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罢免村委会成员(主任)程序(一)罢免要求的提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和所在镇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后附联名村民的签名。(二)被罢免人准备申辩意见:罢免议案成立后,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被罢免人,使其有时间准备自己的申辩意见。(三)核实情况:村民委员会接到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和被罢免人的申辩意见后,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给镇人大主席团和镇人民政府,并在镇指导下认真核实情况。(四)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 30 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五)填写罢免表:不论罢免案是否通过,村民委员会都应填写“罢免表”一式三份
2、,村存档一份,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1)主持人宣布开会,讲明会议主要是讨论罢免问题;(2)清点选民,超过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启动罢免会议程序;(3)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4)联名村民代表阐述罢免理由;(5)被罢免人提出申辩意见;若不到场不影响投票;(6)无记名投票;(7)唱票,计票;(8)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须经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案生效。(1)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召开相关会议时,镇政府应派人到会指导。(2)要求罢免全体村委会成员,镇政府可直接组织召开村民会议。(3)要求罢免个别村委会成员,而村委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由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4)如果罢免要求直接向镇提出,镇应及时将罢免要求转给该村委会。注:本程序依据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民政部村民自治规程制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