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 作 意 向 书一、项目合作内容第一条 乙方同意在鄂尔多斯市投资建设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煤炭机械、工程机械、风电设备等。其中 2008 年投入全自动智能型联合采煤机组(包括支架、刮板、采煤机、电液传动装置)、无轨胶轮车项目的建设,工程机械类项目将作后续跟进。第二条 乙方在鄂尔多斯投资后,通过带动配套企业进入、改善产业环境,积极引导行业内其他企业跟进,促进配套企业及其他企业在鄂尔多斯投资,打造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第三条 三一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基地初步规划占地面积 3000 亩,2008 年 9 月前确保煤炭机械项目开工建设,三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达到 100 亿元以上。第四条 乙方
2、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在鄂尔多斯境内建成一座年产 1000(不小于 600)万吨、可持续开采百年以上的现代化大中型煤矿。二、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第五条 为确保乙方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及配套项目实施,降低投资风险,甲方同意先行为乙方基地建设项目配置整装煤炭资源 20 亿吨以上(优质动力煤)。具体配置标准按投资额或销售额的 10:1 比例执行,如属高新技术产品,可优于 5:1 的比例执行。具体配置方式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整装预留、分期配置” 的原则执行。第六条 甲方负责在乙方的项目公司成立后为乙方提供资源范围坐标,按内政办发200721 号文通知精神,转让探矿权。探矿权价款按照内政发200714 号
3、文中规定的最优惠价格执行(暂定以经济储量 1 元/吨价格转让,甲方负责协调自治区政府争取更大优惠)。乙方在项目开工后,甲方在两个月内为乙方出具办理完成采矿权的相关手续文件。第七条 乙方装备制造项目拟选址鄂尔多斯东胜装备制造基地,项目用地 3000 亩左右(实际用地大小由最终项目规划确定),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争取用地指标和征地工作。乙方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补偿费,出让价格为 10 万元/亩。第八条 甲方负责帮助协调乙方公司总部、研究院、职工住宅区建设用地,用地面积预计为 100 亩(实际用地大小由最终用地规划确定),出让价初定为 40 万元/亩(待确定具体地点后敲定最终价格)。第九
4、条 甲方负责基地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及其他建设条件的落实,同时负责协调乙方注册公司运转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第十条 甲方承诺给予项目实施全方位的大力支持,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在完全享有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实施意见规定的基础上并享受当地在财、税、费等方面最优惠的政策,确保项目按预期的目标实施。对于符合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按照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给予优惠。第十一条 甲方负责协调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已有采矿权的矿井,与乙方合作开办全自动智能型联合采煤机组示范矿井,所得利润经双方(乙方与采矿权的拥有方)协商分成办法。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项目所需培训和研发支持,人员培训费用甲方承担 50%
5、。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全力在当地协调、推荐三一制造的全自动智能型联合采煤机组 50 套或相关价值的产品。(二)乙方责任第十四条 乙方积极争取项目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获得项目先期开发的优越条件,双方共同争取项目在国家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地位。第十五条 乙方保证项目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水平,高起点进入工业园区。第十六条 按照基地规划、建设、项目共同推进的原则,乙方承诺尽快组建项目公司,在 2008 年 9 月前开工启动建设基地一期工程。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装备制造业基地项目与煤炭开采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争取同步建设。第十八条 乙方承诺项目公司的注册地为鄂尔多斯市,项目的纳税地点为项目所在地。(三)
6、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若因乙方单方原因,导致项目在本协议签订一年内无法开工建设,甲方除有权终止本协议外,还保留收回配置给乙方的煤炭资源的权利。第二十条 甲方应提供的项目建设条件不完善,或应配置的煤炭等资源数量有差异,导致乙方延期开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完善项目建设条件,及时配足资源差额。三、本合作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对合作协议书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应恪守义务和责任,加强沟通,友好合作。四、本合作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约束效力。双方在一个月内签订投资协议细则,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确定与补充。甲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乙方:三一集团公司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