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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长承包制管理方案.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891765 上传时间:2018-09-2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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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店长承包制合同协议书甲方:乙方:为 了 更 好 地 加 强 直 营 店 铺 的 管 理 和 业 绩 的 提 升 , 让 公 司 直 营 店 铺 店 铺 的 店 长 或 员 工 对 公 司有 归 宿 感 与 对 自 己 职 业 前 途 的 规 划 , 现 制 定 店 长 承 包 制 管 理 制 度 , 并 制 定 以 下 合 同 协 议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 合 法 公 平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签 订 管 理 协 议 , 并 承诺 共 同 遵 守 。管 理 期 限固 定 期 限 , 自 _年 _月 _日 起 至 _年 _月 _日 止

2、 职 务 和 工 作 地 点1. 甲 方 聘 用 乙 方 为 店 长 之 职 ;2. 工 作 地 点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参 照 公 司 门 店 制 度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 日 考 勤 根 据 公 司 员 工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执 行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一 ) 甲 乙 双 方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社 会 公 德 、 职 业 道 德 、 尊 重 和 维 护 双 方 的 声誉 和 利 益 。( 二 ) 甲 方 依 法 建 立 和 完 善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甲 方 应 将 制 定 、 变 更 的 规 章 制

3、度 及 时 进 行 公 示 或 者告 知 员 工 ,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允 许 , 乙 方 不 得 在 其 他 单 位 兼 职 , 不 得 从 事 其 他 任 何与 甲 方 利 益 冲 突 的 第 二 职 业 或 活 动 , 并 保 守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知 识 产 权 。( 三 ) 甲 方 有 权 按 国 家 和 本 单 位 的 规 定 给 予 乙 方 奖 励 或 惩 处 。年度任务指标店 自 _年 _月 _日 起 至 _年 _月 _日 止 , 总 利 润 目 标 , 总 销 售 业 绩 目 标 , 订 货 售 罄 目 标 , 库 存 清

4、减 目 标 , 退 换 货 比 例 为 。薪酬标准( 一 ) 依 照 双 方 协 议 , 工 资 结 算 标 准 按 照 公 司 专 卖 店 店 长 薪 资 标 准 , 外 加 驻 外 补 贴 /月 。( 二 ) 甲 方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为 乙 方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 基 本 医 疗 、失 业 、 工 伤 、 生 育 保 险 费 用 ; 社 会 保 险 费 个 人 缴 纳 部 分 , 甲 方 可 从 乙 方 工 资 中 代 扣 代 缴 。( 三 ) 工 资 发 放 日 为 每 月 十 日 , 本 月 发 放 上

5、 月 工 资 。盈利分红核算:合 同 期 期 间 实 现 总 利 润 作 为 总 分 红 基 数 , 同 时 以 合 同 期 利 润 目 标 完 成 率 百 分 比 考 核 所 对 应 分 数 系数 作 为 基 本 核 算 分 红 金 额 系 数 , 再 将 该 系 数 乘 以 其 他 各 项 考 核 的 各 项 指 标 作 为 最 后 的 分红 金 额 核 算 方 式 , 其 他 考 核 项 目 如 下 :1. 业 绩 目 标 完 成 率 ;2. 订 货 售 罄 目 标 达 成 率 ;3. 退 换 货 目 标 达 成 率 ;4. 库 存 清 减 目 标 达 成 率 ;5. 管 理 目 标 达

6、 成 率 ;分 红 核 算 方 式 分 1-5 个 档 位 , 分 别 如 下 :6. 利 润 率 目 标 达 成 达 成 , 给 予 总 利 润 的 分 红 系 数 ;7. 利 润 率 目 标 达 成 达 成 , 给 予 总 利 润 的 分 红 系 数 ;8. 利 润 率 目 标 达 成 达 成 , 给 予 总 利 润 的 分 红 系 数 ;9. 利 润 率 目 标 达 成 达 成 , 给 予 总 利 润 的 分 红 系 数 ;10. 利 润 率 目 标 达 成 达 成 , 给 予 总 利 润 的 分 红 系 数 ;分 红 金 额 核 算 公 式 :总 利 润 额 对 应 分 红 系 数 (

7、 业 绩 目 标 达 成 率 订 货 售 罄 目 标 达 成 率 退 换 货 目 标 达 成 率 库存 清 减 目 标 达 成 率 管 理 目 标 达 成 率 ) =分 红 金 额分红兑现时间:自 合 同 期 满 后 , 乙 方 配 合 甲 方 进 行 财 务 核 算 , 个 工 作 日 内 双 方 核 实 各 项 考 核 指 标 达 成 率 ,并 由 甲 方 财 务 部 门 核 算 出 最 后 分 红 金 额 与 乙 方 确 认 。 最 后 兑 现 奖 励 时 间 在 个 工 作 日 内 ;店 铺 经 营 管 理 权 限 归 属 :11. 店 铺 承 包 后 店 铺 的 规 章 制 度 ,

8、管 理 方 式 以 公 司 的 制 度 为 准 , 但 店 铺 承 包 后 即 成 为 一 个 独 立的 部 门 进 行 独 立 核 算 , 货 品 管 理 、 店 铺 管 理 、 人 员 管 理 承 包 人 都 有 权 处 理 ;12. 店 铺 的 财 务 账 目 直 接 对 接 公 司 财 务 部 , 每 月 店 铺 需 要 和 财 务 部 门 进 行 账 目 上 的 对 账 , 包 括店 铺 的 盈 利 情 况 , 货 品 , 税 收 , 租 金 等 。13. 每 年 公 司 的 订 货 承 包 店 长 需 直 接 参 加 总 公 司 的 订 货 会 , 制 定 订 货 计 划 上 交

9、到 直 营 部 确 认 审核 , 并 作 为 订 货 会 期 间 的 订 货 指 标 ;14. 承 包 店 长 相 当 于 一 个 加 盟 客 户 , 公 司 各 部 门 按 照 加 盟 客 户 管 理 模 式 给 予 工 作 上 的 支 持 ;15. 店 铺 承 包 人 在 执 行 促 销 活 动 时 , 必 须 提 前 天 报 公 司 审 批 , 批 准 后 给 予 执 行 ( 促 销 活动 原 则 上 不 以 明 显 的 折 扣 方 式 进 行 促 销 , 建 议 以 送 礼 、 抵 券 、 买 送 等 方 式 ) ;出 现 以 下 方 式 时 公 司 各 部 门 有 权 介 入 乙 方

10、 承 包 店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1. 销 售 目 标 进 度 公 司 全 称 跟 进 , 单 季 度 销 售 指 标 进 度 低 于 去 年 同 期 达 成 进 度 时 ,公 司 各 部 门 有 权 介 入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2. 单 款 商 品 售 罄 率 与 公 司 该 款 售 罄 率 相 差 在 以 上 , 公 司 商 品 部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承 包 店将 该 单 品 调 回 公 司 进 行 消 化 , 所 退 货 金 额 全 部 核 算 在 退 换 货 目 标 达 成 率 内 , 乙 方 无 条 件 配合 ;3. 员 工 流 失 率 大 于 时 , 公 司

11、零 售 部 门 有 权 介 入 店 铺 管 理 , 乙 方 无 条 件 配 合 ;4. 乙 方 承 包 店 日 常 销 售 营 业 款 必 须 按 照 财 务 部 要 求 按 时 、 准 确 打 入 公 司 制 定 账 号 , 日 内 未 及 时 打 回 营 业 款 , 公 司 财 务 部 有 权 介 入 调 查 并 强 制 要 求 乙 方 履 行 责 任 , 乙 方 无 条 件配 合 ;5. 客 户 投 诉 进 行 服 务 投 诉 或 神 秘 顾 客 调 查 评 分 低 于 分 时 , 公 司 零 售 部 门 有 权 了 解店 铺 管 理 存 在 问 题 , 乙 方 无 条 件 配 合 ,

12、视 情 节 严 重 性 零 售 部 适 当 介 入 门 店 管 理 工 作 ;管 理 协 议 的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 续 订( 一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 乙 双 方 可 以 变 更 本 协 议 : 1 在 不 损 害 国 家 、 集 体 和 他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 2 管 理 协 议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 经 与 乙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 3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因 素 致 使 管 理 协 议 无 法 完 全 履 行 的 ; ( 二 ) 乙

13、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协 议 : 1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及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 2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3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甲 方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或 者 经 甲 方 提 出 ,拒 不 改 正 的 ; 4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 使 甲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管理 协 议 的

14、; 5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 三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协 议 , 但 是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 1 乙 方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工 作 的 ; 2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3 管 理 协 议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15、 , 致 使 原 管 理 协 议 无 法 履 行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之 管 理 协 议 达 成 协 议 的 ; (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方 可 以 解 除 此 协 议 : 1.甲 方 不 能 按 时 按 量 提 供 乙 方 合 理 报 酬 的 ; 后 协 议 义 务本 协 议 解 除 或 终 止 时 , 乙 方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经 相 对 应 的 接 收 权 限 人 签 收 认 可 :( 一 ) 向 甲 方 指 定 的 人 交 接 工 作( 二 ) 完 好 归 还 其 占 有 的 甲 方 的 办 公 用 品 、 文

16、 件 、 设 备 等 有 形 式 或 无 形 资 产 ;( 三 ) 向 甲 方 完 整 移 交 载 有 甲 方 重 要 信 息 的 任 何 载 体 ;( 四 ) 协 助 甲 方 清 理 双 方 之 间 的 债 权 、 债 务 ;( 五 ) 完 成 甲 方 规 定 的 离 职 流 转 程 序 , 办 理 有 关 离 职 手 续 ;( 六 ) 其 他 : 处 理 其 他 应 了 而 未 了 的 事 务 。本 协 议 解 除 或 终 止 时 , 甲 方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一 ) 为 乙 方 办 理 终 止 管 理 协 议 关 系 手 续 ;( 二 ) 应 乙 方 要 求 , 如 实

17、出 具 乙 方 的 工 作 履 历 或 离 职 证 明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法 律 法 规 有 规 定 的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执 行 ;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的 , 由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本 协 议 。 若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或 者 发 生 争 议 , 应 当 依 法 向 调 解机 构 申 请 调 解 ,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本 协 议 不 得 代 签 和 涂 改 ,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 均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后 , 在 乙 方 上 岗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 签 字 盖 章 ) 乙 方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 地 址 :电 话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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