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孩子送进学校 家长仍负监护责任判决:幼儿园和家长均有过错,各担50%责任2014-08-13 01:56:15李明在幼儿园上学时因雨天穿拖鞋滑倒摔伤,其家长认为园方未尽到保护责任,应赔偿。园方认为属于意外,自己没有过错。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时指出 小孩幼儿园内 穿拖鞋摔伤引发赔偿 纠纷2011年5月的一天,李明穿拖鞋到王某开办的幼儿园上学,下校车时,因天下雨,他在向教室奔跑过程中不慎滑倒,摔成手臂骨折,随后到医院诊治,其家长支付了诊断费,王某垫付了其他费用。同年9月,李明的家长自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伤残评定,认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李明的家长诉至法院。审理期间,
2、王某对上述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重新委托鉴定,结论认为,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均构成十级伤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均不构成伤残。李明的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内摔伤的,园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照重新认定,伤情为十级伤残,请求判令园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4万元。王某辩称,事发时天下大雨,是李明自己穿拖鞋不小心摔倒的,纯属意外,园方没有过错。何况李明受伤后园方及时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园方已尽到责任。此外,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李明伤情不构成伤残,应由其家长负担损失。法院判决:幼儿园和家
3、长均有过错, 各担50%责任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明在幼儿园受伤,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园方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本案中,幼儿园作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在下大雨道路湿滑的情况下,对于穿拖鞋的李明没有保护,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辩称本案属意外事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李明的法定监护人,对穿拖鞋上学的不当行为未予劝阻,是其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因对损害后果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王
4、某的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各自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为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依据上述规定,对照李明家长的请求,认定和支持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3000元、护理费1
5、.5万元、营养费2000元,因本案非交通事故,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认定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应为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支持6000元。上述损失合计3.6万元,按50%的比例赔付为1.8万元,减去王某垫付的4000元,应赔付1.4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李明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6、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赵先生:小孩因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所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不能很好预判。这需要家长和幼儿园加强管教,因此出现伤害时双方均有责。李女士:入园时家长已交了很多费用,故幼儿园应对孩子安全负责。幼儿园尽责与否直接关系到孩子的切身安全,让其赔偿也是对幼儿园的督促。 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和学校受到伤害案件比较多,责任划分和赔偿上容易产生纠纷。那么该类纠纷责任应如何划分呢?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已有规定(详见法律条文”栏),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
7、解释第七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那么如何认定幼儿园尽到教育管理义务?首先应当明确幼儿园对幼儿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是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而不是监护职责,认为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幼儿园是否尽到管理义务的法律依据。幼儿园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园方有过错将根据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责任。 在幼儿园伤害案件中,幼儿园要想免责还要注意尽到照顾及通知的义务。幼儿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的照顾,不具有充分的判断能力,为了防止因疏于照料致使损害扩大或恶化,园方应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家长
8、或监护人。幼儿安全教育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家长和幼儿园可以为孩子办理意外伤害险来减少损失。夏国锋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时,家长多会以“家长送孩子到学校,就是把孩子交给了学校”为由要求赔偿,这意味着家长自认为将孩子在校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实际并非如此。监护职责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责任与权利。如照顾被监护人生活,对其管理和教育等。我国法律规定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发生转移,且监护人还应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并不承担监护职责,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并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
9、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非监护人责任。这意味着家长依然要为未成年孩子在学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学校确无过错,学生因行为不当造成自身伤害,家长自己负责;若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引起的,“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对象。 有读者反映对8月6日“以案说法”买房人没有登记产权,不享有房产物权短评中的“预告登记”术语不甚明了,现解释如下: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在房屋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买方为了保障将来对这幢房屋依法拥有所有权,可以按照约定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受理后,如果卖方不经过买方书面同意,再次出售该房屋时,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