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师范本科院校法律课程建设改革构想到 2012 年底,我国的新建本科院校达 300 多所, 1其中新建师范本科院校多达几十所。但在新建师范本科院校单独设有法学院或法律系的学校并不多,所谓师范院校建有法学学科门类的说法是从大法学的角度提起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就是这种情形。可从课程设置角度,考虑到法治社会构建、法律知识普及的需要,新建师范本科院校基本建立起了与各学科和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如第一师范的经济管理系公共管理专业设有“法学概论”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商务管理专业设有“商务法规”课程,旅游专业设有“旅游法规”课程,中文系文秘专业设有“法律实务”课程,教育科学系心理学专业设有“经济法
2、”课程,六年制小教本科专业设有“法律基础”课程,等等。这些课程的设置,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上的课程配置合理性,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但从课程设置的科学性、严谨性、实用性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值得下大力气革新和建设。一、法律课程建设的基本任务(一)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合格接班人新的时期,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紧紧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展开。不管理念如何先进,目标如何明确,一切1李宣平我院承办的全国新建本科院校联席会议暨第十二次工作研讨会隆重召开DB/OL 第一师范学院网站,http:/ 2013-8-26皆需事业
3、的接班人来完成。一个信奉法治精神的人,一个掌握法律知识的人,一个遵守法治文明的人,才能真正算作是法治社会主体的一分子。新建师范本科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仅应是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素养的人才,更是要能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弘扬的教育者和传播者,因为他们的职业所面对的就是祖国的下一代接班人。法治的文明只有在小学、中学校园传播,使广大的青少年追逐法治文明的脚步,未来法治路程才会更加光明。(二)培养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依法行事的人才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自 1992 年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以来,我国的经济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的各项经济指数节节高升。在这个过程中,我国也建立起了符合中国特色社
4、会主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规范市场经济中的“人” ,引导各类主体走规则设定的市场经济创建之路。新建师范本科院校的师范生将来是要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对所有的青少年都具有引领作用。他们首先要自己做依法行事的人,方能培养青少年的良好依法习惯。而非师范生,特别是与经济、商务、会计等专业有关的学生,更是要身体力行涉足市场经济行业,如果他们不懂得法治经济的原理和道理,未来的事业征途将颇多风险和艰难。(三)培养掌握基本法律原理和知识的综合性人才新建师范本科院校的学生,不管是师范生,还是非师范生,在他们几年的学业中,所构建的培养课程体系应是相当完善和丰富的,其目的就是为培养具有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以后能切实担当基
5、础教育职责的人才。就法律课程的设置而言,既是相关专业培养课程体系的一部分,同时又具有它独特的一面,且与所有学生所学专业课程秉承的交叉与相融性一致。从总体上说,法律课程的设置是培养具有综合素质学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法律课程的设置不仅能使学生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的原理和技能,而且能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成为法治建设的力行者。二、法律课程建设的基本原则从一般法学院系设置法律课程来看,法律课程设置的任务主要有: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使学生掌握法律课程内容中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制度,使学生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运用所学投入社会的法律实践中。新建师范本科院校大都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从课程设置的科
6、学性出发,法律课程建设应把握好以下原则:(一)符合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在非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中,法律课程的设置不是专业要求的主要内容,但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必须要考虑到这一现实情形,把握住法律课程是专业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专业课程的有益补充的事实。同时,又要密切关注各专业对不同法律课程的需求。如第一师范的商务管理专业,开设的是“商务法规”课程,从专业角度, “商务法规”不是法律专业核心课程的表述方式,但就该课程设定的内容与本专业结合度来看,却又是可以部分接受的;又如房地产专业,开设的是“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法规” ,完全是从房地产的投资、开发、项目验收等多方面解读与该专业相关的法律制度,针对性很强
7、。(二)符合法学教育教学规律虽然在新建师范本科院校各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上,都是就相应专业的需要而设定,并没有完全充分考虑法律课程自身的特点。但从实际的法律课程教学来看,任何一门单独设置的法律课程仍然还是要充分尊重法学课程教学的规律,从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教学途径、教学手段等方面着手,提升法律课程教学的水平。特别是,法律课程的教学有着很特殊的自身发展要求,即法律课程的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且更注重实践。法律课程除了要“宽口径、厚基础” ,还要注重“针对性、实用性” 。因而,在法律课程的设置上,不仅要处理好法律课程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衔接关系,更要掌握好每门法律课程的教学规律和要求,从课程内容体系
8、以及案例的选择等方面完善。(三)符合法律专门技能人才要求在长达四年的本科基础和专业课程设置安排中,新建师范本科院校中的大多数院校针对各自的专业建设要求,每个专业只设定一至两门法律课程,有些专业还没有,而设置的法律课程有部分还只是选修课。如此种种,表明在新建师范本科院校的法律课程设置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且这些课程的设置既不符合科学性,也不符合人才培养的要求。新时期新建师范本科院校的学生应当是具有“一专多能”的人才, “一专”体现在学生所学专业的素养上, “多能”是德、智、体、美,更是表现在学生具有多种专业素养,且每种素养都是专业水平级,而不只是其所学专业的陪衬。三、法律课程建设的基本现状在
9、一般的法学本科院校中,为每个学生设置了十四门核心课程。对于新建师范本科院校来讲,不可能按照单独法科专业的要求来设置相应法律课程,但也不能不考虑法律课程本身的特点和规律。从笔者多年来的法律教学经验来看,目前的法律课程建设存在诸多问题。(一)教学课程设置不合理新建师范本科院校在法律课程设置上的随意性较大,突出地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围绕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法律课程模块选择不够科学。从专业的角度,与相应专业对接的法律课程设置应注重学生的法律专业素养训练,即至少要让学生掌握其所学专业有关的法律专业知识。那么,选择的法律课程也应是法律专业模块的核心课程,而非简化版的拼凑教材和内容。但事实上,新建师范本科院校
10、的大多数专业的法律课程选择了后者。表现在法律教材都称之为“xx 法规 ”,教材中的内容既有政策,又有制度,还有法律条文释义,无法形成有机逻辑体系。二是围绕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法律课程设置不够实用和有效。从作用上来讲,与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设置还应注重法律知识普及,强调内容的精简、实用。但新建师范本科院校在此点上未引起足够重视。如第一师范应用心理学专业曾开设了经济法,同样是两个心理学专业班级,教材却是经济法概论和经济法 ,教材不同,教学的内容有别,教学的时间长短不一,而且所教内容与学生职业规划的内容没有必然的实质联系,实用性不强。(二)教学方式单一乏味由于新建师范本科院校的法律课程,只是相关专业的非
11、核心课程,甚至是从设立之初就显是得可有可无的课程。一些法律课程的教师也就不太注重教学方式的革新,经常性采用填鸭式或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式,仅讲解基本理论、基本概念、法律法规的原文, 1以至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听起来如读天书;也有一些教师通过了多媒体制作了精美的 PPT,并通过案例阐释,但这些教师本身的法律实践经历不够,这些精心挑选的内容和案例与学生的生活严重脱节,无法使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不能激起学生的兴趣,直接导致了法律课程的教学效果不佳。(三)教学内容专业化不够新建师范本科院校法律课程教学内容的专业化欠缺,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教学理念的偏差。当前的教学培养注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而且偏向于
12、“情商”的训练,从社会需求和发展来看,这种教学理念并无不当。但往往矫枉过正,有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味强调生动性、趣味性,而把法律教学内容的重要方面忽略了,使得学生听课后,只感觉笑过了一场,而没有智识所得;二是教学知识的专业层面不够全面。一些学校在教材的选择、教学内容的把握上,没有从法律知识的专业层面考究,只要部分章节和内容与法1 徐沛亮大学法律课程教学探索J成功(教育) ,2010, (10):201律相关,与其面对的专业学生相关,就确定下来,甚至法律课程与内容都不相匹配; 1三是教学方式的专业性不强。法律课程的教学讲究法理、法条与案例的“三结合” ,但一些教师没有这种教学意识,也就不会在课
13、堂上采用这种综合的教学方式。(四)教学团队建设不力由于新建师范本科院校大多没有法学院系,没有法律专业,在引起法律课程的教师时,就不会从专业的角度,着重引进与专业和课程建设相关的教学和科研人才,唯一需要的是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课程的从教者,更多的法律基础的教学者。经过多年,虽在一些新建师范本科院校法学人才有了一定增加,但都是分散在不同部门和系部,没有形成团队,在教学和管理的环节中,也没有形成聚力。(五)教学手段和空间有限新建师范本科院校在法律课程的建设上,围绕法学课程教学的硬软件设施建设较为乏力,大多学校没有模拟法庭,没有庭审实景实验室,对学校法律课程教学及其教师团队的建设也没有任何支撑作用。而且
14、,一般的新建师范本科院校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院、检察院、律师队伍等没有业务或其他方面的直接联系,几乎没有合作过。法律课程教学的空间局限于教室,法律模拟实验或实践环节往往是空白,教师再如何努力,也无法激起学生对法律课程的热爱。1 杜乐其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教学之困境与改革J中国电力教育,2013, (4):98四、法律课程建设的改革设想从师范院校毕业的学生,多思想道德观念和人文素质,但少技术性和市场开拓性观念是显而易见的,这点不利于新建师范本科院校的学生学习法律课程;但师范学生对知识的信守与法律的规范性在某种程度上有重合,又有利于学生学习法律课程。因此,有必要充分研究新建师范本科院校学生的这种特点
15、,加强法律课程在新建师范本科院校课程开设中的适用性和普及性。(一)选择合乎专业需要的法律核心课程教材现在的法律课程教材的选择,大多都授权给了主讲教师。基于教师学历背景以及对所授法律课程的不同认识,主讲教师会从教材的编写者、出版社、教材篇幅、教材内容体系以及所授课学生的接受能力、学习时间等因素考虑挑选一本适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教材。到了授课时,学生就比较容易接受教材中的内容,教师的授权也就显得较为轻松。但笔者对这种做法有些不同看法。原因是在实践中,一是法律课程的内容具有时代性,其应紧跟立法、法律修改和废止等而应随即作出修订。在大多数的法律课程教材中,只有法律主干核心课程,因采用量大和法学专业学生要
16、求高而做到经常性调整和修订;二是有些教师不太负责任,挑选的教材比较陈旧,甚至出版多年以前的教材也拿来用,到了授课时才发现内容早就过时,错漏百出; 1三是尽管所挑选的教材专业性较强,篇幅也可能较长,但在教学过程中,主讲教师完全可以针对不同的授课对象,进行有效安1 陈开来关于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设置与教学的思考J中国成人教育,2011, (3):152排。如商务管理、会计等专业就可以挑选漆多俊的经济法学和赵旭刚的商法学这两门课程,主要讲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在授课过程中,还可以适当结合实际增添一些内容。这并不影响授课效果。因此,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法律课程教材的选定上,应该是从教给学
17、生法律专门知识为目的。选择核心课程更为合理。(二)采用多种教学模式为改变单一的教学模式,激发学生的兴趣,提升教学的效果,有必要在教学过程中,针对授课学生的特点和需要,采用多种教学模式。一是要研究法律课程教学的规律,教学中将法学理论、法律案例与法律条文有机地结合起来,寓知识于生动的案例剖析中。通过案例分类,将导入式、插入式、检验式、实践式、启发式 1等多类案例的讲解、分析和学生参与融入课堂中,使乐学、容易学、主动学;二是要将信息技术与多媒体技术与传统的法律课程教学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教师要多花些时间研究一下技术的改进和应用对教学的正面作用,学会制作并运用好;同时要摒弃纯粹地用多媒体设备放影的手段
18、,要在生动的展现有关法律事实或案例时,结合教学知识点的要求,有效地与学生互动;三是要创新一些新的教学手段,如采用情景剧的方式, 2通过良好的设施布景,由部分学生来演绎有关案件的场景,而其他同学作为观评人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判定结果进行述评,带来的教学效果会大有不同。1 李喜燕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教学案例的分类及运用J教学探索,2011, (1):75-762 郭艳高校法律课程实践教学的新模式情景剧教学J宿州学院学报,2013, (4):101-103(三)建立高标准的实验教学设施对于新建师范本科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来讲,无论哪种新的教学模式, 必须建立有相应的符合标准的实验或实践教学设施。模拟法
19、庭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是必备的实验场地。但大多数的新建师范本科院校基于教学资金、教学条件、教学课程实验安排的主次区分,并没有将重点放到非法学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设施的建立上来,当然也就不会去建立一个只供法律课程教学的模拟法庭或是其他可供法律教学进行情景剧的法律模拟实验室。近几年,国家实验室项目建设给新建师范本科院校的实验设施完善提供了契机。随着实验室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各个学校将有较多的项目资金用于考虑非主要专业的实验室建设。法律课程的教学也应当顺势而为,有条件的学校应结合实际需要,高标准地建立一至两个综合性的法律课程实验设施,最好是建立起设施齐全、功能全面的模拟法庭,可以综合使用。(四)单独设
20、立法律教研室学科建设、专业提升、人才齐聚需要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就是教研室。对于一般的法学院系,出于对法学学科的建设需要,一定是建有法律教研室,而且是区分了各个不同法律专业的教研室。但对于新建师范本科院校而言,没有法律专业的事实决定了不可能从一开始就建立一个囊括各门法律课程的专业教研室。由此现在的情形是,法律课程的专任教师划分在不同的教学系部和其他专业的教研室,人才分散,教学和科研“单打独斗”是常态,不利于法律课程教学功能的发挥,更不利于法律教学人才的培养。因此,从法律课程教学的专业化、系统化和实践需要出发,完全有必要从横向层面单独设立法律教研室,整合新建师范本科院校中的法律教学人才,使他们能在
21、一个比较好的环境中,服务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服务于其他非法律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教学和研究合作基于法律课程教学的特点和现实需要,与司法机关的教学和研究合作,即“走出去”和“引进来”应是其重要内容。 “走出去”也就是要将学生带到广阔的社会法律实践中,将学生从吸取书本知识后,理解书本知识与社会的联系点和区分点,从而真正懂得法律课程是一门实践课程的含义,并运用所学服务于生活实践。因而,法律课程的教学人员应将学生带到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参观实习,广泛交流,最好能有一段时间在这些机构进行亲身体验和工作,才能真正学有所悟,学有所得。 “引进来”则是通过学校、系部、教研室的努力,将有关高水平的法律专家、法律职业人员、法务实务人员请到教学现场,通过演讲、讲座、亲自授课等方式与学生交流,一方面改变了原有的单一教学人员的教学方式,推动教学模式的不断革新,另一方面也将法律实践活动的最新动态带进教堂,使学生学习的氛围更浓,针对性、时效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