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信息和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doc

上传人:春华秋实 文档编号:2966779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1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息和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信息和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信息和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亲,该文档总共2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页眉.页脚查询权应慎用夫妻一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询另一方财产的规定,并不是夫妻关系良性发展的必须要件,而是夫妻关系走向灰暗化以后,夫妻一方出于不求共同生活退而求得应有财产权益之次,预防对方转移、隐匿夫妻共有财产的一个下策。把夫妻财产知情权的细节纳入地方立法的范围,的确是对经济能力弱势方的保护。但是,我们也必须考虑其潜在的负作用。有了这样的地方法规,当事方可能滥用权利,也可能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较之子女权益、家庭的稳定和谐需要,夫妻一方对夫妻财产的知情权显得微不足道;另一方面,在夫妻关系破裂时,即使有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有财产,现有婚姻法已足够保障夫妻一方对财产的知情权、分割权。只要有

2、一分的希望维护婚姻关系,双方就应该作出十分的让步或努力,没有“可查询”财产权并不可悲,也不可怕,有了“可查询”财产权,也应当慎用。在夫妻关系越来越“易碎”的今天,谁也没有必要故意伤害它,把它扭转至家庭和社会不希望的方向。(卞广春理当保障知情权我们要先区分两个问题:一是妻子应不应该查丈夫财产,二是妻子能否合法查到丈夫财产。前者是价值问题,后者是操作性问题。妻子可持证查询丈夫财产,涉及的主要是操作层面,它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的财产收入理应是共同所有。因而,作为所有人之一的妻子,对丈夫的财产状况及其经营状况势必享有合法

3、的知情权。草案中的这一规定,不过是进一步保障和体现了妻子的这一权利。其次,虽然破裂的婚姻中没有胜者,但不容否认的现实是,女性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易受到更多的伤害。从法律上明确查询权利和有关部门应当办理的义务,实践中就从法律上为女性提供了一条合法的“救济”途径,尽可能地保障女性在“赔”了青春的同时,不至于也“赔”了财产。此外,按照法理上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观点,为了保证查询权不被“滥用”,可能还得作出一些相应的“义务”上的规定。如此等等,仍有待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陈尧)广东省广州市最近出台了一项新规定,该规定赋予夫妻一方持证明可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权利。此规定一出便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有

4、人认为此举是保障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也有人认为这种泄露个人隐私的做法会加重双方的不信任,让原本就脆弱的现代婚姻陷入危机。新闻背景.页眉.页脚12 月 17 日的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一项新法规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规定,今后在广州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配偶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并且为查询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规定还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

5、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观点一有利于保护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丁建民(淅川县人民法院院长):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宋 涛(唐河县人民法院院长):在夫妻双方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所有财产大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相互扶持,谁都不会过多计较财产分配,然而一旦婚姻走到边沿,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就显得格外重要。有人可能会认为,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会不会限制另一方的生活空间,虽是夫妻,人与人之间还是要拥有一定的“个人空间”的。但我认为,相对于一方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这里的“

6、隐私权”应该是一种相对较小的权益。观点二可防止一方恶意转移共同财产姜 (镇平县人民法院贾宋法庭庭长):广州市的这一规定,可以使弱势一方提前对双方财产做一个“普查” ,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双方感情破裂,也可防止转移或隐瞒财产情况的发生,更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特别是女方的利益。同时,我认为这一规定不会加重夫妻之间的感情危机。我们知道,夫妻关系融洽的家庭毕竟还是社会的主流,相敬如宾、互敬互爱的夫妻往往也不需要通过查询来得知对方的财产。同时,如果被查询方果真“行得正”,通过查询,还可以消除疑虑,修复双方的关系;倘若一方真有隐瞒之心,这时我们更应该优先保护的还是被隐瞒方的利益。观点三应注意对个人财产部分的隐

7、私保护文 鹏(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形式一般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者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者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契约的形式确定其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虽然,目前夫妻之间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况在我国还不很普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现在在很多城市中,这种夫妻财产制也正在成为一种时尚,被一些高学历的年轻白领所青睐。如果夫妻之间实行的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一方为了一定的目的去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相关部门就要保护个人财产的隐私权了。济南新规夫妻可互查财产正是为了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给女方提供更多

8、的法律保障,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中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根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页眉.页脚据了解,该规定将于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有利保障双方知情权然而这项旨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刚一出台,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关于“夫妻互信”的大讨论。不少法律

9、专家认为,司法实践中,在一些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通过转移、隐匿、出售、赠与自身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方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让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吃亏的事件时有发生。据上海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於炯介绍,在夫妻共有财产中,除了房产转移必须经夫妻双方签字外,像车辆、存款、股票等资产的转移都不需要双方签字,一方可以直接转移。常见的转移财产方法是一方将其名下的存款转账或者提现,甚至捏造债务,这种情况一般很难举证。“如果资产数额巨大,比如资产上千万的大老板,还可以通过企业资本运作将财产转移到亲戚朋友或者同事的名下,比如悄悄在开曼群岛设立一个皮包公司,然后把大量资产投入进去,再通过增发、换股、赠股等

10、各种资本运作实现股权转移,把自己的名字从股东名单中一点点除去,变成隐名股东,就很难看出这是我的财产。”於律师说道。由于无法掌握确切证据,被转移财产的一方最后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夫妻一方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权利,一方无法查到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无法举证,从而导致维权艰难。因此,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在家庭共有财产方面的知情权,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女性多赞成 男性显无奈记者在网上的调查中发现,针对这一新规,有 47%的受访者支持夫妻互查财产,27%的人反对,另外 26%的人表示“不好说”。随后记者又随机

11、采访了身边的一些朋友,绝大部分女性赞成双方财产公开可查,而同时有将近一半的男性表示反对。“我更关心他到底有多少我不知道的财产,是不是对我老实。”接受记者采访时,上海市民张女士这样说道。据张女士透露,她和丈夫一起做生意,由于感情一向很好,平时财务上也没有做什么区分处理。然而最近这几年身边不少闺密都发生了“婚变”,让她大感意外,也让她对平日老实的丈夫起了疑心。“其实我还是信任我丈夫的,但如果有了这.页眉.页脚样一条规定,我可以不动声色地了解丈夫是不是背着我买了房子或者藏了私房钱,要是查下来没有的话,我就可以放心地告诉自己,他没有变坏。”妻子眼里的“定心丸”,如果被丈夫知道了,也可能成为丈夫心中的“

12、疙瘩子”。胡先生就有些无奈地表示:“我是没背着我老婆藏什么私房钱,但如果我发现她真的背着我去查的话,多少是有些难过的,这至少说明她对我不够信任。”因此也有不少专家担心,如果夫妻中有一方真的动用了“财产查询权”,无疑将会影响夫妻互信,为夫妻关系不和埋下隐患。互相调查代表不信任有网友认为,如果真的信任对方就不应该去私下调查对方,“为什么非要去调查了才能让你信任对方呢?我觉得你去调查对方的财产这一行为本身就证明你不信任他,这样换来的安心真的能让你们的婚姻更稳固吗”?还有网友调侃道:“只许我查他,不准他查我!我查他是为了证明他对我是坦诚的,他查我就是对我不信任!这就是我的霸王逻辑。”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

13、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米良渝则认为,这种立法属于公权力过度干预家庭私生活,不仅会破坏夫妻感情,而且会导致公权力滥用。夫妻虽共同生活,但有着独立的人格和各自财产权、隐私权,若一方调查另一方,会导致互信度降低,夫妻感情恶化。“一方起了个头以后,另一方很可能会心里不平衡,也会反过来调查,而当双方都疑神疑鬼地经常背地里查询对方的财产时,就会导致夫妻间互相猜忌,进而丧失婚姻存续的信任基础,引发婚姻危机”。尽管专家有这样的忧虑,但绝大部分接受记者采访的对象都表示,夫妻之间感情和婚姻的维系,依靠的是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尊重。除非有迹象表明婚姻已经出现问题,正常情况下去查账就意味着不信任。“真的想到去查账的时

14、候,怕是这个婚姻距离破碎也不远了”。早在济南颁布新规之前,已经有不少地方政府做出过“允许夫妻互查财产”的规定,然而奇怪的是,之前推出的这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最终似乎都无疾而终,不了了之了。那么夫妻互查财产,究竟难在哪里呢?事实上,济南并非是“允许夫妻互查财产”的始作俑者。2007 年以来,江苏省和广州市以及青岛市都先后出台过类似法规。然而奇怪的是,之前推出的这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最终似乎都无疾而终,不了了之了。那么夫妻互查财产,究竟难在哪里呢?结婚并不剥夺隐私权.页眉.页脚从法理上说,“财产查询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本身就值得怀疑,因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不能侵害另一方的隐私权。夫妻双方虽然结合为家庭,拥有

15、了共同财产,但这并不代表个人隐私的完全共享。个人财产作为隐私的一部分,若将查对方的财产合法化,等同于将侵犯隐私权合法化。“虽然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但是夫妻仍旧可能会有一部分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奎表示,目前夫妻间“个人财产”界定很繁复,但是“一旦属于个人财产,其私密性就必须得到尊重,即使是夫妻,也不允许查询对方的财产状况”。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均拥有自己的特有财产,即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16、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可被对方占有。另外,如果夫妻并非实行共同财产制,而是实行约定财产制的话,那对方的财产都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是无权查询的。二、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夫妻隐私权即夫妻之间的隐私权,是公民享有隐私权在夫妻关系中的反映,是夫妻之间特有法律关系的特有内容。是指夫(或妻)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配偶他方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对方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对方的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夫妻隐私权与一般公民的隐私权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是公民(夫妻)的私生活自由与安宁,是保护公民

17、(夫妻)个人生活免受侵扰。但由于夫妻关系作为一种人际关系的特殊性,夫妻隐私权也就有其独有的特点。夫妻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发生在配偶之间的具有特定的生理、心理、伦理、经济和法律等内容的社会关系”12.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配偶之间还发生着多种身份上和物质上的关系。夫妻隐私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独特性。隐私权是人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而夫妻隐私权是隐私权种概念中的一个属概念,其主体是夫(或妻)。“在享有一项权利时,他人的角色至关重要,任何一种权利,都必须有可能说出何种作为或不作为将构成对它的侵犯”13.夫妻隐私要作为夫妻之间的一种权利,其权利的享有者是丈夫

18、或妻子这样一个特殊的主体,它针对的义务主体是自己的配偶。即是作为配偶的任一方公开对方的隐私,干扰对方私人生活,干涉对方决定.页眉.页脚个人私事,将会造成对方隐私权的侵犯。二是夫妻隐私范围的狭窄性,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即个人信息、个人生活领域、个人私事。受隐私权保护的隐私是纯属于个人的本质上与他人无关的私事,而夫妻之间由于特殊的生理、心理关系使得在许多方面都涉及共同利益,因此,在夫妻之间属于隐私的范围与一般公民相比要小得多。一般而言,具体表现在个人信息中,夫(或妻)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收入情况、性癖好等,在一般公民身上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但在夫妻之间彼此都享有知情权。因此,这些方面在夫妻之间相

19、互知晓不会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当然,配偶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公开这些信息。而个人信息中属于夫妻婚前的一些恋爱经历却属于个人隐私。在个人生活方面,个人的身体、个人的私有物如箱、包、衣袋等,在夫妻之间不属于个人隐私。而有关日记、信件及其他通讯,除涉及婚姻和家庭利益的处理方面需做到公开化以外,其他方面有则属于个人隐私,夫(或妻)有保留其隐私的权利。在个人私事的决定方面,在某些涉及配偶他方家庭利益的方面,夫妻之间要相互协商,共同决定,诸如选择住所、职业等私事的决定,既要考虑对方感受,又要从家庭利益出发。德国民法典就规定:“夫妻双方在选择和从事职业时,应适当考虑夫妻的另一方和家庭的利益”。总的来说,凡涉

20、及配偶他方或家庭共同利益的,在夫妻之间不再属于个人隐私,而属于夫妻知情权的范畴。目前争议得最多的是婚外恋是否属于隐私,配偶一方是否有知情权,在什么情况下有知情权?三、夫妻之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其本质我们经常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见到一些诸如此类的报道:某人妻子利用针孔摄像机拍摄丈夫的不忠而侵犯他人隐私;某人雇佣私人侦探调查妻子外遇,侵犯他人隐私权被告上法庭,等等。这种妻子或丈夫“捉奸取证”的做法,是正当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还是侵害了对方的隐私权?以及夫妻一方通过这种方法获取的证据是否能被法院作为合法证据而采用呢?这些情况凸显了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近年来,婚外情、“第三者插足”之类的现象

21、有愈演愈烈之势,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这为婚外情中的无过错方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但根据举证规则,离婚过错赔偿的获得以能够证明对方有违背忠实义务的事实为基础,而婚.页眉.页脚外情的隐蔽性给无过错方的举证带来了很大困难,由此,很多无过错方采取了一些诸如查询通话记录、翻看日记、跟踪拍录等所谓的“捉奸”行为的措施。基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配偶之间相互享有一定范围的知情权,而他们各自又享有隐私权。这样,当无过错方拿着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证据”来请求认定对方有过错时,对方往往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不将这些认定为证据,甚至对无过错方提起侵权之诉。

22、根据一般的证据认定规则,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才能被采用。因此,是否应当将这样的“证据”予以认定,关键在于判定其是否侵权,这就涉及到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权利冲突的本质首先应该是价值(观)的冲突,价值观是一种主观认识,每一个人对周围的事物、环境都有着自己的认识。这种认识有其相同的一面,但更多体现了差异性甚至出现对立的情况。而这种差异性在微小和微弱的情况下,尚不足以产生和形成冲突,但当这种差异性达到了一定的和剧烈对立的程度,便会导致冲突的发生,当然“这种冲突的产生和发生,并不纯然是由于认识上的不同,它有时候要附着于客观的利益上的冲突,但有时候则可能是仅仅由于认识上的差异不同而直接

23、导致冲突的发生。”14其次,权利冲突更是利益的冲突。每一种权利都代表着一种具体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物质的,可能是精神的,也可能是物质和精神兼而有之的。并且,在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具体的个案中,利益都是具体的,看得见摸得着的,而非抽象的。它们可能是金钱、财产、人身、生命,也可能是名誉、人格、肖像、隐私等等。在夫妻之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中,就夫妻一方而言,一方面要保留只属于自己内心世界的安宁,不愿意让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被对方侵入、刺探、公开和传播。而另一方面,却又要求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的信息,特别是对方收入以及情感生活方面的信息,以满足自身的物质或精神需求。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不仅仅涉及夫

24、妻双方,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外恋的知情,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影响第三方的隐私权。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实质上就是配偶之间利益的冲突,以及配偶一方与“第三者”之间利益的冲突。这种利益冲突有时候体现在精神上,有时候则表现为物质上的冲突。因此,利益才是引起这些冲突的真正根源和实质所在,解决冲突的关键也在于如何协调各方利益问题。四、对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一)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方法.页眉.页脚关于权利冲突的解决,无外乎两种途径:一是立法,二是司法。我们也主要从这两个方面对如何协调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进行探讨。在美国侵权法重述(二)里,规定了四种侵犯隐私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1)侵扰他人的隐

25、居安宁;2)盗用他人姓名或者肖像;3)公开他人私人生活;和 4)公开置他人被公众误解。15而对于特殊主体的隐私权少有规定。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更加不完善,尚无一套完整的隐私权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受侵犯的案件一般都作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处理。更不用说会有特殊主体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明确规定了。现行婚姻法第11 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可以看作是特别法对夫妻隐私权模糊的原则性规定,这规定暗含了对夫妻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但没有提及隐私权的概念,缺乏可操作性。因为从这些规定我们无从知道,夫妻一方在什么情况下,有权限制他方的行为?

26、他方在什么时候需要向对方汇报他的社会活动情况。如果立法完全清晰地分配权利,则权利冲突在理论上将得到最大限度的避免。笔者认为如果用立法的方式解决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问题,首先应明确并非所有的个人隐私都可以确定为法律上的隐私权,并非所有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形下,涉及到他人隐私的行为都是对隐私权侵犯行为;其次,在法律上应当对隐私权有一个一般的归类原则,划定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大致范围,同时也应当区分一般与特殊权利主体的隐私权的内涵,即隐私权因权利主体的差异,应该允许其存在内涵上的差别。再次,法律确认隐私权应符合法律所规范的社会一定时期的一般道德公理与价值取向要求。16在立法尚难以在短时间内出台的情况

27、下,司法在解决夫妻间权利冲突时往往显得更为重要。但诚如拉仑茨所言:“司法裁判适用此方法的范围所以这么大主要归因于权利之构成要件欠缺清晰的界限。权利也好,原则也好,假使其界限不能一次确定而毋宁多少是开放的和具有流动性,其彼此就特别容易发生冲突,因其效力范围无法自始确定一旦冲突发生,为重建法律和平状态,或者一种权利必须向另一种权利(或有关的利益)让步,或者两者在某一程度上必须各自让步。”17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和自由,无论是从哲学的自由观点来看,还是从保护公共利益来看,权利不受限制,人们也就不会真正享受到权利。但是,在两种权利冲突时,应该限制哪一个权利或者限制到何种程度就成了问题。隐私权在公民

28、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里被规定为一种具有可克减性的权利,所谓克.页眉.页脚减是指对权利的限制和暂停。也就是说隐私权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得受到限制或暂停。如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更高层次的利益作出限制。18根据权利调和原则,配偶间的隐私权,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应该与夫妻知情权互相调和。而调和的办法,或者说如何确定两种权利的让步幅度,就需要法官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进行判断。通过前面分析我们知道权利冲突实质上就是利益冲突,隐私权无疑体现了一种极为重要的社会利益,侵害配偶的隐私其实也是对自己隐私权的放弃,对配偶隐私权的不尊重也容易导致对其他第三人隐私权的侵害,长此以往将损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社会的稳

29、定。而夫妻知情权也体现了极为重要的社会利益。没有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情况,尤其是对方性行为的知情,夫妻之间就不可能建立信任的基础,进而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关于利益衡量问题是固定特定价值秩序还是委诸法官自由裁量,学者有不同看法。赞同后者的认为,利益衡量完全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赞同前者的则认为,必须通过确立利益的顺序,为不同的利益排序来确定先后。如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第 327 条为例:“1.在相同或同类权利上出现冲突时,各权利人应尽量妥协,使有关权利能在不对任一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害之情况下同样产生效力。2.权利不相同或其所属类别不相同时,以在具体情况下应被视为较高之权利为优先。 ”19

30、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当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权利位阶和价值秩序进行判断,即遵循“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就具体的案例作具体的分析,特别是在我国对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立法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律实践应当根据法律原则进行深层次的法律推理,而不能随意作出有悖于法理的不恰当的判决或结论。夫妻间的隐私与知情问题有其复杂性,不宜用一刀切的方法。就目前讨论得最多的夫妻一方是否享有对另一方婚外恋的知情权而言,笔者认为应该作具体的分析。 (二)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的协调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它具有法律意义。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互为配

31、偶,基于配偶身份关系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而产生,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具有专属性,它应包括配偶姓名权、同居权、忠实请求权、互相协作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其它权利。婚后,夫妻一方虽然不是对方的财产,但并不意味着他(她)就是自己身体的绝对所有者,拥有不受限制的绝对性自由,相反,一方仍然需要对另一方保持性的忠诚。结婚就意味着双方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夫妻双方同时相对失去了自由支配其自己身体的权利,也不能随意到婚外去寻找肉体的快感,更不允许第三者的介入,因为夫妻双方相对拥有对方身体的所有权、同居权以及对忠诚的维护权,“事实上,现代婚姻是一种配偶身体的双向私有制 ,丈夫和妻子互为所有者和被所有者,它为

32、配偶双方设定了相互占有对.页眉.页脚方身体和性的权利,这种双向占有的权利 在婚姻法里被表述为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婚内的权利义务在婚外则可被置换为配偶的身体和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以及 不得侵犯他人所有的身体和性的义务”。20所以,现代婚姻中的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配偶婚外的性绝对自由。夫妻双方除了拥有自己的身体以外,又相对拥有对方的身体和性。这在我国婚姻法体现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而广义的婚外恋是指已婚夫妇与配偶之外的异性间的恋爱乃至同居、重婚行为。可见婚外恋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果仅仅是精神上的恋爱,而没有婚外性行为,配偶一方是否有知情权,比如,

33、配偶一方通过偶然的机会翻看了另一方的日记,在日记里发现,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恋情,但日记里并没有关于任何婚外性行为的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是否可以以日记本为证据向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对方进行过错赔偿呢?或者是通过查看手机短信、通话记录了解上述情况?另外,配偶一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对方有婚外情,而予以跟踪拍照或请所谓的“民间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这一类民间侦探机构予以调查取证,通过取得的证据照片足以证明配偶一方有婚外恋的,这类证据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认定?这种取证方式是否侵犯了出轨一方以及第三者的隐私权?笔者认为法官在对上述问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一下几个因素:首先是法律和道德因素。法律是

34、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规范,人的行为一旦触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而道德与法律有显著区别,一个人不管他的道德如何败坏,只要他没有触犯法律,法律对他都应该无可奈何。但道德和法律的区别也不是绝对的。虽然说,法律在一般情况下不调整人们的道德行为,但是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会对该社会通行的重要道德准则予以调整,以保障其根本利益。如对重婚罪的规定。其次是历史传统、文化风俗的因素。历史传统、文化风俗,不但影响一个地区、国家的道德观念,而且使各国法律所保护的隐私范围不尽相同,或各有侧重。而且不同的历史阶段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也是有区别的。基于此我们既不能照搬国外有关隐私权的保护的

35、全部内容,也不能停留在过去对隐私缺乏保护的状态。再次是普遍的社会观念要素。人们的普遍认同感很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判决的执行与社会大众对法律公正与否的感知。法院在协调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问题上,尊重普遍的社会观念显得尤为重要。21因此,我们认为面对上述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应作如下处理:.页眉.页脚第一、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任何权利的保护都必须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也不例外。“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确实,任何人的隐私都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只有这样隐私权制度才能作为个人与社会相处的协调器,既保护个体的人格独立和人

36、格自由,又不至于破坏社会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隐私权主体对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性自由是一项人格权,但随着婚姻的缔结,公民原有的性自由权因性行为对象的特定化而使其成为受配偶身份限制的同居权。虽然,婚姻的解除,同居权则因配偶身份限制的取消弹性而返回性自由权的原位。但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性是受限制的,任何一方都有不得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任何一方对此有违反,另一方享有知情权。总的来说就是当夫妻一方隐私权为对另一方没有任何影响的私生活秘密时,应优先保护隐私权;而当夫妻一方隐私权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或对另一方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时,应优先保护知情权。第二、夫妻间

37、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认可夫妻中受侵害一方取证的合法性。“人类之所以有理由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惟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约翰。密尔论自由)夫妻一方的取证是一种维权行为。因为“出轨” 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在先,或第三者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而作为受害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偷拍配偶与第三者隐私活动的取证方式,实质上就是进行维权,其取得的证据应认定合法。虽然在这过程中,采用这种方式有可能导致配偶方和第三者隐私的暴露,但首先这种隐私违背了公序良俗,严重地侵犯了配偶一方的权利,由于其行为本身的违法性理应受到一定程度和范围的限制。其次,由于婚外情及其隐秘,不采取

38、特别的方法很难获得必要的证据,没有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方很难获得救济。因此,我们前面列举的日记、通信记录、照片等通过特定方式取得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事实真相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第三、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知情权的主体应受到严格限制。夫妻一方通过特定的方式取得的关于夫妻另一方和/或第三者的隐私不得随意扩散,仅限用于诉讼的目的,否则,有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在实际的司法救济中,法院也应保持中立,而不应该带上道德的有色眼镜,将婚外恋当事人行为不道德或违法与剥夺法律权利联系起来,进而对其隐私进行不当披露。其实,婚外恋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其背后,有社会因素,也有历史因素

39、,仅拘泥于道德败坏这个传统概念并不能说明全部问题。这些人的隐私权被不当披露或侵犯后,同样会造成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而且极容易引起其对他人和社会组织的强烈不满和愤慨,形成双方之间的对立和敌意,引发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影响社会的稳定,甚至有可能引起受害人精神错乱甚至自残、自杀。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页眉.页脚第四、在司法实践中,对过错一方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应该由其引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所决定。对夫妻隐私权或第三者隐私权的保护,我们不能把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也不能用法律制裁道德上的恶行。对这些特殊主体隐私权的保护,最重要的就是考虑因隐私权而引发的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社会不构成危害程度或危害程

40、度甚微的,其隐私权得到保护。反之,则不受保护,对其行为在道德上予以谴责,在法律上加以追究。在崇尚法治的今天,不能因为伦理道德对非道德行为的否定评价,而否认其法律上隐私权的存在。“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即使该自由并不为道德所表彰和鼓励。如婚外恋行为虽是一种不可否认的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它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俗和性道德观念,也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他人的利益,影响这一特定范围内的人的正常生话。但是其范围毕竟有限,它并不会发生与国家和社会的经济秩序、一般安全和社会进步等利益的冲突。因而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行为。除了在配偶权面前得克减外,其他任何人无权对婚外恋相关当事人的隐私进行刺探、揭露,否则将构成对他人

41、隐私权的侵犯。注释:传说中的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后发现自己是赤身裸体的,便使用无花果树的叶子编成裙子用以遮羞。见新旧约全书,中国基督协会 1989 年版,第 3 页。参考文献:1 see S.Warren & L.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4 Harv. L. Rev. 193 (1890)2中国社会科学院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J.北京:商务印刷馆,1978., 1368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669 .4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M.中国人民出版社,1993,303.5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J人民司法

42、。2003/4.6王娟。隐私权基本问题初探J.法学家。1995 (5), 57-69.7张新宝。隐私权研究J. 法学研究。1990(3)。.页眉.页脚8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7.9同5.10张秀兰著。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2006,361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678-679 .12杨大文。亲属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3 英A.J.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09.14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

43、2002,(2)15 Jonathan Rosenoser 著,张皋彤译。网络法 关于因特网的法律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6杨军。关于隐私权法律定位问题的再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6)。17 德 卡尔拉仑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313.18王媛媛。试论隐私权的内涵及限制EB/OL ,中国宪政网,http:/ 21 卷第 1 期。20祁铁华,赵延芳。配偶名分权与第三者隐私权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5(6)。总第95 期。21康晓虹。论隐私、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9,第 1 卷(2順嫂寫了篇夫

44、妻需要隱私 ,結果被人罵了。我也不支持她的看法。在我看來,夫妻間與其說談什么隱私,不如說更需要知情。為什么這樣說呢,因為夫妻關系是人身關系,是法律或者宗教所保護的一種特殊身份關系。兩個人結合在一起,互敬互愛,和諧第一。你有什么事情瞞著對方,是不是很不夠意思?比如財產上的事情,你買彩券中了頭獎,卻不告訴她,或者干脆就這樣直接盤算打離婚。這樣好像還損.页眉.页脚害人家合法權益了。畢竟大多數婚內收入皆為夫妻共同財產。再比如感情上的,你不愛他了,卻不跟他說,然后再紅杏出墻,給他帶頂帽子。好像滿缺德的哈。再再比如有關健康的,你有病卻不告訴他,結果把他也傳染了。多可怕!總之夫妻二人之間與其說需要什么隱私,

45、不如應該更關注彼此的知情。本來權力乃是法律之事,而夫妻過生活,應該盡量遠離法律。你們兩口子談情說愛,吃飯睡覺生孩子,沒有任何一條是依照法律意志做的,夫妻間互相尊重敬愛關心也本是道德的要求,或者干脆就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如果有一天被逼的按照法律履行夫妻生活的義務,那么你們的幸福也就死掉了。還有什么需要維系夫妻關系呢?或者這樣的話,干脆及早離婚得了。那樣你們什么權就都有了。隱私往往都是每個人不愿意為他人所知到的事情,比如老婆過去的經歷,老公過去的丑事,他們誰都想隱瞞,然后把自己打扮好像出水芙蓉一樣光鮮亮麗,讓一切都看起來那么潔白干凈。這樣的事情,并不同于陌路人那樣的窺探隱私可能導致的法律糾紛。而猜疑

46、往往比任何毒藥都能迅速導致關系的惡化。所以,如果你真的愛一個人,還是應該注意不要傷害他。不管他是孩子爸爸,還是長久相處的愛人,無論他有什么過錯,不要試圖通過告知他你自己的過去而拉平彼此的地位。一旦二人關系出現平衡失調,那也就和諧不了了。其實你如果關心他,在乎他,盡可能的了解他的生活和內心世界,何嘗不是如同陽光般的目光照射他晦暗的角落。只有當彼此的了解達到一個又一個更高的高度時,你們不才有可能升華彼此的感情嗎?所以很多人的山盟海誓或者結婚誓言中往往將無有隱瞞放在很重要的位置。哪里會有處處強調這是我的隱私的親密愛人呢?如果隱瞞太多,反而虛的太要命了。誰會和這樣不坦誠的人談婚論嫁呢?當然了,其實我覺

47、得人有這個有關隱私的需要,很可能還是希望得到彼此的尊重和理解,寬容和優待。是一個有關于方法方式和態度的問題。既然是有關方法的,那么我們也不該把渴望得到的尊重與理解簡單的用一個冰冷的隱私來襯托。畢竟,只要雙方還想在一起,就要努力去接近對方。除非你崇拜與恨同質的那種愛,喜歡SM 生活方式,喜歡刺激。那樣不同與傳統的生活方式,你們再變態也不在我研究的范圍之內。知情范围法律严格规范披露隐私须当事人同意 .页眉.页脚问:世界新闻报靠挖名人隐私吸引读者。对于公民知情权与名人隐私权,传媒应该如何平衡?答:公民知情权是公民享有的从政府及其他有关方面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一般包括政治知情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

48、情权三个方面。知情权是公民参政议政、实施社会监督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基本前提。知情权也包括公民有了解周边情况,包括政要、名人生活及趣闻逸事方面可以公开部分的权利。窥测名人的奇闻逸事,甚至是一些人的乐趣。这是八卦报刊、一些综艺节目、甚至狗仔队生存的依据之一。在不超越法律底线的条件下,适当刊播政府官员、影视明星等公众人士不为人知的另一面情况,也是现代社会可以宽容和接受的。这个底线就是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指个人依法享有使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一般说,隐私权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地址、电话号码(不含办公电话)、电子信箱,未经公民许可(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如公安机关通缉罪犯),不得公开;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

49、侵入或侵扰;公民的个人生活不受监视(依法被监视者住所除外)、监听、窥探、摄影、录像;不得非法刺探他人财产情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和公开;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公开;夫妻的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调查或公开;婚外性生活,从人格尊严考虑,不得向社会公布;公民的档案材料、计算机存储的个人资料以及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失恋、被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他人不得进行搜集和公开等。公民隐私权保护是社会的义务,也是传媒的责任。尽管有人主张,承担较多社会责任的公众人士,应该放弃部分隐私权,但也必须以自愿或以法律明文规定为条件。像世界新闻报那样任意泄露名人、官员甚至社会弱势人士的隐私,并以此为卖点公之于众,采取窃听电话、截取电子邮件或雇专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教育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