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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doc

  • 上传人:weiwoduz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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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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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UDCG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P GB 504332008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技 术 规 范Technical regulation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2008-01-14 发布 2008-07-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技 术 规 范Technical regulation o

    2、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GB 5043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 年 7 月 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北京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787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4332008,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2.1(1、2、3、4) 、3.2.2(1、2) 、3.2.3(1、2

    3、、3) 、3.2.4(1、2、3、4、5) 、3.2.5、3.3.1、3.3.2、3.3.3(1、3、4、5) 、3.3.4、3.3.5、3.3.6、5.1.1(5) 、5.2.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00 八年一月十四日4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 号文关于“二 00 二二 00 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

    4、20498 实施 9 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相关行业参加的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 14 章和两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各设计阶段的任务、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拦渣工程、斜坡防护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防洪排导工程、降水蓄渗工程、临时防护工程、植被建设工程、防风固沙工程等。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

    5、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 2 号,邮政编码 100053)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黄河水利委员会天水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集团煤炭工业环境保护办公室5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13 基本规定13.1 一般规定.13.2 对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23.3 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53.4 不同

    6、类型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74 各设计阶段的任务94.1 基本要求.94.2 主要任务.95 水土保持方案125.1 一般规定.125.2 调查和勘测的一般规定.135.3 项目概况介绍的基本要求.165.4 项目区概况介绍的基本要求.175.5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195.6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205.7 水土流失预测的基本要求.215.8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245.9 水土保持监测的基本要求.265.10 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定.305.11 结论及建议.315.12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主要内容的规定.316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326.1 一般规定.326.2 水土保持

    7、专章主要内容的规定.327 拦渣工程377.1 一般规定.377.2 适用条件.377.3 设计要求.388 斜坡防护工程448.1 一般规定.448.2 适用条件.448.3 设计要求.449 土地整治工程489.1 一般规定.489.2 适用条件.4969.3 设计要求.4910 防洪排导工程5110.1 一般规定.5110.2 适用条件.5110.3 设计要求.5111 降水蓄渗工程5811.1 一般规定.5811.2 适用条件.5911.3 设计要求.5912 临时防护工程6012.1 一般规定.6012.2 适用条件.6012.3 设计要求.6113 植被建设工程6313.1 一般规

    8、定.6313.2 适用条件.6313.3 设计要求.6414 防风固沙工程6914.1 一般规定.6914.2 适用条件.6914.3 设计要求.69附录 A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规定 72附录 B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内容规定 78本规范用词说明8011 总 则1.0.1 为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预 防 、 控 制 和 治 理 开 发 建 设 活 动 导 致的 水 土 流 失 , 减 轻 对 生 态 环 境 可 能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危 害 ,制 定 本 规 范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建 设 或 生 产 过 程

    9、 中 可 能 引 起 水 土 流 失 的 开 发 建 设 项 目的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1.0.3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的 水 土 流 失 应 重 视 调 查 研 究 , 鼓 励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艺 和 新 材 料 , 做 到 因 地 制 宜 , 综 合 防 治 , 实 用 美 观 。1.0.4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的 规 定 。 12 术 语2.0.1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责 任 范 围项 目 建 设 单 位 依 法 承 担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义 务 的 区 域 ,

    10、 由 项 目 建 设 区 和 直 接影 响 区 组 成 。2.0.2 项 目 建 设 区开 发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征 地 、 占 地 、 使 用 及 管 辖 的 地 域 。2.0.3 直 接 影 响 区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可 能 对 项 目 建 设 区 以 外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危 害 的 地 域 。2.0.4 主 体 工 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所 包 括 的 主 要 工 程 及 附 属 工 程 的 统 称 , 不 包 括 专 门 设 计的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2.0.5 线 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布 局 跨 度 较 大 、 呈 线 状 分 布 的 公

    11、路 、 铁 路 、 管 道 、 输 电 线 路 、 渠 道 等开 发 建 设 项 目 。2.0.6 点 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布 局 相 对 集 中 、 呈 点 状 分 布 的 矿 山 、 电 厂 、 水 利 枢 纽 等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2.0.7 建 设 类 项 目基 本 建 设 竣 工 后 , 在 运 营 期 基 本 没 有 开 挖 、 取 土 ( 石 、 料 ) 、 弃 土 ( 石 、渣 ) 等 生 产 活 动 的 公 路 、 铁 路 、 机 场 、 水 工 程 、 港 口 、 码 头 、 水 电 站 、 核电 站 、 输 变 电 工 程 、 通 信 工 程 、 管 道 工

    12、 程 、 城 镇 新 区 等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2.0.8 建 设 生 产 类 项 目基 本 建 设 竣 工 后 , 在 运 营 期 仍 存 在 开 挖 地 表 、 取 土 ( 石 、 料 ) 、 弃 土( 石 、 渣 ) 等 生 产 活 动 的 煤 燃 电 站 、 建 材 、 矿 产 和 石 油 天 然 气 开 采 及 冶 炼等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22.0.9 方 案 设 计 水 平 年主 体 工 程 完 工 后 , 方 案 确 定 的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并 初 步 发 挥 效 益 的时 间 。 建 设 类 项 目 为 主 体 工 程 完 工 后 的 当

    13、 年 或 后 一 年 , 建 设 生 产 类 项 目 为主 体 工 程 完 工 后 投 入 生 产 之 年 或 后 一 年 。1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开发建设项目水 土 流 失 防 治 及 其 措 施 总 体 布 局 应 遵 循 下 列 规 定 :1 控 制 和 减 少 对 原 地 貌 、 地 表 植 被 、 水 系 的 扰 动 和 损 毁 , 保 护 原 地 表植 被 、 表 土 及 结 皮 层 , 减 少 占 用 水 、 土 资 源 , 提 高 利 用 效 率 。2 开 挖 、 排 弃 、 堆 垫 的 场 地 必 须 布 设 拦 挡 、 护 坡 、 截 排 水 以 及 其

    14、 他 整治 措 施 。3 弃 土 ( 石 、 渣 ) 应 综 合 利 用 , 不 能 利 用 的 应 集 中 堆 放 在 专 门 的 存 放 地 ,并 按 “先 拦 后 弃 ”的 原 则 采 取 拦 挡 措 施 , 不 得 在 江 河 、 湖 泊 、 建 成 水 库 及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布 设 弃 土 ( 石 、 渣 ) 场 。4 施 工 过 程 必 须 有 临 时 防 护 措 施 。5 施 工 迹 地 应 及 时 进 行 土 地 整 治 , 采 取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 恢 复 其 利 用 功能 。3.1.2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计 文 件 应 符 合

    15、 下 列 规 定 :1 当 主 体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 工 程 规 模 或 布 局 发 生 变 化 时 , 水 土 保 持 方 案及 其 设 计 文 件 应 重 新 报 批 。2 当取土(石、料)场、弃 土 ( 石 、 渣 ) 场 、 各 类 防 护 工 程 等 发 生 较大 变 化 时 , 应 编 制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变 更 设 计 文 件 。3 涉 及 移 民 ( 拆 迁 ) 安 置 及 专 项 设 施 改 ( 迁 ) 建 的 建 设 项 目 , 规 模 较小 的 ,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中 应 根 据 移 民 与 占 地 规 划 , 提 出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布

    16、 局 与规 划 , 明 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责 任 , 估 列 水 土 保 持 投 资 ; 规 模 较 大 的 , 应 单 独编 报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4 征 地 面 积 在 1hm2 或 挖 填 土 石 方 总 量 在 1 万 m3 以 上 的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编 报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告 书 , 其 他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编 报 水 土 保 持 方 案2报 告 表 , 其 内 容 和 格 式 应 分 别 符 合 附 录 A、 附 录 B 的 规 定 。5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措 施 应 分 阶 段 进 行 设 计 , 其 内 容

    17、 和 要 求 应 符 合 本 规 范第 714 章 的 规 定 。6 在 施 工 准 备 期 前 , 应 由 监 测 单 位 编 制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设 计 与 实 施 计 划 ,为 开 展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工 作 提 供 指 导 。3.2 对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3.2.1 工 程 选 址 ( 线 ) 、 建 设 方 案 及 布 局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选 址 (线 )必 须 兼 顾 水 土 保 持 要 求 , 应 避 开 泥 石 流 易 发 区 、 崩 塌 滑 坡危 险 区 以 及 易 引 起 严 重 水 土 流 失 和 生 态 恶 化 的 地 区 。2 选 址

    18、 (线 )应 避 开 全 国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网 络 中 的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站 点 、 重点 试 验 区 , 不 得 占 有 国 家 确 定 的 水 土 保 持 长 期 定 位 观 测 站 。3 城 镇 新 区 的 新 建 项 目 应 提 高 植 被 建 设 标 准 和 景 观 效 果 , 还 应 建 设 灌溉 、 排 水 和 雨 水 利 用 设 施 。4 公 路 、 铁 路 工 程 在 高 填 深 挖 路 段 , 应 采 用 加 大 桥 隧 比 例 的 方 案 , 减少 大 填 大 挖 。 填 高 大 于 20m 或 挖 深 大 于 30m 的 , 必 须 有 桥 隧 比

    19、选 方 案 。 路堤 、 路 堑 在 保 证 边 坡 稳 定 的 基 础 上 , 应 采 用 植 物 防 护 或 工 程 与 植 物 防 护 相结 合 的 设 计 方 案 。5 选 址 (线 )宜 避 开 生 态 脆 弱 区 、 固 定 半 固 定 沙 丘 区 、 国 家 划 定 的 水 土流 失 重 点 预 防 保 护 区 和 重 点 治 理 成 果 区 ,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现 有 土 地 和 植 被的 水 土 保 持 功 能 。6 工程占地不宜占用农耕地,特别是水浇地、水田等生产力较高的土地。3.2.2 取 土 ( 石 、 料 ) 场 选 址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20、严 禁 在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划 定 的 崩 塌 、 滑 坡 危 险 区 、 泥 石 流 易 发 区内 设 置 取 土 ( 石 、 料 ) 场 。32 在 山 区 、 丘 陵 区 选 址 , 应 分 析 诱 发 崩 塌 、 滑 坡 和 泥 石 流 的 可 能 性 。3 应 符 合 城 镇 、 景 区 等 规 划 要 求 , 并 与 周 边 景 观 相 互 协 调 , 宜 避 开 正常 的 可 视 范 围 。4 在 河 道 取 砂 ( 砾 ) 料 的 应 遵 循 河 道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3.2.3 弃 土 ( 石 、 渣 ) 场 选 址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21、1 不 得 影 响 周 边 公 共 设 施 、 工 业 企 业 、 居 民 点 等 的 安 全 。2 涉 及 河 道 的 , 应 符 合 治 导 规 划 及 防 洪 行 洪 规 定 , 不 得 在 河 道 、 湖 泊管 理 范 围 内 设 置 弃 土 ( 石 、 渣 ) 场 。3 禁 止 在 对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及 行 洪 安 全 有 重 大影 响 的 区 域 布 设 弃 土 ( 石 、 渣 ) 场 ;4 不 宜 布 设 在 流 量 较 大 的 沟 道 , 否 则 应 进 行 防 洪 论 证 。5 在 山 丘 区 宜 选 择 荒 沟 、 凹

    22、地 、 支 毛 沟 , 平 原 区 宜 选 择 凹 地 、 荒 地 ,风 沙 区 应 避 开 风 口 和 易 产 生 风 蚀 的 地 方 。3.2.4 主 体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1 控 制 施 工 场 地 占 地 , 避 开 植 被 良 好 区 。2 应 合 理 安 排 施 工 , 减 少 开 挖 量 和 废 弃 量 , 防 止 重 复 开 挖 和 土 ( 石 、渣 ) 多 次 倒 运 。 3 应 合 理 安 排 施 工 进 度 与 时 序 , 缩 小 裸 露 面 积 和 减 少 裸 露 时 间 , 减 少施 工 过 程 中 因 降 水 和 风 等

    23、水 土 流 失 影 响 因 素 可 能 产 生 的 水 土 流 失 。4 在 河 岸 陡 坡 开 挖 土 石 方 , 以 及 开 挖 边 坡 下 方 有 河 渠 、 公 路 、 铁 路 和居 民 点 时 , 开 挖 土 石 必 须 设 计 渣 石 渡 槽 、 溜 渣 洞 等 专 门 设 施 , 将 开 挖 的 土石 渣 导 出 后 及 时 运 至 弃 土 ( 石 、 渣 ) 场 或 专 用 场 地 , 防 止 弃 渣 造 成 危 害 。5 施 工 开 挖 、 填 筑 、 堆 置 等 裸 露 面 , 应 采 取 临 时 拦 挡 、 排 水 、 沉 沙 、覆 盖 等 措 施 。6 料 场 宜 分

    24、台 阶 开 采 , 控 制 开 挖 深 度 。 爆 破 开 挖 应 控 制 装 药 量 和 爆 破范 围 , 有 效 控 制 可 能 造 成 的 水 土 流 失 。47 弃 土 ( 石 、 渣 ) 应 分 类 堆 放 , 布 设 专 门 的 临 时 倒 运 或 回 填 料 的 场 地 。3.2.5 工 程 施 工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1 施 工 道 路 、 伴 行 道 路 、 检 修 道 路 等 应 控 制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 减 小 施 工扰 动 范 围 , 采 取 拦 挡 、 排 水 等 措 施 , 必 要 时 可 设 置 桥 隧 ; 临 时 道 路 在 施 工结 束 后

    25、 应 进 行 迹 地 恢 复 。2 主体工程动 工 前 , 应 剥 离 熟 土 层 并 集 中 堆 放 , 施 工 结 束 后 作 为 复 耕地 、 林 草 地 的 覆 土 。3 减 少 地 表 裸 露 的 时 间 , 遇 暴 雨 或 大 风 天 气 应 加 强 临 时 防 护 。 雨 季 填筑 土 方 时 应 随 挖 、 随 运 、 随 填 、 随 压 , 避 免 产 生 水 土 流 失 。4 临 时 堆 土 ( 石 、 渣 ) 及 料 场 加 工 的 成 品 料 应 集 中 堆 放 , 设 置 沉 沙 、拦 挡 等 措 施 。5 开 挖 土 石 和 取 料 场 地 应 先 设 置 截 排

    26、水 、 沉 沙 、 拦 挡 等 措 施 后 再 开 挖 。不 得 在 指 定 土 ( 石 、 料 ) 场 以 外 的 地 方 乱 挖 。6 土 ( 砂 、 石 、 渣 ) 料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 防 止 沿 途 散 溢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3.2.6 工 程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1 将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纳 入 招 标 文 件 、 施 工 合 同 , 将 施 工 过 程 中 防 治 水 土流 失 的 责 任 落 实 到 施 工 单 位 。 合 同 段 划 分 要 考 虑 合 理 调 配 土 石 方 , 减 少 取 、弃 土 (

    27、 石 ) 方 数 量 和 临 时 占 地 数 量2 工 程 监 理 文 件 中 应 落 实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监 理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 , 由 监理 单 位 控 制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的 进 度 、 质 量 和 投 资 。3 在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文 件 中 应 落 实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 , 由监 测 单 位 开 展 水 土 流 失 动 态 变 化 及 防 治 效 果 的 监 测 。54 建 设 过 程 中 应 通 过 合 同 管 理 、 宣 传 培 训 、 和 检 查 验 收 等 手 段 对 水 土流 失 防 治 工 作

    28、进 行 控 制 。5 工 程 检 查 验 收 文 件 中 应 落 实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检 查 验 收 程 序 、 标 准 和 要求 , 在 主 体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完 成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的 专 项 验 收 。6 外 购 土 ( 砂 、 石 ) 料 的 , 必 须 选 择 合 法 的 土 ( 砂 、 石 ) 料 场 , 并 在供 料 合 同 中 明 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责 任 。3.3 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3.3.1 风 沙 区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应控 制 施 工 场 地 和 施 工 道 路 等 扰 动 范 围 ,

    29、 保 护 地 表 结 皮 层 。2 应 采 取 砾 ( 片 、 碎 ) 石 覆 盖 、 沙 障 、 草 方 格 或 化 学 固 化 等 措 施 。3 植 被 恢 复 应 同 步 建 设 灌 溉 设 施 。4 沿 河 环 湖 滨 海 平 原 风 沙 区 应 选 择 耐 盐 碱 的 植 物 品 种 。3.3.2 东 北 黑 土 区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应保护现有天然林、人工林及草地。2 清基作业时,应剥离表土并集中堆放,用于植被恢复。3 在 丘 陵 沟 壑 区 还 应 有 坡 面 径 流 排 导 工 程 。4 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3.3.3 西 北 黄 土

    30、 高 原 区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在沟壑区,应对边坡应削坡开级并放缓坡度(45 0 以下) ,应采取沟道防护、沟头防护措施并控制塬面或梁峁地面径流。2 沟道弃渣可与淤地坝建设结合。3 应设置排水与蓄水设施,防止泥石流等灾害。4 因水制宜布设植物措施,降水量在 400mm 以下地区植被恢复应以灌6草为主,400mm 以上(含 400mm)地区应乔灌草结合。5 在干旱草原区,应控制施工范围,保护原地貌,减少对草地及地表结皮的破坏,防止土地沙化。3.3.4 北 方 土 石 山 区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应保存和综合利用表土。2 弃土(

    31、石、渣)场应做好防洪排水、工程拦挡,防止引发泥石流;弃土(石、渣)应平整后用于造地。3 应采取措施恢复林草植被。4 高寒山区应保护天然植被,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3.3.5 西南石质山区的 建 设 项 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应做好表土的剥离与利用,恢复耕地或植被。2 弃土(石、渣)场选址、堆放及防护应避免产生滑坡及泥石流问题。3 施工场地、渣料场上部坡面应布设截排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防护标准。4 秦岭、大别山、鄂西山地区应提高植物措施比重,保护汉江等上游水源区。5 川西山地草甸区应控制施工范围,保护表土和草皮,并及时恢复植被;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6 应保

    32、护和建设水系,石灰岩地区还应避免破坏地下暗河和溶洞等地下水系。3.3.6 南方土石山区的 建 设 项 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应做好坡面水系工程,防止引发崩岗、滑坡等灾害。2 应保护地表耕作层,加强土地整治,及时恢复农田和排灌系统。3 弃土(石、渣)的拦护应结合降雨条件,适当提高设计标准。3.3.7 青藏高原冻融侵蚀区的 建 设 项 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71 应控制施工便道及施工场地的扰动范围。2 保护现有植被和地表结皮,需剥离高山草甸(天然草皮)的,应妥善保存,及时移植。3 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土石料场和渣场应远离项目一定距离或避开交通要道的可视范围。4 工程建设

    33、应有防治冻土翻浆的影响。5.3.8 平原和城市的 建 设 项 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应保存和利用表土。2 应控制地面硬化面积,综合利用地表径流。3 平原河网区应保持原有水系的通畅,防止水系紊乱和河道淤积。4 植被措施需提高标准时,可按园林设计要求布设。5 封闭施工,遮盖运输,土石方及堆料应设置拦挡及覆盖措施,防止大风扬尘或造成城市管网的淤积。6 取土场宜以宽浅式为主,注重复耕,做好复耕区的排水、防涝工程。7 弃土(石、渣)应分类堆放,宜结合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综合利用。3.4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3.4.1 线 型 建 设 类 工 程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1 穿 (

    34、 跨 ) 越 工 程 的 基 础 开 挖 、 围 堰 拆 除 等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土 石 方 、泥 浆 应 采 取 有 效 防 护 。2 陡 坡 开 挖 时 , 应 在 下 坡 部 位 先 行 设 置 拦 挡 及 排 水 设 施 , 边 坡 上 部 布设 截 排 水 沟 。3 隧 道 进 出 口 紧 临 江 河 、 较 大 沟 道 时 , 不 宜 在 隧 道 进 出 口 布 设 永 久 渣场 。4 输变电工程位于坡 面 的 塔 基 宜 采 取 “全 方 位 、 高 低 腿 ”型 式 , 开 挖8前 应 设 置 拦 挡 和 排 水 设 施 。5 土质边 坡 开 挖 不 宜 超 过

    35、 450, 高 度 不 宜 超 过 30m。6 公 路 、 铁 路 等 项 目 取 ( 弃 ) 土 场 宜 布 设 在 沿 线 视 线 以 外 。3.4.2 点 型 建 设 类 工 程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1 弃 土 ( 石 、 渣 ) 应 分 类 集 中 堆 放 。2 对 水 利 枢 纽 、 水 电 站 等 工 程 , 弃 渣 场 选 址 应 布 设 在 大 坝 下 游 或 水 库回 水 区 以 外 。3 在 城 镇 及 其 规 划 区 、 开 发 区 、 工 业 园 区 的 项 目 , 应 提 高 防 护 标 准 。4 施 工 导 流 不 宜 采 用 自 溃 式 围 堰 。5.4

    36、.3 点 型 建 设 生 产 类 工 程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1 表 层 剥 离 物 须 妥 善 处 置 , 地 表 熟 土 层 应 集 中 保 存 和 利 用 ( 黄 土 高 原深 厚 黄 土 覆 盖 区 除 外 ) 。2 露 天 采 掘 场 , 应 采 取 截 、 排 水 和 边 坡 防 护 等 措 施 , 防 止 滑 坡 、 塌 方和 冲 刷 。3 排 土 ( 渣 、 矸 石 等 ) 场 地 应 事 先 设 置 拦 挡 设 施 , 弃 土 ( 石 、 渣 ) 须有 序 堆 放 , 并 及 时 采 取 植 物 措 施 。4 可 能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的 废 弃 土 ( 石

    37、、 渣 、 废 液 等 ) 应 设 置 专 门 的 处 置场 , 并 适 当 提 高 防 治 标 准 ,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和 污 染 。5 采 石 场 应 在 开 采 范 围 周 边 布 设 截 排 水 工 程 , 防 止 径 流 冲 刷 。 施 工 过程 中 应 严 格 控 制 开 采 作 业 范 围 , 不 得 对 周 边 造 成 影 响 。6 排 土 场 、 采 掘 场 等 场 地 应 及 时 复 耕 或 恢 复 林 草 植 被 。7 井 下 开 采 的 项 目 , 应 防 止 疏 干 水 和 地 下 排 水 对 地 表 土 壤 水 分 和 植 被的 影 响 。 采 空 塌 陷

    38、区 应 有 保 护 水 系 、 保 护 和 恢 复 土 地 生 产 力 等 方 面 的 措 施 。94 各设计阶段的任务4.1 基本要求4.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可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4.1.2 开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有水土保持章节。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核准前) 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水土保持章节。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有水土保持篇章。施工图阶段应进行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4.2 主要任务4.2.1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主

    39、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1 简要说明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与环境状况,预防监督与治理状况。2 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3 初步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对水土流失的影响。4 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总体要求,初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提出下一阶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5 确定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原则和依据,匡算水土保持投资。4.2.2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1 开展相应深度的勘测与调查以及必要的试验研究。2 从水土保持角度论证主体工程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及制约因素。3 对主体工程的选址(线)、总体布置、施工组织、施工工艺等比选方案10进行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对主体工程提出优化设计要求和推荐意见。4

    40、 估算弃土 (石、渣)量及其流向,分析土石方平衡,初步提出分类堆放及综合利用的途径。5 基本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6 分析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环节、因素,定量预测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量及分布,定性分析引发重力侵蚀、泥石流等灾害的可能性。定性分析开发建设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类型及程度。7 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按防治工程分类进行典型设计并明确工程设计标准,估算工程量。对主要防治工程的类型、布置进行比选,基本确定防治方案。初步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8 基本确定水土保持监测内容、项目、方法、时段、频次,初步选定地面监测的点位,估算所

    41、需的人工和物耗。9 编制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估算,估算防治措施的分项投资及总投资,分析水土保持效益,定量分析水土流失防治效果。10 拟定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4.2.3 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1 开展相应深度的勘测与调查。2 分区(段) 复核土石方平衡及弃土( 石、渣) 场、取料场的布置。3 复核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4 在项目划分的基础上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设计,说明施工方法11及质量要求,进一步细化施工组织设计。5 编制水土保持监测设计与实施计划。6 编制水土保持投资概算。4.2.4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1 进行

    42、水土流失防治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2 计算工程量,编制工程预算。125 水土保持方案5.1 一般规定5.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下列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目标:1 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2 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3 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4 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5 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 的要求。5.1.2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开发建设项目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

    43、响区。2 项目建设区包括永久征地、临时占地、租赁土地以及其他属于建设单位管辖范围的土地。经分析论证确定的施工过程中必然扰动和埋压的范围应列入项目建设区。3 直接影响区应通过调查、分析确定。5.1.3 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工程的界定应符合下列原则:1 主导功能原则。以防治水土流失为目标的工程为水土保持工程;以主体设计功能为主,同时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不作为水土保持工程。2 责任区分原则。对建设项目临时征、占地范围内的各项防护工程均13作为水土保持工程。3 试验排除原则。难以区分以主体设计功能为主或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排除。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旧可以

    44、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作为水土保持工程。5.1.4 主体工程及比选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1 主体工程是否满足本规范第 3 章的要求。2 工程选址(线)、总体布局、施工组织(施工布置、交通条件、施工工艺及时序等)。3 弃土(石、渣)场选址、数量、容量、占地类型及面积。4 取料场分布、位置、储量、开采方式等。5 主体工程防护措施的标准、等级、型式、范围等。5.1.5 对生态可能有重大影响和严重危害的,总体布置和主体工程设计中不能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要求与建议。5.1.6 对施工交通、土石方调配、施工时序等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和建议。5.1.7 对主体工程

    45、有否定性意见的,应由主体设计单位重新论证。5.2 调查和勘测的一般规定5.2.1 地质、地貌的调查内容与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质调查内容应包括地质构造、断裂和断层、岩性、地下水、地震烈度、不良地质灾害等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工程地质情况等。2 地质调查应采取资料收集和野外调查方式进行。3 地貌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区内的地形、地面坡度、沟壑密度、地表14物质组成、土地利用类型等。4 调查方法应采用地形图调绘(比例尺 l/50001/10000),也可采用航片判读、地形图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5.2.2 气象、水文的调查内容与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气象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区所处气候带、干旱及湿润气候

    46、类型,气温,大于等于 10有效积温,蒸发量,多年平均降水量、极值及出现时间、降水年内分配,无霜期,冻土深度,年平均风速、年大风日数及沙尘天数。2 水文调查内容应包括一定频率(5 年、10 年、20 年一遇)、一定时段(1h、 6h、24h)降水量,地表水系,河道不同设计标准对应的洪水位等与工程防护布设和设计标准相关的水文、气象资料。3 调查方法应以收集和分析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野外查勘。4 气象资料系列长度宜在 30 年以上。5.2.3 土壤、植被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土壤调查内容应包括地带性土壤类型、分布、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肥力、土壤的抗侵蚀性和抗冲刷性等。2 调查方法应

    47、为收集资料、现场调查和取样化验相结合。3 植被调查内容应包括地带性(或非地带性) 植被类型,项目区植物种类,乡土树种、草种及分布,林草植被覆盖率。4 植被类型的调查可采用野外调查或野外调查与航片判读相结合的方法,乡土树种、草种的种类和造林经验等情况采取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5.2.4 水土流失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51 水土流失调查内容应包括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及强度、现状土壤侵蚀(流失 )量或模数、土壤流失容许量、水土流失发生、发展、危害及其造成原因等。 2 调查方法:1)水土流失类型和面积应采取收集资料并结合现场实地勘 察进行。2)项目周边地区的土壤侵蚀状况应收集和使用

    48、国家最新公布的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项目区的土壤侵蚀状况应以调查、实测为主。3)土壤侵蚀( 流失)模数宜采用本工程和类比工程实测资料分析确定,采用数学模型法应有当地 3 年以上实测验证的参数。4)水土流失发生、发展、危害及其造成原因应以调查和收集资料为主。 5)扩建工程应调查原工程的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情况。5.2.5 水土保持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应包括:1 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水土流失防治主要经验、研究成果。2 水土流失治理程度,水土保持设施,成功的防治工程设计、组织实施和管护经验等。3 主要经验与成果应采用资料收集和访问等方法,治理情况应采用实地调查与收集资料相结合的方法。5.2.6 工

    49、程调查与勘测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体工程的平面布局、施工组织可采用收集相关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方法。2 对 100 万 m3 以上的取土(石、料)场、弃土( 石、渣)场以及其他重要16的防护工程必须收集工程地质勘测资料及地形图(比例尺不低于 1/10000),并进行必要的补充测量。3 工程建设可能影响的范围应采用资料收集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5.3 项目概况介绍的基本要求5.3.1 基本情况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应附平面位置图) 、建设目的与性质,工程任务、等级与规模,总投资及土建投资,建设工期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并附主体工程特性表。5.3.2 项目组成及布置概况介绍应包括下列内容:1 项目建设基本内容,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规模、平面布置等(应附平面布置图) 。扩建项目还应说明与已建工程的关系。2 项目附属工程,包括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通信系统、本项目内外交通等。5.3.3 施工组织概述应包括下列内容:1 施工布置、施工工艺、主要工序及时序,分段或分部分进行施工的工程应列表说明,重点阐述与水土保持直接相关的内容。可附主要施工工艺(方法) 流程图。 2 施工方法特别是土石方工程挖、填、运、弃的施工方法、工艺。3 建设生产用的土、石、砂、砂砾料等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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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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