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 1】(2007 年 CPA)2007 年 7 月 30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2006 年 4 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 80 万元货款未付。2007 年 3 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 2007 年 9 月 10 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 87 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2)2006 年 6 月,丙公司向 A 银行借款 12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年。甲公
2、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 A 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 A 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 A 银行,但尚有 20 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3)2006 年 7 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 2 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 20 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4)2006 年 8 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 19 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 2006 年 1
3、1 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 21 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 19 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 19 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 19 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7.9 万元,其中,在 2006 年 8 月 27 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 20 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 1500 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
4、及土地使用权已于 2006 年 6 月被甲公司抵押给 B 银行,用于担保一笔 2000 万元的借款。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2007 年 3 月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A 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 20 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
5、续偿还?并说明理由。【答案】A 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 20 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5 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答案】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 5 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
6、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 19 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 37.9 万元应当如何受偿?【答案】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只有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 20 万元可以得到清偿。【案例 2】2007 年 8 月 20 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
7、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9 月 1 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5600 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 520 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 650 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 480 万元。(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 11000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 180 万元,未交税金 220 万元;短期借款 900 万元。其中,2007 年 3 月 5 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
8、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 500 万元;2007 年 6 月 1 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 万元。应付账款 640 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 380 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 年 8 月 10 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 400 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B)应付丙公司 2005 年 9 月 18 日到期货款 180 万元,2006 年 8月 18 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
9、,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 2007 年 8 月 18 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 180 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C)应付丁公司 2007 年 8 月 1 日到期货款 200 万元。(3)2006 年 7 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 230 万元的财产(4)2007 年 6 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 90 万元。(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 600 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 520 万元。(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 30 万元,管理人报酬 20 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10、 150 万元。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答案】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本题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应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乙公司可以申报 400 万元的破产债权。(2)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答案】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 30 万元、管理人报酬 20 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
11、 50 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150 万元属于共益债务。(3)对于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答案】管理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时间超过了 1 年。(4)对于甲公司隐匿 230 万元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并说明理由。根据刑法的规定,其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答案】管理人有权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
12、回。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金。(5)对于甲公司向其债权人戊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6 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6)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答案】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额 80 万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
13、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7)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答案】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 6000 万元(56002309080)。清偿顺序如下: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将 520 万元的厂房拍卖价款向中国工商银行清偿 500 万元;480 万元的机器设备拍卖价款先清偿丙公司180 万元,其余的 300 万元清偿中国建设银行(不足的 100 万元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支付破产费用 50 万元、共益债务 150 万元支付职工工资 180 万元支付税款 220 万元剩余的 4420 万元支付普通破产债权 9710 万元(
14、1100050048018022090)(8)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并列出计算过程(金额保留至元)。【答案】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财产为 91.04 万元。计算公式:4420971020091.04 万元选择题 1、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 A) A、全民所有制企业 B、集体所有制企业 C、各类企业 D、外资企业 2、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 ABD )种情形的、不予宣告破产。A,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B,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帮助清偿债务的 C,国有企业 D,公用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它措施帮助偿债的。 3、( A )
15、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A,法院 B,破产企业 C、上级主管部门 D,债权人会议 4、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程序后,应自公告之日起( B )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A,1 个月 B,3 个月 C,15 天 D,半年 5、企业的整顿情况应向(D )报告,并听取意见。 A,债权人会议 B,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C,法院。 D,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6、属于破产债权范围的是( AC ) A,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B,破产费用 C,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D,破产宣告前企业应承担的罚款。 7、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是(A
16、BD ) A、税款, B、职工工资 C、担保的债权 D、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8、 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包括( ABD ) A,整顿期满不能按和解协议偿债。 B,整顿期间,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终结整顿。 C,法定代表人认为有必要宣告破产的 D,企业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公司法案例分析 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登记的注册资本为 25 万元。两个股东,一个完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工商局工作的杜某担任总经理。此时杜某买回一批服装正欲出售,上任后未经同意私下和该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用公司的名义买下了他自己买来的
17、服装,总价款达 12。5 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公司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赔偿损失。杜某认为,他是公司的总经理,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决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道理的。 问: (1)该百货公司是什么形式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23 条的规定,从事商业零售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 万元,本案某百货公司拟注册资本 25 万元,低于法律的要求,在设立时应依法补足。 (2)公司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不
18、设董事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 5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少,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 (3)公司聘请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公司法第 58 条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本案中,杜某身为工商局工作人员,不能任公司经理。 (4)杜某应否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公司法第 61 条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本案中杜某滥用职权,未经任何人同意,为谋私利和本公司订立合同,是
19、违反公司法的。杜某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公司法第 63 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擅赔偿责任。“所似,不仅杜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而且杜某还应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甲和乙是某市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3 年 2 月,甲、乙2 人又和丙合伙办一个饮料厂。生产“红豆”牌饮料,与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绿豆”牌饮料相差不多,口味、选料、技术基本相同。同年 3 月,泉水公司发现了甲、乙另办饮料厂的行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了甲、乙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甲、乙将其在经营饮料厂期
20、间所得收入 10 万元交回公司,甲、乙不同意,辩称:我们两厂生产的饮料品牌不同,互不相干,我们额外劳动所得凭什么要交回公司。于是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 问: (1)甲、乙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我国公司法第 61 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该案中,甲、乙身为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却自己兼营饮料厂,虽然牌子不一样,但是同是饮料行业,属于公司法的禁止范围,所以甲、乙 2 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所得收入 10 万元应归公司所有。 (2)公司的行为是否恰当
21、? 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了甲、乙 2 人的董事职务,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 103 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有:“选举初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由此可见,董事会不能决定罢免甲、乙 2 人的董事职务,此项权力只能由股东大会行使。所以,董事会认为必要,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 104 条规定有权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1)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2)董事会;(3)监事会。由股东大会行使罢免董事权。 选择题 1、有限责任公司中,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条件是( AB) A代表 1/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B 1/3 以上董
22、事提议 C 任一监事提议 D 董事长提议 2、某针织有限公司在组织筹建阶段,由出资人共同协商推荐董事候选人,下列候选人中哪些不能担任董事?( ABCD ) A王某,现某化纤厂厂长 B李某,2 年前为针织厂厂长,因破产被免职,现为某公司的推销员 C赵某,某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D张某,私营业主,现负债 15 万元,末清偿 3、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每持有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决定下列哪些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ABCD ) A公司的合并、分立 B公司的解散 C公司的增资、减资方案 D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4、不得兼任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的人员包括:( BCD ) A 股东代表 B 董事 C 经理 D 财务负责人 5、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B ) A 10% B 20% C. 30% D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