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穗建城199874 号各房地产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穗府1996125 号文的规定和省物价局1996304 号文的批复,对广州市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统一征收“配套设施建设费”,其中小区成片开发(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2万 )的商品房项目按基建投资的 6计征,零散开发(用地面积少于 2万 )的商品房项目按基建投资的 12计征。因各个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建设规模、标准及楼宇的总体高度等的差异必然会造成基建资额的不同。为了减少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在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时有统一的计算基数,现市建委与市物价局经过对多种用途的建筑楼宇以及
2、低层、高层的建筑工程进行了基建资额的实际数据调查,对建筑物的各工程层数制定了“配套设施建设费”的计算基数(详见附表),从 1998年 4月 1日起正式执行(凡 1998年 4月 1日以后取报建案的均按本规定执行),该计算基数一定三年,三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调整。附件: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计算基数一览表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物价局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缴交配套设施建设费计算基数一览表建筑物工程层数计交配套设施建设费基数建筑物工程层数 计交配套设施建设费基数10层以下层数 1080元/ 23层 2470元/10层 1200元/ 24层 2530元/11层 1320元/ 25层 2590元/12
3、层 1440元/ 26层 2980元/13层 1560元/ 27层 3050元/14层 1660元/ 28层 3120元/15层 1720元/ 29层 3190元/16层 1780元/ 30层 3260元/17层 1830元/ 31层 3330元/18层 2150元/ 32层 3400元/19层 2150元/ 33层 3470元/20层 2280元/ 34层 以上按公式 70x+1200计算21层 2340元/ 单层厂房 845元/22层 2400元/ 多层厂房 1030元/注:写字楼物业在以上基础上增加 8注:公式中的 x是代表工程层数,70 和 1200是以元为单位例:34 层计算:7034+1200358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