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 考 周 报 http:/ 黄金笔记之民法风雨同舟 联系 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1司考周报 QQ 群欢迎大家!也希望大家 QQ 群加入周报!周报群: 38295851, 6383518, 38477507, 38477426, 38524467, 38476905, 2820962, 38477589, 38218348, 37033879, 6402429,38524669, 13370872, 38296007, 38524220, 6402378, 25053753, 31918444, 38083151, 9051836, 17373174, 2471944, 382
2、48010, 10998483, 16957444, 30242872, 13594945, 17241900, 38532318, 38532308, 35230100, 38532334,17241900 http:/ 更多群任你选司 考 周 报 http:/ 黄金笔记之民法风雨同舟 联系 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2周报论坛专区: http:/ 第二篇 物权法 (07 年司法考试的绝对重点,根据最新大纲制作)第一部分:物物一、物的特征(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50 条
3、: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三)可支配性(四)独立性:例外 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70 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 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 80 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
4、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二、物的分类(1)原物、孳息:如果 B 物是 A 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 B 物就是孳息,A 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 、司 考 周 报 http:/ 黄金笔记之民法风雨同舟 联系 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3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
5、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历年真题】:2005-3-52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
6、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2)主物、从物: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主物与从物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A 物脱离 B 物仍然有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主物B 物脱离 A 物失去了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从物某些物在交易习惯上不认为是从物,如在农场集市上卖粮食的,其装粮食的麻袋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例外情况下,如果从物和主物没有一起交付,那么主物的效力不及于从物;第二部分:物权司 考 周 报 http:/ 黄金笔记之民法风雨同舟 联系 QQ:15
7、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4物权物权概述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法定公示公信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 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排他效力一、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 2 条)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又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
8、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一)排他效力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1)不相容之排他1、所有权所有权2、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相容之排他1、所有权他物权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二)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优先于债权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工资债权(2)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排他之相容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司
9、考 周 报 http:/ 黄金笔记之民法风雨同舟 联系 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5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2、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三)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面物权的保护这一块)二、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谓类型法
10、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当事人创设物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禁止当
11、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因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本权与占有)三、物权的变动(考点)(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其具体包括:、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
12、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一)登记的概念司 考 周 报 http:/ 黄金笔记之民法风雨同舟 联系 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6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登记主管和管辖【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10 条:不动产登记,由不 动产所在地的登 记机构办理。国家 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 记的范围、登 记机构和登记办 法
13、,由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三)登记程序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当事人申请登记之行为的性质,因不同的立法例而有所不同,在采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中当事人登记申请行为属于物权法行为(即以变动物权为内容的意思表示) ;在采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折中主义的立法例下登记申请行为属于事实行为。2、登记机关进行审查(1)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注意:登记机关的审查应当是实
14、质审查还是仅形式审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还不能得出结论,有待将来不动产登记法来加以明确。(2)登记机构在登记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3、登记在经过审查后符合登记的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1、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2、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
15、为准。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五)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司 考 周 报 http:/ 黄金笔记之民法风雨同舟 联系 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7(六)异议登记1、异议登记的概念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损害请求登记机关将其对于该不动产登记簿的异议予记载在案从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
16、临时性法律制度。2、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1)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该项物权。(2)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登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3)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19 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 议登记的,申 请人在异议 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例如:甲被登记为一房屋的所有人,乙认为登记有错误
17、主张其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甲仍然可以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但是若事后经法院判决乙为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丙不能主张其已经善意取得该不动产。若经法院判决甲是真正权利人乙的异议登记不正确,那么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由于申请异议登记错误那么应当对甲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七)预告登记【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20 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 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 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
18、登记失效。(八)登记错误时的损害赔偿责任【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21 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 偿。(2)动产的公示:交付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交付简易交付观念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司 考 周 报 http:/ 黄金笔记之民法风雨同舟 联系 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8
19、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模拟真题】:(1)甲工厂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 甲工厂向乙公司提出买 下乙公司的这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 2 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工厂。双方 还口 头约定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
20、权。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甲工厂厂房失火,这套设备被烧毁。那么,下列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经过简易交付,出卖人乙公司已 经履行了交付义务 B在这 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 C这套 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工厂承担,甲工厂仍应支付 2 万元价款 D甲工厂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 (2)甲出卖给乙电脑,约定三个月由甲使用,事后甲又出 卖给 丙并交付,对乙承担何种责任?、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
21、易安全。 (具体体现为善意取得)(三)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的取得、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基于法律行为而直接取得物权的法律行为乃是物权行为。关于物权行为的理论见本节第五部分、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取得物权,这主要有:()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物权; ()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2、物权的消灭、民事法律行为:()单方行为抛弃()双方行为物权合同,但只能是相对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标的物灭失。 ()期间届满。对于有期限的物权,其期限届满的该物权归于消灭,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22、和地役权均存在期限,当期限届满又没有续期的该种物权归于消灭。()混同。 所谓混同是指他物权与所有权同归一人的情形,此时他物权由于没有存司 考 周 报 http:/ 黄金笔记之民法风雨同舟 联系 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9在的必要因此归于消灭。(四)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1)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2)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15 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
23、约定外,自合同成立 时 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127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 129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当事人要求登 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从
24、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158 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187 条:以本法第 180 条第 1 款第 1 项至第 3 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 立。 第 188 条:以本法第 180 条第 1 款第 4 项、第 6 项规定的 财产或者第 5 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
25、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 189 条:企业、个体工商 户、 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 181 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 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 181 条规定抵押的,不得 对抗正常经营活 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4)宅基地使用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155 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5)机动交通工具司 考 周 报 http:/ 黄金笔记之民法风雨同舟 联系 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10【历年真题】:20
26、03-3-8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 给 乙 4000 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 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 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 4000 元C、丙有 权建高楼,但 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2006-3-56 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 4 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
27、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 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上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五)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四种类型:1、 判决和裁决2、 征收【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28 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 员会的法律文 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3、 继承、遗赠【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29 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4、 建造
28、、拆除【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30 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 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效力: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31 条:依照本法第 28 条至第 30 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四、物权的保护(考点)(2006 年大纲新增考点,2007 年物权法及新大纲重申) 、物上请求权的法律性质(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司 考 周 报 http:/ 黄金笔记之民法风雨同舟 联系 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11(3)物上请求
29、权附属于物权。 由于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体现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要损害才有赔偿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
30、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4、物上请求权的类型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上请求包括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四种。(1)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对于标的物有占有权能的人对于无权占有标的物的人享有请求其返还标的物的权利,是为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因为该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所有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标的物,所以又被称之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我国与比较法上其他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一般将标的物返还请求权作为所有权的效力之一规定在所有权一章中,然后对于也适用该规定的其他物权则在各该物权的部分规定一个准用性的条款,因此若在具体物权中没有准用条款的规定则是否能适用返还请求权就有不
31、同的观点。我国物权法则把该项权利规定在总则中,因此只要分则中没有特别规定,则一律加以适用。因此,在我国不能仅仅称之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应当代之以“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行使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为:享有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物权必须是权利人有占有权能的物权,在权利人没有占有的权能时不能请求返还。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有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质权和留置权。必须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物权占有。(2)妨害停止请求权第三人的行为对于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构成了妨害的,物权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人排除该项妨害。(3)妨害预防请求权第三人的行为虽然还没有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构成现实的妨害,
32、但是却有构成妨害的可能性时,权利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人预防该妨害的发生。例如甲正在挖地下商场,马上就要挖到乙的地下,从而有可能会导致乙的地基动摇,则乙基于其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请求甲预防该损害的发生。(4)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权利人基于其物权有权要求行为人对于标的物进行修理、 、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部分:所有权司 考 周 报 http:/ 黄金笔记之民法风雨同舟 联系 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12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 39 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重点法条】
33、:物权法第 39 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特征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特征乃是相对于他物权而言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3、所有权为具有弹力性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5、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二、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所有对自己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经所有人同意而取得占有的人为有权占有,而若非所有人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而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则为
34、无权占有。2、使用所谓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3、受益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4、处分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
35、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 ,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三、所有权的种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司 考 周 报 http:/ 黄金笔记之民法风雨同舟 联系 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1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 、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
36、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3)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5)其他财产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
37、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集体所有权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之外就是集体所有。(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2、集体所有权的
38、行使(1)农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拥有决策权由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所以关于集体所有财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农民集体决策,而不是由集体组织来进行决策。【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59 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 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 考 周 报 http:/ 黄金笔记之民法风雨同舟 联系
39、 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14(2)由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分为三级所有,即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与乡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则由三级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具体如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 别 属 于 村 内 两 个 以 上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 由 村 内 各 该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村 民 小 组 代 表 集体行 使 所 有 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的公开义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
40、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4)集体成员的撤销诉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63 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 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 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三)私人所有权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3、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4、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不动产所有权一、建筑
41、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单元空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权:地基、电梯、管线、走廊等公摊面积管理权:业主自治的权利(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建筑物的有独立用途的部分的单独所有和对共用的部分的共同所有。(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要件 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这些条件有:(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而与建筑物其他部分隔离。(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的目的而使用。(3)须在构造上具有共用的部分,即各专有部分人为了
42、利用其专有部分必须利用共用部分,如一住宅楼,各单元房的住户必须共用一个楼梯,必须共用一条通道等等。司 考 周 报 http:/ 黄金笔记之民法风雨同舟 联系 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15(三)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权)这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的那一部分,以此专有部分为客体的区分所有权,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但是,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受到下列限制:1、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43、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四)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共有权)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单独所有的部分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担。此种共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按份共有,但是不得请求分割。转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得分开转让。1、业主共有财产部分(1)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关于绿地的归属合同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属于个人所有法律规定为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属于城市所有,即国家所有其余的一
44、律归全体业主共有【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73 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 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 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3)关于车位的归属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是无论如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然后才能对外出售、出租。【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74 条: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 车的车位、
45、 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 车的车位、 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4)其他归业主共有的财产凡是必须由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都应当归业主共同所有,如楼梯、过道、建筑物的外墙等;不是必须由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可以通过业主公约、出让合同等约定归业主共有 。2、共有部分的处分共有部分财产不能单独转让、抵押、出租;业主转让其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共有司 考 周 报 http:/ 黄金笔记之民法风雨同舟 联系 QQ:150299 思考司考,思考人生16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3、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历年真题】:2006-3-55 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