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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具成品检测标准.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2936382 上传时间:2018-09-30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345.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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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MW 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灶具成品检验标准发布日期:2016.10.25發目录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分类 .13.1 规格与型号 .13.2 灶具的类型 .13.3 灶具的型号编制方法 .14 技术要求 .25 基本要求 .56 其它部件要求 .57 各部件间隙要求 .68 内部检查 .79 附件要求 .710 初期寿命试验 .711 安规要求 712 试验方法 812.1 试验室条件 812.2 试验用燃气 812.3 灶具试验状态 812.4 气密性试验 912.5 热负荷试验 912.6 燃烧工况试验 .1112.7 安全装置试验 .1212.8 电

2、点火装置试验 .1312.9 使用性能试验 .1313 检验规则 .1413.1 出厂检验 .1513.2 型式检验 .1513.3 单台检验判定原则 .1514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614.1 标志 .1614.2 包装 .1714.3 运输 .1714.4 贮存 .1715 试验报告 .1716 备注 .17I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成品抽样要求编制,作为本集团所生产的灶具成品检测的依据。本标准按 GB/T 1.1 的规则编制起草。本标准由本集团质量管理部归口和解释。本标准修改记录:序号 日期 更改前 更改后 更改人 审批人0灶具成品检验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燃气灶具产品成品检验的控制

3、。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使用城市燃气和电能的内销家用气电两用灶具,包括:a) 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 kW 的燃气灶;b) 额定热负荷符合 a)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0 kW 的气电两用灶具。使用GB/T 13611 城市燃气分类以外燃气种类的家用燃气灶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4、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QMWCJDK02.5002014b 家用燃气灶具3 分类3.1 规格与型号3.1.1 规格灶具产品3.2 灶具的类型按燃气类别可分为:人工燃气灶具、天然气灶具、液化石油气灶具。按灶眼数可分为:单眼灶、双眼灶、多眼灶。按功能可分为:灶、气电两用灶具。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台式、嵌入式、组合式、其他形式。3.2.1 型号灶具各型号通用3.3 灶具的型号编制方法3.3.1 燃气灶具类型代号按功能不同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为:JZ 表示燃气灶;3.3.2 气电两用灶具类型代号

5、由燃气灶具类型代号和带电能加热的灶具代号组成,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为:13.3.3 灶具的型号由灶具的类型代号、燃气类别代号和企业自编号组成,表示为:4 技术要求4.1 基本设计参数4.1.1 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见表 1。表 1 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单位为帕燃气类别 代号 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人工燃气 5R、6R、7R、 1 000 4T、6T 1 000 天然气10T、12T 、13T 2 000 液化石油气 19Y、20Y 、22Y 2 800 注:对特殊气源,如果当地宣称的额定燃气供气压力与本表不符时,应使用当地宣称的额定燃气供气压力。4.1.2 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电源条件为

6、:单相额定电压250 V 。4.1.3 在高原地区使用的灶具,应考虑海拔高度对实测热负荷的影响。4.2 抽检标准及批量判定水平参照 GB/T2828.1 抽样水平 S-3,具体操作按文件成品检验抽样标准进行,AQL 取值如下:A 类缺陷(可能导致用户受身体伤害): 参照 AQL0.01 0(接受)/1(不接受)B 类缺陷(器具功能失效或严重外观不良): 参照 AQL1.5C 类缺陷(轻微外观不良): 参照 AQL4.04.3 性能要求带电能加热的灶具燃气灶具类型代号企业自编号) 燃气气类别代号:Y液化石油气T天然气R人工燃气灶具类型代号24.3.1 气密性测试 A 类 外销嵌灶:产品在闭阀,开

7、阀状态下分别以 15Kpa 压力进行气密性测试,其测试结果应小于 0.5ml/min。内销灶具的气密性应满足: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在 8 kPa 压力下,漏气量0.6 ml/min;自动控制阀门在 8kPa 压力下,漏气量0.6 ml/min;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用 0-1 气点燃,不向外泄漏。试验方法见 12.44.3.2 热负荷 B 类4.3.2.1 (外销)a)如果炉头的额定热负荷:Qn2.25kW,则偏差应为8 %;b)如果炉头的额定热负荷:2.25kWQn3.6kW 之间,则偏差应为0.177 kW;c)如果炉头的额定热负荷 Qn3.6 kW ,则偏差应为5 %;4.3.2.2 灶

8、具的热负荷应满足: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嵌入式灶按8%,台式灶按10%)以内;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85%;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和气电两用灶应有一个主火,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 kW;红外线灶 3.0 kW 。试验方法见 12.54.3.3 燃烧工况 B 类灶具燃烧工况应满足表 2 要求,试验方法见 12.6表 2 燃烧工况要求项目 要求火焰传递 4 s着火,无爆燃离焰 无离焰熄火 无熄火火焰均匀性 火焰均匀回火 无回火操作十次,不超过两次,且不允许连续两次燃烧噪声 65 dB(A)熄火噪声 85 dB(A)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

9、度(理论空气系数=1,体积百分数) 0.045(0-2 气)黑烟 无黑烟接触黄焰 电极不应经常接触黄焰小火燃烧器燃烧稳定性 无熄火、无回火3使用超大型锅时,燃烧稳定性 无熄火、无回火黄焰 无黄焰4.3.4 电点火装置 B 类点10 次有8 次以上点燃,不能连续2 次失效,无爆燃。试验方法见12.8。4.3.5 安全装置 A 类熄火保护装置 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a)开阀时间5 s;b)闭阀时间25 s。试验方法见12.7。4.3.6 使用性能 B 类燃气灶及组合灶具的燃气灶眼的热效率:台式灶热效率55%,嵌入式灶热效率52%;试验方法见12.9。4.3.7 燃气泄漏报警 B类当产品上配置了燃

10、气泄漏报警的装置,其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20%LEL或以上时,应能在20s内发出报警信号。当可燃气体浓度等于或低于10%LEL时,不报警或报警信号解除。(备注:LEL是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英文:Lower Explosion Limited. 甲烷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是5%的体积浓度,丙烷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是2.1%的体积浓度;)试验方法见12.10。4.3.8 定时关火 B类对于设置了定时关火功能的灶具,应能通过电子或机械方式设置时间;当到达设定时间时,灶具应能自动熄火,时间误差应不大于设定值的10%。除非定时装置被指定用于某个特定的炉头,否则对于不同的炉头,定时关火功能应能单独

11、设定,并且相互之间不被干扰。试验方法见12.11。4.3.9 童锁对于设置了童锁功能的灶具,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动作才能完成点火使用。4.3.10 WIFI远程操控功能 B类4.3.10.1 燃气泄露自动关火/禁止点火功能脉冲提供给报警装置电源,当燃气泄露达到10%-20%LEL时,报警装置发出报警声音,灶具关火断气,并将此故障状态推送到手机,在报警状态下,禁止灶具点火。4.3.10.2自动关火功能灶具炉头燃烧2小时后,一直判断WIFI模块是否连接到服务器,若未连接,灶具自动切断该炉头,关火。4.4 包装要求44.4.1 外包装 C 类4.4.1.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商标、认证号、条形码、提

12、示标记、制造厂址、执行标准号等应正确无误。 4.4.1.2 外箱与产品实物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应一致。 4.4.1.3 标贴粘贴应无气泡,不得起翘。所有标贴应正确清晰(与印刷品清单或样板一致),无脏污、破损,水渍。标贴粘贴位置正确,粘贴整齐,倾斜角度不超过 3。 4.4.1.4 打包带上下整齐,打包带接口应对齐,不得错位,不得缺少打包带,不得有多余的打包带,打包带应打紧。 4.4.1.5 封箱周正,封口胶与纸箱完全贴合,封箱后两侧胶带不可长短不一,长度为 104cm,不得有封箱钉弯曲、数量不足现象。摇盖合拢不重叠,不错位,两盖对接离缝5mm,不得出现鼓起现象。 4.4.1.6 纸箱脏污面积

13、单面应小于 5050mm,只允许 1 个面,破损面积只允许单面面积小于1010mm,且不能穿透。产品打包后不允许有明显的膨胀外鼓现象,边角开裂长度不超过 10mm。 4.4.1.7 条形码应能正确扫描,扫描等级应符合销售地国家要求。(内销产品 B 级以上) 4.4.1.8 纸箱不允许有二次封箱痕迹。(重点针对内销产品) 4.4.2 胶袋 C 类4.4.2.1 开口长度大于 170mm 的塑料袋要打孔,要求打孔直径 10 mm;孔与底和侧面边的距离约 5 0mm,必须是对穿的;数量至少 2 处,当开口长度大于 450mm 至少需打 4 孔。 4.4.2.2 客户版塑料袋的印刷内容按客户要求进行印

14、刷,美的版塑料袋必须印刷多国语言标识及环保标识;印刷图字清晰无误,深浅一致,印刷色泽不漏底,着色牢固,位置准确,与订货图纸或校定稿规定的内容、色泽和尺寸等要求一致,警告语字体高度不小于 3.5mm。 4.4.3 泡沫 C 类泡沫不得潮湿,与产品实际装配良好,不得破损,断裂。 4.5 产品外观要求 外形应美观大方,色调匀称,不应有损害外观的缺陷。灶具面板的翘曲度应在5 mm 以下。参见灶具外观检验标准5 基本要求:5.1 必须符合总装装配作业指导书要求。 C 类5.2 各部件型号与 BOM 要求一致,关键零部件审查,符合一致性要求。 B 类5.3 所有螺钉不能有打滑现象,螺钉紧固力应符合工艺文件

15、要求、螺钉拆卸力3N;接地螺钉应有防松措施,应能承受力矩试验,对拧入金属的螺钉 5 次,对拧入非金属的螺钉 10 次,不能打滑或破坏电气连接。 C 类 5.4 丝印图案位置正确,清晰;用布沾浓度为75% 酒精以 3Kgf 力来回擦拭 50 次丝印图案油墨不脱;用 600# 3M 胶带纸粘贴后撕起(重复 35 次)油墨不脱为合格。 C 类 55.5 产品表面不应有在正常使用或用户维护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的尖点、毛刺或锐边。 A 类5.6 各部件粘合硅胶不得溢出。 C 类 5.7 产品内不得出现任何的杂物。 C 类 5.8 所有部件不得生锈。 B 类 5.9 焊接应牢固可靠,不应有松动、假焊、虚焊、

16、焊穿等缺陷; B 类6 其它部件要求6.1 冷态下,火盖应容易取下,并能自由转动(要求 360 度),同时与炉头配合额定压力下无漏火现象; B 类 6.2 内销嵌灶火盖需 360 灵活旋转,不允许有卡死现象 B 类 6.3 铸铝分火器无划痕,燃烧后无色斑; C 类 6.4 底杯表面应光滑,无脱模印与凹凸点; C 类 6.5 分气盘、炉头与火盖在连续燃烧 2 分钟后,熄火后不得出现冒烟或异味现象 ;整机在燃烧测试过程中,因材料或表面处理的差异,仅允许低价灶有轻微异味;除低价灶外,其他产品不允许产生异味。低价灶产品的范围须由开发、策划、品质认可。 C 类 6.6 锅支架平整无变形、破损(搪瓷接水盘

17、各锅支架无爆瓷); B 类6.7 旋钮坚固,操作调节灵活,塑料和非金属材料 1000 mm 高处自然落下试验无破损、无裂纹; B 类嵌灶产品 台灶产品旋转力:25 N.cm插拨力:30-90 N下压力:35 N旋转力:25 N.cm拉拨力:30N下压力:35 N6.8 不锈钢面板表面无划伤、锈迹、变形、弯曲现象,切口无毛刺(用白/棉手检验无刮丝);表面清洁; B 类 6.9 玻璃面板表面颜色均匀、丝印清晰、无划伤、无破损、边缘整齐; C 类6.10 面板表面丝印清晰、无掉色、掉字、字迹各图形完整,位置各标识正确; C 类 6.11 灶具定时器的误差范围符合技术规格要求 C 类 6.12 底壳四

18、侧无拉伤、变形、脱锌及刮花等现象,接地标识清晰; C 类 6.13 底壳贴纸位置和字体图形正确; C 类 6.14 是否有 ROHS 要求(按订单要求); B 类 6.15 不可使用含有石棉的密封垫和隔热板。 A 类 66.16 电源线规格应能满足客户要求,电源线在最不利方向能承受 100N 的拉力 25 次,每次持续 1s,以距离电源线固定装置约 2mm 处标记为准,电源线相对位移不超过 2mm,且不得破损,线夹不得松脱或破损。 B 类 6.17 电源线不应与尖点或锐边接触。 A 类7 各部件间隙要求7.1 面板与承液盘间隙1.0mm(客户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客户标准,如三星) B 类7.2

19、内销灶具:面板与嵌台配合间隙:前面1.0mm,左右后面1.5mm;外销灶具:面板与嵌台配合间隙四边均1.0mm(搪瓷面板四侧按2.0mm;针对 75、90 平台产品,当不锈钢灶台面板尺寸大于 750mm 时,应保证产品在嵌入到检验台后平整度小于 1.5mm 的要求);B 类 7.3 面板平整度1.5mm B 类 7.4 分气盘倾斜:允许1.5mm; B 类 7.5 旋钮偏心:允许2.5mm 或符合工装要求; B 类 7.6 承液盘与底杯间隙1.0mm; B 类 7.7 锅支架平整度:1.0mm。(或按客户标准) B 类 8 内部检查内部布线应光滑,保护应使它们不与那些可引起绝缘损坏的毛刺或类似

20、的棱缘接触;应有效地防止布线与运动部件接触,电气间隙大于2mm,爬电距离大于4mm,端子拔出力大于30N。 B类 9 附件要求(外观综述,具体参考外观标准)9.1 附件内容按印刷品要求放置,不得遗漏,附件包装良好,包装后不得晃动; B 类9.2 说明书对照印刷品检查,应与印刷品内容一致; B 类9.3 说明书应与产品型号一致,不得缺页和破损。 B 类10 初期寿命试验 (2 小时)试验完成后,应满足以下要求:10.1 面板表面无变色、发黄、过油层无脱落; B 类10.2 炉头和火盖无明显变色、喷漆层无脱落,具体按封样要求; B 类10.3 玻璃面板无爆裂; B 类10.4 内部部件在加热使用后

21、不得出现融化,脆裂,严重变色现象; A 类10.5 试验过程中不得出现熄火、回火现象; B 类10.6 试验中、试验后阀体不得出现卡死,或操作力矩明显变化现象; B 类710.7 试验前后气密、安规测试均应满足要求。 A 类10.8 燃烧器的抗过热性能(通用): B 类 灶台燃烧器维持回火燃烧15 min,燃烧器不应出现影响其性能的变形现象灶台燃烧器使用基准气,额定压力,调节至小火位置,炉头上面放平底锅,同时运作1个小时,燃烧器不应出现影响其性能的变形现象。10.9 金属件不能出现生锈、氧化现象(发热盘底罩发白属正常现象,不影响任何性能,不纳入考核范围);11 安规要求 A 类接地电阻:25A

22、/2s/0.1 泄漏电流:1.06倍额定电压/5s/3.5mA 耐压测试:1500V/3s/10mA备注:1、若额定电压标注220-240V时,必须以上限值240V的1.06倍电压进行测试。2、针对铸铁发热盘产品,产品的泄漏电流按 1.06 倍额定电压测试各功能(包括待机功能)的泄漏电流,取最大值,最大值不能超过每 kW/1mA(每种功能的额定功率) 。12 试验方法12.1 试验室条件12.1.1 室温为 20 5 ,在每次试验过程中室温波动应小于 5 。室温确定方法:在距灶具正前方、正左方及正右方各1 m 处,将温度计感温部分固定在与灶具上端大致等高位置,测量上述三点的温度,取其平均值。1

23、2.1.2 通风换气良好,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 0.002%,二氧化碳含量应小于 0.2% ,试验灶具周围 1 m 处空气流动速度0.3 m/s 。12.1.3 电源条件:试验室使用的交流电源,电压波动范围在2%以内。12.2 试验用燃气试验气代号按GB/T 13611 的规定,见表3,在试验过程中燃气的低热值华白数变化范围应在2% 以内。灶具停止运行时的静压力应小于或等于运行时燃气供气压力的1.25 倍。表 3 试验用燃气代 号 试验气0 基准气1 黄焰界限气2 回火界限气3 离焰界限气8表 4 试验用燃气供气压力试试验用燃气压力代 号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 人工燃气1(最高试验压力)

24、3300 3000 1500 15002(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2800 2000 1000 10003(最低试验压力) 2000 1000 500 50012.2.1 使用 GB/T 13611 规定以外的燃气,灶具试验用燃气按产品设计时所依据的燃气,波动范围参照 GB/T 13611 的有关规定。12.2.2 试验用燃气条件代号表示为:试验气代号-试验用燃气供气压力代号。示例:0-2 表示基准气-额定燃气供气压力。12.3 灶具试验状态灶具应按规定的安装和使用状态试验,除各个单项性能试验中的具体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 燃烧器燃烧所需的空气量,应使用 0-2 气调节到燃烧火焰最佳状

25、态,然后将风门固定,各项性能试验时不得再调风门;b) 灶应按表 8 选定的铝锅(下限锅)和加热水量,试验中水量过少时,应及时补水;c) 活动锅支架在试验中应调整到对试验最不利的状态。12.4 气密性试验燃气通路气密性试验见表5。 表 5 燃气通路气密性试验试验项目 试验条件、试验状态、试验方法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使被测燃气阀门为关闭状态,其余阀门打开,逐道检测(并联的阀门作为同一道阀门检测),在燃气入口连接检漏仪,通入8 kPa 空气,检查其泄漏量。自动控制阀门 关闭自动控制阀门,其余阀门打开,在燃气入口连接检漏仪,通入8 kPa 空气,检查其泄漏量。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试验条件:使用0-1

26、 气。试验状态:点燃全部燃烧器。试验方法:用皂液、检漏液或试验火的燃烧器检查燃气入口至燃烧器火孔前各部位是否有漏气现象。912.5 热负荷试验表 6 热负荷试验试验项目 试验条件、试验状态、试验方法实测热负荷试验条件:使用0-2 气。试验状态:连接好压力计、流量计和灶具,在点燃灶具前应使灶具前面的燃气通路处于最大通气状态。试验方法: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将电源电压设定在额定电压。试验单个燃烧器热负荷时,只点燃单个燃烧器进行逐个检测,试验灶具总热负荷时,所有燃烧器应同时点燃检测。在单个燃烧器或全部燃烧器点燃后15 min20 min 时段内用气体流量计测定燃气流量,气体流量计指针走一周以上的整圈数

27、,且测定时间应不少于1 min ,重复测定二次以上,读数误差小于2%,取两次流量的平均值。式中:实实测热负荷,单位为千瓦(kW);Ql 0 、101.3 kPa 状态下试验燃气的低热值,单位为兆焦耳每立方米(MJ/m3);v 实测燃气流量,单位为立方每小时(m3/h);tg 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温度,单位为摄氏度();pamb 试验时的大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pm 实测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相对静压力,单位为千帕(kPa);S 温度为 tg时的饱和水蒸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当使用干式流量计测量时,S 值应乘以试验燃气的相对湿度进行修正)。实测折算热负荷式中:实测折算热负荷,单位为千

28、瓦(kW);Ql 0 ,101.3 kPa 状态下设计气的低热值,单位为兆焦耳每立方米(MJ/m3);v 实测燃气流量,单位为立方每小时(m3/h);da 标准状态下干试验气的相对密度;dmg 标准状态下干设计气的相对密度;pamb试验时的大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ps 设计时使用的额定燃气供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pm 实测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相对静压力,单位为千帕(kPa);pg 实测灶具前的燃气相对静压力,单位为千帕(kPa);10tg 实测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温度,单位为摄氏度();s 温度为tg 时的饱和水蒸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 当使用干式流量计测量时, s值应乘

29、以试验燃气的相对湿度进行修正);0.622水蒸气理想气体的相对密度。额定热负荷精度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12.6 燃烧工况试验12.6.1 燃烧工况试验条件及实验方法燃烧工况试验条件及实验方法应符合表7 的规定。表 7 燃烧工况试验条件燃气调节方式试验项目气量调节方式 气量切换方式试验电压(%) 试验气条件 试验方法火焰传递 大、小 全 110 及 90 0-2 点燃燃烧器一处火孔后,火焰应在 4s 内传递到全部火孔,且无爆燃(坐锅/不坐锅) ;熄火 大、小 全 110 及 90 0-10-3在点燃燃烧器 15S 后,目测每个火孔是否都有火焰(坐锅/不坐锅)离焰 大

30、 全 110 及 90 3-1 冷态点燃燃烧器 15S 后,目测有三分之一火孔离焰即为离焰(不坐锅)回火 大、小 全 110 及 90 2-3主燃烧器点燃20 min,目测火焰无回火。燃烧器点燃 20min 后,以 2 秒/每次的速度正常旋转 10 次,且操作前需等火焰完成熄灭(即阀体关闭后约 10 秒再次点火操作) 。目测火焰回火(坐锅/不坐锅)次数不超过 2 次,且不允许出现连续两次。火焰状态 大、小 全 100 0-2 在点燃燃烧器后,目测是否清晰、均匀(坐锅/不坐锅)一氧化碳含量 大 大 100 0-2在点燃燃烧器 15min 后,应尽可能均匀地在排烟部位采烟气样,采样的位置、方法按

31、GB16410规定进行。干烟气中 CO 浓度(=1,V%)时,11要求:0.045%;选用锅按表 3。接触黄焰 大 大 90 1-1从冷态点燃主燃烧器开始,到 15min 期间内,在任意 1min 内电极连续接触黄焰 30s 以上时,为电极接触黄焰。黄焰 大 大 90 高热值气-2使用高热值为 106-108MJ/m3 的气,无锅状态下15-20min 内目测无黄焰,座锅状态下烧 15-20min 内允许有轻微黄焰。黑烟 大 大 90 1-1从冷态点燃主燃烧器开始,到 30min 期间内,用净锅放灶具上是否有黑烟生成,点火时除外。燃烧噪声 大 大 100 0-1 全部燃烧器点燃 15min 后

32、,试验包括燃烧噪声在内的最大噪声应65dB(A),熄火噪声 大 大 110 及 90 0-2 在主燃烧器点燃 15min 后进行熄火操作,测定熄火噪声,并试验有无爆鸣噪声。应85dB(A)表 8 灶试验用锅和加热水量锅的尺寸(mm)实测热负荷(kW)锅直径 锅壁厚度 圆角半径 高度 加热水量(kg)1.10 140 0.550.1 90 0.51.10 160 0.550.1 100 0.81.40 180 0.60.1 110 1.01.72 200 0.650.1 125 1.52.08 220 0.650.1 140 22.48 240 0.70.1 150 2.52.91 260 0.

33、70.1 160 33.36 280 0.80.1 175 43.86 300 0.80.1 190 54.40 320 0.90.1 200 64.95 340 0.90.1 210 75.56 360 1.00.116225 812.7 安全装置试验表 9 安全装置试验试验项目 试验条件、试验状态、试验方法12熄火保护装置开阀时间:试验条件:使用0-3 气;试验状态:正常使用状态;试验方法:从点火操作算起,到熄火保护装置处于开阀状态时的时间。闭阀时间:试验条件:使用0-1 气;试验状态:正常使用状态;试验方法:在主燃烧器点燃15 min 后,立即强行熄火,记录从熄火到熄火保护装置关闭的时间

34、。油温过热控制装置试验条件:使用0-2 气。试验方法:按表17选用试验锅,注入色拉油,深10 mm,点燃燃烧器,测定控制装置动作时油的最高温度。对可调节温度的灶具,设定在最高温度进行试验。12.8 电点火装置试验12.8.1 试验条件:使用 0-1 气、0-3 气。12.8.2 试验状态:使用干电池的点火器应调节电源电压为额定电压的70%;使用交流电源的点火器应调节电压为额定电压的90% 。点火操作方式及点火速度,按点火器不同,规定如下: 单发式压电点火器一回操作为一次,每次速度控制在 0.5 s1 s 时间内; 回转式点火器以转动一回为一次, 每次速度控制在 0.5 s1 s 时间内; 使用

35、交流电或直流电源的连续放电式或加热丝式点火器,以在点火位置上停留 2 s 为一次。反复点火 10 次,检测着火次数及有无爆燃现象。12.9 使用性能试验12.9.1 使用性能试验见表 10。表 10 使用性能试验试验项目 试验条件、试验状态、试验方法13热效率试验条件:使用0-2 气。试验状态:试验用灶按图4a) 所示的方法连接,测压管按图4b) 加工,搅拌器按图12 加工,或其他可使水温搅拌均匀的装置;用式(1)计算实测热负荷,试验用上限锅和下限锅及加热水量按表17选用。试验方法:点燃燃烧器,将燃气供气压力调整到额定值;燃烧稳定后坐上锅,水初温应取室温加5 ,水终温应取水初温加30 。水温由

36、初始温度前5 时,开始搅拌,到初温时开始计量燃气消耗。在比初始温度高25 K 时又开始搅拌,比初始温度高30 K 时,关掉燃气继续搅拌,所达到的最高温度作为最终温度。由下式计算实测热效率。式中:实实测热效率,%;M 加热水量,单位为千克(kg);C 水的比热, C= 4.1910-3 MJ/kg.;t1 水的初温,单位为摄氏度();t2 水的终温,单位为摄氏度();V 耗实测燃气消耗量,单位为立方米(m3);Ql 0 、101.3 kPa 状态下试验气低热值,单位为兆焦耳每立方米(MJ/m3);pm 实测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相对静压力,单位为千帕(kPa);pamb 试验时的大气压力,单位为千帕

37、(kPa);tg 测定时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温度,单位为摄氏度();s 温度为tg 时的饱和水蒸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当使用干式流量计测量时,s 值应乘以试验燃气的相对湿度进行修正)。同一条件下作两次以上试验,连续两次热效率的差在两次平均值的5%以下时,取平均值为实测热效率,否则应重新试验,直到合格为止。试验完上限锅和下限锅的实测热效率后,用式下式计算试验灶头的热效率。式中:热效率,%;实,下使用下限锅时的实测热效率,%;实,上使用上限锅时的实测热效率,%;q下使用下限锅试验时的锅底热强度,单位为瓦每平方厘米(W/cm2);q上使用上限锅试验时的锅底热强度,单位为瓦每平方厘米(W/cm

38、2)。注:锅底热强度=实测热负荷(W)/试验用锅在正投影面的面积(cm 2)。12.10 燃气泄漏试验12.10.1 报警测试:将待测的燃气灶放入气体浓度配比实验箱,然后再接通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预热4min;将被监测的可燃气体送入试验箱,并使得试验箱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20%LEL,当到达此浓度的同时开始计时,在20s内报警装置应开始报警。1412.10.2 不报警测试:变换实验箱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为10%LEL,并在到达此浓度的同时开始计时,在20s内报警装置应解除报警或不报警。测试装置如下:12.11 定时关火测试点燃燃气灶的其中一个炉头,然后选择定时器对其定时,设定时间为 90min;定时

39、器启动的同时用秒表计时,当定时器切断燃气的同时停止计时,此时秒表显示的时间应在 8199min 之间。用同样的方法对其他有定时功能的炉头进行测试。13 检验规则灶具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13.1 出厂检验13.1.1 灶具出厂前应逐台检验以下内容:a) 燃气管路系统气密性能;b) 各部件操作灵活性能;c) 点火性能及燃烧稳定性能;d) 接地电阻(适用于 I 类灶具);e) 外观;f) 铭牌;g) 泄漏电流(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h) 电气强度(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注:库存两年以上灶具应按本条规定复检。13.1.2 抽样检验13.1.2.1 产品批量检查验收时执行抽样检验。抽样

40、方法按 GB/T 2828.1-2003 的規定。13.1.2.2 抽样方案a) 抽样方案按 GB/T2828.1 规定,合格质量水平 AQL 为 A 类 0.01、B 类 1.5、C 类 4.0, 检查水平取 S-3, 按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b) 产品抽检不合格时,本批产品判为不合格。批不合格产品应重新逐台检验后组批抽检。13.1.2.3 除 13.1.1 规定内容以外,抽样检验还应包含热负荷、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热效率。13.1.3 产品经检验合格,并填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1513.2 型式检验13.2.1 应按 QMWCJDK02.5002014b家用燃气灶具全部内容进行检验。1

41、3.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c) 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检验;d) 产品停产 1 年后,恢复生产;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13.2.3 抽样方法:每次 3 台,其中 2 台试验,1 台备样。13.2.4 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均符合标准规定时,判定该型式检验合格。任何项目不合格,需改进不合格项目,重新复检,直至所有项目合格,判定该型式检验合格。13.3 单台检验判定原则13.3.1 条

42、款分类黑体字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13.3.2 判定方法13.3.2.1 单台样机经检验,有一条以上(含一条)强制性条款不符合规定时,该台样机为不合格。13.3.2.2 单台样机经检验,有一条或几条推荐性条款不符合规定时,检验报告中应注明该台样机不符合标准的内容。14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14.1 标志14.1.1 每台灶具均应在适当位置安装铭牌,其标志内容应包括:a) 名称和型号;b) 使用燃气类别代号或适用地区;c) 额定燃气供气压力;d) 额定热负荷;e) 制造厂名称;f) 制造年、月或代号;g) 额定电压(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V);h) 额定输入功率(适用于

43、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kW/W);i) 额定频率(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Hz);j) 类结构的符号(仅在类灶具上标出)。14.1.2 除铭牌标志以外,还应包含以下标志:a) 用于与电网连接的接线端子应按下述方式标明;专门连接中性线的接线端子, 应该有字母 N 标明;16保护接地端子,应该用符号 标明。注:这些表示符号不应放在螺钉、可取下的垫圈或在进行导线连接时能被取下的其他零件上。b) 除非明显地不需要,否则工作时可能会引起危险的开关,其标志或放置的位置应清楚地表明他所控制的是灶具的哪个部分;注:为此而用的标示方式,无论在哪里,不需要语言或国家标准的知识都应该能理解。c) 灶具上开关的不同档

44、位,以及所有灶具上控制器的不同档位,都应该用数字、字母或其他视觉方式标明;d) 在安装或正常使用期间,打算调节的控制器应有调节方向的标示;e) 如果对本标准的符合取决于一个可更换的热熔体或熔断器的动作,则其牌号或识别熔断体用的其他标识应标在当灶具被拆卸到更换熔断体所需的程度时清晰可见的位置;注 1:熔断体上的标志:只要熔断体动作后,其标志仍清晰则是允许的。注 2:本标准所要求的标志应清晰易读并持久耐用。通过用手拿沾水的布擦拭标志 15 s,再用沾汽油的布擦拭 15 s 之后,标志仍应清晰易读,标志牌应不易揭下并且不应卷边。f) 如电灶头表面为玻璃、陶瓷或类似易碎材料时,且发热元件是装在上述材料内或上面,或灶具带电部件的外壳的主要部分为上述材料时,则在说明书中和灶具上应有下述警告:警告如果该表面有裂纹,关掉灶具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电击。14.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QMWCJDK02.5002014b 家用燃气灶5.16 的要求。14.3 运输14.3.1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震动、挤压、雨淋及化学物品的侵蚀。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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