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 安 基 础 知 识 新 试 题 及 答 案公 安 基 础 知 识 也 是 公 务 员 考 试 中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 下 面 yjbys 小 编 为 您 整 理 了关 于 公 安 基 础 知 识 试 题 及 答 案 内 容 , 快 来 阅 读 了 解 吧 , 希 望 对 你 有 帮 助 。一 、 单 选 题 (40 题 40 分 )1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 宪 法 的 修 改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或 者 1/5 以 上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提 议 , 并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以 全 体 代 表 的 ( )以 上 的 多
2、 数 通 过 。A.2/5B.2/3C.1/3D.3/5参 考 答 案 : B参 考 解 析 :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 宪 法 的 修 改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或 者 1/5以 上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提 议 , 并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以 全 体 代 表 的 2/3 以 上 的 多 数通 过 。2 边 防 警 察 实 行 ( )。A.聘 任 兵 役 制B.义 务 兵 役 制C.职 业 兵 役 制D.志 愿 兵 役 制参 考 答 案 : C参 考 解 析 : 1997 年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在 北 京 、 天 津 、
3、上 海 、 广 州 、 深 圳 、 珠 海 、汕 头 、 厦 门 、 海 口 9 个 城 市 进 行 了 边 防 检 查 职 业 化 改 革 试 点 , 由 兵 役 制 改 为 职 业 制人 民 警 察 。3( )是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思 想 基 础 。A.牢 固 树 立 宗 旨 意 识B.牢 固 树 立 服 务 意 识C.牢 固 树 立 公 仆 意 识D.牢 固 树 立 民 生 意参 考 答 案 : A参 考 解 析 : 牢 固 树 立 宗 旨 意 识 , 是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思 想 基 础 。4 下 列 不 属 于 刑 事 警 察 的 主 要
4、职 责 的 是 ( )。A.依 法 进 行 公 开 的 、 秘 密 的 专 门 调 查 和 运 用 刑 事 科 学 技 术 手 段 , 揭 露 和 打 击 刑事 犯 罪B.运 用 公 开 管 理 手 段 、 秘 密 力 量 , 依 靠 人 民 群 众 联 防 控 制 社 会 上 的 复 杂 场 所 ,限 制 和 缩 小 犯 罪 分 子 的 活 动 空 间C.发 动 群 众 参 加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等 工 作D.研 究 犯 罪 分 子 的 活 动 规 律 , 防 范 刑 事 犯 罪 活 动参 考 答 案 : C参 考 解 析 : 刑 事 警 察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依 法
5、 进 行 公 开 的 、 秘 密 的 专 门 调 查 和 运 用刑 事 科 学 技 术 , 揭 露 和 打 击 刑 事 犯 罪 ;运 用 公 开 管 理 手 段 、 秘 密 力 量 和 群 众 联 防 控制 社 会 上 的 复 杂 场 所 , 限 制 和 缩 小 犯 罪 分 子 的 活 动 空 间 ;研 究 犯 罪 分 子 的 活 动 规律 , 防 范 刑 事 犯 罪 活 动 。5 根 据 人 民 警 察 辞 退 办 法 , 被 辞 退 的 人 民 警 察 对 辞 退 决 定 不 服 , 可 按 照 ( ),申 请 复 核 或 提 出 申 诉 。A.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辞 退 办
6、 法 B. 国 家 公 务 员 申 诉 控 告 暂 行 规 定 C.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督 察 条 例 D. 人 民 警 察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参 考 答 案 : B参 考 解 析 : 根 据 人 民 警 察 辞 退 办 法 , 被 辞 退 的 人 民 警 察 对 辞 退 决 定 不 服 , 可 按照 国 家 公 务 员 申 诉 控 告 暂 行 规 定 申 请 复 核 或 提 出 申 诉 。第 5 题 笔 记6 所 谓 依 法 从 快 , 是 指 依 照 ( )的 规 定 , 在 审 理 案 件 的 时 限 以 内 迅 速 地 审 结 案件 。A. 刑 事 诉 讼 法 B.
7、刑 法 C. 行 政 诉 讼 法 D.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参 考 答 案 : A参 考 解 析 : 所 谓 依 法 从 快 , 是 指 依 照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 在 审 理 案 件 的时 限 以 内 迅 速 地 审 结 案 件 。7 监 狱 和 劳 动 教 养 管 理 机 关 要 坚 持 “教 育 、 感 化 、 挽 救 “的 方 针 , 不 断 地 提 高教 育 改 造 质 量 , 实 行 改 造 工 作 的 “( )“, 动 员 全 社 会 参 与 和 支 持 改 造 工 作 。A.向 前 延 伸B.向 外 延 伸C.向 社 会 延 伸D.向 前 、 向 外 延
8、 伸参 考 答 案 : D参 考 解 析 : 监 狱 和 劳 动 教 养 管 理 机 关 要 坚 持 “教 育 、 感 化 、 挽 救 “的 方 针 , 不断 地 提 高 教 育 改 造 质 量 , 实 行 改 造 工 作 的 “向 前 、 向 外 延 伸 “, 动 员 全 社 会 参 与 和支 持 改 造 工 作 。8 公 安 机 关 督 察 机 构 设 督 察 长 , 由 ( )担 任 。A.同 级 公 安 机 关 的 领 导 成 员 副 职B.同 级 公 安 机 关 的 主 要 负 责 人C.同 级 公 安 机 关 的 行 政 首 长D.同 级 行 政 机 关 的 领 导参 考 答 案
9、: A参 考 解 析 : 公 安 机 关 督 察 机 构 设 督 察 长 , 由 同 级 公 安 机 关 的 领 导 成 员 副 职 担 任 。9 我 国 公 安 机 关 的 基 本 职 能 是 ( )。A.专 政 职 能 和 民 主 职 能B.政 治 镇 压 职 能 和 社 会 管 理 职 能C.民 主 职 能 和 社 会 管 理 职 能D.社 会 管 理 职 能 和 专 政 职 能参 考 答 案 : A参 考 解 析 : 公 安 机 关 的 基 本 职 能 就 是 专 政 职 能 和 民 主 职 能 , 它 集 中 反 映 了 公 安机 关 作 为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工 具 这 一
10、根 本 属 性 的 要 求 。10 以 下 选 项 中 , ( )不 属 于 公 安 领 导 工 作 的 内 容 。A.行 政 领 导 工 作B.政 治 领 导 工 作C.组 织 领 导 工 作D.业 务 领 导 工 作参 考 答 案 : C参 考 解 析 : 公 安 领 导 工 作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首 长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 公 安 领 导 工 作 主 要有 政 治 领 导 工 作 、 行 政 领 导 工 作 和 业 务 领 导 工 作 。11( )是 指 党 在 政 治 方 向 、 政 治 路 线 、 政 治 原 则 和 方 针 、 政 策 上 的 领 导 。A.政 治 领
11、 导B.思 想 领 导C.组 织 领 导D.决 策 领 导参 考 答 案 : A参 考 解 析 : 政 治 领 导 是 指 党 在 政 治 方 向 、 政 治 路 线 、 政 治 原 则 和 方 针 、 政 策 上的 领 导 。12( )是 指 侦 查 人 员 对 犯 罪 现 场 进 行 观 察 、 摄 像 、 拍 照 , 对 现 场 遗 留 的 与 犯 罪有 关 的 物 品 进 行 提 取 、 保 全 的 活 动 。A.物 证 检 验B.现 场 勘 验C.侦 查 勘 验D.收 集 证 据参 考 答 案 : B参 考 解 析 : 现 场 勘 验 是 指 侦 查 人 员 对 犯 罪 现 场 进
12、行 观 察 、 摄 像 、 拍 照 , 对 现 场遗 留 的 与 犯 罪 有 关 的 物 品 进 行 提 取 、 保 全 的 活 动 。13 将 公 安 队 伍 的 组 成 人 员 分 为 警 官 、 警 员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辅 助 人 员 四 大 类 进行 管 理 , 是 ( )的 内 容 。A.规 范 机 构 设 置B.规 范 编 制 管 理C.规 范 执 法 执 勤D.规 范 职 务 序 列参 考 答 案 : D参 考 解 析 : 将 公 安 队 伍 的 组 成 人 员 分 为 警 官 、 警 员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辅 助 人 员四 大 类 进 行 管 理
13、, 是 规 范 职 务 序 列 的 内 容 。14 严 肃 与 谨 慎 相 结 合 政 策 的 总 精 神 就 是 ( )。A.不 偏 不 倚B.不 枉 不 纵C.不 姑 息 迁 就D.不 错 不 漏参 考 答 案 : B参 考 解 析 : 严 肃 与 谨 慎 相 结 合 政 策 的 总 精 神 就 是 不 枉 不 纵 。15 国 务 院 卖 淫 嫖 娼 人 员 收 容 教 育 办 法 规 定 , 对 卖 淫 、 嫖 娼 人 员 , 除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第 30 条 的 规 定 处 罚 外 , 对 尚 且 不 符 合 劳 动 教 养 的 , 可 以 由( )决 定 收 容
14、教 育 。A.收 容 教 育 委 员 会B.劳 动 教 养 管 理 委 员 会C.公 安 机 关D.检 察 机 关参 考 答 案 : C参 考 解 析 : 国 务 院 卖 淫 嫖 娼 人 员 收 容 教 育 办 法 规 定 , 对 卖 淫 、 嫖 娼 人 员 ,除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第 30 条 的 规 定 处 罚 外 , 对 尚 不 够 实 行 劳 动 教 养 的 ,可 以 由 公 安 机 关 决 定 收 容 教 育 。16 人 民 警 察 的 ( )包 括 积 极 履 行 公 务 、 秉 公 执 法 、 文 明 执 勤 三 个 方 面 。A.政 治 纪 律B.组 织 纪
15、律C.行 动 纪 律D.工 作 纪 律参 考 答 案 : D参 考 解 析 : 人 民 警 察 的 工 作 纪 律 包 括 积 极 履 行 公 务 , 秉 公 执 法 , 文 明 执 勤 三 个方 面 。17 警 衔 设 ( )。A.五 等 十 二 级B.五 等 十 三 级C.四 等 十 三 级D.四 等 十 二 级参 考 答 案 : B参 考 解 析 : 警 衔 设 五 等 十 三 级 。18 人 民 警 察 的 录 用 与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录 用 一 样 , 贯 彻 ( )、 平 等 、 竞 争 、 择 优的 原 则 。A.公 平B.公 正C.公 道D.公 开参 考 答 案 : D
16、参 考 解 析 : 人 民 警 察 的 录 用 与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录 用 一 样 , 贯 彻 公 开 、 平 等 、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19 某 看 守 所 民 警 张 某 某 因 当 班 时 间 饮 酒 , 致 使 在 押 犯 罪 嫌 疑 人 李 某 脱 逃 , 根 据 “五 条 禁 令 “对 张 某 某 应 当 予 以 ( )。A.纪 律 处 分B.记 大 过C.辞 退 或 者 开 除D.停 止 执 行 职 务参 考 答 案 : C参 考 解 析 : 严 禁 在 工 作 时 间 饮 酒 , 违 者 予 以 纪 律 处 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予以 辞
17、退 或 者 开 除 。20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接 受 ( )的 领 导 。A.同 级 党 委 的 书 记B.同 级 党 委 的 首 长C.同 级 党 委 的 政 法 委D.同 级 党 委 的 政 法 委 书 记参 考 答 案 : D参 考 解 析 :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接 受 同 级 党 委 的 政 法 委 书 记 的 领 导 。21( )是 区 分 人 民 警 察 等 级 、 表 明 人 民 警 察 身 份 的 称 号 、 标 志 和 国 家 给 予 人 民警 察 的 荣 誉 。A.警 标B.警 阶C.警 级D.警 衔参 考 答 案 : D参 考 解 析 : 警 衔 是 区 分
18、人 民 警 察 等 级 、 表 明 人 民 警 察 身 份 的 称 号 、 标 志 和 国 家给 予 人 民 警 察 的 荣 誉 。22“三 个 必 训 “制 度 , 是 ( )的 内 容 。A.统 一 纪 律 要 求B.统 一 考 录 制 度C.统 一 外 观 标 识D.统 一 训 练 标 准参 考 答 案 : D23 对 拒 绝 接 受 教 育 或 不 服 从 管 理 的 被 收 容 教 育 人 员 , 可 以 延 长 收 容 教 育 期 限 ,但 延 长 收 容 教 育 期 限 的 , 实 际 执 行 的 收 容 教 育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A.6 个 月B.1 年C
19、.2 年D.3 年 参 考 答 案 : C参 考 解 析 : 对 拒 绝 接 受 教 育 或 不 服 从 管 理 的 被 收 容 教 育 人 员 , 可 以 延 长 收 容 教育 期 限 , 但 延 长 收 容 教 育 期 限 的 , 实 际 执 行 的 收 容 教 育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年 。24( )是 法 律 的 灵 魂 , 是 制 定 法 律 的 依 据 。A.职 业 纪 律B.职 业 道 德C.政 策D.党 章参 考 答 案 : C参 考 解 析 : 政 策 是 法 律 的 灵 魂 , 是 制 定 法 律 的 依 据 。25 根 据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20、内 务 条 令 , 人 民 警 察 值 班 备 勤 的 要 求 是 ( ),按 时 交 接 班 。A.恪 尽 职 守 , 尽 职 尽 责B.坚 守 岗 位 , 履 行 职 责C.坚 守 岗 位 , 恪 尽 职 守D.履 行 职 责 , 精 神 振 作参 考 答 案 : B参 考 解 析 : 值 班 备 勤 是 要 求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在 任 何 时 候 任 何 情 况 下 , 始 终 处 于 常备 不 懈 的 戒 备 状 态 , 坚 守 岗 位 , 履 行 职 责 , 按 时 交 接 班 , 保 持 公 安 工 作 的 连 续 性 、有 序 性 , 维 护 良 好 的 社 会 秩 序
21、。26“二 十 公 “提 出 的 加 强 公 安 队 伍 正 规 化 建 设 的 重 点 内 容 是 ( )。A.四 统 一 、 五 严 格B.四 忠 于 、 五 严 格C.四 统 一 、 五 规 范D.四 忠 于 、 五 规 范参 考 答 案 : C参 考 解 析 : 按 照 第 十 二 次 全 国 公 安 会 议 的 要 求 , 当 前 公 安 队 伍 正 规 化 建 设 的 重点 是 “四 统 一 “、 “五 规 范 “。27 人 民 检 察 院 是 国 家 的 ( ), 独 立 行 使 检 察 权 , 对 国 家 法 律 实 施 的 情 况 负 有 检察 监 督 之 责 。A.法 律
22、监 督 机 关B.侦 查 监 督 机 关C.行 政 监 督 机 关D.司 法 监 督 机 关参 考 答 案 : A参 考 解 析 : 公 安 机 关 是 国 家 的 侦 查 机 关 , 人 民 检 察 院 是 国 家 的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人 民 法 院 是 国 家 的 审 判 机 关 。28 落 实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的 关 键 是 ( )。A.防 范B.建 设C.教 育D.管 理参 考 答 案 : B参 考 解 析 : 加 强 有 关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的 思 想 建 设 、 组 织 建 设 、 规 范 建 设 , 是落 实 综 合 治 理 的 关 键
23、。29 一 人 有 两 种 以 上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 分 别 决 定 , 合 并 执 行 。 但 相 加 后 的 拘留 天 数 最 长 不 超 过 ( )。A.在 一 个 处 罚 之 上 全 部 处 罚 相 加 之 下B.30 天C.没 有 上 限D.20 天参 考 答 案 : D参 考 解 析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第 16 条 规 定 : “一 人 有 两 种 以 上 违 反 治 安 管理 行 为 的 , 分 别 决 定 , 合 并 执 行 。 行 政 拘 留 处 罚 合 并 执 行 的 , 最 长 不 超 过 20 日“。30( )是 公 安 工 作 的
24、基 本 方 法 。A.一 切 依 靠 群 众B.一 切 为 了 群 众C.接 受 群 众 的 监 督D.从 群 众 中 来 , 到 群 众 中 去参 考 答 案 : D参 考 解 析 : 从 群 众 中 来 , 到 群 众 中 去 是 公 安 工 作 的 基 本 方 法 。31 在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中 , 公 安 机 关 传 唤 犯 罪 嫌 疑 人 持 续 的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A.8 小 时B.12 小 时C.24 小 时D.36 小 时参 考 答 案 : B参 考 解 析 : 在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中 , 公 安 机 关 传 唤 犯 罪 嫌 疑 人 持
25、续 的 时 间 最 长 不 得超 过 12 小 时 。32 人 民 警 察 应 当 具 有 良 好 的 观 察 、 记 忆 、 注 意 、 思 维 能 力 , 具 有 稳 定 的 情 感 和顽 强 的 意 志 , 能 够 抵 御 各 种 干 扰 和 诱 惑 , 具 有 宽 大 的 胸 怀 、 合 作 的 气 度 。 这 种 素 质属 于 ( )。A.政 治 素 质B.业 务 素 质C.心 理 素 质D.文 化 素 质参 考 答 案 : C参 考 解 析 : 人 民 警 察 应 当 具 有 良 好 的 观 察 、 记 忆 、 注 意 、 思 维 能 力 , 具 有 稳 定的 情 感 和 顽 强
26、的 意 志 , 能 够 抵 御 各 种 干 扰 和 诱 惑 , 具 有 宽 大 的 胸 怀 、 合 作 的 气 度 ,这 种 素 质 属 于 心 理 素 质 。33( )是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履 行 职 务 ,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的 实 际 本 领 , 是 公 安 专 业 知 识和 专 业 技 能 的 综 合 体 现 。A.业 务 素 质B.专 业 素 质C.法 律 素 质D.公 安 素 质参 考 答 案 : A参 考 解 析 : 业 务 素 质 是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履 行 职 务 ,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的 实 际 本 领 , 是公 安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27、 能 的 综 合 体 现 。34 关 于 搜 查 ,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A.搜 查 必 须 由 侦 查 人 员 进 行B.执 行 搜 查 的 侦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C.搜 查 前 不 必 向 被 搜 查 人 出 示 搜 查 证 D.搜 查 妇 女 的 身 体 , 应 当 由 女 侦 查 人 员 进 行参 考 答 案 : C参 考 解 析 : 搜 查 必 须 由 侦 查 人 员 进 行 , 执 行 搜 查 的 侦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 并要 向 被 搜 查 人 出 示 搜 查 证 。 搜 查 时 , 应 当 有 被 搜 查 人 或 者
28、他 的 家 属 、 邻 居 或 者其 他 见 证 人 在 场 。 搜 查 妇 女 的 身 体 , 应 当 由 女 侦 查 人 员 进 行 。35( )指 出 : “国 家 安 危 , 公 安 系 于 一 半 。 “A.毛 泽 东B.周 恩 来C.邓 小 平D.江 泽 民参 考 答 案 : B参 考 解 析 : 周 恩 来 指 出 : “国 家 安 危 , 公 安 系 于 一 半 。 “36 紧 急 排 险 权 ,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在 ( )时 , 在 不 得 已 的 情 况 下 所 采 取 的 非 常 措施 。A.突 发 的 重 大 暴 力 犯 罪B.重 大 治 安 事 件C.重 大
29、治 安 灾 害 事 故D.重 大 灾 害 事 故 或 平 息 叛 乱参 考 答 案 : D参 考 解 析 : 紧 急 排 险 权 ,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在 重 大 灾 害 事 故 或 平 息 叛 乱 时 , 在 不 得已 的 情 况 下 所 采 取 的 非 常 措 施 。37 对 需 送 人 强 制 戒 毒 所 的 吸 食 、 注 射 毒 品 成 瘾 人 员 实 施 强 制 戒 毒 , 应 由 ( )制作 强 制 戒 毒 决 定 书 。A.派 出 所B.县 级 公 安 机 关C.地 级 公 安 机 关D.公 安 分 局参 考 答 案 : B参 考 解 析 : 对 需 送 入 强 制 戒
30、毒 所 的 吸 食 、 注 射 毒 品 成 瘾 人 员 实 施 强 制 戒 毒 , 应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制 作 强 制 戒 毒 决 定 书 。38 某 伤 害 案 犯 罪 嫌 疑 人 王 某 未 被 羁 押 , 办 案 人 员 为 核 实 案 情 传 唤 其 到 案 接 受 讯问 时 , 王 某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到 案 。 此 时 , 对 王 某 应 采 用 的 措 施 是 ( )。A.逮 捕B.刑 事 拘 留C.通 缉D.拘 传参 考 答 案 : D参 考 解 析 : 对 未 被 羁 押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 根 据 案 件 情 况 应
31、 予 拘 传 的 , 或者 经 过 传 唤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不 到 案 的 , 可 以 拘 传 。39 公 安 赔 偿 中 , 全 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最 高 赔 偿 额 为 ( )。A.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 10 倍B.国 家 本 年 度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 10 倍C.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 20 倍D.国 家 本 年 度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 20 倍参 考 答 案 : C参 考 解 析 : 侵 犯 公 民 生 命 健 康 权 的 赔 偿 中 ,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赔 偿
32、 最 高额 为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 10 倍 ;全 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为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年 平 均 工 资 的 20 倍 。40 根 据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内 务 条 令 , 人 民 警 察 按 照 ( )构 成 上 下 级 和 同级 关 系 。A.行 政 职 务 和 警 衔B.隶 属 关 系 和 行 政 职 务C.警 龄 和 警 衔D.隶 属 关 系 和 技 术 职 务 参 考 答 案 : A参 考 解 析 : 根 据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内 务 条 令 , 人 民 警 察 按 照 行 政 职 务 和警 衔
33、构 成 上 下 级 和 同 级 关 系 。二 、 多 选 题 (5 题 10 分 )41 人 民 警 察 可 能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分 的 种 类 包 括 ( )。A.罚 金B.记 大 过C.撤 职D.开 除参 考 答 案 : B,C,D参 考 解 析 : 人 民 警 察 可 能 受 到 的 行 政 处 分 的 种 类 包 括 : 警 告 、 记 过 、 记 大 过 、降 级 、 撤 职 、 开 除 。42 人 民 警 察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的 内 容 和 要 点 有 ( )。A.依 法 办 事B.清 正 廉 明C.团 结 协 作D.勇 于 奉 献参 考 答 案 : B,C,D参
34、考 解 析 : 人 民 警 察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的 内 容 和 要 点 有 : 对 党 忠 诚 , 服 务 人民 , 秉 公 执 法 , 清 正 廉 明 , 团 结 协 作 , 勇 于 献 身 , 严 守 纪 律 , 文 明 执 勤 。43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权 实 施 的 危 害 人 身 权 利 和 民 主 权 利 的 犯 罪 , 包 括 ( )。A.非 法 搜 查B.暴 力 取 证C.体 罚 、 虐 待 被 监 管 人 案D.破 坏 选 举 案 。参 考 答 案 : A,B,C,D参 考 解 析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权 实 施
35、的 危 害 人 身 权 利 和 民 主 权 利 的 犯 罪 ,包 括 : 非 法 拘 禁 罪 ;非 法 搜 查 ;刑 讯 逼 供 ;暴 力 取 证 ;体 罚 、 虐 待 被 监 管 人 案 ;报 复 陷害 案 ;破 坏 选 举 案 。44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实 施 法 律 监 督 , 主 要 是 通 过 刑 事 诉 讼 活动 进 行 的 , 其 内 容 和 形 式 主 要 有 ( )。A.立 案 监 督B.审 查 批 捕C.审 查 起 诉D.侦 查 活 动参 考 答 案 : A,B,C,D参 考 解 析 :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公 安 机 关
36、及 其 人 民 警 察 实 施 法 律 监 督 , 主 要 是 通 过 刑事 诉 讼 活 动 进 行 的 , 其 内 容 和 形 式 主 要 有 立 案 监 督 、 审 查 批 捕 、 审 查 起 诉 、 侦 查 活动 的 合 法 进 行 监 督 、 执 行 监 督 。45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人 民 政 府 及 上 级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通 过 ( )的 形 式 对 公 安 机 关及 其 人 民 警 察 的 执 法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A.检 查B.审 查C.侦 查D.调 查参 考 答 案 : A,B,D参 考 解 析 : 权 力 机 关 、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上
37、级 公 安 机 关 , 可 以 通 过 检 查 、 审 查 、 调查 等 监 督 形 式 进 行 监 督 。三 、 判 断 题 (15 题 15 分 )46 人 民 警 察 录 用 的 文 化 程 度 要 求 为 高 中 毕 业 以 上 。 ( )参 考 答 案 : 对47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是 中 国 爱 国 统 一 战 线 的 组 织 形 式 , 是 实 现 中 国 共 产 党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的 社 会 团 体 。 ( )参 考 答 案 : 错参 考 解 析 :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是 中 国 爱 国 统 一
38、 战 线 的 组 织 形 式 , 是 实 现 中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的 重 要 机 构 。 它 既 不 是 国 家 机 关 , 也 不 是一 般 的 社 会 团 体 。第 47 题 笔 记48 警 督 是 高 级 警 官 。 ( )参 考 答 案 : 错参 考 解 析 : 警 衔 设 五 等 十 三 级 : 1)总 警 监 、 副 总 警 监 。 2)警 监 : 一 级 、 二 级 、三 级 。 3)警 督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4)警 司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5)警 员 : 一 级 、二 级 。 其 中
39、 警 监 以 上 的 是 高 级 警 官 , 警 督 是 中 级 警 官 , 警 司 、 警 员 是 初 级 警 官 。第 48 题 笔 记49 人 民 警 察 纪 律 , 是 指 根 据 人 民 警 察 职 业 特 点 而 制 定 的 , 要 求 人 民 警 察 在 行 使权 力 时 必 须 遵 守 的 义 务 性 行 为 规 范 的 总 称 。 ( )参 考 答 案 : 对50 犯 罪 集 团 的 主 犯 可 以 取 保 候 审 。 ( )参 考 答 案 : 错参 考 解 析 : 累 犯 、 犯 罪 集 团 的 主 犯 、 以 自 伤 自 残 逃 避 侦 查 、 暴 力 犯 罪 等 不 能
40、 取保 候 审 。第 50 题 笔 记51 行 政 诉 讼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防 止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等 机 关 违 法 越 权 和 滥 用 权 力 , 保 护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参 考 答 案 : 错参 考 解 析 : 行 政 诉 讼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防 止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越 权 和 滥 用 权 力 , 保 护 行政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51 题 笔 记52 社 会 监 督 制 度 , 是 指 来 自 国 家 机 关 以 外 的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个 人 , 依 法 对 公 安机 关 及
41、 其 人 民 警 察 执 法 活 动 的 监 督 制 度 。 ( )参 考 答 案 : 对53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的 支 付 赔 偿 金 , 每 日 赔 偿 金 按 照 国 家 社 会 低 保 的 日 均额 计 算 。 ( )参 考 答 案 : 错参 考 解 析 :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的 支 付 赔 偿 金 , 每 日 赔 偿 金 按 照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日 平 均 工 资 计 算 。第 53 题 笔 记54 公 安 行 政 复 议 , 是 指 公 安 机 关 的 法 制 部 门 , 对 下 级 公 安 机 关 、 本 级 公 安 机 关所 属 业 务 部
42、 门 、 派 出 机 构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的 执 法 活 动 实 施 的 监 督 制 度 。 ( )参 考 答 案 : 错参 考 解 析 : 公 安 行 政 复 议 , 是 指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公 安 机 关 的 具 体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 依 法 提 出 申 请 , 由 受 理 的 公 安 机 关 对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进行 审 查 和 决 定 的 法 律 制 度 。第 54 题 笔 记55 刑 事 诉 讼 中 , 确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权 力 由 人 民 法 院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统 一 行 使
43、 , 其他 任 何 机 关 、 团 体 和 个 人 都 无 权 行 使 。 ( )参 考 答 案 : 错参 考 解 析 : 刑 事 诉 讼 中 , 确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的 权 力 由 人 民 法 院 统 一 行 使 , 其 他 任何 机 关 、 团 体 和 个 人 都 无 权 行 使 。第 55 题 笔 记56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中 , 双 白 虚 线 画 于 路 段 中 时 , 用 以 分 隔 同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或 作为 行 车 安 全 距 离 识 别 线 ;画 于 路 口 时 , 用 以 引 导 车 辆 行 进 。 ( )参 考 答 案 : 错参 考 解 析 :
44、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的 标 划 中 , 白 色 虚 线 画 于 路 段 中 时 , 用 以 分 隔 同 向 行驶 的 交 通 流 或 作 为 行 车 安 全 距 离 识 别 线 ;画 于 路 口 时 , 用 以 引 导 车 辆 行 进 ;双 白 虚线 设 于 路 段 时 , 作 为 行 车 方 向 随 时 间 改 变 之 可 变 车 道 线 , 画 于 路 口 时 , 作 为 减速 让 行 线 。第 56 题 笔 记57 收 容 教 养 , 是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对 卖 淫 嫖 娼 人 员 集 中 进 行 法 律 教 育 和 道 德 教 育 、组 织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以 及
45、 进 行 性 病 检 查 、 治 疗 的 行 政 强 制 教 育 措 施 。 ( )参 考 答 案 : 错参 考 解 析 : 收 容 教 育 , 是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对 卖 淫 嫖 娼 人 员 集 中 进 行 法 律 教 育 和 道德 教 育 、 组 织 参 加 生 产 劳 动 以 及 进 行 性 病 检 查 、 治 疗 的 行 政 强 制 教 育 措 施 。 收 容 教养 , 是 指 对 不 满 16 周 岁 而 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少 年 犯 罪 人 员 , 集 中 进 行 文 化 教 育 、 法律 教 育 、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的 一 种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
46、第 57 题 笔 记581927 年 , 蒋 介 石 设 立 内 政 部 警 察 总 署 , 各 省 、 市 、 县 警 察 机 关 改 为 警 察 局 。( )参 考 答 案 : 错参 考 解 析 : 1927 年 , 蒋 介 石 设 立 内 政 部 警 政 司 , 把 各 省 、 市 、 县 的 警 察 机 关改 为 公 安 局 。 1946 年 , 设 立 内 政 部 警 察 总 署 , 各 省 、 市 、 县 警 察 机 关 改 为 警 察 局 。第 58 题 笔 记59 被 刑 事 拘 留 的 人 仍 然 拥 有 选 举 权 。 ( )参 考 答 案 : 错参 考 解 析 : 行 政
47、 或 司 法 的 拘 留 处 罚 , 拥 有 选 举 权 ;刑 事 拘 留 没 有 选 举 权 。第 59 题 笔 记60 公 安 机 关 的 武 装 性 质 , 主 要 表 现 为 公 安 机 关 是 拥 有 武 装 性 质 的 警 察 组 织 , 执行 武 装 性 质 的 任 务 , 配 备 武 器 装 备 。 ( )参 考 答 案 : 对四 、 案 例 分 析 (2 题 20 分 )61 犯 罪 人 甲 早 就 有 杀 害 乙 的 意 思 , 某 日 知 道 乙 躲 在 屏 风 后 面 喝 茶 , 就 对 刚 从 他处 走 来 的 丙 说 : “你 不 是 一 直 对 A 公 司 有 仇
48、 吗 , 这 是 该 公 司 昨 天 新 买 的 屏 风 , 价 值8 万 元 , 把 它 砸 坏 算 了 。 “于 是 , 丙 从 屋 外 拣 起 一 块 石 头 , 直 接 向 屏 风 扔 去 , 砸 坏了 屏 风 , 同 时 将 乙 砸 死 。 司 法 机 关 事 后 调 查 得 知 , 丙 不 知 道 有 人 在 屏 风 后 面 。 请 问 :(1)对 于 乙 的 死 亡 , 甲 、 丙 是 否 都 需 要 负 责 ?如 果 应 负 责 , 罪 名 是 什 么 ;如 果不 应 负 责 , 理 由 何 在 ?(2)对 A 公 司 屏 风 的 损 坏 , 甲 和 丙 是 否 均 应 承 担
49、 刑 事 责 任 ?如 果 应 负 责 , 罪 名是 什 么 ;如 果 不 应 负 责 , 理 由 何 在 ?(3)本 案 最 终 应 如 何 处 理 ?参 考 解 析 答 : (1)本 案 中 , 对 于 乙 的 死 亡 , 甲 唆 使 丙 砸 坏 屏 风 以 杀 死 乙 , 且 最 终导 致 了 乙 被 丙 砸 死 , 因 此 , 甲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 需 要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丙 并 没 有 在主 观 上 希 望 或 放 任 乙 的 死 亡 , 是 疏 忽 大 意 的 过 失 , 因 此 , 丙 构 成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2)本 案 中 甲 、 丙 两 人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构 成 故 意 毁 坏 财 产 罪 。 因 为 , 甲 与 丙 的 行 为共 同 追 求 同 一 损 害 结 果 , 即 A 公 司 屏 风 的 损 坏 , 两 人 相 互 关 系 、 彼 此 配 合 , 一 个唆 使 , 一 个 实 行 , 在 此 范 围 内 构 成 共 同 犯 罪 。(3)甲 的 行 为 涉 及 两 个 罪 名 , 故 意 杀 人 罪 与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 但 是 , 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