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试 行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2012 年 5 月 装 订目 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1一、总 则 1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2三、会计科目 11101 库存现金 .14102 银行存款 .14113 应收款 .15114 成员往来 .15121 产品物资 .16124 委托加工物资 .17125 委托代销商品 .18127 受托代购商品 .18128 受托代销商品 .19131 对外投资 .20141 牲畜(禽)资产 .21142 林木资产 .22151 固定资产 .23152 累计折旧 .25153 在建工程 .26154
2、固定资产清理 .27161 无形资产 .27201 短期借款 .29211 应付款 .29212 应付工资 .30221 应付盈余返还 .31222 应付剩余盈余 .31231 长期借款 .32235 专项应付款 .32301 股金 .33311 专项基金 .34321 资本公积 .35322 盈余公积 .35331 本年盈余 .36332 盈余分配 .36401 生产成本 .37501 经营收入 .38502 其他收入 .38511 投资收益 .39521 经营支出 .39522 管理费用 .40529 其他支出 .40四、会计报表 41资产负债表格式 42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格式 47成员权益
3、变动表格式 50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 52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1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一、总 则( 一 ) 为 了 规 范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 以 下 简 称 合 作 社 ) 会 计 工 作 , 保 护 农 民 专 业 合作 社 及 其 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合 作 社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制 度 。( 二 )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4、合 作 社 法 设 立 并 取 得 法人 资 格 的 合 作 社 。( 三 ) 合 作 社 应 根 据 本 制 度 规 定 和 会 计 业 务 需 要 ,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 配 备 必 要 的 会计 人 员 。 不 具 备 条 件 的 , 也 可 以 本 着 民 主 、 自 愿 的 原 则 , 委 托 农 村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或 代 理记 账 机 构 代 理 记 账 、 核 算 。( 四 ) 合 作 社 应 按 本 制 度 规 定 , 设 置 和 使 用 会 计 科 目 ,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 编 制 会 计报 表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金 额
5、 单 位 , “元 ”以 下 填 至 “分 ”。( 五 ) 合 作 社 的 会 计 核 算 采 用 权 责 发 生 制 。 会 计 记 账 方 法 采 用 借 贷 记 账 法 。( 六 ) 合 作 社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划 分 会 计 期 间 , 分 期 结 算 账 目 。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 七 ) 合 作 社 会 计 信 息 应 定 期 、 及 时 向 本 合 作 社 成 员 公 开 , 接 受 成 员 的 监 督 。 对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2于 成 员 提 出 的 问 题 , 会 计 及 管 理 人
6、员 应 及 时 解 答 , 确 实 存 在 错 误 的 要 立 即 纠 正 。( 八 ) 财 政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规 定 职 责 , 对 合 作 社 的 会 计 工 作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农 村 经 营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和 有 关 法 规 政 策等 , 对 合 作 社 会 计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九 ) 本 制 度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 ) 合 作 社 的 资 产 分 为 流 动 资 产 、 农 业
7、资 产 、 对 外 投 资 、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等 。( 二 ) 合 作 社 的 流 动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应 收 款 项 、 存 货 等 。( 三 ) 合 作 社 必 须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 建 立 健 全 货 币 资 金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 明 确 相 关 岗 位 的 职 责 权 限 。 明 确 审批 人 和 经 办 人 对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的 权 限 、 程 序 、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合
8、 作 社 收 取 现 金 时 手 续 要 完 备 ,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收 款 凭 证 。 合 作 社 取 得 的 所 有 现金 均 应 及 时 入 账 , 不 准 以 白 条 抵 库 , 不 准 挪 用 , 不 准 公 款 私 存 。合 作 社 要 及 时 、 准 确 地 核 算 现 金 收 入 、 支 出 和 结 存 , 做 到 账 款 相 符 。 要 组 织 专 人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清 点 核 对 现 金 。合 作 社 要 定 期 与 银 行 、 信 用 社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核 对 账 目 。 支 票 和 财 务 印 鉴 不 得 由同 一 人 保 管 。乌兰察
9、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3( 四 ) 合 作 社 的 应 收 款 项 包 括 本 社 成 员 和 非 本 社 成 员 的 各 项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 合作 社 对 拖 欠 的 应 收 款 项 要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积 极 催 收 。( 五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销 售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明 确 审 批 人 和 经 办 人 的 权 限 、程 序 、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合 作 社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销 售 和 发 货 业 务 。 应 当 在 销 售 与 发 货 各 环 节 设 置相
10、关 的 记 录 、 填 制 相 应 的 凭 证 , 并 加 强 有 关 单 据 和 凭 证 的 相 互 核 对 工 作 。合 作 社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销 售 收 款 业 务 , 应 将 销 售 收 入 及 时 入 账 , 不 得账 外 设 账 。合 作 社 应 当 加 强 销 售 合 同 、 发 货 凭 证 、 销 售 发 票 等 文 件 和 凭 证 的 管 理 。( 六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采 购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明 确 审 批 人 和 经 办 人 的 权 限 、程 序 、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合 作
11、社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采 购 与 付 款 业 务 。 应 当 在 采 购 与 付 款 各 环 节 设 置相 关 的 记 录 、 填 制 相 应 的 凭 证 , 并 加 强 有 关 单 据 和 凭 证 的 相 互 核 对 工 作 。 在 办 理 付 款 业务 时 , 应 当 对 采 购 发 票 、 结 算 凭 证 、 验 收 证 明 等 相 关 凭 证 进 行 严 格 审 核 。合 作 社 应 当 加 强 对 采 购 合 同 、 验 收 证 明 、 入 库 凭 证 、 采 购 发 票 等 文 件 和 凭 证 的 管理 。( 七 ) 合 作 社 的 存 货 包 括 种 子
12、 、 化 肥 、 燃 料 、 农 药 、 原 材 料 、 机 械 零 配 件 、 低 值易 耗 品 、 在 产 品 、 农 产 品 、 工 业 产 成 品 、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 受 托 代 购 商 品 、 委 托 代 销 商 品和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等 。存 货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计 价 : 购 入 的 物 资 按 照 买 价 加 运 输 费 、 装 卸 费 等 费 用 、 运 输 途中 的 合 理 损 耗 等 计 价 ; 受 托 代 购 商 品 视 同 购 入 的 物 资 计 价 ; 生 产 入 库 的 农 产 品 和 工 业 产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4成
13、品 , 按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实 际 支 出 计 价 ;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验 收 入 库 时 , 按 照 委 托 加 工 物资 的 成 本 加 上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费 用 计 价 ;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按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格 计 价 ,出 售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时 , 实 际 收 到 的 价 款 大 于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格 的 差 额 计 入 经 营 收 入 ,实 际 收 到 的 价 款 小 于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格 的 差 额 计 入 经 营 支 出 ;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按 委 托 代销
14、商 品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领 用 或 出 售 的 出 库 存 货 成 本 的 确 定 , 可 在 “先 进 先 出 法 ”、“加 权 平 均 法 ”、 “个 别 计 价 法 ”等 方 法 中 任 选 一 种 , 但 是 一 经 选 定 ,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合 作 社 对 存 货 要 定 期 盘 点 核 对 , 做 到 账 实 相 符 , 年 末 必 须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盘 点 清查 。 盘 亏 、 毁 损 和 报 废 的 存 货 ,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 按 实 际 成 本 扣 除 应 由 责 任 人 或 者 保险 公 司 赔 偿 的 金 额
15、和 残 料 价 值 后 的 余 额 , 计 入 其 他 支 出 。( 八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存 货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建 立 保 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 存 货入 库 时 , 保 管 员 清 点 验 收 入 库 , 填 写 入 库 单 ; 出 库 时 , 由 保 管 员 填 写 出 库 单 , 主 管 负 责人 批 准 , 领 用 人 签 名 盖 章 , 保 管 员 根 据 批 准 后 的 出 库 单 出 库 。( 九 ) 合 作 社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可 以 采 用 货 币 资 金 、 实 物 资 产 或 者 购 买股
16、 票 、 债 券 等 有 价 证 券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 十 ) 合 作 社 的 对 外 投 资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计 价 :以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等 货 币 资 金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的 ,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款 项 计 价 。以 实 物 资 产 ( 含 牲 畜 和 林 木 )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的 , 按 照 评 估 确 认 或 者 合 同 、协 议 确 定 的 价 值 计 价 。合 作 社 以 实 物 资 产 方 式 对 外 投 资 , 其 评 估 确 认 或 合 同 、 协 议 确 定 的 价 值 必
17、须 真 实 、合 理 , 不 得 高 估 或 低 估 资 产 价 值 。 实 物 资 产 重 估 确 认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净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 计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5入 资 本 公 积 。合 作 社 对 外 投 资 分 得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 利 息 等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出 售 、 转 让 和 收回 对 外 投 资 时 , 按 实 际 收 到 的 价 款 与 其 账 面 余 额 的 差 额 ,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十 一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明 确 审
18、 批 人 和 经 办 人的 权 限 、 程 序 、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合 作 社 的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 包 括 对 外 投 资 决 策 、 评 估 及 其 收 回 、 转 让 与 核 销 ) , 应当 由 理 事 会 提 交 成 员 大 会 决 策 , 严 禁 任 何 个 人 擅 自 决 定 对 外 投 资 或 者 改 变 成 员 大 会 的 决策 意 见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对 外 投 资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对 在 对 外 投 资 中 出 现 重 大 决 策 失 误 、 未履 行 集 体 审 批 程 序 和 不 按 规 定 执 行 对 外 投
19、 资 业 务 的 人 员 , 应 当 追 究 相 应 的 责 任 。合 作 社 应 当 对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各 环 节 设 置 相 应 的 记 录 或 凭 证 , 加 强 对 审 批 文 件 、 投资 合 同 或 协 议 、 投 资 方 案 书 、 对 外 投 资 有 关 权 益 证 书 、 对 外 投 资 处 置 决 议 等 文 件 资 料 的管 理 , 明 确 各 种 文 件 资 料 的 取 得 、 归 档 、 保 管 、 调 阅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管 理 规 定 及 相 关 人 员的 职 责 权 限 。合 作 社 应 当 加 强 对 投 资 收 益 的 控 制 , 对 外
20、投 资 获 取 的 利 息 、 股 利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均 应 纳 入 会 计 核 算 , 严 禁 设 置 账 外 账 。( 十 二 ) 合 作 社 要 建 立 有 价 证 券 管 理 制 度 , 加 强 对 各 种 有 价 证 券 的 管 理 。 要 建 立有 价 证 券 登 记 簿 , 详 细 记 载 各 有 价 证 券 的 名 称 、 券 别 、 购 买 日 期 、 号 码 、 数 量 和 金 额 。有 价 证 券 要 由 专 人 管 理 。( 十 三 ) 合 作 社 的 农 业 资 产 包 括 牲 畜 ( 禽 ) 资 产 和 林 木 资 产 等 。农 业 资 产 按 下 列
21、原 则 计 价 : 购 入 的 农 业 资 产 按 照 购 买 价 及 相 关 税 费 等 计 价 ; 幼 畜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6及 育 肥 畜 的 饲 养 费 用 、 经 济 林 木 投 产 前 的 培 植 费 用 、 非 经 济 林 木 郁 闭 前 的 培 植 费 用 按 实际 成 本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产 役 畜 、 经 济 林 木 投 产 后 , 应 将 其 成 本 扣 除 预 计 残 值 后 的 部分 在 其 正 常 生 产 周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分 期 摊 销 ,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按 照 产 役 畜 、 经 济 林 木 成 本 的5%
22、确 定 , 已 提 足 折 耗 但 未 处 理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产 役 畜 、 经 济 林 木 不 再 摊 销 ; 农 业 资 产 死亡 毁 损 时 ,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 按 实 际 成 本 扣 除 应 由 责 任 人 或 者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的 金 额 后的 差 额 , 计 入 其 他 收 支 ; 合 作 社 其 他 农 业 资 产 , 可 比 照 牲 畜 ( 禽 ) 资 产 和 林 木 资 产 的 计价 原 则 处 理 。( 十 四 ) 合 作 社 的 房 屋 、 建 筑 物 、 机 器 、 设 备 、 工 具 、 器 具 和 农 业 基 本 建 设 设
23、施等 , 凡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单 位 价 值 在 500 元 以 上 的 列 为 固 定 资 产 。 有 些 主 要 生 产工 具 和 设 备 , 单 位 价 值 虽 低 于 规 定 标 准 , 但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 也 可 列 为 固 定 资 产 。合 作 社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和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 不 应 列 作 合 作 社的 固 定 资 产 。( 十 五 ) 合 作 社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分 别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1.购 入 的 固 定
24、资 产 , 不 需 要 安 装 的 ,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买 价 加 采 购 费 、 包 装 费 、 运 杂费 、 保 险 费 和 交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等 计 价 ; 需 要 安 装 或 改 装 的 , 还 应 加 上 安 装 费 或 改 装 费 。2.新 建 的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 农 业 基 本 建 设 设 施 等 固 定 资 产 , 按 竣 工 验 收 的 决 算 价 计价 。3.接 受 捐 赠 的 全 新 固 定 资 产 , 应 按 发 票 所 列 金 额 加 上 实 际 发 生 的 运 输 费 、 保 险 费 、安 装 调 试 费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25、 金 等 计 价 ; 无 所 附 凭 据 的 , 按 同 类 设 备 的 市 价 加 上 应 支 付的 相 关 税 费 计 价 。 接 受 捐 赠 的 旧 固 定 资 产 , 按 照 经 过 批 准 的 评 估 价 值 或 双 方 确 认 的 价 值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7计 价 。4.在 原 有 固 定 资 产 基 础 上 进 行 改 造 、 扩 建 的 , 按 原 有 固 定 资 产 的 价 值 , 加 上 改 造 、扩 建 工 程 而 增 加 的 支 出 , 减 去 改 造 、 扩 建 工 程 中 发 生 的 变 价 收 入 计 价 。5.投 资 者 投 入 的 固 定 资
26、产 , 按 照 投 资 各 方 确 认 的 价 值 计 价 。( 十 六 ) 合 作 社 的 在 建 工 程 指 尚 未 完 工 、 或 虽 已 完 工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工 程项 目 。 在 建 工 程 按 实 际 消 耗 的 支 出 或 支 付 的 工 程 价 款 计 价 。 形 成 固 定 资 产 的 在 建 工 程 完工 交 付 使 用 后 ,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部 分 发 生 报 废 或 者 毁 损 ,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 按 照 扣 除 残 料 价 值 和 过 失人 及 保 险 公 司 赔 款 后 的 净 损 失 , 计
27、 入 工 程 成 本 。 单 项 工 程 报 废 以 及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等 非 常原 因 造 成 的 报 废 或 者 毁 损 , 其 净 损 失 计 入 其 他 支 出 。( 十 七 ) 合 作 社 必 须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制 度 , 按 年 或 按 季 、 按 月 提 取 固 定 资 产 折旧 。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可 在 “平 均 年 限 法 ”、 “工 作 量 法 ”等 方 法 中 任 选 一 种 , 但 是一 经 选 定 ,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合 作 社 应 当 对 所 有 的 固 定 资 产 计 提 折 旧 , 但 是 , 已 提
28、足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产 除 外 。合 作 社 当 月 或 当 季 度 增 加 的 固 定 资 产 , 当 月 或 当 季 度 不 提 折 旧 , 从 下 月 或 下 季 度起 计 提 折 旧 ; 当 月 或 当 季 度 减 少 的 固 定 资 产 , 当 月 或 当 季 度 照 提 折 旧 , 从 下 月 或 下 季 度起 不 提 折 旧 。固 定 资 产 提 足 折 旧 后 , 不 管 能 否 继 续 使 用 , 均 不 再 提 取 折 旧 ; 提 前 报 废 的 固 定 资产 , 也 不 再 补 提 折 旧 。( 十 八 ) 固 定 资 产 的 修 理 费 用 直
29、 接 计 入 有 关 支 出 项 目 。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8固 定 资 产 变 卖 和 清 理 报 废 的 变 价 净 收 入 与 其 账 面 净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其 他 收 支 。 固 定资 产 变 价 净 收 入 是 指 变 卖 和 清 理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所 取 得 的 价 款 减 清 理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 固 定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减 累 计 折 旧 后 的 净 额 。( 十 九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固 定 资 产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建 立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 应当 定 期
30、对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清 查 , 做 到 账 实 相 符 , 年 度 终 了 前 必 须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盘 点 清 查 。盘 亏 及 毁 损 的 固 定 资 产 , 应 查 明 原 因 ,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 按 其 原 价 扣 除 累 计 折 旧 、 变价 收 入 、 过 失 人 及 保 险 公 司 赔 款 之 后 , 计 入 其 他 支 出 。( 二 十 ) 合 作 社 的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合 作 社 长 期 使 用 但 是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资 产 , 包 括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等 。 无 形 资 产
31、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并 从 使 用 之 日 起 ,按 照 不 超 过 10 年 的 期 限 平 均 摊 销 , 计 入 管 理 费 用 。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取 得 的 收 入 , 计 入 其他 收 入 ;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 计 入 其 他 支 出 。( 二 十 一 )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 合 作 社 应 当 对 应 收 款 项 、 存 货 、 对 外 投 资 、 农 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 在 建 工 程 、 无 形 资 产 等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对 于 已 发 生 损 失 但 尚 未 批 准 核 销
32、的 各 项 资 产 , 应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补 充 资 料 中 予 以 披 露 。 这 些 资 产 包 括 : 1.确 实 无 法 收 回的 应 收 款 项 ; 2.盘 亏 、 毁 损 和 报 废 的 存 货 ; 3.无 法 收 回 的 对 外 投 资 ; 4.死 亡 毁 损 的 农业 资 产 ; 5.盘 亏 、 毁 损 和 报 废 的 固 定 资 产 ; 6.毁 损 和 报 废 的 在 建 工 程 ; 7.注 销 和 无 效 的无 形 资 产 。( 二 十 二 ) 合 作 社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与 资 产 有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33、,对 发 现 的 薄 弱 环 节 ,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 加 以 纠 正 和 完 善 。( 二 十 三 ) 合 作 社 的 负 债 分 为 流 动 负 债 和 长 期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是 指 偿 还 期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务 , 包 括 短 期 借 款 、 应 付 款 项 、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9应 付 工 资 、 应 付 盈 余 返 还 、 应 付 剩 余 盈 余 等 。长 期 负 债 是 指 偿 还 期 超 过 一 年 以 上 ( 不 含 一 年 ) 的 债 务 , 包 括 长 期 借 款 、 专 项 应付 款 等 。合
34、 作 社 的 负 债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数 额 计 价 , 利 息 支 出 计 入 其 他 支 出 。 对 发 生 因 债 权 人特 殊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支 付 的 应 付 款 项 , 计 入 其 他 收 入 。( 二 十 四 ) 合 作 社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借 款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明 确 审 批 人 和 经 办 人 的权 限 、 程 序 、 责 任 和 相 关 控 制 措 施 。 不 得 由 同 一 人 办 理 借 款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合 作 社 应 当 对 借 款 业 务 按 章 程 规 定 进 行 决 策 和 审 批 , 并 保 留 完
35、 整 的 书 面 记 录 。合 作 社 应 当 在 借 款 各 环 节 设 置 相 关 的 记 录 、 填 制 相 应 的 凭 证 , 并 加 强 有 关 单 据 和凭 证 的 相 互 核 对 工 作 。 合 作 社 应 当 加 强 对 借 款 合 同 等 文 件 和 凭 证 的 管 理 。合 作 社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借 款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对 发 现 的 薄 弱 环 节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 加 以 纠 正 和 完 善 。( 二 十 五 ) 合 作 社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包 括 股 金 、 专 项 基 金 、 资
36、本 公 积 、 盈 余 公 积 、 未分 配 盈 余 等 。( 二 十 六 ) 合 作 社 对 成 员 入 社 投 入 的 资 产 要 按 有 关 规 定 确 认 和 计 量 。 合 作 社 收 到成 员 入 社 投 入 的 资 产 , 应 按 双 方 确 认 的 价 值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 按 享 有 合 作 社 注 册 资 本 的 份额 计 入 股 金 , 双 方 确 认 的 价 值 与 按 享 有 合 作 社 注 册 资 本 的 份 额 计 算 的 金 额 的 差 额 , 计 入资 本 公 积 。合 作 社 接 受 国 家 财 政 直 接 补 助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
37、农 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 以 及 接 受他 人 捐 赠 、 用 途 不 受 限 制 或 已 按 约 定 使 用 的 资 产 计 入 专 项 基 金 。合 作 社 从 当 年 盈 余 中 提 取 的 公 积 金 , 计 入 盈 余 公 积 。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10( 二 十 七 ) 合 作 社 的 生 产 成 本 是 指 合 作 社 直 接 组 织 生 产 或 对 非 成 员 提 供 劳 务 等 活动 所 发 生 的 各 项 生 产 费 用 和 劳 务 成 本 。( 二 十 八 ) 合 作 社 的 经 营 收 入 是 指 合 作 社 为 成 员 提 供 农 业 生
38、产 资 料 的 购 买 , 农 产品 的 销 售 、 加 工 、 运 输 、 贮 藏 以 及 与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技 术 、 信 息 等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以 及 销 售 合 作 社 自 己 生 产 的 产 品 、 对 非 成 员 提 供 劳 务 等 取 得 的 收 入 。 合 作 社 一 般 应 于 产品 物 资 已 经 发 出 , 服 务 已 经 提 供 , 同 时 收 讫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价 款 的 凭 据 时 , 确 认 经 营 收入 的 实 现 。合 作 社 的 其 他 收 入 是 指 除 经 营 收 入 以 外 的 收 入 。( 二 十
39、九 ) 合 作 社 的 经 营 支 出 是 指 合 作 社 为 成 员 提 供 农 业 生 产 资 料 的 购 买 , 农 产品 的 销 售 、 加 工 、 运 输 、 贮 藏 以 及 与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技 术 、 信 息 等 服 务 发 生 的 实 际支 出 , 以 及 因 销 售 合 作 社 自 己 生 产 的 产 品 、 对 非 成 员 提 供 劳 务 等 活 动 发 生 的 实 际 成 本 。管 理 费 用 是 指 合 作 社 管 理 活 动 发 生 的 各 项 支 出 , 包 括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资 、 办 公 费 、差 旅 费 、 管 理 用 固 定
40、资 产 的 折 旧 、 业 务 招 待 费 、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等 。其 他 支 出 是 指 合 作 社 除 经 营 支 出 、 管 理 费 用 以 外 的 支 出 。( 三 十 ) 合 作 社 的 本 年 盈 余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本 年 盈 余 经 营 收 益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支 出其 中 :经 营 收 益 =经 营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经 营 支 出 -管 理 费 用投 资 收 益 是 指 投 资 所 取 得 的 收 益 扣 除 发 生 的 投 资 损 失 后 的 数 额 。投 资 收 益 包 括 对 外 投 资 分 得 的 利 润 、 现 金
41、 股 利 和 债 券 利 息 , 以 及 投 资 到 期 收 回 或者 中 途 转 让 取 得 款 项 高 于 账 面 余 额 的 差 额 等 。 投 资 损 失 包 括 投 资 到 期 收 回 或 者 中 途 转 让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11取 得 款 项 低 于 账 面 余 额 的 差 额 。( 三 十 一 ) 合 作 社 在 进 行 年 终 盈 余 分 配 工 作 以 前 , 要 准 确 地 核 算 全 年 的 收 入 和 支出 ; 清 理 财 产 和 债 权 、 债 务 , 真 实 完 整 地 登 记 成 员 个 人 账 户 。三、会计科目( 一 ) 会 计 科 目 表顺序
42、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1234567891011101102113114121124125127128131141一、资产类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成员往来产品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对外投资牲畜(禽)资产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12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142151152153154161201211212221222231235301311321322331332林木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二、负债类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三、所有者权益
43、类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盈余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1331323334353637401501502511521522529盈余分配四、成本类生产成本五、损益类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附 注 : 合 作 社 在 经 营 中 涉 及 使 用 外 埠 存 款 、 银 行 汇 票 存 款 、 银 行 本 票 存 款 、 信 用 卡 存 款 、 信 用证 保 证 金 存 款 等 各 种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的 , 可 增 设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科 目 ( 科 目 编 号109) ; 合 作 社 在 经 营 中 大 量 使 用 包 装 物 ,
44、需 要 单 独 对 其 进 行 核 算 的 , 可 增 设 “包 装 物 ”科 目 ( 科 目 编 号 122) ; 合 作 社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 有 牲 畜 ( 禽 ) 资 产 、 林 木 资 产 以 外 的其 他 农 业 资 产 , 需 要 单 独 对 其 进 行 核 算 的 , 可 增 设 “其 他 农 业 资 产 ”科 目 ( 科 目 编 号149) , 参 照 “牲 畜 ( 禽 ) 资 产 ”、 “林 木 资 产 ”进 行 核 算 ; 合 作 社 需 要 分 年 摊 销 相 关 长期 费 用 的 , 可 增 设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科 目 ( 科 目 编 号 1
45、71) 。( 二 ) 会 计 科 目 使 用 说 明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14101 库存现金一 、 本 科 目 核 算 合 作 社 的 库 存 现 金 。二 、 合 作 社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现 金 管 理 的 规 定 收 支 现 金 , 超 过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的部 分 应 当 及 时 交 存 银 行 , 并 严 格 按 照 本 制 度 规 定 核 算 现 金 的 各 项 收 支 业 务 。三 、 收 到 现 金 时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有 关 科 目 ; 支 出 现 金 时 , 借 记 有 关 科 目 , 贷记 本 科 目 。四 、
46、本 科 目 期 末 借 方 余 额 , 反 映 合 作 社 实 际 持 有 的 库 存 现 金 。102 银行存款一 、 本 科 目 核 算 合 作 社 存 入 银 行 、 信 用 社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款 项 。二 、 合 作 社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办 理 银 行 存 款 收 支 业 务 的 结 算 ,并 按 照 本 制 度 规 定 核 算 银 行 存 款 的 各 项 收 支 业 务 。三 、 合 作 社 将 款 项 存 入 银 行 、 信 用 社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时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有 关科 目
47、 ; 提 取 和 支 出 存 款 时 , 借 记 有 关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四 、 本 科 目 应 按 银 行 、 信 用 社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名 称 设 置 明 细 科 目 , 进 行 明 细 核算 。五 、 本 科 目 期 末 借 方 余 额 , 反 映 合 作 社 实 际 存 在 银 行 、 信 用 社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款 项 。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15113 应收款一 、 本 科 目 核 算 合 作 社 与 非 成 员 之 间 发 生 的 各 种 应 收 以 及 暂 付 款 项 , 包 括 因 销 售产 品 物 资 、 提 供
48、 劳 务 应 收 取 的 款 项 以 及 应 收 的 各 种 赔 款 、 罚 款 、 利 息 等 。二 、 合 作 社 发 生 各 种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时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经 营 收 入 ”、 “库存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 收 回 款 项 时 , 借 记 “库 存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贷 记 本 科 目 。 取 得 用 暂 付 款 购 得 的 产 品 物 资 、 劳 务 时 , 借 记 “产 品 物 资 ”等 科 目 , 贷记 本 科 目 。三 、 对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49、项 ,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核 销 时 , 借 记 “其 他支 出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四 、 本 科 目 应 按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设 置 明 细 科 目 ,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五 、 本 科 目 期 末 借 方 余 额 , 反 映 合 作 社 尚 未 收 回 的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114 成员往来一 、 本 科 目 核 算 合 作 社 与 其 成 员 的 经 济 往 来 业 务 。二 、 合 作 社 与 其 成 员 发 生 应 收 款 项 和 偿 还 应 付 款 项 时 ,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库存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 收 回 应 收 款 项 和 发 生 应 付 款 项 时 , 借 记 “库 存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等 科 目 , 贷 记 本 科 目 。三 、 合 作 社 为 其 成 员 提 供 农 业 生 产 资 料 购 买 服 务 , 按 实 际 支 付 或 应 付 的 款 项 , 借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库 存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应 付 款 ”等 科 目 ; 按 为 其 成 员 提 供 农 业生 产 资 料 购 买 而 应 收 取 的 服 务 费 , 借 记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