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洲标准 UNI EN 10025-12005 年 4 月热轧结构钢产品第一部分:一般交货技术条件EN10025-1:2004: E1欧洲标准 EN 10025-12004 年 11 月ICS 77.140.10;77.140.45;77.140.50 取代 EN10025:1990 英 文 版热轧结构钢产品第一部分:一般交货技术条件本欧洲标准在 2004 年 12 月 30 日由 CEN 核准发布。CEN 成员国应执行 CEN/CENELEC 内部规则,该规则规定欧洲标准不加变更就可作为其成员国之国家标准使用。最新的参考标准目录可向中心秘书处获取,也可直接从 CEN 成员国处获取。欧洲标准有
2、三个官方版本(英语版、法语版及德语版 )。CEN 各成员国有责任将其翻译成本国的语言版本,此类版本在正式向中心秘书处报告后可享有与官方版本同等的地位。.CEN 成员国包含: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及英国。欧洲标准委员会管理中心: rue de Stassart, 36 B-1050 布鲁 塞尔 2004 CEN CEN 成员版权所有 索引号:EN10025-1:2004: EEN10025-1:2004: E2目录 页
3、码前 言 41 范围 52 参考标准 52.1 通用标准 .52.2 尺寸及公差标准(见 7.7.1) 52.3 试验标准 .63 术语及定义 64 分类及指定牌号 64.1 分类 .64.2 指定牌号 .65 购买方应提供的信息 65.1 必须提供的信息 .65.2 可选的信息 .76 生产工艺 76.1 炼钢工艺 .76.2 脱氧方法或晶粒组织 .76.3 交货条件 .77 要求 77.1 一般要求 .77.2 化学成分 .77.3 机械性能 .77.4 工艺性能 .87.5 表面特性 .87.6 内部质量 .87.7 尺寸,尺寸和形状公差及质量 .88 检验 88.1 一般规定 .88.
4、2 检验及检验文件的类型 .88.3 试验频次 .88.4 特定检验应进行的试验 .99 样品及试件准备 99.1 化学分析样品的选择及准备 .99.2 机械试验样件和试件的取样位置及取样方向 .99.3 样品及试件标识 .910 试验方法 .910.1 化学分析 910.2 机械性能试验 .1010.3 超声检验 .1010.4 复检 .1011 标识、标签和包装 1012 投诉 1013 可选项(见 5.2 条) 1114 产品合格的鉴定 11附录 A(提示性附录) 12EN10025-1:2004: E3附录 B(提示性附录) 15B.1 一般要求 15B.2 制造商进行的最初的试验类型
5、 15B.2.1 一般要求 15B.2.2 强化的常规试验 15B.2.3 附加试验 15B.2.4 资料 16B.3 制造商在工厂进行的样坯试验 16B.4 工厂生产控制(FPC) .16B.4.1 一般要求 16B.4.2 设备 16B.4.3 原材料 16B.4.4 产品测试和鉴定 17B.4.5 不合格产品 17附录 C(提示性附录) 18附录 ZA(提示性附录) .19ZA.1 范围及相关特性 .19ZA.2 热轧结构钢合格产品认证程序 .19ZA.2.1 合格认证系统 .19ZA.2.2 EC 证和合格的申报 20ZA.3 CE 标志和标签 20参考文献 22EN10025-1:2
6、004: E4前 言本标准(EN 10025-1:2004)由 ECISS/TC10“结构钢- 等级及质量”技术委员会编制。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 NEN 进行管理。本欧洲标准被赋予国家标准的地位,各成员国须在 2005 年 5 月前通过以原版或批注的方式发放执行。有与其冲突的国家标准须在 2006 年 8 月前废止。本标准的第 2 到 6 页代替了以下标准:EN 10025:1990+A1 :1993,热轧非合金结构钢制品的交货技术条件EN 10113-1:1993,热轧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制品第 1 部分:一般交货条件EN 10113-2:1993,热轧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制品第 2 部分:正火
7、/ 正火轧钢的交货条件EN 10113-3:1993,热轧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制品第 3 机械轧制部分:热轧钢的交货条件EN 10137-1:1995,在调质或沉淀硬化条件下的高屈服强度结构板材和宽扁材的一般交货条件EN 10137-2:1995,在调质或沉淀硬化条件下的高屈服强度结构板材和宽扁材- 淬火回火钢的交货条件EN 10155:1993,改良的耐候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根据 Nr. 2/1999 ECISS/TC 10 决定,取消 EN 10137-3:1995“ 在调质或沉淀硬化条件下的高屈服强度结构板材和宽扁材第三部分:沉淀硬化型钢的交货条件”结构钢的具体要求如下:第二部分:非合金结
8、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三部分:正火/正火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四部分:热机械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五部分:改良的耐候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六部分:调质条件下的高屈服强度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本标准由欧洲委员会及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委托(M/120)CEN 编制,并符合欧盟结构产品指令(89/106/EEC)的根本要求。与欧盟结构产品指令(89/106/EEC)的关系见 EN 10025-1:2004 标准中的提示性附录 ZA。按照 CEN/CENELEC 的内部规则,以下国家的标准组织须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
9、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及英国。EN10025-1:2004: E51 范围1.1 EN 10025 标准规定了热轧结构钢中的扁平轧材与长型材的交货技术条件,不包括空的结构型钢和管线钢。本标准的第一部分规定了一般交货技术条件。结构钢的具体要求见以下部分:第 2 部分:非合金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 3 部分:正火/正火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 4 部分:热机械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 5 部分:改良的耐候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第 6 部分:在调质条件下高屈服强度
10、结构钢扁平轧材的交货技术条件本标准中的钢种可用于焊接、栓接以及铆接结构。1.2 本标准不适用于涂层产品或与文献中的标准和标准草案相符一般结构钢制品2 参考标准本标准参考了以下标准,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仅该版本有效,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则最新版本(包括其任何修订)有效。2.1 通用标准EN 10020:2000,钢的定义和等级划分EN 10021:1993,钢铁产品的一般交货技术条件EN 10025-2:2004, 热轧结构钢产品 第 2 部分:非合金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EN 10025-3:2004,热轧结构钢产品 第 3 部分:正火/正火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EN 10025-4
11、:2004, 热轧结构钢产品 第 4 部分:热机械轧制可焊接细晶粒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EN 10025-5:2004, 热轧结构钢产品 第 5 部分:改良的耐候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EN 10025-6:2004, 热轧结构钢产品第 6 部分:调质条件下高屈服强度结构钢扁平轧材的交货技术条件EN 10027-1,钢牌号体系第 1 部分:钢名,主要符号EN 10027-2,钢牌号体系第 2 部分:钢号EN 10052:1993,钢铁产品的热处理术语EN 10079:1992,钢产品定义EN 10164,产品表面垂直变形特性改进的钢产品的交货技术条件EN 10168,钢产品检验标准 信息清单及说明E
12、N 10204,金属制品的检验标准类型EN 10260,钢牌号体系附加符号EN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9001:2000)2.2 尺寸及公差标准(见 7.7.1)EN 10017, 拉制和/或冷轧钢棒的尺寸和公差EN 10024, 斜缘工字型热轧钢形状和尺寸公差EN 10029, 厚度3mm 热轧钢板尺寸、形状和质量公差规范EN 10034, I 型和 H 型结构钢形状和尺寸公差EN 10048, 热轧窄钢带尺寸和形状公差EN 10051, 无涂层连续热轧非合金和合金钢板材,薄板材和带材尺寸和形状公差EN 10055, 热轧等边圆弧根 T 型钢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
13、0056-1, 等边和不等边角钢第 1 部分:尺寸EN 10056-2, 等边和不等边角钢第 2 部分:外形及尺寸公差EN 10058, 一般用途热轧扁钢棒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59, 一般用途热轧方形钢棒的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EN 10060, 一般用途热轧圆钢棒的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 EN 10061, 一般用途热轧六边形钢棒尺寸,形状及尺寸公差 EN10025-1:2004: E6EN 10067, 热轧球扁钢尺寸,形状、尺寸和质量公差EN 10162, 冷轧钢型材交货技术条件 尺寸和横截面公差EN 10279, 热轧钢管道形状、尺寸及质量公差2.3 试验标准EN 10002-
14、1:2001,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第 1 部分:室温试验方法EN 10045-1,金属材料摆锤式冲击试验第 1 部分:试验方法EN 10160, 厚度大于或等于 6 毫米的钢板制品的超声波检验( 平面反射法)EN 10306, 钢铁带平行法兰的 H 型梁和 IPE 梁的超声波检验EN 10308, 无损检测钢棒的超声波检测CR 10261, ECISS 信息通函 11钢铁可行的化学分析方法研究EN ISO 377,钢和钢产品机械性能测试中样品和试样的位置和准备EN ISO 643, 表面晶粒尺寸的显微检验(ISO 643:2003)EN ISO 2566-1,钢延伸率的转换第 1 部分:碳素和低
15、合金钢(ISO 2566-1:1984)EN ISO 14284,钢铁样品化学成分分析的取样和准备(ISO 14284:1996 )EN ISO 17642-1,金属材料焊接的破坏性检验电弧焊接工艺焊件的冷裂化试验第 1 部分:一般程序(ISO 17642-1:2004)EN ISO 17642-2,金属材料焊接的破坏性检验电弧焊接工艺焊件的冷裂化试验第 1 部分:外部载重试验(ISO 17642-3:2004)3 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及定义如下:EN 10020:2000 适用于钢种的分类;EN 10021:1993 适用于一般交货技术条件;EN 10052:1993 适用于热处理术语
16、;EN 10079:1992 适用于产品形式;EN 10025-2:2004 至 10025-6:2004 适用于其他定义。4 分类及指定牌号4.1 分类4.1.1 主要质量等级本标准中钢种的质量等级分类见 EN 10025-2 至 EN 10025-6。4.1.2 等级和质量EN 10025-2 至 EN 10025-6 规定的扁平轧材及长材钢种,根据室温时的最小屈服强度细分种类。EN 10025-2 至 EN 10025-6 规定的品种可提供钢种等级。 4.2 指定牌号本标准中钢种的命名按照 EN 10027-1 和 CR 10206 的规定,钢号的规定见 EN 10027-2。5 购买方
17、应提供的信息5.1 必须提供的信息以下是买方在订货时应提供的信息:a)交货数量;b)产品形式;c)本标准相关部分的序号;d)钢名或牌号(见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e) 公称尺寸及尺寸与形状的公差(见 7.7.1) ;f)所有要求的选择项(见 5.2) ;g)检验和试验的附加要求以及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中规定的检验标准。注:按照附表 ZA 中的规定将公布已限制的特征。EN10025-1:2004: E75.2 可选的信息本标准在第 13 条中对可选项作了规定。在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中规定了该选择项。当购买方
18、未指明任何选择项的情况下,供方应按基本要求交货。6 生产工艺6.1 炼钢工艺除了平炉(马丁炉)工艺以外,炼钢工艺依据制造商的要求。如果在订货时有规定,应将炼钢工艺报告给购买方。可见选项 1。6.2 脱氧方法或晶粒组织脱氧方法或要求的晶粒尺寸见 EN 10025-2 至 EN 10025-6。6.3 交货条件交货条件见 EN 10025-2 至 EN 10025-6。7 要求7.1 一般要求当按第 8、9 及 10 条的规定取样、试件准备及试验时,须满足下列要求。7.2 化学成分7.2.1 大包取样分析测定的化学成分数值应符合表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的相关规定。7.2
19、.2 产品化学成分的限定值应符合表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的相关规定。若订货时有规定应进行成品分析。可见选项 2。7.2.3 计算碳当量时,应采用以下 IIW(国际焊接协会)的公式。CEV=C+Mn/6+(Cr+Mo+V)/5+(Ni+Cu)/15检验标准中应包含碳当量计算公式中的元素。7.3 机械性能7.3.1 一般要求7.3.1.1 在本标准 8、9 及 10 条规定的检验及试验条件下,在 6.3 条规定的交货条件下的机械性能(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冲击强度以及延伸率)应符合表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的规定。注:在 580以上的温度或超过
20、1 小时的消除应力会导致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规定的钢种的力学性能的降低。对于正火或正火轧制(最小 ReH460MPa)钢种,消除应力的最高温度为 560。如果买方需要在更高的温度和更长时间下消除应力,则经过该处理后的机械性能的最小值应在询盘和订货时协商。经过调质后的 EN 10025-6:2004 钢消除应力的最大温度至少应比回火温度低 30。由于该温度一般是不能预知的,如果买方计划进行焊后热处理则推荐买方与钢厂协调联系。7.3.1.2 按正火或正火轧制状态订货和供应的产品,其机械性能应符合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正火或正火轧制状态相应表
21、的规定,交货后的正火热处理也应一致。注:若产品在较高的温度下遭到不恰当的处理工艺,如热矫直、二次轧制等,则易降低其机械强度。虽然+N 交货状态的产品没有其他交货条件下的敏感,但如果需要任何较高的处理温度建议需在制造商的指导下进行。7.3.1.3 适用的产品厚度见 EN 10025-2 至 EN 10025-67.3.2 冲击性能7.3.2.1 采用宽度小于 10mm 的试样,EN 10025-2 至 EN 10025-6 中给出的最小值的减少与试样横断面积成正比。公称厚度小于 6mm 的不需要做冲击实验。7.3.2.2 除非在订货时另有规定,则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22、中特定质量产品的冲击性能仅在最低温度下EN10025-1:2004: E8通过试验证明。可见选项 3。7.3.3 表面垂直变形的性能改进若订货时有规定,EN 10025-2 至 EN 10025-6 中规定的产品的等级和质量须符合 EN 10164 中规定的表面垂直变形的性能改进中的一个等级。可见选项 4。7.4 工艺性能7.4.1 焊接性焊接的一般要求见 EN 10025-2 至 EN 10025-6。注:由于其合适的化学成分,与同等屈服强度下的正火钢相比,符合 EN 10025-4:2004 规定的热机械处理钢展示;更好的焊接性。7.4.2 可成形性可成形性的一般要求见 EN 10025-
23、2 至 EN 10025-6。7.4.3 热浸镀锌适用性耐用性取决于钢的化学成分,如果根据需要在其外层镀上涂层,则可以及加以改善。若在询盘和订货时要求进行热浸镀锌涂层,则具体的规范见 EN 10025-2 至 EN 10025-4 以及 EN 10025-6。可见选项 5。7.4.4 切削性能切削性能的一般要求见 EN 10025-2。7.5 表面特性表面特性的要求见 EN 10025-2 至 EN 10025-6。7.6 内部质量产品应无内部缺陷,这些内部缺陷会阻碍他们用于预定的用途。在订货时可协商进行超声波检验,且应遵循 10.3.可见选项 6(适用于扁平轧材)可见选项 7(适用于带平行法
24、兰的 H 梁和 IPE 梁)可见选项 8(适用于棒材)7.7 尺寸,尺寸和形状公差及质量7.7.1 尺寸,尺寸和形状公差须符合订购时按照 2.2 引用相关标准的规定。切面的尺寸,尺寸和形状公差没有涵盖在标准之中,应在指定的产品需求地与一个有效的国际标准相符合,或在询盘和订货时协商。7.7.2 公称质量取决于公称尺寸,采用的容积质量为 7850 kg/m3。8 检验8.1 一般规定应进行与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相符的特定或非特定的检验和试验,以确保与订单及本规范的规定相符。8.2 检验及检验文件的类型8.2.1 制造商应从买方得到 EN 10204 中规定的需求标准。
25、在这些检验标准中符合 EN 10168 规定的A、B、D 和 Z 信息组以及 C01-C03、C10-C13 以及 C71-C92 是适用的。就特定的检验而言,试验程序应根据 8.3、8.4 以及第 9、10 条进行。8.2.2 制造商进行表面状况及尺寸的检验,若订货时协定,则可在买方的监督下进行。可见选项 9。8.3 试验频次8.3.1 取样机械性能的检测见 EN 10025-2 至 EN 10025-6。EN10025-1:2004: E98.3.2 试验单元试验单元的规定见 EN 10025-2 至 EN 10025-6。8.3.3 化学成分检验8.3.3.1 制造商应根据每炉的熔炼分析
26、通报数值。8.3.3.2 如果订购时有规定,则应进行成品分析。买方应规定样坯的数量和待测的元素。8.4 特定检验应进行的试验特定检验应进行的试验规定见 EN 10025-2 至 EN 10025-6:可见选项 2。可见选项 3。9 样品及试件准备9.1 化学分析样品的选择及准备化学分析样品的准备应符合 EN ISO 14284 的规定。9.2 机械试验样件和试件的取样位置及取样方向9.2.1 一般规定下面给出了适用于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的机械性能试样和样坯的方向及位置的要求。9.2.2 样品准备9.2.2.1 以下样坯应从每个试验单元的一个抽验样品中切取:拉伸试验
27、的一个样坯(见 EN 10025-2:2004 至 EN 10025-6:2004 的 8.4.1) 。对于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规定的要求进行冲击试验的品种,一个样坯应足以制备一组六个冲击试样(见见 EN 10025-2:2004 至 EN 10025-6:2004 的 8.4.1 和 8.4.2) 。9.2.2.2 试样的选取见 EN 10025-2 至 EN 10025-6。样坯的位置见附表 A 的要求。另外,对于钢板、薄板、宽带钢和宽扁钢,应切取样坯以使试样轴线尽量介于边缘和中心线之间的中间位置。对于宽带钢和线材,应在距离产品末端适当的位置切取样坯。对于窄带
28、材(宽度小于 600mm) ,应在距离卷材末端适当的位置以及在 1/3 宽度方向处截取样坯。9.2.3 试件准备9.2.3.1 通则EN ISO 377 的要求应适用。9.2.3.2 拉伸试件应适用 EN 10002-1 的适用要求。试件可以是非比例的,但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应使用标距长度 L0=5.65S0 的比例试件(见 10.2.1) 。对于公称厚度小于 13mm 的扁平产品,通常的试件标距为 L0=80mm、宽度为 20mm(试件号见 EN 10002-1:2001 附表 B 的 2 号试样)注:通常采用圆棒试件,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材料(见 EN 10002-1) 。9.2.3.3 冲
29、击试件试样的制备及加工应符合 EN 10045-1。除此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a)除非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另有规定,否则对于公称厚度12mm ,10mm10mm 的标准试件应加工成一边距轧制表面不大于 2mm;b)对于公称厚度12mm,使用缩减宽度的试样时,最小宽度为 5mm。9.3 样品及试件标识试样和试件应做标记,以便知道原始产品及试样和试件的位置和方向。10 试验方法10.1 化学分析应采用合适的标准进行化学分析。应按照制造商的意愿来选择适当的物理或化学分析方法。如有需EN10025-1:2004: E10要,制造商还应公开试验方法。注:适用的化学分析标准
30、表见 CR 10261。10.2 机械性能试验10.2.1 拉伸试验机械性能试验应符合 EN 10002-1 的规定。对于 EN 10025-2:2004 至 EN 10025-6:2004 中机械性能表中对于屈服强度的规定,应规定上屈服强度(ReH ) 。如果屈服强度不存在,应规定有 0.2%的保证强度。如果发生争议,则使用 0.2%的保证强度。如果厚度3mm 的产品采用非比例试件,则应采用 EN ISO2566-1 中的换算表把获得的延伸率数值转换成标距长度 L0=5.65S0 的延伸长率值。对用于制造铺板的钢板,延伸率仅适用于底板而不能用于最终铺板。10.2.2 冲击试验冲击试验应按照
31、EN 10045-1 进行。三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一个单个的值可以低于规定的平均值,但不能低于其值的 70%。按照 9.2.2.1 的规定三块附加的试件应从同一块样坯上截取,并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进行试验:如果三次冲击试验的平均值低于规定的最小值;如果平均值满足规定的要求,但两个单个的值低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如果任意的一个值低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的 70%。六次试验的平均值应不低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可能低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的单值不超过 2 个,且低于该值 70%的不超过 1 个。10.3 超声检验若在订货时有规定(见 7.6) ,则应进行超声检验。对于厚度6mm 的扁平材应符合
32、EN 10160;对于带平行法兰的 H 梁和 IPE 梁应符合 EN 10306;对于棒材应符合 EN 10308。10.4 复检EN 10021 应适用于所有复验和试验的重新提交。对于带材、棒材,不合格钢卷的复检应在纵向方向上切取足够的长度(最长为 20m)以消除钢卷顶端的缺陷。11 标识、标签和包装11.1 产品应采用喷涂、钢印、激光喷码、条形码、牢固的粘贴标签或附加标签清楚地比标记下列内容:钢种的等级、质量、如果适用其交货条件(见 EN 10025-2 和 EN 10025-5)可由其缩略的牌号表示。可见选项 10。炉号,如果适用,则能识别样坯( 如果按炉号检验)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外部
33、检验代表的标记(如果可适用)注: 这取决于检验标准的类型(见 8.2) 。11.2 依据制造商的意愿,标记应在靠近每个产品的尾部或在最终切割面,但定位应避免与调节标记混淆。调节标记也应满足该条款的要求,应认为该条款已令人满意,而不必重复调节标记提供的信息。11.3 允许用牢固成捆的形式提供产品。在此情况下,标记应悬挂在该捆的附加标签上或该捆最上部产品上。12 投诉对于索赔及其处理,应符合 EN 10021 的规定。EN10025-1:2004: E1113 可选项(见 5.2 条)对于 EN 10025-2:2004 至 EN 10025-6:2004,如果要求,产品可采用下列可选项:1)相关
34、品种钢的生产工艺应向买方汇报(见 6.1 条) 。2)须进行成品分析;样坯号及待测元素应协商一致(见 EN 10025-2:2004 至 EN 10025-6:2004 中第 7.2.2、8.3.3 及 8.4.2 条) 。3)在商定的温度下验证品种钢的冲击性能(见 EN 10025-2:2004 至 EN 10025-6:2004 中第 7.3.2.2及 8.4.2 条) 。4)相关品种的产品应符合 EN 10164 对表面垂直变形性能的改进的其中一条要求(见 7.3.3 条) 。5)产品应适用于热浸镀锌(见 7.4.3 条) 。6)厚度大于等于 6mm 的扁平轧材,其无内部缺陷应按 EN1
35、0160 进行检验(见 7.6 及 10.3 条) 。7)带平行法兰的 H 梁及 IPE 梁内部缺陷应按 EN10306 进行检验(见 7.6 及 10.3 条) 。8)棒材的内部缺陷应按 EN10308 进行检验(见 7.6 及 10.3 条) 。9)表面质量及尺寸的检验应在购买方见证下在生产方工厂里进行(见 8.2 条) 。10)要求的标注类型(见 11.1 条) 。14 产品合格的鉴定对于规定要求的合格的鉴定,适用于附录 B。 EN10025-1:2004: E12附录 A(提示性附录)新旧牌号对照表样坯和试件的位置涵盖了以下三种钢产品:横梁、槽钢、角钢、T 型钢和 Z 型钢棒材和杆材(
36、见图 A.2)扁平材(见图 A.3)1)样坯的位置 b)a)经过协商,样品可以从腹板截取,总高的 1/4 位置处。b)试件的截取可以从样品中截取见图 A.3。对于有倾斜法兰的型钢,经允许可以对倾斜的表面进行加工,以使它与其他表面平行。表 A.1 横梁、槽钢、角钢、T 型钢和 Z 型钢EN10025-1:2004: E13尺寸以毫米计试验类型圆形截面的产品 矩形截面的产品拉伸ad25a d25 b b25a b25 b冲击d16 b12a 对于有较小尺寸的试件,如果实际可行,则应组成一个未进行机械加工的产品的全断面。b 对于尺寸的直径或厚度40mm 的产品,制造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规定产品的
37、直径或厚度25mm,或在靠近中心位置而非表明的数字处截取一块试件。c 对于有圆形横截面的产品,缺口的轴心大约就可以看做轴心;对于有矩形横断面的产品,缺口的轴心垂直于最大的轧制表面。图 A.2 棒材和杆材EN10025-1:2004: E14尺寸以毫米计试件测试方向的产品宽度试验类型 产品厚度30纵向 横向1)轧制表面冲击 b,d 12c 纵向 纵向a 为了避免疑问或争端,对于厚度大于或等于 3mm 的产品,采用标距为 L0=5.65S0 的比例试样。对于常规试验,出于经济的原因,可以使用固定长度的试样,只要该试样获得的断后伸长率可以通过认可的公式进行转换(见 EN ISO 2566-1).对于
38、板厚超过 30mm 的圆形试件,试样纵轴位于 1/4 板厚处。b 缺口轴线应垂直于产品表面。c 对于厚度12mm 的产品见 7.3.2.1。d 依据 EN 10025-3,EN 10025-4 以及 EN 10025-6 的订货的产品以及厚度40mm 的冲击试样应从 1/4 处截取。图 A.3 扁平材EN10025-1:2004: E15附录 B(提示性附录)产品合格的鉴定B.1 一般要求符合本标准要求和符合规定值钢产品(包括等级)应由以下证明:最初的试验类型制造商控制工厂生产,包括产品鉴定。注:任务的分配见表 ZA.3。B.2 制造商进行的最初的试验类型 B.2.1 一般要求最初的测试类型包
39、括:符合 B.2.2 的强化常规试验符合 B.2.3 的补充试验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在制造商的单独负责下,最初的试验类型的执行应符合 B.2.2 和 B.2.3。所有的钢种都应该达到拉伸和冲击性能的最高要求,而且制造商应按照 EN 10025-2 和 EN 10025-6 的要求将他们推向市场。对于所有的产品,要求进行 B.2.2 规定的强化常规试验。对于交货的钢另外要求按照 B.2.3 的规定进行补充试验。a) 处于最小厚度范围的在热机械轧制条件下,其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460MPa 1) ;b) 处于最小厚度范围的在调质条件下,其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460MPa 1) ;c) 处于最小厚度范围
40、的在正火条件下,其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420MPa 1) 。在第一次使用本标准时,应进行最初的试验类型。可考虑根据本标准的条款(相同产品、相同性能、试验方法、取样步骤、符合性认证系统等) 。另外,在开始使用新的生产方法时, (这可能影响规定的性能)应进行最初类型的试验。规定了以下性能的鉴定:尺寸和形状公差伸长率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冲击强度焊接性(化学成分)疲劳特性(化学成分)B.2.2 强化的常规试验强化的常规试验应在生产的第一个五炉时根据 EN 10025-1:2004 的第 8.4 进行具体的检验和测试。B.2.3 附加试验B.2.3.1 一般要求制造商根据 EN 10025-1:2004 中对
41、 4.1.2 的规定对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附加试验,应对最厚的范围、最高的等级和质量的产品进行附加试验。并从强化的常规试验所用的五炉产品的任意一个取样。B.2.3.2 化学成分1) 1 MPa=1 N/mm2化学成分的分析应符合 EN 10025-1:2004 的要求。应确定并记录以下的元素含量:碳、硅、锰、磷、硫、铜、铬、钼、镍、铝、铌、钛、钒、氮以及EN10025-1:2004: E16其他特意添加的元素。B.2.3.3 拉伸试验拉伸试验应符合 EN 10025-1:2004 中 10.2.2 的规定,试验方法参照标准 EN 10045-1.试验结果应记录并以转变曲线的形式显示,显示的值应是
42、一组三个试样在试验问得好、u 分别为+20、0 、-20 、-40时的冲击功值( J)和两次附加试验温度以显示韧性至脆性转变性能。在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规定的纵向和横向冲击试验的地方,应建立两条转折曲线,每个方向适用一条。在多于一个试验温度规定冲击功时,转折曲线应包括所有的在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规定的试验温度。单个值应标绘在图标上。应记录单个值和平均值。于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所不同的是,该试验温度所测定的冲击能量值只能作为提供信息。脆性转折的要求见 EN 1993。B.2.3.5 焊接性在恰当之处和当碳当
43、量(CEV)用来表示焊接性能时,应根据 EN 10025-1:2004 的第 7.2.3 来计算和记录。为了测定钢产品在焊接热影响区对氢致裂纹的敏感性,应根据 EN ISO 17642 的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来进行可控热强度试验(CTS ) 、Tekken 试验或掺杂试验。试验结果应是裂纹/无裂纹的判定准则。B.2.4 资料应记录最初类型的试验程序结果并应保存这些结果,在试验程序涉及的最后产品交货的日期之后至少 10 年时间内,应使用这些记录进行检验。B.3 制造商在工厂进行的样坯试验根据 EN 10025-1:2004 规定的计划并根据其中第 8、9、10 条款的要求,制造商在工厂进行的样坯试
44、验应是根据 EN 10025-2 至 EN 10025-6 交货的钢产品符合性验证的方法。制造商进行此试验的报告应符合 EN 10204 的检验标准,表 B.1 给出了文件的类型。表 B.1 检验标准的类型要求 检验标准最薄厚度范围时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355MPa a,并规定在温度为 0或 20时的冲击功 2.2最薄厚度范围时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355MPa a,并规定在温度低于 0冲击功 3.1b 或 3.2c最薄厚度范围时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355MPa a 3.1b 或 3.2ca1MPa=1N/mm2b 检验标准 EN 10204:2004 的 3.1 代替了 EN 10204:1991
45、的 3.1Bc 检验标准 EN 10204:2004 的 3.2 代替了 EN 10204:1991 的 3.1CB.4 工厂生产控制(FPC)B.4.1 一般要求制造商应建立、记录并保存一个工厂生产控制体系以保证投放市场的产品与规定的性能相一致。FPC 系统应包括程序、常规检验和测试和/或鉴定以及控制原材料和其他来料或零件、设备、生产工艺以及产品的使用结果。FPC 系统应符合 EN ISO 9001 的要求,明确本标准的要求,并应考虑满足上述要求。应记录检验、试验或要求措施的鉴定结果,应采取任何措施。对于制造商 FPC 程序规定的时间,当不能满足控制值或标准时应记录和保留所采取的措施。B.4
46、.2 设备试验根据文件的程序、频率以及标准应校准和定期检验所有称重、检验和试验设备。生产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设备以保证在生产中使用、磨损或故障不造成不一致。根据制造商的书面程序和制造商 FPC 程序中规定的时间内保留的记录进行检验和维护并进行记录。EN10025-1:2004: E17B.4.3 原材料所有来料的规格必须备案,并制定出检验方案以确保他们的合格性。B.4.4 产品测试和鉴定制造商应建立程序以确保保存规定的所有性能值的程序。性能和控制方法如下:a)拉伸试验应符合 EN 10002-1 的规定;b)冲击试验应符合 EN 10045-1 的规定;c)符合 CR10261
47、 中所列标准的化学分析。B.4.5 不合格产品制造商应有详细说明如何处理不合产品的书面步骤。当任何这样的情况发生的时候,都应记录下来,而且这些记录应保持到制造商书面步骤所规定的试件。EN10025-1:2004: E18附录 C(提示性附录)欧洲煤钢联标准对应的国家标准对应表直到以下的欧洲煤钢联标准(EURONORMS)转变为欧洲标准前,此标准曾被采用或参考引用作为表 B.1 所列国家之国家标准注:尽管其适用的对象相同,但表 B.1 所列国家标准并非完全一致。表 C.1 欧洲煤钢联标准(EURONORMS)对应的国家标准对照表对应的国家标准欧洲煤联钢标准德国 法国 英国 西班牙 意大利 比利时
48、 葡萄牙 瑞典 奥地利 挪威19a DIN 1025 T5 NF A 45 205 BS 4 UNE 36-526 UNI 5398 NBN 533 NP-2116 SS 21 27 40 M 3262NS 190753a DIN 1025 T2 NF A 45 201 BS 4 UNE 36-527 UNI 5397 NBN 633 NP-2117 SS 21 27 50 NS 1908DIN 1025 T3 UNE 36-528 SS 21 27 51DIN 1025 T4 UNE 36-529 SS 21 27 5254a M 3260DIN 1026-1NF A 45 007 BS 4 UNE 36-525UNI-EU 54NBN A 24-204 NP-338 SS 06 40 25ECSC IC 2 SEW 088NF A 36 000BS 5135a 该欧洲煤联钢标准(EURONORMS)正式废止,但没有有对应的 EN 标准EN10025-1:2004: E19附录 ZA(提示性附录)写明欧盟结构产品指令的欧洲标准条款ZA.1 范围及相关特性本标准由欧洲委员会及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委托(M/120“金属结构产品及辅助设备”)CEN 编制。欧洲标准的条款见本附录,符合欧盟结构产品指令(89/106/EEC )的标准。符合这些条款比较了一个结构产品的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