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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4880-94.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2939123 上传时间:2018-09-3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4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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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4880-94Hygienic standard for the use of nutritional fortification substances in foods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4-02-22 批准 1994-09-01 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强化营养素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标准适用于为增加营养价值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的营养素。2 引用标准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3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种类 品种 使用范围 每公斤使用量 备注加工面包、饼干、面条的面粉

2、1-2gL-盐酸赖氨酸饮液 0.3-0.8g乳制品、婴幼儿食品及谷类制品 0.3-0.5g氨基酸牛磺酸饮液、乳饮料 0.1-0.5g1.谷类及其制品也可按量添加2.如用 L-赖氨酸天门冬氨酸盐,须经折算芝麻油、色拉油、人造奶油 4000-8000g婴幼儿食品、乳制品 3000-9000g维生素 A(视黄醇或醋酸视黄酯或棕榈酸视黄醇)乳及乳饮料 600-1000g1.维生素 A 添加量均以视黄醇当量计算2.1g 视黄醇当量=1g视黄醇=3.33I.U 维生素 A3.如用 -胡萝卜素强化可折成维生素 A 来表示4.1g -胡萝卜素=0.167g 视黄醇维生素类维生素 DD2(麦角钙化醇) 或D3(

3、胆钙化醇)乳及乳饮料人造奶油乳制品婴幼儿食品1040g125 一 156g63 一 125g50 一 100glg 维生素 D40I.U维生素 D芝麻油、人造奶油、色拉油、乳制品 100 一 180mg维生素 E(d- 生育酚) 婴幼儿食品乳饮料40-70mg10-20mg1以 d- 生育酚2如用 dl- 生育酚、d-醋酸生育酚或 d1-醋酸生育酚强化须经折算3.1mg 维生素 E=1I.U维生素 E维生素 B1(盐本硫胺素)谷类及其制品饮液、乳饮料婴幼儿食品3-5mg1-2mg4-8mg1.如固体饮料,则需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2.如用硝酸硫胺素强化,须经折算维生素 B2(核黄素)谷类及其制品

4、饮液、乳饮料婴幼儿食品食盐3-5mg1-2mg4-8mg100-150mg1.如固体饮料,则需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2.如用核黄素衍生物强化,须经折算果泥饮液及乳饮料水果罐头夹心硬糖婴幼儿食品50-100mg120-240mg200-400mg2000-6000mg300-500mg维生素 C(L-抗坏血酸)高铁谷类及其制品(每天限食这类食品 50g) 800-1000mg1.如用维生素 C 磷酸酯镁、抗坏血酸钠盐、抗坏血酸钾盐、抗坏血酸-6-棕榈酸盐强化,须经折算2.如固体,饮料则需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烟酸或烟酰胺谷类及其制品婴幼儿食品饮液及乳饮料40-50mg30-40mg10-40mg维生

5、素 B6(盐酸吡哆醇或 5-磷酸吡哆醇)婴幼儿食品饮液3-4mg1-2mg 维生素 B12(氰钴胺或羟钴胺)婴幼儿食品饮液10-30g2-6g 维生素 K(植物甲萘醌) 婴幼儿食品 420-750g 胆碱 婴幼儿食品饮液 380-790mg50-100mg 肌醇 婴幼儿食品饮液 210-250mg25-30mg 叶酸 婴幼儿食品孕妇、乳母专用食品 380-700g2000-4000g 泛酸 婴幼儿食品饮液 15-28mg2-4mg 生物素 婴幼儿食品饮液 0.10-0.40mg0.02-0.08mg 谷类及其制品 120-240mg饮料 50-100mg乳制品、婴幼儿食品 300-500mg高

6、铁谷类及其制品(每日限食这类食品 50g) 860-960mg铁:硫酸亚铁食盐、夹心糖 4800-6000mg谷类及其制品饮料200-400mg80-160mg乳制品、婴幼儿食品 400-800mg高铁谷类及其制品(每日限食这类食品 50g) 1400-1600mg葡萄糖酸亚铁食盐、夹心糖 4800-6000mg谷类及其制品饮料150-290mg60-120mg乳制品、婴幼儿食品 360-600mg高铁谷类及其制品(每日限食这类食品 50g) 1000-1200mg柠檬酸铁食盐、夹心糖 3600-7200mg谷类及其制品饮料70-150mg30-60mg乳制品、婴幼儿食品 180-300mg高

7、铁谷类及其制品(每日限食这类食品 50g) 520-580mg富马酸亚铁食盐、夹心粮 1800-3600mg谷类及其制品饮料160-330mg70-140mg乳制品、婴幼儿食品 400-800mg高铁谷类及其制品(每日限食这类食品 50g) 1200-1350mg柠檬酸铁胺食盐、夹心糖 4000-8000mg1.以元素铁计强化量:谷类及其制品 24-48mg/kg饮料 10-20mg/kg夹心糖 600-1200mg2.各种铁盐中铁元素含量:硫酸亚铁(含 7 个结晶水)20%乳酸亚铁(含 3 个结晶水)19.39%柠檬酸铁(含 5 个结晶水)16.67%富马酸亚铁 32.9%葡萄糖酸亚铁 12

8、%柠檬酸铁铵 16%3.铁源也可采用猪血中提取的血红素铁,强化时以元素铁计4.其他铁盐如碳酸亚铁、柠檬酸亚铁、延胡索酸亚铁、琥珀酸亚铁、还原铁、电解铁也都可用,强化时以铁元素计钙:柠檬酸钙 谷类及其制品饮液及乳饮料 8-16g1.8-3.6g葡萄糖酸钙 谷类及其制品饮液及乳饮料 18-36g4.5-9.0g碳酸钙或生物碳酸钙谷类及其制品饮液及乳饮料婴幼儿食品4-8g1-2g7.5-15g矿物质类乳酸钙谷类及其制品饮液及乳饮料婴幼儿食品12-24g3-6g23-46g1.以元素钙计强化量:饮液及乳饮料 0.6-0.8g/kg谷类及其制品 1.6-3.2g/kg婴幼儿食品 3.0-6.0g/kg2

9、.各种钙盐中钙元素含量:葡萄糖酸钙 9%碳酸钙 40%磷酸氢钙(含 2 结晶水)磷酸氢钙谷类及其制品饮液及乳饮料婴幼儿食品10-20g2.5-5g19-38g23%磷酸氢钙(含 5 结晶水)17.7%柠檬酸钙(含 4 结晶水)21%乳酸钙 13%乙酸钙 22.2%3.钙源亦可采用牦牛等符合卫生标准的骨粉、蛋壳粉、活性离子钙等;其他钙盐、如氯化钙、甘油磷酸钙、氧化钙、硫酸钙等均可用,强化时均以元素钙计乳制品 130-250mg婴幼儿食品 113-318mg饮液及乳饮料 32.5-44mg谷类及其制品 80-160mg锌:硫酸锌食盐 800-1000mg乳制品 230-470mg婴幼儿食品 195

10、-545mg饮液及乳饮料谷类及其制品40-80mg160-320mg葡萄糖酸锌食盐 800-1000mg1.以元素锌计强化量:饮液 5-10mg/kg谷类及其制品 20-40mg/kg乳制品 30-60mg/kg婴幼儿食品 25-70mg/kg2.各种锌盐中锌元素含量:硫酸锌 22.7%葡萄糖酸锌 14%乳酸锌(含 3 结晶水)22.2%3.还可采用氯化锌48%、氧化锌 80%、乙酸锌 29.8%,强化时均以元素锌计食盐 30-70mg碘:碘化钾婴幼儿食品 0.3-0.6mg食盐 34-100mg碘酸钾婴幼儿食品 0.4-0.7mg1.碘化钾中含碘量为76.4%,以元素碘计,碘酸钾含量为 59

11、.63%以元素碘计;食盐强化量20-60mg/kg2.婴幼儿食品强化量为250-680g/kg食盐 7-11mg饮液及乳饮料 110-440mg硒:亚硒酸钠乳制品、谷类及其制品 300-600g富硒酵母硒化卡拉胶饮液片、粒、胶囊30g/10mL20g/片、粒胶囊1.以元素硒计强化量:乳制品、谷类及其制品为 140-280g/kg饮液及乳饮料为 50-200g/kg食盐为 3-5mg/kg2.用硒源作为营养强化剂必须在省级部门下指导下使用3.亚硒酸钠中硒含量为45.7%,硒酸钠 41.8%镁:硫酸镁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饮液及乳饮料3000-7000mg2000-5800mg1400-2800mg1.

12、以元素镁计旨化量:乳制品、婴幼儿食品为300-700mg/kg饮液为 140-280mg/kg2.各种镁盐中镁元素含量:硫酸镁(含 7 结晶水)9.9%氯化镁(含 6 结晶水)12%铜:硫酸铜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饮液12-16mg7.5-10mg4-5mg1.以元素铜计强化量: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配方为 3-4mg/kg饮液为 1-1.25mg/kg2.各种铜盐中铜元素含量:碳酸铜 54%,硫酸铜(5结晶水)25.5%,无水硫酸铜 39.8%锰:硫酸锰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饮液0.92-3.70mg1.32-5.26mg0.5-1.0mg1.以元素锰计强化量:乳制品、婴幼儿食品为0.3-1.2mg/k

13、g饮液为 0.16-0.32mg/kg2.各种锰盐中锰元素含量:硫酸锰 32.5%,氯化锰27.8%,碳酸锰 47.8%附录 A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实施细则(补充件)A1 本细则用语定义如下:食品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强化食品:指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加入了一定量的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卫生评价:是根据生产工艺、理化性质、质量标准、使用效果、范围、加入量、毒理学评价及检验方法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要求而作出的综合性的安全性评价。营养学评价:指评论食品营养素价值与人群(人体)需求之间的关系,如营养素的生物价值、调解生理功能的关系、供

14、给量、代谢、营养平衡等。A2 生产列入本标准中并且有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的品种,必须取得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审查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或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审查,颁发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A3 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本标准中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A4 凡列入本标准的品种,在国家未颁发质量标准前,可制定地方或企业质量标准。生产有地方或企业质量标准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厂家必须提出申请,经该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A5 生产强化食品,必须经省、自治

15、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才能销售,并在该类食品标签上标注强化剂的名称和含量,在保存期内不得低于标志含量(强化剂标志应明确与内容物含量相差不得超过10)。A6 食品原成分中含有某种物质,其含量达到营养强化剂最低标准 12 者,不得进行强化。A7 使用已强化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时,其最终产品的强化剂含量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A8 生产或使用未列入本标准的品种,或需要扩大使用范围和增加使用量以及生产复合食品营养强化剂时,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初审,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后,报卫生部批准。A9 凡生产经营强化食品者,必须采用定型包装并在包装上按 GB7718 及GB13432 的规定标明。A10 进口未列入本标准名单的品种时,进口单位必须将有关资料(包括申请报告、产品品名、纯度、理化性质、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生产工艺、使用范围、使用量、卫生评价及国外卫生当局允许使用的证明)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后,报卫生部批准。进口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我国规定的使用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报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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