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律师对共同犯罪该怎样进行辩护抢劫犯罪中大多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对共同抢劫犯罪的律师辩护,其所要面临的案件的复杂程度、难度以及所要面临的挑战要远远高于一个人犯罪,对辩护律师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能区别出主从犯的共同抢劫犯罪,人民法院对从犯一般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进行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是此类案件辩护的首要重点。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刑或者免除处罚。法律用语上使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所以,对于共同抢劫致人死亡的,虽然犯罪后果很严重,但对于从犯,法院一般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使是共同抢劫致多人死
2、伤的案件,对从犯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对于被告人是否是从犯成为此类犯罪辩护中的重点及重中之中,如果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得到法院的采纳那被告人一般就可以免除死刑了。但是实践中,被告是主犯还是从犯常常成为控辩双方法庭辨认的焦点问题以及成为被告人上诉及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主要观点,主从犯的认定在实践中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及难度。主从犯的基本认定原则是: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判断标准。比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听从其他人指挥,参与抢劫但没有直接致人伤亡,事后分赃较少的,一般可以提出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然而,对于积极实施抢劫和致人死伤行为的被告人,即使不是起意者和指挥者,也有
3、可能最终被被定为主犯。特别值得辩护律师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有的抢劫案件因为致多人伤亡,虽然主要是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造成的,但法院因为受害人多,人民法院可能就错误地把本应认定为从犯的被告人认定为主犯,从而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应当主要看其罪责的大小,而不是仅看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后果再严重,对从犯也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共同抢劫犯罪造成多人死亡严重后果的恶性案件,人民法院有时会将本就是从犯的被告人认定为主犯而错误适用死刑,律师应加强这方面的辩护技能。2、对共同抢劫犯罪有多名主犯的,辩护律师要尽可能提出区分各被被告人罪责大小的辩护意见,促使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死刑,
4、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仅因为是主犯都全部适用死刑,而要进一步区分主犯中各被告人罪责的大小,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主犯适用死刑。三.共同抢劫致 1人死亡的共同抢劫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一般只会判处 1名被告人死刑,因此,辩护律师要尽可能地提出自己的当事人在共同犯罪的主犯中作用相对较轻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寻求生路。在实践中有不少共同抢劫案件中,被告人共同预谋,分工配合,共同实施抢劫和杀人行为,均分赃物,地位、作用基本一致,在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都会将其都认定为主犯。对于这种案件,如果仅致一人死亡的案件,原则上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同时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人民法院会进一步仔细区分、综合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
5、用,尽可能步区分各被被告人罪责的大小,只会对其中地位、作用最突出、罪责最严重者判处死刑,而对其他被告人适用死缓,这是深入贯彻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实现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提醒辩护律师要特别注意的是:有的地方法院认为,既然都是主犯,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同,技术上很难再进一步区分罪责大小。同时为了追求严厉打出刑事犯罪的社会效果,会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将以上情况一律不当地都判处死刑。3、如何进一步区分共同抢劫犯罪中各主犯罪责的大小1,从抢劫犯意的区分罪责大小:在一般情况下,在犯罪预谋阶段提起犯意的被告人通常也会积极实施犯罪,并对共同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控制力,罪责相对突出。因此,对于提出犯意后又
6、积极准备犯罪工具,直接参与实施抢劫和杀人行为的被告人,即使其在犯罪的实行阶段的作用比其他被告人略小,也可以认定其罪责相对较大,而其他被告人罪责相对较小。案例 1,被告人曹某等三人受被告人张某邀约共同实施抢劫,张某提议抢劫卖淫女李某,张某并准备作案工具匕首一把,后几被告人共同进入李某租住的房屋后,共劫得财物价值 3万余元,在抢劫过程中致李某死亡,在具体实施抢劫的过程曹某的作用比张某相对较大,广东某中级人法院一审将曹某、张某都作为主犯而都判处死刑,本律师受曹某委托作为其二审辩护律师。在二审中提出“本案张某提出犯意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其作用比曹某相对较大,在致被害人李某一人死亡的情况下,不就同时判处
7、二名被告人死刑,对曹某不应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改判曹某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同时也要特别注意的是,也并不是提出抢劫犯意者就一定是罪责最大的。如果被告人提出抢劫犯意后,其他被告人一拍即合,积极参与预谋和实施抢劫行为,而提出犯意者在具体犯罪的实施阶段确作用并不突出的,则不应认定起意者罪责最大。特别对于在提出抢劫犯罪预谋时,提出犯意者者明确表示只劫财不能杀人的,而在犯罪的实行阶段其他被告人为制止被害人反抗或者杀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其他被告人的罪责大于起意者。就不能认定提出犯意者罪责最大。2,从抢劫的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看罪责的大小犯罪的具体实行阶段是犯罪的核心阶段,也是区分罪
8、责大小的重要阶段。一般原则是,实施抢劫和伤人行为越主动,罪责越大,而使用暴力手段有所节制者,罪责相对较小。每一、有的案件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动手杀人,但有有告人下手凶狠,连续捅刺多刀,有的仅捅刺一二刀,明显有节制,则捅刺刀数多的罪责较大。第二、而在有的案件中,一被告人击打或者捅刺的是被害人的胸腹部等致命部位,另一被告人捅刺的是腿部、臀部等非致命部位,则捅刺要害部位的罪责较大。第三、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采取扼掐颈部方法杀人,一人动手掐,另一人按住被害人手脚,则直接扼掐者的罪责较大。第四、有的案件中,两被告人一先一后用同样凶器伤及被害人的同样部位,伤害程度也基本相当的,则先实施伤害行为的罪责相对较大
9、。总之,作案手段各式各样,关键看谁的行为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所起作用相对较大。3、从事后分脏区分罪责的大小抢劫犯罪是典型的谋财型犯罪,共同抢劫本质上是通过非法的暴力手段劫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按照“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在共同犯罪中承担的责任越重,一般在分赃时也就相应会获得更多的财物。由此,可以通过被告人的分赃情况来判断罪责的大小。一般而言,抢劫后分赃越多的,说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越高、作用越大。在预谋和实行阶段地位相当的多名被告人,其中分赃较多者在共同犯罪中有相对较大的支配力,从而罪责也应相对较大。例如,东北李某、王某抢劫案。被告人李某、王某共谋抢劫坐台小姐,二人共同
10、购买作案工具、共同踩点,共同实施抢劫和杀人行为,罪责基本相同,一二审法院以二人均为主犯,罪行均特别严重为由,判处二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本律师接收委托作为王某中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本案中虽然二人都系主犯,但系李某首先动手持刀捅刺被害人,李某分得的赃物也比王某较多,王某的罪责比李某相对较小,在本案只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不应同时判处二名被告人死刑,可罪责相对较小的王某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以王某的死刑判决不予核准。4、从其它方面区分罪责大小实践中共同抢劫的具体情况特别复杂,有的案件从以上犯罪预谋、犯罪的具体实施、事后分赃等主要方面均无法判断
11、罪责大小的、罪责均相当的复杂案件,我闪可以从被告人的身份特征、犯罪后的表现等其他方面进行判断。在一般情况下,退伍军人或保安与普通人共同犯罪的,退伍军人或保安的罪责较大,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成年人罪责较大;男性和女性共同犯罪的,男性罪责较大;父子或者兄弟共同犯罪的,父亲或者兄长的罪责较大;有累犯、再犯情节或者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比过去一贯品行良好的偶犯、初犯的罪责更大。从犯罪之后的表现来看,作案后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比不具备这些情节的被告人的罪责要小。在具体的案件中,以上各个方面的情节是经常是同时存在多个的,辩护律师判断当事人罪责的大小需要从不同角度
12、同时入手,而不能仅局限于某一个方面。对被告人最终罪责的认定,均是综合分析判断的结果。对于有些犯罪情节十分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在预谋、实施、分赃方面作用明显较大,即使其被告人在犯罪后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在有些法院也会以“功不抵过”,其法定从轻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而依然对具有这些自首、立功法定从轻的被告人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辩护律师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当罪责相对较大的被告人因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比如罪责较大的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或者系怀孕的妇女,作案后自首、立功等,而不能判处死刑,或者这些罪责较大的被告人在逃时,有些法院会为了追求适用死刑、
13、以平民愤或安抚被害人家属,常常会把共犯中罪责相对较轻又没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升格”而不当判处死刑。面对这种情况,如果辩护律师“得理不饶人”,仅仅是机械地依法辩护,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取得成功辩护的效果。对于这种情况,辩护律师要做好被告人家属的工作,说服被告人家属,争取法院努力做好对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争取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就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只有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才更有可能最终不判处死刑。例如,湖北罗某抢劫案。被告人王某提出抢劫出租车,并确定要将司机杀死,被告人罗某、李某(在逃)表示同意。后 3人骗乘被害人杨某的出租车外出到郊区,途中王某叫杨某停车,罗某从前面将车熄
14、火拨掉车钥匙,从前面按住杨某让其不能反抗,李某从后排坐位用背包带将杨某勒死。本案中王某、李某作用比罗某均相对较大,但王某犯罪时未满 18周岁,刚好差 10多天,依法不能判处死刑,而李某又在逃。被害人家属又拒绝要赔偿,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王某、罗某死刑,最后,一、二审法院迫于多方面的压力及综合考虑,将罗某不当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律师作为罗某的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多次与最高法院法官沟通,提出地罗某不应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并劝说罗某家人筹到将近 20万元的赔偿款交到法院,经过法院多次耐心做被害人家属的工作,宣讲我国的死刑政策,罗某死刑复核案成功不核准。五、共同抢劫中只有 1人死亡的,一般只能判处
15、一名被告人死刑,判处 2人死刑要特别慎重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中只造成 1名被害人死亡的,一般只能判处一名被告人死刑。但是法院时常会以“”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被害人、当地群众和社会舆论反映很强烈的,”等为理由而判处 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面对这情形律师应当加强辩护,以达到对这种情况减少、限制的效果。因 1人死亡而判处 2名以上被告死刑的抢劫案件,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更在甚至,对致 1一名被害人死亡的抢劫案件,有的法院甚至出现判处 3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情况,从刑法理论上这明显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从我国的刑事政策上也不符合慎重
16、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也不符合民众的“一命抵一命”的朴素正义观念。这样滥用死用,其判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都不会好,应当严格禁止。然而,对于如果共同抢劫致多人死亡的共同犯罪案件,而多名被告人之间罪责相当、难分大小的,法院则会有很大的判处多名被告人死刑的可能。对这种情况究竟应判处几人死刑,重点应认真区分各被告人本身罪责的大小,而不是机械简单追求判处死刑的人数与被害人人数的一样。6、对于未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抢劫案件,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对于共同抢劫犯罪,如果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犯罪后果,即使抢劫数额巨大,通常情况下一般也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抢劫行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且
17、造成的后果很严重的,如导致被害人因惊吓过度而精神失常,则对其中罪责最严重者也会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即使是多次共同抢劫案件,如果被告人作案时犯罪手段有所节制,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而仅造成一名被害人重伤或者只有轻伤的,如果受重伤人数不多,一般也不会被判处死刑。例如云南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多次抢劫,致其中一人重伤,系主犯,但张某某在抢劫时持具有杀伤力的仿真自制手枪却未使用,对暴力行为有一定节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最后法院判处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对于多次共同抢劫,造成了有被害人重伤,已经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的案件,人民法院考虑到为了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争取裁判的良好社会效果,对其中罪责最重者有可能会被
18、判处死刑。七、对于无法明确查清直接致死被害者的案件,不应当适用死刑。在具体的实践中,时常会出现些案件因为证据问题,比如由于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相互推诿或者部分共犯在逃原因等,常常会导致直接致死被害人的责任人无法查清的情况。这种情况与不同于责任难以区分。责任难以区分指的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只是从法律上进一步区分各被告人的罪责大小有困难。而这里所说的情况是是,整体犯罪事实已经清楚,确定是各被告人共同所为,但在直接致死被害人的这一关键环节上无法查清,无法具体查清直接致死被害人是谁。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不应轻易判处死刑。例如:山东段某抢劫案被告人段甲和段乙系亲堂兄弟,二人共同预谋抢劫杀人,二人均积极准备犯罪
19、工具,段先持匕首朝被害人的致命部位胸部猛刺一刀,几乎在同时段甲用射钉枪朝被害人头部射击一枪,钢钉直接射入被害人头部,随后段乙又接过段甲的枪朝被害人补射一枪。随后二个共同将被害人抛弃在一废弃的水井中,当三个多月发现尸体后,经法医鉴定认为二种行为均有可能致被害人死亡,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本律师就多次向法院提出“本案中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无法查清、无法区分二被告人罪责大小,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辩护意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是无法查清直接致死者,如果综合全案情况能够确定罪责相对较大的,法院仍然很有可能会判处罪责较大者死刑立即执行;例如,有的案件即使无法查清直接致死的被告人,但能明确系其中
20、一人提起犯意,并在一定程度上起指挥作用的,可以确定此被告人为责任相对较大,对其可判处死刑。在 3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中.如组织、策划、指挥者明确,即使此人的犯罪实行行为相对较轻,而另外两被告人查不清系谁直接致死被害人的,法院仍然很有可能对指挥者判处死刑。但时,对于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罪责大小而同时又无法查清直接致死原因的,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八、同案犯在逃的抢劫案件的死刑辩护指引对于多人共同抢劫案件,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有部分同案犯在逃或另案处理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给辩护律师提出更大的难度和挑战。有的共犯在逃案件,将会导致导致难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责及主从犯地位,而有的共犯在逃案件犯罪事实仍然很清
21、楚、被告人的罪责却比较清楚。我要求辩护律师能正确区别不地的情况,提出正确的辩护思路,具体操作指引如下:1.对于如果在案证据能清楚证明先到案的共犯的罪行系最为严重的主犯的,即使有其他共犯在逃,也不会影响法院对先到案的共犯罪责的认定,法院会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律师辩护的重点是能进出合理的理由,让法院确信其他同案共犯的在逃将直接导致不能确定在案的被告人是罪责最大的主犯。2、如果其他先到案共犯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即使后到案被告人罪责与前者已经被判处死刑的同案犯罪责相当,法院一般也有不会再判处后到案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如湖南被告人王某抢劫案。被告人王某、李某共同抢劫致一人死
22、亡,两人罪行相当、很难分清罪责大小。但王某归案时李某已于二年前执行死刑。律师提出“对于仅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的本案,在已执行一名被告人死刑的情况下,本着严格控制及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后到案的罪责相当的王某,就不应再判处王某其死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采纳。3.如果有同案共犯的在逃导致不能确定在案被告人系罪责最重者,即使在客观上在案被告人确实是罪责最终者,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仍会留有余地,一般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对于有些共犯在逃的案件,有的地方法院考虑到在逃者归案遥遥无期,不知何时才能抓捕归案,法院往往会为了追求严惩的效果以及出于维护当地社会治安以及安抚被害人家属等功利因素的考虑,不
23、当地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这要引起辩护律师的高度重视。4、对于先到案的共犯因当时难以确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对后到案共犯的量刑,在查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后,法院一般会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第一,如果后到案的共犯与先到案的共犯相比,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更重、作用更大,或者即使只与先到案的共犯地位、作用相当,且都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则法院都很可能会对后到案的共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时,在罪责相对的同案犯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对于后到案的罪责基本相当的被告人有很大的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及风险。第二,如果后到案的共案犯与先到案的共犯相比,其在共同犯
24、罪中地位更轻、作用更小,则不能对后到案的共犯判处死刑。但有些地方法院也常常会考虑到因为先到案的罪行较大的共犯没有判处死刑,从而对后到犯的罪行相对较轻的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情况。第三、而另一种不当情况时,有些法院考虑到因为没有对先到案的应当判处死刑的共犯没有判处死刑,转而以事实不清或者原判确有错误为由,依职权对先到案的已服刑的共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与后到案的共犯一并审理,改判先到案的共犯死刑立即执行。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在逃的情况在实践中在所难免,对先到案共犯本着慎重适用适用死刑的原则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正确、妥当的做法。除极端告别特殊的情况之外,法院应当维护已生效判决的权威,不应当轻易启动审判监
25、督程序。如果法院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判处一个被告人死刑,实际上不利于维护原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不符合慎用死刑的政策精神,取不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来源:(律师对共同犯罪该怎样进行辩护http:/ 银行贷款还不上的后果是什么 http:/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_离婚时如何分割 http:/ 万达告别房地产 http:/ 房屋租赁协议中的押金起着什么作用 http:/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该如何规定(2018) http:/ 以不动产权作为典当物应当怎样认定效力 http:/ 租房没签合同房东要求搬走合法吗装修费用何时提 http:/ 长租公寓现同质化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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