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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污水处理厂监理合同.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911449 上传时间:2018-09-30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6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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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2011年第 1-001 号建设项目名称:XXX 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施工监理工程 委 托 单 位:XXX 民生环卫有限公司监 理 单 位:云南 XXXXXXX 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1 年 9 月 日云 南 省 建 设 厅 监 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XXX 民生环卫有限公司与监理人 云南 XXXXXXX 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工程名称:XXX 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工程地点:XXX 盐井镇工程规模:7426.8 平

2、方米总 投 资: 万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一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2011 年 9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拾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伍 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云南 XXXXXXX 监理有限公司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3、(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定于:2011 年 月 日第二部份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以外,委托人就工程

4、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

5、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 理 人 义 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

6、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 托 人 义 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

7、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习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力,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抄送监理人。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及其他相关协作配合单位名录的具体时间。(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相关协作配合单位名录的具体时间。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

8、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监 理 人 权 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工程上使用的材料抽查检验权和认可权以及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2)选择工程总承包人、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

9、向设计人提出的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宜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

10、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确认权和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11)监理人有权取得监理报酬,发生附加工作有权取得附加工作报酬,出现额外工作,有权取得额外工作报酬。(12)监理人有权从委托人方面获得除随时检验工

11、具、器具以外的自备设备设施使用的经济补偿。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12、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 托 人 权 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但对施工图设计的变更审批,应事先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经核实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

13、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监 理 人 责 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

14、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 托 人 责 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非监理人的原因,使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委托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与监理人重新约定相应延长的监理期限,承担支付延期监理而产生的附加工作酬金的责任。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

15、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于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工程已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

16、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

17、务。委托人承担违越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 理 报 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出现

18、附加工作出现额外工作1、监理费如按工程实际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委托人应在竣工结算审定后的七天内,将审定的结算价通知监理人。2、施工工期超过监理合同规定的工期,出现附加工作则追加相应监理费,追加方法:A、 按 元/人.天计取;B、 按 元/人.月计取;C、 追加监理费按月支付。3、由于非监理人原因出现额外工作,现场停工等,其善后工作费为 元/次,复工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4、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以外的工作,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由委托人实报实销;间接费用按 元/天计取。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

19、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

20、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声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声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 议 的 解 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

21、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业主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国家现行的质量管理条例及验收标准、施工规范、 国务院 393 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现行的监理规定、监理规范、云南省现行定额,收费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盐井污水处理厂、盐井城区管网部分、黄葛槽污水处理站、黄葛槽城区管网部分。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详见委托方提供的“监理报价邀请书”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

22、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人员办公、休息用房及办公家具。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计算方法:本工程监理服务费为:495000 元整。2、支付方式:2.1 工程开工

23、,合同签订交监理人员进场后 1 周内支付总监理费的 30%;2.2 工程开工后,工程量完成 50%,支付总监理费的 30%,累计支付 60%;2.3 工程量完成 100%, ,支付总监理费的 20%,累计支付 80%;2.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审计完毕 1 个月内,累计支付至 100%。2.5 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15 天内不计费,拖延监理服务周期由委托人承担监理人现场人员一切费用。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若发生合同外的监理工作,双方根据实际

24、情况协商而定。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或 种方式解决: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XXX 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附件合同附件的组成包括1附件 A 监理工程项目简述2附件 B 监理服务范围、内容、期限3附件 C 监理服务的一些具体要求4附件 D 提供设备与设施5附件 E 监理费用与支付6附件 F 委托合同专用条款说明(见委托合同专用条件部分)合同附件附件 A 监理工程项目简述(根据具体项目填写)(说明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结构类型、资金来源

25、等情况)附件 B 监理服务范围、内容、期限(根据具体内容填写)2.1 监理服务范围:2.2 监理服务内容:2.3 建立服务期限:建立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满为止3. 附件 C 监理服务的一些具体要求工程质量控制本工程质量控制的要求是监理单位通过有效的质量控制工作和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在满足投资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工程质量达到国家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为完成好工程质量监理控制,监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建立服务工作:协调业主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为施工单位提交质量合格的施工现场;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确认施工分包单位;做好材料和设备检查工作,确认其质量;检查并协助搞好各项生产环境、劳动环境、管

26、理环境条件、进行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工作、检查工序质量,严格工序交接检查制度;做好各项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做好工程变更方案的比选,保证工程质量;进行质量监督,行使质量监督权;认真做好质量鉴证工作;行使质量否决权;组织质量协调会;做好中间质量验收准备工作;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审核竣工图等其它相关的一系列质量控制工作。工程进度控制本工程进度控制的要求是监理单位通过有效的进度控制工作和具体的进度控制措施,在满足投资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使工程实际工期不超过计划工期为完成好工程进度监理控制,监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监理服务工作:根据施工招标和施工准备阶段的工程信息,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并据此

27、进行施工阶段进度控制;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确认其可行性并满足建设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要求;制定业主方材料和设备供应进度计划并进行控制,使其满足施工要求;审查施工单位进度控制报告,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进度控制;对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掌握施工动态;研究制定预防工期索赔措施,做好处理工期索赔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作好对人力、材料、机具、设备等的投入控制工作以及转换控制工作、信息反馈工作、对比和纠正工作、使进度控制定期连续进行;开好协调会议,及时协调有关各方关系,使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等其它相关的一些列进度控制工作。3.3 工程投资控制本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是监理单位通过有效的投资控制工作和具体的投资控制措

28、施,在满足进度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使工程实际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为完成好工程投资监理控制,监理单位应当作好以下监理服务工作:制定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并严格进行付款控制,作到不多付、不少付、不重复付;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力求减少变更费用;研究确定预防费用索赔的措施,以避免、减少对方的索赔数额;及时处理与工程进展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如按期提交合格施工现场,按质、按量、按期提供材料和设备等工作;做好工程计量工作;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决算书等其它相关的一系列投资控制工作。监理方面(1)管理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的协议要求及时提供合格的监理文件;(2) 熟悉监理文件内

29、容,监理文件是否符合批准的涉及任务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代表业主审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4)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事前提出,协助或代表业主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督促设计单位给与书面答复(5)协助业主组织设计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6)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相关单位对优化设计和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专题讨论;(7)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设,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给与书面答复;(8)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9)保管监理服务过程须有的设计文件及资料;(10)在建立服务过程中其他涉及设计方面的相关业务。3.6

30、其它方面(1)监理服务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2)主持协调好监理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记录、整理、发放协调会议纪要;(3)做好监理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工作,按月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以及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它报告;(4)按国家规定的档案管理办法,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承担工程档案管理,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在监理服务结束前,按业主要求移交工程监理档案资料;(5)向业主提供与本工程相关的咨询服务;(6)工程竣工验收前向业主提供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评估报告;(7)工程开工前向业主提交本项目的监理计划。根据项目情况,还应提交监理实施细则。(8)投标人应明确根据不同的

31、监理实施阶段,针对本项目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在监理服务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应业主要求,还应增加合格监理人员数量。(9)监理单位针对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具体的监理措施。4. 附件 D 提供设备与设施4.1 招标人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招标人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清单: 4.2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设备清单:4.3 要求招标人提供房屋、设施、设备清单: 以上为设计到的监理所需的设施、设备、仪器等其它一切物品有监理单位自行解决。5 附件 E 监理费用与支付5.1 监理费用的组成监理费用与实施完成本监理委托合同所必需的全部费用为总包干费用,包括成本、税收、保险、利润和物价等一切因素。5.2 监理费用的计算本工程监理服务费为:495000 元整。5.3 监理费用的支付(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具体付费数额由中标单位与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商定)1、工程开工,合同签订交监理人员进场后 1 周内支付总监理费的 30%;2、工程开工后,工程量完成 50%,支付总监理费的 20%,累计支付 50%;3、工程量完成 100%, ,支付总监理费的 20%,累计支付 8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审计完毕 1 个月内,累计支付至 100%。6. 附件 F 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款说明见委托合同专用条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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