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JG/T 1001999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工作人员及其在作业中的指挥、使用、操作、拆装和维修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轨道式、轮胎式、履带式、附着式、爬升式和固定式起重机。2 引用标准GB 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031 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规范和方法GB 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GB 6720 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J 232 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 起重机的司机、拆装工、指挥
2、人员(信号工)及指挥信号严禁起重机司机(以下简称司机)、拆装工、指挥人员酒后作业。3.1 起重机司机3.1.1 司机应年满 18 周岁,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3.1.2 每年须对司机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患有色盲、矫正视力低于 1.0、听觉障碍、心脏病、贫血、美尼尔症、癫痫、眩晕、突发性昏厥、断指等妨碍起重作业的其他疾病者,不能做司机工作。3.1.3 司机必须经过省、市级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培训,也可以由专业(技工)学校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和实习操作两个部分。3.1.3.1 基础理论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750 个课时(5 个月)。培训的科目应包括下
3、列内容:a. 机械基础知识及简单的机械制图知识;b. 起重机的构造及工作原理;c. 原动机及电气知识;d. 操作和使用起重机所必需的力学知识;e. 液压传动的基本知识;f. 物体重量目测;g. 吊具、索具的种类、选择、使用方法、报废标准及吊重的捆扎方法;h. 指挥信号;i. 有关登高作业、电气安全、消防及有关的一般救护知识;j. 有关法规、法令、标准、规定等。3.1.3.2 实习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0 个课时(1 个月)。实习操作应包括以下内容:a. 对所使用的起重机的操作安装、拆除、顶升、爬升、附着及锚固;b. 对所使用的起重机的一般电气故障的判断和排除;c. 对所使用的起重机的机械传动
4、故障的判断和排除;d. 一般的日常维修技术。3.1.4 对司机培训期满后,省、市劳动部门应按 GB 6720 中 2.2 和 2.3 条的规定考核和发证。3.1.5 除主管部门安排的实习学员外,严禁没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操作起重机。注:实习学员是指在本规程 3.1.3 条中所规定的培训司机的学校、培训班里学习的学员。3.1.6 实习学员操作起重机时,在操作的全过程中,必须有该起重机司机的监护和指导。3.1.7 对于连续一年以上未操作起重机的司机、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注销其操作证。如再操作起重机,必须经过省、市级劳动部门重新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对于取得操作证的司机,省、市级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应每
5、两年按GB 6720 中第 3 章的规定进行复审。3.1.8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司机不得允许非本台起重机司机操作。3.1.9 司机在正常作业中,应只服从佩带有标志的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对其他人员发布的任何信号严禁盲从。3.1.10 在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司机不得操作起重机:a. 指挥信号辨别不清;b. 会造成事故的指挥;c. 不符合起重机性能的指挥;d. 用不符合 GB 5082 中规定的旗语、手势、音响的指挥信号。3.1.11 在作业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指挥人员,只有一个指挥人员发出指挥信号时,方可操作。凡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挥人员同时发出信号时,不得操作。在作业的全过程中,必须有指挥人
6、员指挥才能操作。严禁无指挥操作,更不允许不服从指挥信号,擅自操作。3.3 指挥人员(信号工)3.3.1 在拆装起重机的作业过程中,必须指定专门的指挥人员,并在其指挥下工作。3.3.2 指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由持有主管部门发给指挥证的人员担任。3.3.3 患有色盲、耳聋、矫正视力低于 1.0、心脏病、高血压、美尼尔症、癫痫等疾病者,不能从事指挥工作。3.3.4 在起重机作业中,指挥人员是唯一的直接发布号令者,严禁无证人员指挥。3.3.5 指挥人员在作业中,必须佩带有符合 GB 5082 中 5.2.9 条所规定的标志。3.3.6 指挥人员必须了解所指挥作业的起重机性能。3.3.7
7、 作业中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挥人员指挥同一台起重机作业时:a. 所有指挥人员必须佩戴相同标志;b. 各指挥人员必须使用同一种指挥信号;c. 作业中,只允许一个人对司机的操作发出指挥信号,严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司机发出指挥信号。其他指挥人员只能互相传递指挥信号。利用通讯设备进行指挥时,所有的指挥人员所使用的通讯设备中,只允许有一个与司机使用的通讯设备的频率相同;d. 指挥人员之间必须有良好的配合,特别是在起重机作业中,由一个指挥人员转入另一个指挥人员指挥时,相互交接的指挥人员必须事先联系好后方能交接,绝对不允许二个人同时指挥、间断指挥或无指挥作业。3.3.8 指挥人员必须了解每项作业的内容和
8、要求。3.3.9 指挥人员在作业中应按 GB 5144 中 3.2、3.4 条及 GB 5972 的有关规定,检查所用的钢丝绳和吊钩,不合格者严禁使用。3.3.10 起重机的工作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时,指挥人员不得指挥作业。3.3.11 指挥人员要监督本职所辖范围的作业人员带安全帽、系安全带、穿工作服和工作鞋。3.3.12 在作业现场,各种指挥信号只能用来指挥起重机作业,严禁他用。3.3.13 指挥人员在作业中,必须集中精力从事专项的指挥工作,不得做其他任何兼项工作。3.4 指挥信号的要求:3.4.1 起重作业中所用的各种指挥信号及通讯种类,必须符合 GB 5082 及 GB 3811 中
9、5.10.3 条的有关规定。指挥人员在作业中必须位于司机听力或视力所及的明显处,不允许进入司机的盲区和隔音区指挥。3.4.2 所采用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可辨,随时都可传出指挥信号。3.4.3 起重机作业开始之前,指挥人员与司机必须互相约定所采用的指挥信号种类。3.4.4 起重机在运转过程中,不准中途改用未经约定的指挥信号种类。在需要更换时,必须使起重机停止运转,指挥人员与司机取得联系,并经双方认可方可更换。3.4.5 在作业中,各种指挥信号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信号配合使用。4 起重机的使用4.1 起重机的使用条件4.1.1 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经省级以上鉴定合格的新产品
10、除外)。4.1.2 有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电气原理图及布线图、配件目录以及必要的专用随机工具等。4.1.3 对于购入的旧起重机应有两年内完整的运转履历书及有关修理资料。在使用前应对各部分(金属结构件、机构、电气、操纵、液压系统、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试验,保证其工作可靠。4.1.4 大修出厂的起重机要有出厂检验合格证。4.1.5 对于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起重机在启用时,必须做好各部润滑调整、保养、检查。4.1.6 对所使用的起重机(购入新的、旧的、大修出厂的以及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应按说明书提供的性能,根据起重机生产国家的有关标准或 GB 5031第 35 章中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并向
11、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试验报告。4.1.7 起重机的各种安全装置、仪器、仪表必须齐全。4.2 使用前的准备4.2.1 在进入工地施工前,使用起重机的部门必须向起重机管理部门及司机提供起重机工作场地及轨道基础铺设的方案;主要作业对象及内容;最大起吊重物和放置部位等施工任务交底书。4.2.2 对于需要起重机爬升、附着锚固的施工工程以及起重机易装难拆的工地,在使用前必须制定出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拆除的方案。5 起重机的作业5.1 作业前的检查5.1.1 交接班时要认真做好交接手续,检查机械履历书、交班记录及有关部门规定的记录等填写和记载得是否齐全。当发现或怀疑起重机有异常情况时,交班司机和接班司机必须当面交
12、接,严禁交班和接班司机不接头或经他人转告交班。5.1.12 起重机遭到风速超过 25 m/s 的暴风(相当于 9 级风)袭击,或经过中等地震后,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经主管技术部门认可,方可投入使用。5.1.13 司机在作业前必须经下列各项检查,确认完好,方可开始作业。a. 空载运转一个作业循环;b. 试吊重物;c. 核定和检查大车行走、起升高度、幅度等限位装置及起重力矩、起重量限制器等安全保护装置。5.2.1 司机必须熟悉所操作的起重机的性能,并应严格按说明书的规定作业,不得斜拉斜拽重物、吊拔埋在地下或粘结在地面、设备上的重物以及不明重量的重物。5.2.2 起重机开始作业时,司机应首先发出音响信
13、号,以提醒作业现场人员注意。5.2.3 重物的吊挂必须符合有关要求。5.2.3.1 严禁用吊钩直接吊挂重物,吊钩必须用吊、索具吊挂重物。5.2.3.2 起吊短碎物料时,必须用强度足够的网、袋包装,不得直接捆扎起吊。5.2.3.3 起吊细长物料时,物料最少必须捆扎两处,并且用两个吊点吊运,在整个吊运过程中应使物料处于水平状态。5.2.3.4 起吊的重物在整个吊运过程中,不得摆动、旋转。不得吊运悬挂不稳的重物,吊运体积大的重物,应拉溜绳。5.2.3.5 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悬挂任何重物。5.2.4 操纵控制器时必须从零挡开始,逐级推到所需要的挡位。传动装置作反方向运动时,控制器先回零位,然后再逐挡逆
14、向操作,禁止越挡操作和急开急停。5.2.5 吊运重物时,不得猛起猛落,以防吊运过程中发生散落、松绑、偏斜等情况。起吊时必须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 50 m 左右停住,确定制动、物料捆扎、吊点和吊具无问题后,方可指挥操作。5.2.6 司机应掌握所操作的起重机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结构、工作原理及维护方法,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排除。司机不得操作安全装置失效、缺少或不准确的起重机作业。5.2.7 司机在操作时必须集中精力,当安全装置显示或报警时,必须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操作。5.2.8 不允许起重机超载和超风力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超载,不得超过额定载荷的 10,并由使用部门提出超载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及超
15、载使用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a. 作业项目、内容;b. 超载作业的吊次和超载值;c. 超载的计算书及超载试验程序;d. 安全措施;e. 作业项目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设备主管部门和主管技术负责人对上述报告审查后应签署意见并签字。5.2.8.1 超载使用,必须选派有经验的司机操作。5.2.8.2 超载作业前要做如下准备:a. 检查吊、索具;b. 检查重物吊挂;c. 安全措施;d. 按照审核批准超载使用的起重量和试验程序做超载试验。5.2.8.3 选择有经验的指挥人员指挥作业。5.2.8.4 设备主管部门做好记录,并保存三年,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5.2.8 条的内容。5.2.9 在起升过程中
16、,当吊钩滑轮组接近起重臂 5 m 时,应用低速起升,严防与起重臂顶撞。5.2.10 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当重物下降距就位点约 1 m 处时,必须采用慢速就位。5.2.11 起重机行走到距限位开关碰块约 3 m 处,应提前减速停车。5.2.12 作业中平移起吊重物时,重物高出其所跨越障碍物的高度不得小于 1 m。5.2.13 不得起吊带人的重物,禁止用起重机吊运人员。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或为了完成其他安全的作业情况下,风力不超过 4 级,在起重机吊具上设有专用乘人装置并采取如下措施时方可运送人员:a. 由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b. 仔细检查起重机各机构运转和各制动器的动作,必须灵
17、活可靠;c. 检查钢丝绳和吊索具均为完好;d. 防止专用的乘人装置的转动和滑落;e. 搭乘的人员必须系安全带;f. 下降搭乘装置时,必须用动力下放。5.2.14 作业中,临时停歇或停电时,必须将重物卸下,升起吊钩。将各操作手柄(钮)置于“零”位。如因停电无法升、降重物,则应根据现场与具体情况,由有关人员研究,采取适当的措施。5.2.15 起重机在作业中,严禁对传动部分、运动部分以及运动件所及区域做维修、保养、调整等工作。5.2.16 作业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停止作业:a. 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雪、大雾,超过允许工作风力等影响安全作业;b. 起重机出现漏电现象;c. 钢丝绳磨损严重、扭曲、断股、打
18、结或出槽;d. 安全保护装置失效;e. 各传动机构出现异常现象和有异响;f. 金属结构部分发生变形;g. 起重机发生其他妨碍作业及影响安全的故障。5.2.17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必须整齐,有下列情况时不允许作业:a. 爬绳、乱绳、啃绳;b. 多层缠绕时,各层间的绳索互相塞挤。5.2.18 司机必须在规定的通道内上、下起重机。上、下起重机时,不得握持任何物件。5.2.19 禁止在起重机各个部位乱放工具、零件或杂物,严禁从起重机上向下抛扔物品。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五)安全检查1、施工现场应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并有文字材料具体规定。2、安全检查时,应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
19、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施工生产指挥人员每天在工地指挥生产的同时,检查和解决的安全问题,不能替代正式的安全检查工作。3、安全检查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并对照安全技术措施提出的具体要求检查。凡不符合规定和存在隐患的问题,均应进行登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解决,并对实际整改情况进行登记。4 对有关上级来工地检查中下达的重大事故隐患通知书所列项目,是否如期整改和整改情况应一并进行登记。(六)安全教育1、对安全教育工作应建立定期的安全教育制度并认真执行,有专人负责监督。2、新入厂工人必须经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的内容、时间及考核结果要有记录。按照建设部建教199783 号文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规定:公司教育内容: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项目教育的内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班组教育内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3、工人变换工种,应先进行操作技能及安全操作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进行教育和考核应有记录资料。4、对安全教育制度中规定的定期教育执行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考核结果记录。5、检查时可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及安全专(兼)职人员进行了解,并抽查工人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