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目 录前 言 .5第一章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6一、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 .6二、血液制品的选择 .6三、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 .6第二章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 .7一、管理要求 .7(一)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71.来源管理 .72.程序管理 .73.人员管理 .74.临床用血分级管理 .8(二)血浆源医药产品的管理要求 .81.来源的管理 .82.应用的管理 .8二、落实与督查 .9第三章 各类血液制品使用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10一、全血 10二、红细胞 10- -2三、血小板 12四、中性粒细胞 14五、血浆
2、15六、冷沉淀 17七、人血白蛋白 19八、免疫球蛋白 20(一)肌注人免疫球蛋白 20(二)静注人免疫球蛋白 21(三)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 22(四)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23(五)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24九、纤维蛋白原 24十、凝血酶原复合物 26十一、凝血因子 28第四章 常见的输血不良反应 30一、急性输血反应 30(一)轻度反应 31(二)中重度反应 31(三)有生命危险的反应 32二、迟发性输血反应 34(一)输血传播性疾病 34(二)其他迟发性输血反应 36第五章 血液制品在不同疾病中应用的原则及方法 38一、血液病 38- -3(一)缺铁性贫血 38(二)溶血性贫血 39自身免
3、疫性溶血性贫血 39EVANS 综合征 .41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 42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 .44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 45(三)慢性病贫血 46(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48重型再障 48轻型再障 50(五)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51(六)急性白血病 54(七)淋巴瘤 57(八)多发性骨髓瘤 58(九)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59(十)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61(十一)血友病 62血友病 A.62血友病 B.65血管性血友病 66(十二)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66(十三)造血干细胞移植 68二、其他内科疾病 73- -4三、创伤与外科手术 75(一)创伤 76(二)外科
4、手术 77四、肿瘤 84五、产科 86(一)产科急性失血 86(二)妊娠期贫血 88(三)产科并发症 89六、妇科急性失血 89七、儿科疾病 90(一)新生儿溶血病 90(二)川崎病 92(三)免疫缺陷病 92(四)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 93八、急危重症 94(一)休克 94(二)急性肺损伤 96(三)高龄伴缺血性心脏病 96(四)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97(五)组织缺氧 97(六)ICU 相关特殊治疗 .97- -5前 言血液制品在临床各科多种疾病的治疗上广泛应用。但临床存在不合理应用问题非常突出,给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影响。为规范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提高临床医师和输血工作者对血液制品的认
5、识,保障医 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特制定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应参考和遵循本指导原则,说明如下:1.本指导原则为临床应用血液制品获取最佳疗效并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而制定。临床医师应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应用方案。2.本指导原则仅涉及临床常用的血液制品,重点介绍各类血液制品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3.本指导原则涉及临床各科部分常见和重要疾病。4.除本指导原则所列常用血液制品种类外,临床医师可根据患者临床情况及当地血液制品供应情况,选用最合适的血液制品。- -6第一章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
6、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 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针对目前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一、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二、血液制品的选择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
7、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三、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7第二章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管理一、管理要求(一)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1.来源管理。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输注前经过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
8、行)相关规定。2.程序管理。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 注、 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 、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3.人员管理。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 -8安全。4.临床用血分级
9、管理。(1)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不同级别临床医师的申请用血量权限。(2)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含)的临床医师负责签发输血申请单。(3)一次临床用血、备血量超过 2000 毫升时,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用血科室主任和输血科(血库)会诊医师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全血及血液成分,并严 格记录救治过程。(二)血浆源医药产品的管理要求。1.来源的管理。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使用经国家审批的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库设置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品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且应严格划分。需详验检验报告书,进口
10、者还需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入 库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2.应用的管理。(1)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血浆源医药产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2)对使用血浆源医药产品进行有效地的血液警戒和药物警戒。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并注意血浆源医药产品中的防腐- -9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二、落实与督查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加强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的管理,根据指导原则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订“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实施细则”(简称“实施 细则” )。建立、健全本机构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品临床合理应
11、用的管理制度,并将血液制品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 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品的培训与教育,督导本机构血液制品临床合理应用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 施细则” ,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血液制品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输血科(血库)医疗技术人员与护理人员血液制品知识调查。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品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10第三章 各类血液制品使用的适应
12、证和注意事项一、全血【适应证】1.用于急性出血引起的血红蛋白(hemoglobin,Hb) 和血容量迅速下降并伴有缺氧症状时。血容量丢失大于总量30% ,Hb70g/L或红细胞压积0.22L L ,或出现失血性休克时可考虑输注。2.用于新生儿溶血疾病或其它需全血置换的疾病治疗。【注意事项】1.输注全血前应仔细核对其外包装、血液外观、有效期及输血相容性检测结果等,确保血液符合临床输注标准。2.输注前应将血液摇匀。3.除 9g/L的 生 理 盐 水 外 ,血 液 不 得 与 任 何 药 剂 在 同 一 输 液 器 内 输 注 。4.输注前后用静脉注射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4.输注速度应先慢后快,
13、在开始输注4小时内完成。5.全血输注不适用于慢性贫血及初期心力衰竭的患者。6.常见不良反应的处理:发生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停止输注,并进行对症处理和必要的生命支持。如发生溶血时按溶血性输血反应的原则处理,引起 发热应首先除外细菌污染,发生过敏反应时应及时给予抗过敏治疗等。二、红细胞红细胞类成分血,是使用多联袋采集全血,通过物理方法在完全- -11密闭条件下移除血浆、血小板和白细胞等血液成分,或经生理盐水洗涤及白细胞过滤等过程制备的以红细胞成分为主的血液制品。临床常用的红细胞类成分血包括浓缩红细胞、悬浮红细胞、去白细胞浓缩红细胞、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等。【适应证】1.
14、浓缩红细胞:适用于所有需提高血液携氧能力以减轻组织缺氧的贫血患者,以及有心、肝、肾等脏器功能障碍的贫血患者。2.悬浮红细胞:红细胞保存较好,粘度低,易输注,是目前临床最常用的红细胞类血液成分。适应证同浓缩红细胞。3. 去白细胞浓缩红细胞或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去除白细胞后,可显著减少反复输血患者发生白细胞引起的免疫反应,降低经输血传播巨细胞病毒的风险。适用于有非溶血性发热反应、长期输血和器官移植的患者。4.洗涤红细胞:适用于免疫相关的溶血性贫血、对血浆蛋白有过敏反应或有输血发热反应的贫血患者。5.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适用于稀有血型、自身输血以及有发热或过敏反应的患者。 【注意事项】1.由于浓缩
15、红细胞压积高,粘度较大,不易通过小孔径针头,为改善输血流速,可使用Y型输血器。2.少白细胞红细胞类血液成分并不能去除所有的白细胞,若需预防输血相关的移植物抗宿主病,应对血液成分进行辐照处理。- -123.红细胞类血液成分不适用于新生儿换血治疗。4.余参见“全血 ”。三、血小板(blood platelet,PLT)国内的血小板制品主要有单采血小板和浓缩血小板两种。单采血小板是用血细胞分离机采集单个供血者循环血液中的血小板,每袋血小板定义为 1 个治疗量(PLT2.510 11)。浓缩血小板为从全血中分离出来的血小板,国内以每 200 ml 全血分离出的血小板定义为 1 个单位(U, PLT0.
16、21011),1012U 浓缩血小板约折合 1 个治疗量的单采血小板。【适应证】1.治疗性血小板输注。(1)血小板减少并导致出血。如骨髓抑制引起的血小板减少;大量输血引起的稀释性血小板减少;免疫性和非免疫性血小板破坏或消耗引起的血小板减少等。(2)先天性或获得性血小板病,伴有明显出血倾向。2.预防性血小板输注:用于预防颅内出血和内脏出血等严重出血性并发症。(1)血小板减少或血小板功能异常,同时伴有出血风险的患者。无其他止血异常或高出血风险的血小板明显减少的患者,预防性输注血小板的指征为PLT1010 9/L,输注后维持PLT 20 109/L以上。 存在其它止血异常(如遗传性或获得性凝血障碍)
17、或存在高出血风险(如发热、败血症、贫血,肿瘤放、化 疗 后等)的患者,预防性输- -13注的指征为PLT3010 9/L。大量输血致稀 释性血小板减少和体外循环、膜肺等情况下引起的急性血小板减少,预防性输注的指征定为PLT5010 9/L。(2)血小板减少或血小板功能异常,拟接受有创操作或手术的患者。 各种有 创操作的血小板计数安全参考值为:轻微有创操作PLT2010 9/L;留 置 导 管 、胸 腔 穿 刺 、肝 活 检 、经 支 气 管 活 检PLT 50109/L;腰穿PLT 5010 9/L。成人急性白血病患者PLT2010 9/L,儿童急性淋巴 细胞白血病PLT1010 9/L时,大
18、多可承受腰穿而无严重出血并发症;骨髓穿刺和活检操作前一般无需输注血小板。各种手术的血小板计数安全参考值为:拔牙或补牙PLT50109/L;小手术 、硬膜外麻醉PLT 范围 是508010 9/L;正常阴道分娩PLT5010 9/L;剖腹 产PLT8010 9/L;大手术PLT 范围是8010010 9/L。【注意事项】1.血小板应在 20至 24摇床下保存,保存时间 1 至 5 天。2.优先选用单采血小板。3.优先输注少白细胞血小板或用白细胞滤器去除白细胞4.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严重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建议输注辐照血小板。5.输注血小板时应根据患者的耐受性适当快速输注。6.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
19、癜和肝素诱发的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输注血小板可能加重血栓形成,应慎用。- -147.输血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禁忌输注血小板。8.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禁忌预防性输注血小板,仅轻度出血时尽量避免治疗性输注。9.拟接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移植前不输注或较少输注血小板。10.血小板输注无效的处理:主要是输注的血小板破坏加速所致,分为免疫介导的和非免疫介导的破坏加速两种。(1)免疫介导的血小板破坏加速。主要由体内生成的针对人类白细胞抗原(human leukocyte antigen,HLA)和血小板抗原的特异性异体抗体引起,可采用的处理方法有:血小板输注量加倍,并尽量输注 24 小时内采集的血小板
20、。输注交叉配型的血小板。输注 HLA相合的单采血小板。证实存在抗 HLA 抗体类型后,输注缺乏相应抗原的血小板。(2)非免疫介导的血小板破坏加速。主要见于脾脏增大、使用抗生素( 如两性霉素 B)、发热、感染、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和移植物抗宿主病等患者(没写处理方法)。使用两性霉素 B 的患者应在给药后 2 小时以上再输注血小板。11.不良反应的处理参见本章“全血” 。四、单采中性粒细胞【适应证】1.骨髓粒系增生减低:经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 )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治疗 5 天以上,中性粒 细胞持续低- -15于 0.5109/L,并伴有严重的细菌或霉菌感染。2.新
21、生儿败血症。3.严重粒细胞机能不良。【注意事项】1.制备后的粒细胞悬液在室温下保存,保存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不可摇荡 ,并 应尽快 输注。2 输注粒细胞悬液须使用带有标准滤网的输血器,以避免凝集物输入体内。3.输注时如发生呼吸窘迫症,可能与输入白细胞凝集物有关,应立即停止输注并给予糖皮质激素治疗。4.输注后注意观察巨细胞病毒等多种病毒感染、移植物抗宿主病以及同种异体免疫反应。5.不良反应的处理同全血输注。五、血浆血浆(Plasma)是在采全血后 进行分离及冰冻 的非细胞成分,主要包括新鲜冰冻血浆(FFP)和普通冰冻血浆。【适应证】1.凝血因子缺乏。(1)单一凝血因子缺乏:当 V 因子缺乏
22、等某种凝血因子缺乏,而无该凝血因子浓缩制剂时,用于出血的治疗或预防。(2)多种凝血因子缺乏或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用于多种因子缺乏时发生严重出血和(或)急性 DIC 合并出血。- -162.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TTP):血浆含有 TTP 患者缺乏的一种活性金属蛋白酶,有助于改善 TTP。优先 选用去冷沉淀血浆。3. 华法林过量导致的严重出血:当需要快速纠正华法林抗凝作用(如急 诊手 术) 或者华 法林治疗过量导致的严重出血时,可输注 FFP 1215ml/kg。4. 肝脏疾病合并凝血障碍:不推荐常 规使用。当患者存在活 动性出血,同时 凝血酶原时间的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大于 1
23、.5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延长大于正常对照中位值 1.5 倍时,建议输注 FFP。肝 脏疾病患者需行外科手术、肝活检或静脉曲张破裂时,若凝血酶原时间(PT)延长大于 4 s,建议输注 FFP15 ml/kg。5. 手术或侵入性操作前存在凝血功能障碍:患者 INR1.5 或APTT 大于正常对照中位值 1.5 倍时,若需外科手 术或侵入性操作,可考虑输注血浆;患者 INR1.3 时,若进行肝 脏穿刺,应考虑输注血浆。 输注血 浆致 PT 延 长不超过 1.5 倍时,手 术或侵入性操作是相对安全的。6.大量输血:患者大量输血时常需输注血浆。大量输血的患者当纤维蛋白原小于 1g/L、I
24、NR1.5 或 APTT 延 长大于正常对照中位值1.5 倍时,考 虑输注 FFP。7. 维生素 K 不足导致的凝血异常:不推荐常规使用。在急诊手术或创伤需紧急纠正凝血异常时,才应考虑输注 FFP。【注意事项】1.以下情况不建议输注血浆:- -17(1)补充血容量。(2)提高白蛋白水平。(3)营养支持。(4)治疗免疫功能缺陷。(5)无出血表现的凝血功能异常或 DIC。2. 血浆的选择:(1)全血和单采制备的 FFP 纠正凝血障碍的疗效及不良反应相同。(2)选择病原传播风险低的制品,可使需要大量或反复接受血浆的患者受益,如去病毒血浆。 (3)血型:血浆输注不需要交叉配血及 Rh 血型相符,但应首
25、选输注 ABO 同型的血浆。3.血浆输注剂量:取决于凝血功能的监测及患者的具体情况。在纠正严重凝血功能障碍时,一般血浆输注剂量按 1015 ml/kg 输注。4.常见不良反应的处理:主要为对症治疗,如对荨麻疹等的处理。 六、冷沉淀冷沉淀是新鲜冰冻血浆在低温(16 )解 冻、离心后的白色沉淀物。200 ml 血浆制 备的冷沉淀定义为 1 个单位(U ),含有纤维蛋白原(0.10.25 g)、凝血因子(F)(80100U )、血管性血友病因子(vWF)、凝血因子(F )和纤维连接蛋白等。 【适应证】1.获得性(肝脏疾病、DIC 和左旋门冬酰胺酶 治疗等相关的)或先- -18天性低纤维蛋白原血症:当
26、纤维蛋白原水平低于 1.0g/L 伴活跃出血或拟行手术,而血浆源性纤维蛋白原供应缺乏时,可使用冷沉淀补充纤维蛋白原。2.大量输血伴出血:当单纯输注 FFP 不能维持纤维蛋白原水平在1.0 g/L 以上时,可同 时输 注冷沉淀。3.F缺乏症:用于活跃出血者的止血;手术后出血、刀口愈合延迟或愈合不良的预防;预防 F缺乏相关的习惯性流产。F 的半寿期约为 9 天,血浆水平达 5%就能维持有效止血,故先天性F缺乏者每 2 至 3 周按每 10 至 20 kg 体重输注 1 单位冷沉淀即可。4.血友病 A:血浆源制品 F短缺时,可输注冷沉淀。5.部分类型的血管性血友病(vWD):含 vWF 的血浆源性
27、F供应短缺时,用于 1 型 vWD(去精氨酸加压素无效)和 2B、2N 型vWD(禁忌使用去精氨酸加压素)。6.尿毒症伴止血功能异常:冷沉淀可用于治疗出血时间延长、血小板聚集功能减弱的尿毒症并出血的患者, 。7.溶栓治疗过度。8.原位肝移植出血。【注意事项】1.冷沉淀在 2024 下放置时间不得超过 6 小时,融化后不得再次冻存, 应及时输注。2.宜快速输注。- -193.输注未经病毒灭活的冷沉淀存在感染病毒和其它病原体的潜在风险。4.不良反应:可出现发热、寒颤等过敏反应。ABO 血型不合时,可发生溶血反应。七、人血白蛋白人血白蛋白具有增加循环血容量和维持血浆渗透压的作用,是临床使用最广泛的血
28、液制品之一。【适应证】1.失血、创伤及烧伤等引起的休克。一般在烧伤 24 小时后使用。2.脑水肿及大脑损伤所致的颅压升高。3.肝硬化或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4.防治低蛋白血症。5.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6.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7.用于心肺分流术、烧伤和血液透析的辅助治疗。【注意事项】1.盛放人血白蛋白的容器开启后,应单人单次使用。2.输注过程中如发现患者有不适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3.仅供静脉滴注用,滴注时应选用有滤网的输液器。4.冻干制剂可用 5%葡萄糖注射液或注射用水溶解。一般根据白蛋白装量加入适量溶解液稀释为 100g白蛋白溶液,可在 15min 内溶解完毕。当需要获得 20025g/L
29、高浓度白蛋白时,则溶解时间较- -20长。5.为防止大量注射本品时导致机体组织脱水,可用 5%葡萄糖注射液适当稀释后静脉滴注。滴注开始 15 min 内缓慢输注,输注速度不超过 2mlmin。6.不宜过量使用,以免引起循环血量过大和组织脱水。7.严重贫血、心力衰竭者严格控制用量。8.本品不能与其他药物混合滴注。9.运输及贮存过程中严禁冻结。10.不良反应:(1)过敏反应:发热、寒战、面部潮红、手脚 发痒、皮疹,严重者可能出现血压下降甚至过敏性休克。(2)过量输注或输注过快可导致心功能不全。八、免疫球蛋白免疫球蛋白制剂是不含血细胞成分的血液制品,包括肌注免疫球蛋白、静注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
30、白等。 (一)肌注人免疫球蛋白。【适应证】主要用于预防麻疹和甲型肝炎等病毒性感染。【注意事项】1.本品为肌肉注射制剂,不可静脉注射。2.制剂过期、混浊或有摇不散的沉淀禁用。3.本品应一次用完,不得分次或给第二人使用。- -214.运输及贮存过程中严禁冻结。5.不良反应:包括注射部位红肿疼痛,头痛、发热、寒战、面部潮红、 头晕、恶心及皮肤反 应, 严重者可出现过 敏性休克。 (二)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适应证】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可用于预防或治疗体液免疫缺乏患者的感染,抑制单核-巨噬 细胞的免疫功能。1.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 X 连锁低免疫球蛋白血症、常 见变异性免疫缺陷病、免疫球蛋白 G 亚型
31、缺陷病等。2.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重症感染、新生儿败血症、艾滋病等。3.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川崎病。【注意事项】1.本品专供静脉输注使用。2.应单独使用,不得与其它药物混合输注。3.液体制剂和冻干制剂加入灭菌注射用水溶解后,应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清液体,如有异物、浑浊、絮状物或沉淀不得使用。4.本品应一次输注完毕,不得分次或给第二人使用。5.输注本品可使部分患者的血液粘滞性增加。伴有心血管或肾脏疾病的老年患者,应注意减慢输注速度,保证溶液量充足。6.常见不良反应:- -22(1)过敏反应:面部潮红和肿胀、呼吸急促、头痛、头晕、恶心、血压下降等。 头疼
32、症状可自行缓解,也可应用强止痛剂。(2)可能导致老年心血管或肾脏疾病患者发生中风、肺栓塞、心肌梗死等。(3)极少数患者输注本品后 48-72 小时内可发生无菌性脑膜炎伴有脑脊液细胞数增多。(三)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适应证】用于乙型肝炎的预防。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的母亲及其新生婴儿,新生儿出生后 12小时内注射,需要和乙型肝炎疫苗联合免疫。2.预防意外感染人群,如血友病患者、肾透析患者、医务人员或皮肤破损被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的血液或分泌物污染者等,在意外暴露 12 小时内应用。3.与乙型肝炎患者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密切接触者。4.接受肝移植手术的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相关疾病患者。接受乙型肝
33、炎病毒携带者骨髓的移植患者,可注射本品并接种乙型肝炎疫苗预防病毒感染。【注意事项】1.冻干制剂用注射用水溶解成 100 U/ml 溶液,溶液 应为澄明或可带乳光的液体。2.本品主要用于肌内注射。接受肝移植手术的乙型肝炎病毒感染- -23相关疾病患者,可给予大剂量静脉注射。3.本品应多次连续注射,以获得持久的保护作用。与乙型肝炎疫苗联合使用,可获得较为满意的预防效果。4.不良反应:包括皮疹、发热、寒战、面部潮 红、头痛、头晕、 恶心、注射部位红肿疼痛等。一般无需特殊处理。(四)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适应证】主要配合狂犬病疫苗使用。当被狂犬或其他可疑携带狂犬病毒的动物严重咬伤(级暴露及免疫功能低下
34、者级以上的暴露),患者在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注射的同时使用本品,提高预防性治疗效果。被咬伤后应尽早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咬伤后 7 日内注射本品仍然有效。【注意事项】1.注射本品应与首针疫苗接种同时进行(暴露后尽早注射)。咬伤后 7 日内注射本品仍然有效。2.在伤口周围浸润注射,同时应避免多次重复针刺伤口。假如手指或足趾需要浸润注射,必须小心进行以防止间隔综合征。剩余制剂应在远离疫苗注射点的肌肉内注射。注意不要将本品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3.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应单独使用注射器。4.推荐剂量为 20 IU/kg 体重,注射剂量一般不 应超过推荐剂量。5.其余参见“免疫球蛋白 ”。- -2
35、4(五)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适应证】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尤其适用于对破伤风抗毒素(TAT)有过敏反应者。【注意事项】1.应用本品作被动免疫同时,可使用吸附破伤风疫苗进行自动免疫,但注射部位和用具应分开。2.只限于臀部肌肉注射,不需作皮试,禁止静脉注射。3.其余参见“免疫球蛋白 ”。九、纤维蛋白原目前国内生产的制品有冻干人纤维蛋白原。【适应证】1.获得性低纤维蛋白原血症。(1)DIC:在解除和治疗原发疾病的基础上输注使用,宜同 时使用肝素。(2)病理产科出血:可伴有或不伴有 DIC。在解除病因的基 础上补充纤维蛋白原制品。(3)严重肝病出血:如重症肝炎、失代偿性肝硬化、晚期肝癌和肝移植等。(
36、4)原发性纤溶症:在解除原发病因的同时补充纤维蛋白原。(5)大量输血伴出血:单纯输注 FFP 不能纠正低纤维蛋白原血症时可同时输注纤维蛋白原。- -252.先天性低(无)纤维蛋白原血症:在出血、创伤、手术时酌情使用。3.先天性异常纤维蛋白原血症:有表现为出血倾向的患者在急性出血、创伤 和手术时酌情使用。输注纤维蛋白原制品的指征为纤维蛋白原水平低于 1.0g/L,伴活跃出血或拟行手术。在无严重损耗和活跃出血的情况下,每输注 2g纤维蛋白原制品可使血浆纤维蛋白原水平升高 0.5g/L。根据基础病因、纤维蛋白原损耗的速率、纤维蛋白原的生物半寿期和监测的纤维蛋白原水平决定具体剂量和输注频度。【注意事项
37、】1.在配制中如发现有块状沉淀或凝胶状物,应弃之不用。2.静脉滴注时应使用有滤网的输血器,速度以 4060 滴/min 为宜。3.如出现紫绀、心动过速、发热和过敏者应立即停用,以后禁用。4.患有动(静)脉血栓、血栓性静脉炎和肾功能不全、尿闭患者禁用。5.输注纤维蛋白原存在现行方法不能灭活的病毒和其它未知病原感染的潜在风险。十、凝血酶原复合物凝血酶原复合物(PCC)主要含有凝血因子(F ,又称凝血 酶原)、凝血因子(F)、凝血因子(F)和凝血因子 (F)等四种维生素 K 依赖性凝血因子。国产 PCC 中所含凝血因子以 1 ml 血浆中- -26F的含量作 为 1 U。 【适应证】1.血友病 B(
38、缺乏 F)患者的替代治疗:(1)出血的治疗:控制关节、皮肤、黏膜、肌肉和内脏等部位的出血。(2)围手术期的治疗:预防和治疗围手术期的出血。根据 F:C基础水平、出血和伤口恢复情况及 F:C 或 APTT 的监测结果,制定及调整给药剂量、每日次数和疗程。(3)预防性治疗:重型患者定期或不定期输注 PCC,预防出血的发生,防止关节畸形的加重。2.血友病 A(缺乏 F)患者的旁路替代治疗:当 F制品治疗效果差、抗体滴度大于 5000 BU/L 时,F 抑制物阳性的血友病 A 患者出现急性出血,可使用 PCC 治疗。3.维生素 K 依赖性凝血因子缺乏症:口服维生素 K 拮抗剂(华法林)过量、重症肝病、
39、阻塞性黄疸、新生儿出血病、肠道吸收不良和灭菌综合征、抗凝血类灭鼠药中毒等原因导致血浆 F、F 、 F和F水平减低,当患者有明显出血需快速纠正因子缺乏时,可输注PCC,同 时酌情 补充维生素 K。4.肝脏移植:移植过程中,因凝血因子合成减少和纤溶活性亢进引起严重出血时,输注 PCC 1020 U/kg。根据 PT 和 FC 水平调节 PCC 剂量,确定使用时间间隔和次数。5. DIC:在去除病因、 应 用肝素和补充新鲜血 浆的同时,必要时辅- -27以 PCC。6.遗传性凝血酶原、F 或 F缺陷症:输注 PCC 以纠正出血和围手术期止血。根据所缺因子的生物半寿期、出血严重度和手术大小决定给药剂量
40、、 间隔和疗程。7.非血友病患者出现获得性 F抑制物的替代治疗:急性出血时输注 PCC 可 “绕过”F 激活凝血系统, 发挥 止血作用。【注意事项】1.使用前应检查制品的包装、标签、剂量、效价、有效期。尽量采用产品包装中自带的溶液进行配制,溶解制品时应轻轻摇动,避免产生泡沫,使制品完全溶解。PCC 制品在溶解后不宜久置,应采用带有过滤网的输液器进行静脉滴注。如发现有块状不溶物,应停止滴注。2.输注时若出现输注部位肿痛,应拔出针头,局部冷敷、按压,并选择其他血管输注。3.可出现头痛、寒颤等过敏反应,大多较轻微。严重过敏反应少见,如支气管痉挛、休克等,需酌情 处理。4.PCC 含有多种凝血因子,部
41、分凝血因子可能已被激活,输注剂量过大或输注不当,有引起血栓形成的可能。在制品中加入适量肝素(1U/ml)有助于预防血栓形成。5.若合用抗纤溶药物,应在 PCC 输注后 46 小时使用,以降低发生血栓栓塞的风险。6.输注 PCC 存在现行方法不能灭活的病毒和其它未知病原感染的潜在风险。- -28十一、凝血因子凝血因子(F)制品包括血 浆源性冻干人 F和重组人F(rhF )有两类。 【适应证】1.血友病 A 的替代治疗。(1)出血治疗:控制关节、皮肤、黏膜、肌肉和内脏等部位的出血。(2)围手术期的治疗:预防和治疗围手术期的出血。根据 F:C基础水平、出血和伤口恢复情况及 F:C 或 APTT 的监
42、测结果,制定及调整给药剂量、每日次数和疗程。(3)预防治疗:重型患者定期或不定期输注 F制品,预防出血的发生,防止关节畸形的加重。(4)F抑制物阳性的血友病 A 患者的治疗:急性出血。F制品只适用于抑制物的滴度5000 BU/L 的低反 应型患者。免疫耐受治疗。需大 剂量、 长程 输注 F制品,使抑制物滴度降低或消失。2.非血友病患者出现获得性 F抑制物的替代治疗。急性出血时需使用较大剂量。3.部分类型的血管性血友病的替代治疗。大多类型的血管性血友病在急性严重出血时可使用 F制品。【注意事项】1.开始治疗越早,F制品的需要量越少,康复越快。有条件者鼓励开展家庭治疗,以赢得及时治疗时间。根据 F
43、:C 基础水平、出血纠正情况及 F:C 或 APTT 的监测结果,制定及调整给药剂量、每日- -29次数和疗程。2.大量、反复输注时有可能出现肺水肿。3.反复输注 F制品可能会 产生 F抑制物。在使用 F制品出现效果明显降低时应测定抑制物滴度。4.输注含血液成分的 F制品存在现行方法不能灭活的病毒和其它未知病原感染的潜在风险。5.其余参见本章“凝血 酶原复合物”- -30第四章 常见的输血不良反应输血不良反应是指在输注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或输注后,受血者发生了与输血相关的新的异常表现或疾病。输血不良反应发生率可达110 ,即使按照严格标准执行献血者挑选、血液采集、加工和贮存,发生与 输血相关不良反
44、应的几率仍然存在,甚至危及生命。临床医生对输血不良反应要有充分认识,并应能积极避免、及时正确处理输血不良反应,保证临床输血安全。根据输血不良反应发生的缓急和临床表现,将输血不良反应分为急性输血反应和迟发性输血反应两种类型。各种类型输血不良反应具有相应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方法。一、急性输血反应急性输血反应是指发生于输注血液制品过程中或输注后 24 小时内的输血不良反应。分为急性免疫性输血反应和急性非免疫性输血发应两种。其中急性免疫性输血反应是由于供受者血型抗原抗体不合引起的,包括 ABO 血型不合、Rh 血型不合等导致的急性溶血反应;因白细胞抗体产生的发热性非溶血反应;IgA 抗体介导的过敏性休克反应;输入抗受者白细胞或血小板抗体的血液导致的输血相关性肺损伤及荨麻疹等。急性非免疫性输血反应是由于某些非血型抗原- 抗体反应引起的,包括因血制品污染导致的高热、甚至感染性休克;循环超负荷导致的急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血细胞因理化因素破坏发生的溶血反应;空气栓塞及输入大量库存血导致的枸橼酸钠中毒等。根据临床表现及病情严重程度的不同,临床上常将急性输血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