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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价[2005]143号.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939681 上传时间:2018-09-30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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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价2005143 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建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93 号)及渝价 2004653 号关于专项清理和规范建设系统有偿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对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市建管站和市招标办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抽查,现根据其抽查情况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调整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一)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1收费标准:按中标额的 1.2取费。工程招标方(发包人)按中标额的0.45交纳,工程中标方(承包人)按中标额的 0.75交纳。2服务内容:交易场所服务,计算机网络服务,交易过程咨询服务,评标专

2、家日常管理服务。(二)市建管站:1收费标准:按承包额的 1.00取费。由工程中标方(承包人)交纳。2服务内容:工程施工前期踏勘,施工现场服务,施工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服务,企业诚信信息服务,施工现场协调服务。(三)市招标办:1收费标准:按中标额的 0.60取费。工程招标方(发包人)按中标额的 0.3交纳,工程中标方(承包人)按中标额的 0.3交纳。2服务内容:招标咨询服务,招标形式文书服务。签定承发包合同咨询服务,解决招投标活动纠纷。二、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依法设有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建管站、招标办的,其取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按不超过本通知规

3、定的标准内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确需突破本通知标准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另文向我局申报审批。三、收费单位要认真提供建设工程综合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四、为加强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的动态跟踪管理,本收费标准从 2005 年 4月 1 日起到 2005 年 12 月 31 日止。各收费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并于 2005 年 12 月 15 日前将本单位 2005 年度的收支情况书面报我局,作为次年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200352 号)及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渝价2003 27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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