14) 借 款 人 及 各 担 保 人 的 最 近 一 期 的 年 报 或 经 审 计 的财 务 报 表 。15) 经 代 理 行 书 面 确 认 的 项 目 实 际 进 度 资 料 。16) 融 资 文 件 及 其 项 下 的 交 易 所 需 的 政 府 机 构 或 其 他 有权 机 构 的 批 准 文 件 或 同 意 。17) 。(3) 律 师 事 务 所 就 融 资 文 件 向 银 团 成 员 行 出 具 的 法 律 意见 书 原 件

32、。(4) 各 担 保 合 同 项 下 的 担 保 完 成 登 记 的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5) 本 合 同 第 十 七 条 (费 用 和 补 偿 )约 定 的 借 款 人 到 期 应 付的 所 有 费 用 已 经 完 全 支 付 的 证 明 文 件 。(6) 。2. 代 理 行 应 当 在 收 到 本 条 第 1款 所 列 的 文 件 后 的 个 营 业 日内 , 向 各 贷 款 人 转 递 该 等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代 理 行 应 对 借 款 人提 交 的 先 决 条 件 文 件 进 行 形 式 审 核 , 逐 条 确 定 其 形 式 是 否 符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13合

33、 上 述 第 1款 约 定 的 要 求 )。 各 贷 款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该 等 文 件 后的 个 营 业 日 内 , 通 知 代 理 行 其 是 否 接 受 该 等 文 件 。3. 代 理 行 应 妥 善 保 存 各 融 资 文 件 和 提 款 相 关 资 料 的 原 件 。4.3 每 次 提 款 的 先 决 条 件在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满 足 后 , 各 贷 款 人 应 当 按 照 其 承 贷 比 例 按 照 本 合 同第 8.1条 (贷 款 资 金 的 发 放 )的 规 定 通 过 代 理 行 发 放 每 笔 贷 款 资 金 。1. 在 该 笔 贷 款 资 金 的 预 定

34、提 款 日 , 借 款 人 在 本 合 同 第 十 三 条 (事实 陈 述 )中 作 出 的 各 项 事 实 陈 述 , 就 当 时 的 事 实 和 情 况 而 言 , 均为 真 实 的 和 准 确 的 。2. 没 有 发 生 或 存 续 任 何 违 约 事 件 或 潜 在 违 约 事 件 , 且 该 笔 贷 款资 金 的 提 取 将 不 会 导 致 任 何 违 约 事 件 。3. 没 有 出 现 本 合 同 第 5.2条 第 2款 、 第 8.2条 第 4款 规 定 的 情 况 。4. 项 目 资 本 金 先 于 贷 款 资 金 到 位 或 与 贷 款 资 金 同 比 例 到 位 , 且项

35、目 实 际 进 度 与 已 投 资 额 相 匹 配 。5. 代 理 行 已 收 到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商 品 、 服 务 、 资 金 等 各 类 交 易 所需 提 供 的 贷 款 用 途 证 明 文 件 和 凭 证 。6. 。五 、 利 息5.1 贷 款 利 率本 合 同 项 下 每 笔 贷 款 资 金 的 利 率 为 每 一 个 利 率 确 定 日 当 日 的 基 准 利率 (上 浮 /下 浮 ) / 固 定 年 利 率 。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145.2 罚 息 利 率1. 如 果 借 款 人 没 有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支 付 任 何 到 期 应 付 款 项 ,则 自

36、 该 等 款 项 正 常 到 期 之 日 起 至 其 全 部 获 得 清 偿 之 日 止 , 该等 款 项 应 当 改 按 (“逾 期 罚 息 利 率 ”)计 息 。2. 如 果 借 款 人 挪 用 任 何 贷 款 资 金 , 则 自 挪 用 发 生 之 日 起 至 挪 用 结束 之 日 止 , 该 等 贷 款 资 金 应 当 改 按 (“挪 用 罚 息 利 率 ”)计 息 。3. 同 一 笔 贷 款 资 金 既 逾 期 又 挪 用 的 , 适 用 较 高 的 罚 息 利 率 计 息 。4. 对 于 因 逾 期 和 挪 用 产 生 的 利 息 , 按 照 人 民 银 行 的 相 关 规 定 计

37、收 复 利 。 但 贷 款 人 收 取 罚 息 的 权 利 不 应 影 响 贷 款 人 在 任 何 融资 文 件 或 适 用 法 律 项 下 的 其 他 权 利 或 救 济 。5.3 利 息 期1. 贷 款 资 金 在 获 得 清 偿 之 前 , 应 当 在 连 续 的 若 干 期 间 (“利 息 期 ”) 内 计 付 利 息 。 除 非 本 合 同 中 有 其 他 约 定 , 每 个 利 息 期 为 【 】个 月 。2.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1) 每 笔 贷 款 资 金 的 首 个 利 息 期 自 其 提 款 日 (包 括 该 日 )起 算 ,至 其 后 紧 邻 的 结 息 日 结

38、束 。(2) 首 笔 提 款 之 后 每 次 提 取 的 贷 款 资 金 , 在 其 首 个 利 息 期结 束 之 日 与 之 前 已 经 存 在 的 贷 款 资 金 合 并 。(3) 每 次 提 取 的 贷 款 资 金 的 首 个 利 息 期 之 后 的 各 个 利 息 期 ,自 上 一 个 结 息 日 的 次 日 (包 括 该 日 )起 算 , 至 其 后 紧 邻 的结 息 日 结 束 。(4) 贷 款 资 金 的 最 后 一 个 利 息 期 结 束 于 最 后 一 个 还 款 日 。3. 如 果 一 个 付 息 日 的 原 本 之 日 不 是 一 个 营 业 日 , 则 该 日 为 之

39、后最 近 的 一 个 营 业 日 。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155.4 计 息1. 本 合 同 项 下 任 何 贷 款 资 金 的 利 息 及 /或 罚 息 应 当 按 照 其 实 际 借用 的 天 数 逐 日 计 息 ; 计 息 基 础 为 一 年 360天 。2. 代 理 行 应 当 在 各 利 率 确 定 日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适 用 的 贷款 利 率 或 罚 息 利 率 , 并 在 确 定 后 立 即 通 知 借 款 人 和 各 贷 款 人 。5.5 付 息1. 借 款 人 应 当 在 各 付 息 日 支 付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5.1条 (贷 款 利 率 )

40、、第 5.2条 (罚 息 利 率 )和 第 5.5条 (计 息 )所 计 的 利 息 。2. 代 理 行 应 当 在 各 付 息 日 前 第 个 营 业 日 或 之 前 通 知 借 款 人 在该 付 息 日 应 付 利 息 及 /或 罚 息 的 金 额 。六 、 还 款6.1 贷 款 期 限1.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贷 款 期 限 为 从 首 笔 贷 款 资 金 的 提 款 日 (包 括 该 日 )/生 效 日 起 至 (包 括 该 日 )止 的 期 间 , 共 计 (“贷 款 期 限 ”)。借 款 人 应 当 在 贷 款 期 限 结 束 之 日 前 ,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清

41、 偿 其在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欠 的 全 部 债 务 。2. 贷 款 期 限 的 展 期 须 获 得 全 体 贷 款 人 的 同 意 。6.2 还 款借 款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还 款 计 划 在 各 还 款 日 还 款 。还 款 日 还 款 额 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166.3 还 款 准 备 金 账 户借 款 人 应 在 【 】 之 内 在 代 理 行 处 开 立 还 款 准 备 金 账 户 。 项 目 项 下的 全 部 收 入 应 首 先 存 入 该 账 户 , 然 后 由 借 款 人 使 用 。 该 账 户 内 的 资金 余 额 自 首 个 还 款 日 之 前 的 【 】

42、日 起 , 不 得 低 于 【 】 。在 借 款 人 未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按 期 足 额 清 偿 任 何 到 期 应 付 款 项 时 ,代 理 行 有 权 直 接 从 还 款 准 备 金 账 户 中 扣 收 相 关 款 项 , 用 于 清 偿 。七 、 提 前 还 款 和 取 消7.1 主 动 提 前 还 款1. 借 款 人 拟 提 前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贷 款 余 额 时 , 应 在 拟 提 前 还 款 日的 个 营 业 日 之 前 向 代 理 行 提 交 提 前 还 款 通 知 (“提 前 还 款 通知 ”)并 获 得 代 理 行 (按 照 多 数 贷 款 人

43、 的 决 定 )的 书 面 同 意 。2. 提 前 还 款 通 知 应 当 载 明 拟 提 前 还 款 的 金 额 和 日 期 。3. 提 前 偿 还 部 分 贷 款 余 额 的 , 提 前 偿 还 的 金 额 至 少 应 当 是 人 民币 元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整 )并 且 应 当 是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人 民 币 元 整 )的 整 倍 数 或 者 代 理 行 (按 照 多 数 贷 款 人 的 决 定 )同 意 的 其 他 金 额 。4. 提 前 还 款 日 应 当 是 一 个 付 息 日 。5. 提 前 偿 还 的 本 金 截 至 提 前 还 款 日 所 发 生 的

44、全 部 利 息 及 /或 罚 息应 当 与 提 前 偿 还 的 本 金 一 并 清 偿 。6. 提 前 偿 还 的 款 项 应 当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还 款 )所 列 的 相 关 贷款 余 额 的 到 期 次 序 , 依 倒 序 /依 顺 序 /按 等 比 例 冲 抵 贷 款余 额 的 本 金 , 后 到 期 的 先 还 /先 到 期 的 先 还 /等 比 例 减 少 提前 还 款 日 后 的 各 期 还 本 金 额 。7. 任 何 提 前 偿 还 的 款 项 不 得 再 次 提 取 。8. 借 款 人 无 权 撤 销 其 已 发 出 的 任 何 提 前 还 款 通 知 ; 借

45、 款 人 应 当在 提 前 还 款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提 前 还 款 日 提 前 还 款 。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179. 借 款 人 应 当 在 提 前 还 款 的 同 时 通 过 代 理 行 向 各 贷 款 人 支 付 一笔 提 前 还 款 补 偿 费 , 该 补 偿 费 的 计 算 方 式 为 : 。7.2 主 动 取 消1. 借 款 人 拟 取 消 全 部 或 部 分 总 承 贷 额 时 , 应 在 拟 取 消 之 日 的 个 营 业 日 之 前 向 代 理 行 提 交 取 消 通 知 (“取 消 通 知 ”)并 获 得 代理 行 (按 照 多 数 贷 款 人 的 决 定 )的

46、 书 面 同 意 。2. 取 消 通 知 应 当 写 明 拟 取 消 的 金 额 和 日 期 。3. 取 消 部 分 总 承 贷 额 的 , 取 消 的 金 额 至 少 应 当 是 人 民 币 元(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整 )并 且 应 当 是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 人 民 币元 整 )的 整 倍 数 。4. 取 消 在 取 消 通 知 写 明 的 取 消 日 期 生 效 , 该 日 期 应 当 是 提 款 期内 的 一 个 营 业 日 。5. 取 消 总 承 贷 额 的 , 自 取 消 生 效 之 日 起 , 各 贷 款 人 的 承 贷 额 等比 例 相 应 减 少 。6. 借

47、 款 人 应 当 在 取 消 之 日 付 清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17.1条 (银 团 费 用 )第 2款 约 定 的 到 期 应 付 的 全 部 承 诺 费 。7. 取 消 的 任 何 总 承 贷 额 不 得 恢 复 。8. 借 款 人 无 权 撤 销 其 已 发 出 的 任 何 取 消 通 知 。7.3 自 动 取 消除 非 本 合 同 各 方 另 有 约 定 , 提 款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 当 时 未 提 取 的 全部 总 承 贷 额 自 动 取 消 , 各 贷 款 人 的 承 贷 额 同 时 取 消 , 且 任 何 该 等取 消 的 总 承 贷 额 和 承 贷 额 不 得

48、恢 复 。7.4 强 制 取 消受 法 律 变 动 影 响 贷 款 人 的 承 贷 额 应 当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十 一 条 (法 律 变动 )的 约 定 取 消 。固定资产贷款/第3.0版18八 、 付 款 规 定8.1 贷 款 资 金 的 发 放各 贷 款 人 在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参 与 发 放 每 笔 贷 款 资 金 时 , 应 当 在 该 笔 贷款 资 金 的 预 定 提 款 日 (北 京 时 间 )之 前 将 其 在 该 笔 贷 款 资 金 中 的 份 额 付 至代 理 行 付 款 账 户 。8.2 贷 款 资 金 的 支 付1.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采 用 贷 款 人 受 托 支 付 的 方 式 进 行支 付 。 贷 款 人 受 托 支 付 的 方 式 是 指 代 理 行 根 据 借 款 人 的 支 付委 托 , 在 提 款 日 将 相 关 的 贷 款 资 金 发 放 至 贷 款 资 金 账 户 , 并尽 快 将 相 关 贷 款 资 金 转 付 至 借 款 人 交 易 对 手 账 户 :(1) 单 笔 支 付 金 额 超 过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5%;(2) 单 笔 支 付 金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5,000,000元 (大 写 : 人 民 币伍 佰 万 元 整 ); 或(3) 。采 用 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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