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外墙石材干挂工程劳务合同发包人:重庆七建乐都安泰华都大厦项目部 (以下称甲方)承包人:赵正祥外墙干挂施工班组 (以下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乐都安泰华都大厦工程1.2 工程地点:乐都区新乐大街 33 号1.3 工程内容:按甲方提供设计图纸要求,外墙石材干挂工程施工。具体工程内容:吊篮的搭设、所有的电动工具和手动工具、现场定位、放线、弹水平线开单下料钢架焊接石材干挂打胶石材板面的清理施工现场材料运输少量的加工厂不能加工准确尺寸
2、的石材加工现场石材加工后产生的废料清理施工中的成品保护按有关规定的保修。2、承包方式:2.1 本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人工费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2.2 承包方式说明:承包人确认对本工程现场施工条件、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因素计算相关费用。2.3 焊架子人工费为 33 元/,挂石材人工费为 67/此价格为包干单价,包括:焊铁、挂石、打胶、板面清理、石材下单、机械费、小型电动工具、三级电箱以下的电线、电缆、石材金刚砂切割片等一切费用。2.4 乙方人员生活、住宿由乙方自理、所需材料的施工现场的运输、及现场加工石材产生的垃圾清理等费用。在合同期内不予调整。2.5 材料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损耗率
3、 3%,损耗太大时,待甲乙双方确认后,如是乙方故意浪费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其费用。2.6 乙方石材下单后要反复复核尺寸,并且要在下料单上签字认可,要是乙方发生错误,要赔偿一切损失。3、工期要求:3.1 总工期: 60 日历天23.2 开工日期: 2015 年 8 月 20 日3.3 竣工日期: 2015 年 10 月 20 日3.4 以上工期包括人员进场,施工准备至验收在内所有工作需要的时间,如遇到特殊情况乙方必须满足,甲方提前工期的合理要求。3.5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期要求进行施工,如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拖延的,甲方有权利对乙方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推迟一天罚款 500 元。4、结算方式4.
4、1 外墙干挂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面积结算。4.2 因设计变更及签证或特殊原因(非乙方)的新增工程量,双方协商解决。5、质量要求:5.1 承包人应按国家、省、市相关工程主管部门的有关施工规范、图纸及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工程竣工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5.2 质量奖罚:干挂石工程质量按现行规范、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如出现质量问题,每处罚款 500 元。6、付款方式:6.1 乙方人员进场十天付生活费,待架子焊完经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并且没面墙的石材挂到一半时,甲方按乙方焊架子部分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70%支付。6.2 工程完工甲乙双方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5、 95%。6.3 结算总价的 5%余款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一年后保修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息付清(如保修期内属乙方责任,乙方未按时保修应扣除相关费用) 。7、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1 甲方指派 杜国海同志 作为现场代表进行签证,对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进行检查和监督,保证工程顺利进行。7.1.2 如乙方不按合同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并报清甲方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甲方原因引起由甲方负责。7.1.3 甲方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提供能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环境和场地等条件。37.1.4 甲方提供电源(配电箱到所属施工区域) ,石材、钢材提供到施工
6、区域以内。7.1.5 如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甲方不负责乙方经济等一切损失(如:台风、洪水、地震) 。7.1.6 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结算,支付。7.1.7 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7.2 乙方权利义务7.2.1 承包人委派 赵正祥同志 手机号码: 13007768280 ,为现场负责人。7.2.2 施工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他工种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甲方。7.2.3 乙方应组织技术熟练的工人进场施工,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7.2.4 乙方应按安全施工的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杜绝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的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甲方,解决对违反安全
7、规定,造成的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7.2.5 乙方应根据甲方对工期、质量的管理全面执行、进度款、结算款,均由现场施工员、项目经理及甲方指派的现场负责一同审核。乙方所做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方可结算。7.2.6 乙方必须保证民工的工资及时发放,如有劳资纠纷事件,甲方有权代乙方向民工支付工资。7.2.7 乙方在施工中如借用甲方工具等设备,应及时退还。否则按价在乙方结算款中扣除。7.2.8 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8、施工要求:8.1 乙方施工必须达到合同要求及有关验收规范,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等,对于不符合质量技术
8、规范和安全操作的行为,经甲方或监理提提出后不做整改的,作为一次不良记录;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如发现险情应立刻停止施工,通知甲方做好排险措施并作好施工现场保卫工作。48.2 为确保存合同期内完成工程,乙方应根据工程要求精心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人员、机械安排和日进度计划。8.3 乙方应服从甲方和监理、建设单位关于质量、安全、进度方面的统一管理和协商。8.4.1 工序流程(详见外墙干挂安全、技术交底)9、安全文明、施工守则及注意事项:9.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配合甲方处理施工现场和周边关系的协调和安全保卫,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关系协调,并自行
9、负责所有费用。9.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和其他有关工地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甲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责任和费用。9.3 进场的施工人员禁止在施工场内生火,注意烟头火种,易燃物品要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如发生火灾应追究责任(包括一切经济损失) 。9.4 乙方施工人员在工地内严禁打架闹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即报公安部门处理。若甲方发现乙方的工人在施工现场内打架闹事、赌博,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 元/次。9.5 乙方进场的人员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不得在场内大、小便,不得高空掷物,违者由甲方
10、处罚 200 元/次。9.6 乙方进场施工时必须做好本工程质量及成品保护,并要爱护其他工程产品, (包括外墙和铺好的地面,安装好的门窗、电器及其它设施)如有损坏,由乙方按价赔偿损失。10、其它:10.1 乙方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并未经发包人同意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结算、付款。10.2 当乙方无法按质量、工期要求完成施工任务(或其它原因) ,应提前十五天告之甲方安排其它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乙方不得中途怠工、停工)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0.4 乙方人员应遵守安泰华都大厦项目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11、纠纷解决:11.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5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11.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年 月 日6重庆七建青海分公司 乐都安泰华都大厦外 墙 干 挂 施 工 合 同合同编号: 乐都安泰华都大厦 项目部2015年 9月12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