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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4年发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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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4 年发布)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安徽直供电核心会员7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 ,放开用户电力采购和发电企业电力销售的自主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促进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建设,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 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2、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一)安全运行原则。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稳妥推进原则。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兼顾各方利益,控制市场风险,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直接交易工作。 (三)市场主导原则。在发电和用户侧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平台,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公平开放电网,通过价格信号反映电力市场供需形势,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作用。 (四)节能减排原则。电力用户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把直接交易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机结合。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安徽省内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参与直接交易的所有市场主体必

3、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以及安徽省电力公司为市场主体。市场成员包括安徽省电力公司及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 第六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及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 (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 (三)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 (四)遵守政府部门有关需求侧管理规定。 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及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 (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 (三)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 (四)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

4、条 安徽省电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平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履行交易合同; (二)负责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对电量交易计划进行安全校核,并进行必要的解释;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执行交易计划,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和服务水平。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 第九条 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一)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在供电公司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用电电压等级 35 千伏及以上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5、2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等产业政策和环保达标排放要求,单位能耗低于全省工业企业的平均水平,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及能效标杆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3. 高新技术企业须经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指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安全等 8 个产业。 (二)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用火力发电企业,供电煤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优先支持高参数、大容量、低能耗的 60 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参加直接交易。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电力

6、项目不参加电力直接交易。 2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发电机组必须按规定投运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环保设施运行的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转,运行参数达标,符合省级及以上环保标准要求。 第十条 根据国家政策及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放宽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条件,支持用电电压等级在 35 千伏及以上的工业园区和新能源发电机组参与直接交易。 第十一条 进入直接交易市场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应在直接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合同期内原则上不能退出。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申请退出直接交易市场: (一)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二)企业面临倒闭、破产; (三)发生不可抗力,严重影响企

7、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国家相关政策变化; (五)其它特殊原因。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直接交易方式分为自由协商交易和集中撮合交易两种,在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基础上,按市场原则、平等自愿开展交易工作,通过交易平台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四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应及时到省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交易、退市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交易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分别于上半年 3 月 31 日、下半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交易。第十六条 自由协商交易 (一)自由协商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确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月计划等购售电合同标的和

8、有关条款。 (二)自由协商交易应在交易有效期内,以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交易申报提交的先后顺序,确认交易。当成交电量达到年度总电量规模或交易期截止时,直接交易结束。 第十七条集中撮合交易 (一)集中撮合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双向报价的方式在交易平台完成。直接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自主确定,不得恶意竞争。 (二)交易系统按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申报的电量、电价,撮合形成交易匹配对以及相应的电量、电价。 (三)匹配规则为:按价格优先原则对投标发电企业进行排序,低价机组优先成交;报价相同时,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原则,分为 60 万千瓦及以上节能环保机组、30 万千瓦级其它发电机组两档;在同档机组报价相同

9、的情况下,按照申报的装机容量与申报电量等比例分配成交电量。 (四)当年度直接协商交易电量达不到直接交易年度总电量规模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参加剩余电量的集中撮合交易。参与集中撮合交易的发电机组按统一利用小时数核算扣减容量。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电力直接交易的主要程序为:初选申报、资格复查、交易撮合、合同签订等四步。第十九条 初选申报。电力用户自愿向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股权结构、信用情况(含电费欠缴情况) 、产品种类、投产时间、近三年产值利税情况;产值电能单耗、环保指标完成情况;现有供电单位名称、受电电压等级、近三年购网电量,申请直接交易年度用电量和上一年最

10、大需求容量(或实际运行的变压器容量) ;自备发电机组的容量、投运时间、近三年发电量。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能耗、资质等进行初审,将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报送省能源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资格复查。由省能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备选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资格复查,并结合企业能耗水平、负荷水平、交易规模等情况筛选出参与直接交易下一环节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名单通过省能源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交易撮合。省能源局将通过公示的企业名单通知电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安全校核工作后,组织发、供、用三方通过电力直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撮合,确定直接交易电量、电价,形成直接交易协议。 第二十

11、二条 合同签订。参照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范本分别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双方合同) 、输电服务合同(三方合同) ,并按要求报送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省物价局备案。直接交易合同一经签订,在年内优先执行,交易电量不随年度发电计划调整而调整。 第六章 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四部分组成。输配电价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价格执行。第二十四条 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直接交易价格应根据发电成本合理确定,发电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鼓

12、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采用上下游产品价格联动定价形成机制。撮合交易价格由交易平台成交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电网输配电价实行两部制,由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构成。基本电价按照国家目录电价标准收取。电度电价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电网输配电损耗以电价方式支付,企业不再抵扣损耗电量,输配电损耗电价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 第二十八条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大用户直接交易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电价、政府

13、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在实时市场建立前,当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或因合同终止发生余缺电量时,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可委托电网企业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偏差超过 3%的余缺电量电价按下列方式处理,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 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 90%执行。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第七章 交易电量和容量剔除第三十一条 省能源局参照一年以上的长期交易年度合同电量、其他准入电力用户上年用电量及当年新增项目用电量的一定比例,确定次年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不低于全年全社会用电量的 3%。根

14、据工作进展,逐年增加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第三十二条 直接交易电量优先纳入地区电量平衡计划,在制定和调整年度发电计划时统筹安排。直接交易电量限于自用,不得转售或变相转售。 第三十三条 取得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合同期限内按照签订的合同电量剔除相应的发电容量,省能源局不再对这部分剔除容量分配计划电量。根据工作进展,逐年减少剔除容量或取消剔除容量。 第三十四条 剔除容量。发电机组剔除容量 =合同用户当年直购电量/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参与直接交易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用电利用小时数可适当给予支持。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合同用户上一年总购网电量/该用户上一年最大需求

15、容量(或实际运行的变压器容量) 。 第三十五条 在安排发电上网计划分配电量时,剔除直接交易发电容量后的剩余发电容量,按照“ 三公 ”调度原则参与本地区计划电量分配。 第三十六条 因电网安全约束等非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因导致的直接交易受限的,电力用户的用电计划和发电企业的发电容量应纳入本地区正常计划平衡分配。 第八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三十七条 省电力调度机构对于因电网安全约束限制的直接交易,应详细说明约束的具体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包括:具体的输配电线路或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 第三十八条 安全校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交由省电力交易机构统一发

16、布安全校核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如未对直接交易合同提出异议,则认为通过安全校核。 第三十九条 通过安全校核的直接交易计划,由省电力交易机构纳入省电网年度、月度电量计划统一平衡。 第四十条 当参与直接交易机组因技术原因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可依据有关规则将发电权转让给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机组。 第四十一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和事故时,省电力调度机构可以按照保证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紧急情况,并向受到影响的交易双方书面说明原因。非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因影响计划执行的,由省电力交易机构在后续的发供电计划中滚动调整。 第四十二条 直接交易实际执行电量与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

17、,需进行余缺电量调剂,年度允许偏差范围暂定3 。 第四十三条 交易合同生效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如需要调整交易合同电量的,可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后的每年 9 月 30 日前协商提出一次调整当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合同电量的调整意向报送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物价局备案,并签订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安徽省电力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修订交易双方年度内剩余时段的发电计划和购电计划。 第九章 计量与结算 第四十四条 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 月度结算,年度清算” 。直接交易电量以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直接交易电量对应

18、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约定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 第四十五条 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电力用户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电力用户交易购电费包括交易电量电费、电度输配电费、输配电损耗费、基本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四十七条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上网电费=直接交易上网电量直接交易电价。 第四十八条 交易结算方式,在各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可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进行结算,也可由电网企业分别与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电力用户、电网企业、

19、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九条 若发电企业是非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则发电企业月度上网电量超过月度直接交易计划电量的 3%部分,按政府计划电量进行滚动调整。若电力用户是非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当电力供应不足时,优先安排直接交易电量;电力用户超用时,按照合同计划安排交易电量。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市场主体应根据各自职责通过直接交易平台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 第五十一条电力用户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电力用户的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等。 (二)直接交易需求信息

20、。 (三)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等。 (二)已签合同电量、发电装机容量扣减直接交易容量后剩余容量等信息。 (三)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输配电损耗电价等。 (二)年度电力供需预测,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 (三)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发电机组剔除容量等。 (四)由于电网安全约束限制了直接交易有关情况。 (五)直接

21、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情况。 第十一章 实施管理 第五十四条 省能源局作为省政府电力直接交易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电力直接交易工作部署,根据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优选交易主体,确定年度直接交易规模,并组织全省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工作。省物价局负责测算和报批输配电价,交易过程的价格监管。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监管安徽省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市场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则参与交易,各方要履行相关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书面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华东能源监管局调解,调解意见经各方确认签章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市场主体如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无理由的阻碍、拖延和扰乱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行为,任何一方均可向华东能源监管局和政府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当政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本交易规则根据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出现紧急情况或本规则存在未尽事宜,导致交易难以正常进行时,省能源局可直接或授权省电力交易机构制订本规则的临时条款。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已有规定与此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能源局 2014 年 12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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