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外来工作人员从事诊疗工作所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的处理外来短期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外来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部(医患关系部)报告;医务部(医患关系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科室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2、,防止损害扩大。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词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外来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外来短期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所发生的不良事件按照我院不良事伺:的2识别与处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