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总 则 1.0.1 为 确 保 火 力 发 电 厂 (以 下 简 称 发 电 厂 )和 变 电 所 运 行 中 的 安 全 ,贯 彻“预 防 为 主 , 防 消 结 合 ”的 消 防 工 作 方 针 , 防 止 或 减 少 火 灾 危 害 , 保 障 人身 和 财 产 安 全 , 制 订 本 规 范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燃 煤 的 3 600MW 机 组 的 新 建 、 扩 建 发 电 厂 以 及 电压 为 35 500kV、 单 台 变 压 器 容 量 为 5000kVA 及 以 上 的 新 建 地 上 变 电所 。1.0.3 发 电 厂 和 变 电 所 的 防 火 设
2、 计 应 结 合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 积 极 采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和 新 设 备 , 做 到 安 全 适 用 , 技 术 先 进 , 经 济 合 理 。1.0.4 发 电 厂 和 变 电 所 的 防 火 设 计 , 除 应 执 行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外 , 尚 应 符 合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 规 范 的 要 求 。2 发 电 厂 建 (构 )筑 物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及 其 耐 火 等级2.0.1 建 (构 )筑 物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及 其 耐 火 等 级 应 符 合 表 2.0.1 的 规定 。注 :
3、 除 本 表 规 定 的 建 (构 )筑 物 外 , 其 他 建 (构 )筑 物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及 耐 火 等 级 应 符 合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2.0.2 建 (构 )筑 物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2.0.3 承 重 构 件 为 不 燃 烧 体 的 主 厂 房 及 运 煤 栈 桥 , 其 非 承 重 外 墙 为 不 燃 烧体 时 ,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小 于 0.25h; 为 难 燃 烧
4、体 时 ,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小于 0.5h。2.0.4 汽 轮 机 头 部 油 箱 及 油 管 道 附 近 的 钢 质 构 件 应 采 取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 非承 重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应 为 0.5h, 承 重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应 为 1h。 当 汽 轮发 电 机 为 岛 式 布 置 或 运 转 层 楼 板 开 孔 较 大 时 , 其 对 应 钢 屋 架 的 耐 火 极 限 应为 0.5h。2.0.5 集 中 控 制 室 、 主 控 制 室 、 网 络 控 制 室 、 汽 机 控 制 室 、 锅 炉 控 制 室 和计 算 机 房 的 室 内 装 修
5、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2.0.6 集 中 控 制 楼 内 的 集 中 控 制 室 、 计 算 机 室 与 其 他 房 间 的 隔 墙 应 采 用 不燃 烧 体 ,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小 于 1h。2.0.7 主 厂 房 中 电 缆 夹 层 的 外 墙 及 隔 墙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小 于 1h 的 不燃 烧 体 。 电 缆 夹 层 的 顶 棚 为 外 露 钢 梁 时 ,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小 于 1h。2.0.8 主 厂 房 的 地 上 部 分 , 防 火 分 区 的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不 宜 大 于 6 台 机 组的 建 筑 面 积 ;
6、其 地 下 部 分 不 应 大 于 1 台 机 组 的 建 筑 面 积 。2.0.9 当 屋 内 卸 煤 装 置 的 地 下 部 分 与 地 下 转 运 站 或 运 煤 地 道 连 通 时 , 其 防火 分 区 的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3000m2。2.0.10 其 他 厂 房 的 层 数 和 防 火 分 区 的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2.0.11 汽 机 房 、 除 氧 间 与 锅 炉 房 、 煤 仓 间 或 合 并 的 除 氧 煤 仓 间 之 间 的 隔 墙应 采 用 不 燃
7、 烧 体 。 运 转 层 以 下 纵 向 隔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小 于 4h, 运 转层 以 上 隔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小 于 1h。3 发 电 厂 厂 区 总 平 面 布 置3.0.1 厂 区 应 划 分 重 点 防 火 区 域 。 重 点 防 火 区 域 的 划 分 及 区 域 内 的 主 要 建(构 )筑 物 宜 符 合 表 3.0.1 的 规 定 。3.0.2 重 点 防 火 区 域 之 间 、 重 点 防 火 区 域 与 其 他 建 (构 )筑 物 之 间 应 满 足防 火 间 距 的 要 求 , 并 宜 设 置 消 防 车 道 。3.0.3 重 点 防
8、火 区 域 之 间 、 重 点 防 火 区 域 与 其 他 建 (构 )筑 物 之 间 的 电 缆沟 、 运 煤 栈 桥 、 运 煤 地 道 及 油 管 沟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或 水 幕 等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3.0.4 厂 区 的 出 入 口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 其 位 置 应 便 于 消 防 车 出 入 。3.0.5 厂 区 内 的 消 防 车 道 可 利 用 交 通 道 路 。 主 厂 房 、 点 火 油 罐 区 及 贮 煤 场周 围 应 设 置 环 形 消 防 车 道 。 当 山 区 发 电 厂 的 主 厂 房 、 点 火 油 罐 区 及 贮 煤 场周 围 设 置
9、 环 行 道 路 有 困 难 时 , 可 沿 长 边 设 置 尽 端 式 消 防 车 道 , 并 应 设 回 车道 或 回 车 场 。3.0.6 消 防 车 道 的 净 空 高 度 及 回 车 道 或 回 车 场 的 面 积 ,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国 家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3.0.7 厂 区 围 墙 内 建 (构 )筑 物 与 围 墙 外 其 他 企 业 或 民 用 建 (构 )筑 物 的 间距 ,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3.0.8 消 防 车 库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10、 列 要 求 :3.0.8.1 消 防 车 库 宜 单 独 布 置 ; 当 与 汽 车 库 毗 连 布 置 时 , 消 防 车 库 的 出 入口 与 汽 车 库 的 出 入 口 应 分 设 , 并 宜 保 持 一 定 的 距 离 。3.0.8.2 消 防 车 库 出 入 口 的 布 置 应 使 消 防 车 驶 出 时 不 与 主 要 车 流 、 人 流 交叉 , 并 便 于 进 入 厂 区 主 要 干 道 ; 消 防 车 库 的 出 入 口 , 距 道 路 边 沿 线 不 宜 小于 10m。3.0.9 汽 机 房 、 屋 内 配 电 装 置 楼 、 主 控 制 楼 及 网 络 控 制 楼 与
11、油 浸 变 压 器 的间 距 不 宜 小 于 10m; 当 其 间 距 小 于 10m 时 , 汽 机 房 、 屋 内 配 电 装 置 楼 、主 控 制 楼 及 网 络 控 制 楼 面 向 油 浸 变 压 器 的 外 墙 不 应 开 设 门 窗 、 洞 口 或 采 取其 他 防 火 措 施 。3.0.10 点 火 油 罐 区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3.0.10.1 宜 单 独 布 置 。3.0.10.2 宜 布 置 在 厂 区 地 势 较 低 的 边 缘 地 带 , 当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时 ,也 可 布 置 在 地 形 较 高 的 边 缘 地 带 。3.0.
12、10.3 布 置 在 厂 区 内 的 点 火 油 罐 区 , 应 设 置 1.5m 高 的 围 栅 ; 当 利 用厂 区 围 墙 作 为 点 火 油 罐 区 的 围 栅 时 , 厂 区 围 墙 应 设 置 为 2.5m 高 的 实 体围 墙 。3.0.10.4 总 容 量 大 于 或 等 于 500m3 的 点 火 油 罐 区 的 设 计 , 应 符 合 现 行 的国 家 标 准 石 油 库 设 计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3.0.10.5 总 容 量 小 于 500m3 的 点 火 油 罐 区 的 设 计 ,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国 家 标准 小 型 石 油 库 及 汽 车 加 油
13、 站 设 计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3.0.11 制 氢 站 、 乙 炔 站 及 制 氧 站 的 布 置 , 应 分 别 符 合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氢 氧 站 设 计 规 范 、 乙 炔 站 设 计 规 范 及 氧 气 站 设 计 规 范 的 有关 规 定 。3.0.12 厂 区 内 建 (构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3.0.12 的 规 定 。3.0.13 高 层 厂 房 、 高 层 库 房 之 间 及 与 其 他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 应 在 表3.0.12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3m。3.0.14 火 灾 危
14、 险 性 为 甲 、 乙 类 的 厂 房 与 重 要 的 公 共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宜小 于 50m。注 :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相 邻 两 建 (构 )筑 物 外 墙 的 最 近 距 离 计 算 , 当 外 墙 有 凸 出 的 燃 烧 构件 时 , 应 从 其 凸 出 部 分 外 缘 算 起 ; 建 (构 )筑 物 与 屋 外 配 电 装 置 的 最 小 间 距 应 从 构 架 算起 ; 屋 外 油 浸 变 压 器 之 间 的 距 离 由 工 艺 确 定 。 表 中 油 浸 变 压 器 同 丙 、 丁 、 戊 类 建 (构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 不 包 括 汽
15、机 房 、 屋 内 配 电装 置 楼 、 主 控 制 楼 及 网 络 控 制 楼 。 贮 氢 罐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为 相 邻 较 大 贮 氢 罐 的 直 径 。 一 组 露 天 油 库 区 的 总 贮 油 量 不 大 于 1000m3, 且 可 按 数 个 贮 油 罐 分 两 行 组 成 布 置 , 其贮 油 罐 之 间 的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1.5m。 本 表 中 未 规 定 的 有 关 防 火 间 距 ,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有 关 规 定 。4 发 电 厂 建 (构 )筑 物 的 安 全 疏 散 和 建 筑 构 造4.1
16、 主 厂 房 的 安 全 疏 散4.1.1 主 厂 房 内 每 个 车 间 的 安 全 出 口 均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 车 间 的 安 全 出 口 可利 用 通 向 相 邻 车 间 的 门 作 为 第 二 安 全 出 口 , 但 每 个 车 间 必 须 有 一 个 直 通 室外 的 出 口 。4.1.2 主 厂 房 的 集 中 控 制 室 应 设 两 个 安 全 出 口 。4.1.3 主 厂 房 内 最 远 工 作 地 点 到 外 部 出 口 或 楼 梯 的 距 离 不 应 超 过 50m。4.1.4 主 厂 房 疏 散 楼 梯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1.1m, 疏 散 走 道 的
17、净 宽 不 宜 小 于1.4m, 疏 散 门 的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0.9m。4.1.5 主 厂 房 的 疏 散 楼 梯 ,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 其 中 应 有 一 个 楼 梯 直 接 通 向 室外 出 入 口 , 另 一 个 可 为 室 外 楼 梯 。 上 述 楼 梯 应 能 通 至 主 厂 房 各 层 和 屋 面 。其 他 工 作 梯 可 为 钢 梯 , 其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0.8m、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450。4.1.6 单 机 容 量 为 200MW 及 以 上 的 发 电 厂 , 其 集 中 控 制 楼 应 设 置 一 个 通至 各 层 的 封 闭 楼 梯
18、 间 。4.1.7 主 厂 房 的 运 煤 胶 带 层 应 设 置 通 向 汽 机 房 、 除 氧 间 屋 面 或 锅 炉 房 的 安全 出 口 , 且 最 远 工 作 地 点 到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50m。4.2 其 他 厂 房 的 安 全 疏 散4.2.1 多 层 碎 煤 机 室 、 转 运 站 及 筒 形 煤 仓 胶 带 机 可 设 置 一 个 钢 梯 作 为 安 全出 口 。 钢 梯 的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0.8m、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450。 与 其 相 连 的 运 煤栈 桥 不 应 作 为 安 全 出 口 , 当 运 煤 栈 桥 长 度 超 过
19、 200m 时 , 应 加 设 中 间 安全 出 口 。4.2.2 主 控 制 楼 、 屋 内 配 电 装 置 楼 各 层 及 集 中 控 制 室 、 电 缆 夹 层 不 应 少 于两 个 安 全 出 口 。 其 中 一 个 安 全 出 口 可 通 往 室 外 楼 梯 平 台 。 当 屋 内 配 电 装 置楼 长 度 超 过 60m 时 , 应 设 中 间 安 全 出 口 。4.2.3 电 缆 隧 道 两 端 均 应 设 通 往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 当 电 缆 隧 道 长 度 超 过100m 时 , 中 间 应 加 设 安 全 出 口 , 其 间 距 不 应 超 过 75m。 4.
20、2.4 当 配 电 装 置 室 长 度 超 过 7m 时 , 应 设 两 个 安 全 出 口 。4.2.5 卸 煤 装 置 和 翻 车 机 室 地 下 室 两 端 均 应 设 置 通 至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4.2.6 运 煤 系 统 的 地 下 构 筑 物 尽 端 , 应 设 置 通 至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 其 长 度超 过 200m 时 , 应 加 设 中 间 安 全 出 口 。4.2.7 其 他 建 筑 物 的 安 全 疏 散 ,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范 的 有 关 规 定 。4.3 建 筑 构 造4.3.1 主 厂 房 电
21、 梯 井 和 电 梯 机 房 的 墙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体 。 其 室 内 部 分 的 耐 火极 限 不 应 小 于 1h, 室 外 部 分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小 于 0.25h。4.3.2 主 厂 房 室 外 疏 散 楼 梯 和 每 层 出 口 平 台 , 均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制 作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小 于 0.25h。 在 楼 梯 周 围 2m 范 围 内 的 墙 面 上 , 除 疏 散 门外 , 不 应 开 设 其 他 门 窗 洞 口 。4.3.3 主 厂 房 室 外 疏 散 楼 梯 的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0.8m, 楼 梯 坡 度 不
22、 应 大 于450, 楼 梯 栏 杆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1.1m。4.3.4 变 压 器 室 、 配 电 装 置 室 、 发 电 机 出 线 小 室 、 电 缆 夹 层 、 电 缆 竖 井 以及 主 厂 房 各 车 间 隔 墙 上 的 门 均 应 采 用 丙 级 防 火 门 。4.3.5 主 厂 房 及 其 他 建 (构 )筑 物 疏 散 门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 配 电 装 置 室中 间 隔 墙 上 的 门 应 采 用 双 向 弹 簧 门 。4.3.6 主 厂 房 与 天 桥 连 接 处 的 门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制 作 。4.3.7 蓄 电 池 室 、 通
23、 风 机 室 、 充 电 机 室 以 及 蓄 电 池 室 前 套 间 通 向 走 廊 的 门 ,均 应 采 用 向 外 开 启 的 丙 级 防 火 门 。4.3.8 当 气 机 房 侧 墙 外 5m 以 内 布 置 有 变 压 器 时 , 在 变 压 器 外 轮 廓 投 影 范围 外 侧 各 3m 内 的 汽 机 房 外 墙 上 不 应 设 置 门 、 窗 和 通 风 孔 , 当 气 机 房 侧 墙外 5 10m 范 围 内 布 置 有 变 压 器 时 , 在 上 述 外 墙 上 可 设 甲 级 防 火 门 。 变 压器 高 度 以 上 可 设 防 火 窗 。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小
24、于 0.90h。4.3.9 电 缆 沟 及 电 缆 隧 道 在 进 出 主 厂 房 、 主 控 制 楼 、 配 电 装 置 室 时 , 在 建筑 物 外 墙 处 应 设 置 防 火 墙 。 电 缆 隧 道 的 防 火 墙 上 应 采 用 甲 级 防 火 门 。4.3.10 当 管 道 穿 过 防 火 墙 时 , 管 道 与 防 火 墙 之 间 的 缝 隙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料 填 塞 。4.3.11 当 柴 油 发 电 机 布 置 在 其 他 建 筑 物 内 时 ,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与 其 他 房 间隔 开 , 并 应 设 置 单 独 出 口 。4.3.12 运 送 褐 煤 或
25、 易 自 燃 的 高 挥 发 分 煤 种 的 栈 桥 , 其 内 部 的 外 露 承 重 钢结 构 应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 其 耐 火 根 据 不 应 小 于 1h。4.3.13 材 料 库 中 特 种 材 料 库 与 一 般 材 料 库 之 间 应 设 置 防 火 墙 。5 发 电 厂 工 艺 系 统5.1 运 煤 系 统5.1.1 贮 煤 场 配 置 的 大 型 煤 场 堆 取 料 机 设 备 , 应 配 置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5.1.2 贮 存 褐 煤 或 易 燃 的 高 挥 发 分 煤 种 的 露 天 堆 放 煤 场 ,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5.1.2.1 褐
26、 煤 、 高 挥 发 分 烟 煤 及 低 质 烟 煤 应 分 类 堆 放 。 煤 堆 之 间 应 留 有5 10m 的 距 离 。5.1.2.2 煤 场 机 械 在 选 型 或 布 置 上 宜 提 高 堆 取 料 机 的 回 取 率 。5.1.2.3 按 不 同 煤 种 的 特 性 , 应 采 取 分 层 压 实 、 喷 水 或 洒 石 灰 水 等 方 式 堆放 。5.1.2.4 应 设 置 定 期 监 测 煤 堆 温 升 设 施 。 当 温 度 高 于 60 时 , 应 采 取降 温 措 施 。5.1.3 卸 煤 装 置 、 筒 仓 以 及 主 厂 房 煤 斗 斗 形 的 设 计 , 应 符
27、 合 下 列 要 求 :5.1.3.1 斗 壁 光 滑 耐 磨 、 交 角 呈 圆 角 状 , 避 免 有 突 出 或 凹 陷 部 位 。5.1.3.2 壁 面 与 水 平 面 的 交 角 不 小 于 600。 , 料 口 部 位 为 等 载 面 收 缩 或双 曲 线 斗 型 。5.1.3.3 按 煤 的 流 动 性 确 定 卸 料 口 直 径 。 必 要 时 设 置 助 流 设 施 。5.1.4 运 煤 系 统 中 的 金 属 煤 斗 及 落 煤 管 的 转 运 部 位 , 应 采 取 防 撒 和 防 积 措施 。5.1.5 装 有 煤 气 红 外 线 的 解 冻 库 , 解 冻 车 辆 的
28、 轴 承 和 制 动 系 统 , 应 采 用 不燃 烧 材 料 防 护 。对 治 理 易 燃 煤 尘 而 设 置 的 室 内 除 尘 装 备 , 其 电 气 设 备 的 防 护 , 应 符 合 现 行国 家 标 准 外 壳 保 护 等 级 的 分 类 的 有 关 规 定 。5.1.7 运 煤 系 统 的 各 转 运 站 、 碎 煤 机 室 、 翻 车 机 室 、 卸 煤 装 置 和 煤 仓 间 应设 通 风 、 除 尘 装 置 。 当 煤 质 可 燃 质 挥 发 分 等 于 或 大 于 46%时 , 不 应 采 用高 压 静 电 除 尘 器 。5.1.8 运 煤 系 统 中 除 尘 系 统 的
29、 风 道 及 部 件 均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制 作 。5.1.9 运 煤 系 统 的 带 式 输 送 机 应 设 置 速 度 信 号 , 防 偏 、 防 堵 和 紧 急 拉 绳 开关 等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5.1.10 燃 用 褐 煤 或 易 自 燃 的 高 挥 发 分 煤 种 的 发 电 厂 应 采 用 难 燃 胶 带 。5.1.11 运 煤 系 统 的 室 内 机 械 设 备 , 其 电 动 机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宜 采 用IP54 级 。5.1.12 运 煤 系 统 的 消 防 通 信 设 备 , 宜 与 运 煤 系 统 配 置 的 通 信 设 备 共 用 。
30、5.1.13 对 贮 存 褐 煤 或 易 自 燃 的 高 挥 发 分 煤 种 的 筒 仓 或 封 闭 式 室 内 贮 煤 设施 , 应 采 取 下 列 防 火 措 施 :5.1.13.1 温 度 监 测 设 施 和 喷 水 降 温 设 施 。5.1.13.2 防 爆 门 和 通 风 设 施 。5.2 锅 炉 煤 粉 系 统5.2.1 原 煤 仓 和 煤 粉 仓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5.2.1.1 原 煤 仓 和 煤 粉 仓 的 斗 形 设 计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5.1.3 条 的 规 定 。5.2.1.2 对 金 属 煤 粉 仓 外 壁 应 采 取 保 温 措
31、施 。 严 寒 地 区 靠 近 厂 房 外 墙 或 外露 的 原 煤 仓 和 煤 粉 仓 , 应 采 取 防 冻 保 温 措 施 。注 : 严 寒 地 区 是 指 按 最 寒 冷 月 平 均 温 度 低 于 -15 或 全 年 的 冻 融 循 环 次 数 不 低 于 50次 。5.2.1.3 煤 粉 仓 及 其 顶 盖 应 具 有 整 体 坚 固 性 和 严 密 性 。 煤 粉 仓 应 按 承 受9.8kPa 的 爆 炸 内 压 设 计 。5.2.1.4 煤 粉 仓 应 设 置 测 量 煤 粉 温 度 、 粉 位 位 置 和 灭 火 、 吸 潮 、 放 粉 及 防爆 设 施 。5.2.2 煤
32、粉 系 统 管 道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5.2.2.1 煤 粉 烟 风 混 合 物 管 道 内 的 流 速 应 大 于 防 止 煤 粉 沉 积 的 最 小 流 速 。5.2.2.2 除 必 须 用 法 兰 与 设 备 和 部 件 连 接 外 , 煤 粉 系 统 的 管 道 应 采 用 焊 接连 接 。5.2.3 煤 粉 系 统 的 设 备 、 管 道 以 及 在 制 煤 粉 间 穿 过 的 汽 、 水 、 油 管 道 的 保温 材 料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5.2.4 磨 制 高 挥 发 分 煤 种 的 煤 粉 系 统 , 不 宜 设 置 系 统 之 间 的
33、输 送 煤 粉 机 械 。5.2.5 锅 炉 及 煤 粉 系 统 的 维 护 平 台 和 扶 梯 踏 步 , 应 采 用 网 眼 或 栅 格 钢 板 制作 。 位 于 煤 粉 系 统 、 炉 膛 及 烟 道 外 的 防 爆 门 排 出 口 之 上 及 油 喷 嘴 之 下 的 维护 平 台 , 应 采 用 花 纹 钢 板 制 作 。5.2.6 煤 粉 系 统 设 备 和 其 他 部 件 按 小 于 最 大 爆 炸 压 力 作 设 计 时 , 应 设 置 防爆 门 。磨 制 无 烟 煤 的 煤 粉 系 统 , 以 及 在 惰 性 气 氛 下 运 行 的 风 扇 磨 煤 机 煤 粉 系 统 ,可 不
34、 设 置 防 爆 门 。防 爆 门 动 作 时 喷 出 的 气 流 , 不 应 危 及 附 近 的 电 缆 、 油 气 管 道 和 经 常 有 人 通行 的 部 位 。5.2.7 除 无 烟 煤 外 的 所 有 煤 种 , 煤 粉 系 统 应 设 置 通 入 蒸 汽 或 其 他 惰 性 气 体的 固 定 灭 火 设 施 。5.2.8 磨 煤 机 出 口 的 气 粉 混 合 物 温 度 , 不 应 大 于 表 5.2.8 的 规 定 ; 当 采 用中 速 磨 煤 机 直 吹 式 系 统 , 分 离 器 后 , 干 燥 无 灰 基 挥 发 分 为 12% 40%时 ,磨 煤 机 出 口 的 气 粉
35、 混 合 物 温 度 宜 为 70 120 。5.2.9 磨 制 混 合 品 种 燃 料 时 , 磨 煤 机 出 口 的 气 粉 混 合 物 的 温 度 , 应 按 其 中最 易 爆 的 煤 种 确 定 。5.2.10 采 有 热 风 送 粉 时 , 对 干 燥 无 灰 基 挥 发 分 15%及 以 上 的 烟 煤 及 贫煤 , 热 风 温 度 的 确 定 , 应 使 燃 烧 器 前 的 气 粉 混 合 物 的 温 度 不 超 过 160 ;对 无 烟 煤 和 干 燥 无 灰 基 挥 发 分 15%以 下 的 烟 煤 及 贫 煤 , 其 热 风 温 度 可 不受 限 制 。5.3 点 火 及
36、助 燃 油 系 统5.3.1 锅 炉 点 火 及 助 燃 用 油 品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石 油 库 设 计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5.3.2 从 下 部 接 卸 铁 路 油 罐 车 的 卸 油 系 统 , 应 采 用 密 闭 式 管 道 系 统 。5.3.3 加 热 燃 油 的 蒸 汽 温 度 , 应 低 于 油 品 的 自 燃 点 , 且 不 应 超 过 250 。5.3.4 地 上 布 置 的 钢 制 油 罐 , 当 高 度 超 过 15m 时 , 宜 设 置 固 定 式 喷 水 冷却 装 置 。5.3.5 储 存 丙 类 油 品
37、的 固 定 顶 油 罐 应 设 置 通 气 管 。5.3.6 油 罐 的 进 、 出 口 管 道 , 在 靠 近 油 罐 处 和 防 火 堤 外 面 应 各 设 置 一 道 防火 阀 。丙 类 流 体 和 可 燃 、 助 燃 气 体 管 道 穿 越 防 火 墙 时 , 应 在 两 侧 设 置 防 火 阀 。5.3.7 油 罐 的 进 油 管 宜 从 油 罐 的 下 部 接 入 , 当 工 艺 布 置 需 要 从 油 罐 的 顶 部接 入 时 , 进 油 管 宜 延 伸 到 油 罐 的 下 部 。5.3.8 当 管 道 穿 过 防 火 堤 时 , 必 须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封 堵 。5
38、.3.9 容 积 式 油 泵 安 全 阀 的 排 出 管 , 应 接 至 油 泵 与 油 罐 之 间 的 回 油 管 道 上 。5.3.10 油 管 道 宜 架 空 敷 设 。 当 油 管 道 与 热 力 管 道 敷 设 在 同 一 地 沟 时 , 油管 道 应 布 置 在 热 力 管 道 的 下 方 。5.3.11 油 管 道 及 阀 门 应 采 用 钢 质 材 料 。 除 必 须 用 法 兰 与 设 备 和 其 他 部 件相 连 接 外 , 油 管 道 管 段 应 采 用 焊 接 连 接 。 严 禁 采 用 填 函 式 补 偿 器 。5.3.12 燃 烧 器 油 枪 接 口 与 固 定 油
39、 管 道 之 间 , 宜 采 用 带 金 属 编 织 网 套 的 波纹 管 连 接 。5.3.13 在 每 台 锅 炉 的 供 油 总 管 上 , 应 设 置 快 速 切 断 阀 和 手 动 关 断 阀 。5.3.14 油 系 统 的 设 备 及 管 道 的 保 温 材 料 ,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5.3.15 油 系 统 的 卸 油 、 贮 油 及 输 油 的 防 雷 、 防 静 电 设 施 , 应 符 合 现 行 的国 家 标 准 石 油 库 设 计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5.4 汽 轮 发 电 机5.4.1 汽 轮 机 油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40、 定 :5.4.1.1 汽 轮 机 主 油 箱 应 设 置 排 油 烟 机 , 排 油 烟 管 道 应 引 至 厂 房 外 无 火 源处 。5.4.1.2 汽 轮 机 主 油 箱 、 油 泵 及 冷 油 器 设 备 , 宜 集 中 布 置 在 汽 机 房 底 层 靠外 墙 一 侧 。5.4.1.3 在 汽 机 房 外 , 应 设 密 封 的 事 故 排 油 箱 (坑 ), 其 布 置 高 程 和 排 油管 道 的 设 计 , 应 满 足 事 故 发 生 时 排 油 畅 通 的 需 要 。事 故 排 油 箱 (坑 )的 容 积 , 不 应 小 于 一 台 最 大 机 组 油 系 统 的 油 量
41、。5.4.1.4 压 力 油 管 道 应 采 用 无 缝 钢 管 及 钢 制 阀 门 , 并 应 按 高 一 级 压 力 选 用 。除 必 须 用 法 兰 与 设 备 和 部 件 连 接 外 , 宜 采 用 焊 接 连 接 。5.4.1.5 200MW 及 以 上 容 量 的 机 组 宜 采 用 组 合 油 箱 及 套 装 油 管 , 并 宜 设 单元 组 装 式 油 净 化 装 置 。5.4.1.6 油 管 道 应 避 开 高 温 蒸 汽 管 道 , 或 将 其 布 置 在 蒸 气 管 道 的 下 方 。5.4.1.7 在 油 管 道 与 汽 轮 机 前 轴 封 箱 的 法 兰 连 接 处
42、, 应 设 置 防 护 槽 , 并 应设 置 排 油 管 道 , 将 漏 油 引 至 安 全 处 。5.4.1.8 在 油 系 统 管 道 的 阀 门 、 法 兰 及 其 他 可 能 漏 油 处 敷 设 有 热 管 道 或 其他 载 热 体 时 , 载 热 体 管 道 外 面 应 包 敷 严 密 的 保 温 层 , 保 温 层 外 面 应 采 用 镀锌 铁 皮 做 保 护 层 。5.4.1.9 油 管 道 法 兰 接 合 面 应 采 用 质 密 、 耐 油 和 耐 热 的 垫 料 , 不 应 采 用 塑料 或 橡 胶 垫 料 。5.4.1.10 在 油 箱 的 事 故 排 油 管 上 , 应
43、设 置 两 个 钢 制 阀 门 。 其 中 一 个 应 靠近 油 箱 布 置 , 另 一 个 应 距 油 箱 5m 以 外 布 置 , 并 应 有 两 个 以 上 的 通 道 可 到达 。5.4.1.11 油 管 道 及 其 附 件 的 水 压 试 验 压 力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调 节 油 系 统 的 试 验 压 力 为 工 作 压 力 的 1.5 2 倍 ;(2)润 滑 油 系 统 的 试 验 压 力 为 0.5MPa;(3)回 油 系 统 的 试 验 压 力 为 0.2MPa。5.4.1.12 300MW 及 以 上 容 量 的 汽 轮 机 调 节 油 系 统 , 宜 采
44、 用 抗 燃 油 品 。5.4.2 发 电 机 氢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5.4.2.1 汽 机 房 内 的 氢 管 道 , 应 布 置 在 通 风 良 好 的 区 域 。5.4.2.2 发 电 机 的 排 氢 阀 和 气 体 控 制 站 (氢 置 换 设 施 ), 应 布 置 在 能 使 氢气 直 接 排 往 厂 房 外 部 的 安 全 处 。排 氢 管 必 须 接 至 厂 房 外 安 全 处 。 排 氢 管 的 排 氢 能 力 应 与 汽 轮 机 破 坏 真 空 停机 的 惰 走 时 间 相 配 合 。5.4.2.3 与 发 电 机 相 接 的 氢 管 道 ,
45、应 采 用 带 法 兰 的 短 管 连 接 。5.4.2.4 氢 管 道 应 有 防 静 电 的 接 地 设 施 。5.5 辅 助 设 备5.5.1 在 电 气 除 尘 器 的 进 、 出 口 烟 道 上 , 应 设 置 烟 温 测 量 和 超 温 报 警 装 置 。5.5.2 柴 油 发 电 机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5.5.2.1 柴 油 机 的 油 箱 , 应 设 置 快 速 切 断 阀 。 油 箱 不 应 布 置 在 柴 油 机 的 上方 。5.5.2.2 柴 油 机 排 气 管 的 室 内 部 分 ,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保 温 。5.5.2.
46、3 柴 油 机 曲 轴 箱 宜 采 用 正 压 排 气 或 离 心 排 气 , 当 采 用 负 压 排 气 时 ,连 接 通 风 管 的 导 管 应 设 置 钢 丝 网 阻 火 器 。5.6 变 压 器 及 其 他 带 油 电 气 设 备5.6.1 屋 外 油 浸 变 压 器 及 屋 外 配 电 装 置 与 各 建 (构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合 本 规 范 第 3.0.9 条 及 第 3.0.12 条 的 规 定 。5.6.2 油 量 为 2500kg 及 以 上 的 屋 外 油 浸 变 压 器 之 间 的 最 小 间 距 应 符 合表 5.6.2 的 规 定 。5.6.3 当
47、 油 量 为 2500kg 及 以 上 的 屋 外 油 浸 变 压 器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能 满足 表 5.6.2 的 要 求 时 , 应 设 置 防 火 墙 ; 防 火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宜 小 于4h。防 火 墙 的 高 度 应 高 于 变 压 器 油 枕 , 其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变 压 器 的 贮 油 池 两 侧 各1m。5.6.4 油 量 为 2500kg 及 以 上 的 屋 外 油 浸 变 压 器 或 电 抗 器 与 本 回 路 油 量 为600kg 以 上 的 带 油 电 气 设 备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5m。5.6.5 3
48、35kV 双 母 线 布 置 的 屋 内 配 电 装 置 , 其 母 线 与 母 线 隔 离 开 关 之 间应 设 置 防 火 隔 板 。5.6.6 35kV 及 以 下 屋 内 断 路 器 , 油 浸 电 流 互 感 器 和 电 压 互 感 器 , 应 设 置 在开 关 柜 或 两 侧 有 防 火 隔 墙 (板 )的 间 隔 内 ; 35kV 以 上 应 安 装 在 有 防 火 隔 墙的 间 隔 内 。总 油 量 超 过 100kg 的 屋 内 油 浸 变 压 器 , 应 设 置 单 独 的 变 压 器 室 。5.6.7 屋 内 单 台 总 油 量 为 100kg 以 上 的 电 气 设 备
49、 , 应 设 置 贮 油 或 挡 油 设施 。挡 油 设 施 的 容 积 宜 按 油 量 的 20%设 计 , 并 应 设 置 将 事 故 油 排 至 安 全 处 的 设施 。 当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时 , 应 设 置 能 容 纳 全 部 油 量 的 贮 油 设 施 。5.6.8 屋 外 单 台 油 量 为 1000kg 以 上 的 电 气 设 备 , 应 设 置 贮 油 或 挡 油 设 施 。当 设 置 容 纳 油 量 的 20%贮 油 或 挡 油 设 施 时 , 应 设 置 将 油 排 至 安 全 处 的 设 施 。当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时 , 应 设 置 能 容 纳 全 部 油 量 的 贮 油 或 挡 油 设 施 。当 设 置 有 油 水 分 离 措 施 的 总 事 故 贮 油 池 时 , 其 容 量 宜 按 最 大 一 个 油 箱 容 量的 60%确 定 。贮 油 或 挡 油 设 施 应 大 于 变 压 器 外 廓 每 边 各 1m。5.6.9 贮 油 设 施 内 应 铺 设 卵 石 层 , 其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250mm, 卵 石 直 径 宜为 50 80mm。5.7 电 缆 及 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