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条款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序号 原规定 拟规定 备 注第一章 总 则1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 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规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
2、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说明:增加立法依据。2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经营 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修改说明:培养安全文明的高素质驾驶员是夯实道路交通安全2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 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
3、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安全、文明、礼 让 、守法 驾驶 意 识 及 驾驶 技能相关知识 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基础的重要保障,是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重要方面,是加强道路交通节能减排的重要环节,是推动道路运输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条件。而驾驶培训阶段是驾驶员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和文明行车意识养成的最关键时期,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应承担这种社会责任和履行这种义务。3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
4、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营 ,安全第一 ,诚实 信用,公平竞争。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坚持便民利民。4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 保留3公开和便民。 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5、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将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 教 练场 建 设 作 为 交通基 础设 施 纳 入当地城 乡 建 设规 划。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建立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 市 场 投 资预 警机制和 风险 告知制度 。修改说明:驾培行业发展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最大的问题就是国家对驾培行业的用地限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国土、规划等部门,争取对驾培行业用地予
6、以适当政策支持。公开市场供求状况,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驾培市场。5新增条目第六条 鼓励建立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 行 业协 会等多种自律 组织 ,自律 组织应 当 发挥 行 业 代表、行 业服 务 作用,引 导 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经营 者加 强 行 业自律,依法 经营 ,促 进 行 业 健康 稳 定 发 展。修改说明:增加行业自律组织内容,目的是引导建立一业多会,减少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第二章 经营许可46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 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
7、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 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 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 内容 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 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分 级标 准按照 机动车驾驶员 培
8、 训 机构 资 格条件 (GB/T30340)相关条款的 规 定 执 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 出租汽 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培训 三 类。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厅运字【2014】59号)。修改说明:将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类,变为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分类。7第七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9、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 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八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 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 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修改说明:驾培机构可以按照规模进行分级管理,但不能用级别限制其自主经营的范围,驾培机构具备相应车型的训练场等教学条件,就应予以5许可,驾培机构可自主决定
10、教练车数量规模、车型。删除本条。8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 出租汽 车驾驶员 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
11、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和道路运 输驾驶员继续 教育等相关 业务。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厅运字【2014】5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9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保留10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
12、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 和其他人员的岗 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 教学、教 练员 、学 员 、结 合考核、教学 质 量、安全、教 练车 、设 施 设备 及档案管理 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修改说明: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
13、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 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 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 教学管理制度、教 练员 管理制度、学 员 管理制度、 结业 考核制度、 诚 信承 诺 制度、学 员 投 诉 受理制度、安全生 产责 任制度、教 练车 及 设 施 设备 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 训 收 费 管理制度 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
14、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开展残疾人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业务 的, 还应 当建立包括残疾人 驾驶 培 训 期 间 的学 习 、生活和安全等保障制度。修改说明: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增加对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相关制度要求。(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
15、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 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两年以上安全 驾驶经历 ,近五年内无交通 违 法 记 分 满 分 记录 或者机 动车驾驶证 被吊 销记录 ,未 发 生交通死亡 责 任事故; 具有汽车 、机械、运 输 管理等 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国家 四 级 及以上机 动车驾驶 教 练员职业资 格 ;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修改说明:
16、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 7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 文明 驾驶 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 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 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职称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针对技能型人员的能力评价,均为非行政许可类的评价手段。教练员为技能型人员,不适合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去提要求,采用职业资格,针对性更强。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
17、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驾驶理论、机 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 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 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 导驾驶的教学能力。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 具有五年以上相 应车 型安全 驾驶经历 ,近五年内
18、无交通 违 法 记 分 满 分 记录 或者机 动车驾驶证 被吊 销记录 ,未 发 生交通死亡 责 任事故; 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 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 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 了解教育心理学的相关知 识 ,具备驾驶要领讲 解、 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修改说明: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增加对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相关要求。8具有大 专 以上学 历
19、 且接受 过 教 练员职业 技能教育的, 则应 具有 2 年以上相 应车 型安全 驾驶经历 ,且具有不少于 3 个月的 实习 教 练经历 。持有 C1、C2、或 C5 机 动车驾驶证 ,经过专门 的残疾人知 识 和 驾驶 技能培 训 合格后,可以担任残疾人机 动车驾驶 培 训 教 练员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满 足 计时
20、 培 训计时 收 费 或先培 训 后付 费的培 训 要求。文件: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 、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 、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等 。具体要求按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1、保留(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技 术 等 级 符合 道路运 输车辆 技 术 等 级 划分和 评 定要求 (JT/T198)规 定的二 级 以上 标 准。 并装有 车载计时终 端 、副后视镜 、副制 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和 统 一的 标识 。具体要求按照机修改说明: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
22、13)。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开 展 残 疾 人 机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的 ,所 配 备 的 教 学 车辆 还 应 当 加 装 符 合 肢 体 残 疾 人 驾 驶 汽 车 的 操 纵 辅 助装 置 (GB/T21055)及 符 合 机 动 车 运 行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GB7258)的 辅 助 装 置 。(公安部令139号),增加对残 疾 人 机 动 车驾 驶 培 训 教 学 车 辆 的相 关 要 求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80 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3、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 不少于 40 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20 辆。具体要求按照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80 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 不少于 40 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 20 辆。具体要求按照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保留(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4、租用教 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3 年。(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利用自有或者租 赁 土地 设计 建造教 练场 ,应 当符合当地城 乡 建设规 划、 环 境 评 估、消防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要求。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 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3 年。修改说明: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1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将机动车训练场项目列入
25、限制用地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10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11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 时具备大型客车 、城市公交 车、中型客 车 、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 备通用货车半挂 车(牵引车)、大型 货车等两种
26、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 时具备大型客车 、城市公交 车、中型客 车 、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三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 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 备通用货车半挂 车(牵引车)、大型 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7、。3. 从事出租汽 车驾驶员 从 业资 格培 训业务 的,应 当具 备 大型客 车 、城市公交 车 、中型客 车 、小型汽车 (含小型自 动挡 汽 车 )等四种 车 型中至少一种 车 型的普通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资 格。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11(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 备2名以上教练员 。教 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 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 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
28、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 出租汽 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 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 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国家 二 级 及以上机 动车驾驶 教 练员职业资 格 ,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 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 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 的授课能力,具有 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汽 车 及相关 专业 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修改说明:教练员为技能型人员,不适合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去
29、提要求,采用职业资格,针对性更强。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 备2名以上教练员 。教 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 物运输法规、危 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 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 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 备2名以上教练员 。教 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国家 二 级 及以上机 动车驾驶 教 练员职业资 格 ,熟悉危险货物运输 法规、危
30、险化学品、 剧 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 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行政法规: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练员为技能型人员,不适合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去提要求,采用职业资格,针对性更强。(四)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 备相应的机动车 构造、机 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四)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 备相应的机动车 构造、机 动车维
31、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行政法规: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章:道路运输车辆12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 当同时配备常见危 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 室等设施、 设备和专用场地。材、 卫 星定位系 统设备 等教学设施、 设备和专用场地。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 当同时配备常见危 险化学品、 剧 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 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 图、危 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 专用场地。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
32、014年第5号令)。12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 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相应的管理人
33、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 设施、 设备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 经营业务 相适 应 的教 练场 地。(三)有与 经营业务 相适 应 的 场 地 设 施、 设备 ,办公、教学、生活 设 施以及 维护 服 务设 施。(四)具 备 相 应 的安全条件。包括 场 地封 闭设 施、训练 区隔离 设 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 设 施、 设备 等。(五)有相 应 的管理人 员 。包括教 练场负责 人、 训练 秩序管理人 员 、安全管理人 员 、设 施 设备 管理人 员等。(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
34、括 经营 管理制度、 训练 秩序管理制度、安全生 产责 任制度、 设 施 设备 管理制度、 应 急管理制度等。以上各 项 具体要求按照 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 教练场 技 术 要求 (GB/T30341)相关条款的 规 定 执 行。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13(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13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
35、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一 )根据本 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 设 区的市城区范 围 内申 请 从
36、事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业务 的,应 当向 设 区的的市道路运 输 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 车 型、数量及 车辆 技 术 等 级 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修改说明:1、一些城市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没有独立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也无法明确划分经
37、营区域。2、目前国家要求取消一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公安交警部门也不愿意提供相关人员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14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一 )根据本 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14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38、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保留15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 以及各种设施、 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 以及各种设施、 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保留16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 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39、,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 10 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 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载 明 经营 范 围 (含 经营项 目、培 训 内容)、 经营 区域、经营场 所、教 练场 位置、最大承 载 教 练车 数量等 许 可修改说明:增加对许可决定书内容的表述以及承诺许可事项的规定;鼓
40、励实施信息化管理。对符合要求的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15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事 项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 请 人按照准予 许 可决定 书 的要求落 实许 可事项 的,道路运 输 管理机构 应 当在其落 实许 可事 项 内容后的 10日内 颁发 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经营许 可 证件,并 为 其符合条件的教学 车辆 配 发 道路运 输证 (或
41、 教 练车证 )。申 请 人无不正当理由超 过 承 诺 期限未落 实许 可事 项 的,道路运 输 管理机构撤 销 其准予 许 可决定 书 。道路运 输 管理机构 应 当 实现许 可材料信息化管理。17 新增条目第十七条 普通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 机构在注册地外 设 立分支机构, 应 按照本 办 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规 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 县级 道路运 输 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 。符合条件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 县级 道路运 输 管理机构 颁发 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经营许 可 证 件副本, 为 其教学 车辆 配 发 道路运 输证 ,并 报 原作出许 可决定的道路运 输 管理机构 备 案。修改
42、说明:解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经营问题,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做大做强。18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 6 年;从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和道路运 输驾驶员 从 业资修改说明:保持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的一致性。16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 4 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
43、件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格培 训业务 的证件有效期为 6 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 4 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19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 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 应当向原作出许
44、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 机构合并、分立从事机 动车驾驶 培 训经营 活 动 ,或者增加 经营项 目、培 训 内容的, 应 当依照本 规 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 规 定重新 办 理 许 可手 续 。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 机构 变 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 所、教 练场 地等 许 可事 项 的, 应 当向原作出 许可决定的道路运 输 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 。符合法定条件和 标 准的,道路运 输 管理机构 应 当依法 办 理 变 更手 续 。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 机构根据 许 可核定的培 训能力,自主 调 整教学 车辆 数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增加、更
45、新、变更、 转籍、 过户教学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领取、更换 或者注销道路运输证件。文件: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 号) :规范市场准入管理,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允许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核定的培训能力,自主确定招生数量、调整教练车,自行确定教练车的维护周期,自主选择教学设施设备,自行制17作、发放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20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 当在终止经营前 30 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 当在终止经营前 30 日到原作出
46、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保留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第二十条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 等多种教学能力,兼任多种教学 岗 位 。鼓励机 动车驾驶 培 训 机构 优 先聘用 具有大 专 以上学 历 且接受 过 教 练员职业 技能教育的 教 练员 或者取得 国家 职业 技能等 级证书 的教 练员 。文件: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鼓励开展教练员职业化教育培养。新增条目第二十二条 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 机构 应 当 对拟 聘用的教 练员进 行 岗 前培
47、训 和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 办 理聘用手 续 ,签订劳动 合同,并 向所在地 县级道路运 输 管理机构 备 案。教 练员备 案的主要内容 为 :姓名、性 别 、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身份 证 号 码 、准 驾车 型、准教 车 型、 职业 技能等 级 等,并附送身份 证 、机 动车驾驶证 、学 历证书 、职业 技能等 级证书 的复印件,近三年内无交通违 法 记 分 满 分 记录 、无 驾驶证 被吊 销记录 ,未 发 生交修改说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教练员的监督管理工作。18通死亡 责 任事故 证 明。新增条目第二十三条 县级 以上道路运 输 管理机构 应当将
48、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 机构提供的 教 练员备 案信息录 入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监 管服 务 信息平台,并建立教 练员 档案。修改说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教练员的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 1)。第二十四条 机 动车驾驶 培 训 教 练员应 当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服 务规 范从事教学活 动 :(一)教学活 动 中 应 随身佩戴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机构制 发 的 统 一 执 教服 务标 志;(二)按照全国 统 一教学大 纲规 定的内容和学 时进 行培 训 ,规
49、 范使用 计时 培 训设 施、 设备 ,如 实 填写、签 注 教学日志 和 中 华 人民共和国机 动车驾驶员培 训记录 (简 称 培 训记录 ,式 样见 附件 1);(三) 驾驶 操作教 练员应 随 车 指 导 教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 ;(四) 驾驶 操作教 练员应 使用符合 规 定的教学 车辆 教学;(五)不得 组织 或参与考 试 舞弊;(六)不得有 骚扰 、侮辱、歧 视 或打 骂 学 员 等行 为 ;(七)不得有索取、收受学 员财 物,或者向学 员谋修改说明:加强教练员管理,规范教练员教学行为。19取其他利益等行 为 ;(八)不得酒后 执 教;(九)不得 为 非受聘的机 动车驾驶员 培 训 机构提供培 训业务 ;(十) 发现 重大安全 隐 患, 应 立即停止培 训 活 动 ,采取相 应 措施并 报 告。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