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记账业务执业规范指南(征求意见稿)第 一 章 引 言( 制 定 目 的 ) 为 了 规 范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 明 确 执 业 要 求 , 保 证 执 业 质 量 , 制 定 本指 南 。( 性 质 与 约 束 力 ) 本 指 南 就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内 容 和 方 法 提 供 具 体 指 导 , 代 理 记账 机 构 应 当 参 照 执 行 。 在 遇 到 本 指 南 未 明 确 涉 及 的 特 殊 情 况 时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运 用 其 专 业 判 断 。( 适 用 范 围 ) 本 指 南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经 批
2、 准 设 立 的 代 理 记 账 机 构为 境 内 设 立 的 企 业 或 单 位 提 供 的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 结 构 ) 本 指 南 由 了 解 委 托 人 基 本 情 况 、 签 订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约 定 书 、 编 制 工 作计 划 、 会 计 交 接 、 记 账 规 范 、 质 量 控 制 、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七 部 分 组 成 。( 记 账 规 范 ) 本 指 南 对 记 账 规 范 未 做 详 尽 规 定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在 实 施 代 理 记 账时 , 应 按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3、 专 业 术 语 ) 本 指 南 适 用 的 下 列 术 语 , 除 非 另 有 所 指 ,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代 理 记 账 ”是 指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具 有 代 理 记 账 资 格 的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人的 委 托 , 根 据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原 始 凭 证 和 其 他 资 料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办 理 会 计 业 务 , 包 括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 登 记 会 计 账簿 、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等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
4、是 指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具 有 代 理 记 账 资 格 的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中 介 机 构 , 包 括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代 理 记 账 公 司 及 其 他 具 有 代 理 记 账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委 托 人 ” 是 指 委 托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办 理 会 计 业 务 的 企 业 或 单 位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约 定 书 ”是 指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与 委 托 人 共 同 签 订 的 , 据 以 确 认 代理 记 账 业 务 的 委 托 与 受 托 关 系 , 明 确 委 托 目 的 、 委 托 范 围 及 双 方 责
5、 任 与 义 务 等 事 项的 书 面 合 约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计 划 ”是 指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为 了 完 成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 达 到 预 期 的委 托 目 的 , 在 具 体 执 行 代 理 记 账 程 序 之 前 编 制 的 工 作 计 划 。第 二 章 了 解 委 托 人 基 本 情 况在 签 订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约 定 书 之 前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执 业 人 员 应 当 了 解 委 托 人 基 本情 况 , 初 步 调 查 相 关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初 步 评 估 委 托 风 险 , 并 与 委 托 方 就 约 定 事 项
6、 进行 商 议 , 明 确 委 托 目 的 及 范 围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执 业 人 员 应 当 通 过 查 阅 以 前 年 度 会 计 档 案 、 与 委 托 人 管 理 当 局 座谈 、 实 地 参 观 等 方 法 , 了 解 委 托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这 些 基 本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 一 ) 所 属 行 业 、 业 务 性 质 、 经 营 规 模 与 特 点 及 管 理 组 织 结 构 ;( 二 ) 经 营 情 况 及 经 营 风 险 ;( 三 ) 以 前 年 度 会 计 核 算 情 况 ;( 四 ) 厂 房 、 设 备 及 办 公 场 所 ;( 五 ) 是
7、 否 存 在 经 济 纠 纷 、 诉 讼 事 件 及 违 法 行 为 ;( 六 ) 其 他 与 签 订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约 定 书 相 关 的 事 项 。第 三 章 签 订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约 定 书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执 业 人 员 对 委 托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了 解 后 , 应 当 充 分 评 估 委 托 风险 及 自 身 的 执 业 胜 任 能 力 , 如 果 决 定 接 受 委 托 , 应 当 由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与 委 托 人 签 订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约 定 书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约 定 书 一 般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基
8、 本 内 容 :( 一 ) 签 约 双 方 的 名 称 ;( 二 ) 委 托 业 务 范 围 ;( 三 ) 双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四 ) 委 托 业 务 的 收 费 ;( 五 ) 业 务 约 定 书 的 有 效 期 间 ;( 六 ) 违 约 责 任 ;( 七 ) 签 约 双 方 认 为 应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八 ) 签 约 时 间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约 定 书 范 例委 托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受 托 方 :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一 、 委 托 业 务 范 围乙 方 接 受 甲 方 委 托 , 对 甲 方 年 月 日 至
9、年 月 日 期 间 内 的经 济 业 务 进 行 代 理 记 账 。( 同 时 为 甲 方 提 供 代 理 纳 税 申 报 服 务 , 包 括 : 月 度 或 季 度 增 值 税 申 报 ; 季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 月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 年 度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 其 他_。 )二 、 甲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一 ) 甲 方 对 每 项 经 济 业 务 , 必 须 填 制 和 取 得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原始 凭 证 。( 二 ) 甲 方 应 归 集 和 整
10、理 有 关 经 济 业 务 的 原 始 凭 证 和 其 他 资 料 , 并 每 月 及 时 提供 给 乙 方 , 甲 方 对 提 供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负 责 , 不 得 虚 报 收 入 和 支 出 。( 三 ) 甲 方 应 建 立 健 全 与 本 企 业 相 适 应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保 证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整 。( 四 ) 甲 方 应 当 配 备 专 人 负 责 日 常 货 币 资 金 的 收 支 和 保 管 。( 五 ) 涉 及 存 货 核 算 的 , 甲 方 负 责 存 货 的 管 理 , 应 建 立 存 货 的 管 理 制 度 , 编 制
11、存 货 的 入 库 凭 证 、 出 库 凭 证 、 库 存 明 细 账 和 每 月 各 类 存 货 的 收 发 存 明 细 表 , 并 及 时提 供 给 乙 方 。 甲 方 对 上 述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 并 保 证 库 存 物 资 的 安 全 和 完整 。( 六 ) 甲 方 应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经 济 业 务 , 遵 守 税 法 的 规 定 , 不 得 授 意和 指 使 乙 方 违 法 办 理 会 计 事 项 。( 七 ) 对 于 乙 方 退 回 的 、 要 求 甲 方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进 行 更 正
12、 、 补 充的 原 始 凭 证 , 甲 方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更 正 、 补 充 。( 八 ) 甲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乙 方 完 成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 对 乙 方 提 出 的 合 理 建 议 应 积 极采 纳 。( 九 ) 甲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乙 方 做 好 会 计 资 料 的 签 收 手 续 , 在 乙 方 整 理 、 装 订 会 计档 案 的 基 础 上 , 甲 方 负 责 保 管 会 计 档 案 资 料 , 保 证 会 计 档 案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十 ) 甲 方 应 按 本 协 议 书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代 理 记 账 服 务 费
13、 。三 、 乙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一 ) 根 据 甲 方 提 供 的 原 始 凭 证 和 其 他 资 料 , 乙 方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包 括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 按 时 编 制 会计 报 表 和 纳 税 申 报 表 。( 乙 方 应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税 收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遵 守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的 原则 , 在 规 定 的 申 报 期 内 为 甲 方 准 确 、 及 时 地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工 作 。
14、 )( 二 ) 涉 及 存 货 核 算 的 , 根 据 甲 方 提 供 的 存 货 入 库 凭 证 、 出 库 凭 证 、 每 月 各 类存 货 的 收 发 存 明 细 表 , 乙 方 进 行 成 本 结 转 。( 三 ) 乙 方 应 制 定 合 理 的 会 计 凭 证 传 递 程 序 , 做 好 会 计 资 料 的 签 收 工 作 , 按 时将 会 计 档 案 整 理 、 装 订 后 交 至 甲 方 , 并 在 合 同 终 止 时 与 甲 方 办 理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手 续 。( 四 ) 乙 方 应 协 助 甲 方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针 对 内
15、部 控 制 薄 弱 环 节提 出 合 理 的 建 议 。( 五 ) 乙 方 对 执 行 业 务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六 ) 对 甲 方 提 出 的 有 关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的 问 题 , 乙 方 有 解 释 的 责 任 。四 、 责 任 划 分( 一 ) 乙 方 是 在 甲 方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因 甲 方 提 供 的 记 账依 据 不 实 导 致 乙 方 会 计 核 算 出 现 差 错 , 或 甲 方 未 按 协 议 约 定 及 时 提 供 记 账 依 据 导 致乙 方 未 能 按
16、 时 完 成 委 托 事 项 ,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 由 甲 方 承 担 。( 二 ) 根 据 甲 方 提 供 的 记 账 依 据 , 因 乙 方 采 用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不 当 导 致 结 果 出现 差 错 , 或 因 乙 方 原 因 未 能 按 时 完 成 委 托 事 项 ,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 由 乙 方 承 担 。五 、 协 议 的 终 止( 一 ) 协 议 期 满 , 本 协 议 自 然 终 止 , 双 方 如 欲 续 约 , 须 另 定 协 议 。( 二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提 前 终 止 协 议 。六 、
17、 代 理 记 账 服 务 费甲 方 应 支 付 乙 方 :代 理 记 账 服 务 费 每 月 ( 人 民 币 ) 元 ( ¥ _) , 合 计 ( 人 民 币 ) 元 ( ¥ _) ;支 付 方 式 : _;其 他 费 用 : _ , ( 人 民 币 ) 元 ( ¥ _) ; 于 合同 生 效 日 起 _日 内 一 次 付 清 。七 、 违 约 责 任甲 、 乙 双 方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本 协 议 一 式 贰 份 , 委 托 双 方 各 一 份 。委 托 方 : 受 托 方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法
18、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地 址 : 地 址 :邮 编 : 邮 编 :电 话 : 电 话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或 委 托 人 如 需 修 改 、 补 充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约 定 书 的 约 定 内 容 , 应 当以 适 当 的 方 式 获 得 对 方 的 确 认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对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约 定 书 统 一 编 号 , 归 入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档 案 。第 四 章 编 制 工 作 计 划在 了 解 委 托 人 基 本 情 况 并 接
19、 受 委 托 人 委 托 后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委 派 具 有 相 应执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执 业 人 员 为 委 托 人 办 理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 为 保 证 代 理 记 账 顺 利 实 施 及业 务 质 量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执 业 人 员 应 当 在 实 施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前 , 编 制 代 理 记 账 工 作计 划 。一 、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计 划 的 编 制( 一 ) 在 编 制 工 作 计 划 时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执 业 人 员 应 当 特 别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1. 委 托 目 的 及 范 围 ;2
20、. 委 托 人 所 属 行 业 及 经 营 特 点 ;3. 委 托 人 的 经 营 规 模 及 其 业 务 复 杂 程 度 ;4. 委 托 人 以 前 年 度 的 会 计 核 算 情 况 ;5. 委 托 人 会 计 制 度 的 选 用 ;6. 委 托 人 会 计 原 始 凭 证 归 集 、 整 理 及 交 接 的 环 境 及 条 件 。( 二 )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计 划 一 般 应 包 括 以 下 基 本 内 容1. 委 托 人 基 本 情 况主 要 包 括 : 委 托 人 所 属 行 业 及 经 营 特 点 ; 业 务 性 质 、 组 织 结 构 、 经 营 规 模 、 经营 情 况
21、 及 经 营 风 险 ; 以 前 年 度 会 计 核 算 情 况 ; 会 计 政 策 的 选 用 等 。2.业 务 小 组 成 员 及 人 员 分 工 要 求在 确 定 业 务 小 组 成 员 , 特 别 是 确 定 项 目 负 责 人 时 , 应 充 分 考 虑 其 会 计 从 业 经 验 、胜 任 能 力 及 独 立 性 , 并 根 据 各 自 特 长 合 理 分 工 。3. 初 次 会 计 交 接确 定 初 次 会 计 交 接 的 内 容 、 参 与 人 员 、 时 间 及 地 点 等 。4. 初 次 建 账确 定 初 次 建 账 的 内 容 、 人 员 安 排 及 时 间 等 。5.
22、代 理 记 账 工 作 进 度 及 时 间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对 每 月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的 进 度 及 时 间 做 出 规 划 , 明 确 各 阶 段 的 执 行人 及 执 行 日 期 , 如 每 月 原 始 凭 证 的 交 接 方 式 及 时 间 、 记 账 完 成 时 间 、 出 具 会 计 报 表时 间 等 。6. 其 他 有 关 内 容代 理 记 账 工 作 计 划 范 例编 制 人 : 编 制 日 期 : 年 月 日 编 号 :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名称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证照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分类建筑业;房地产业;货物运输业;货运代理业; 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社会服务业;仓储业; 批发零售业;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其他行业 (_)主要税种及税率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 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专管员 电话客户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姓名 电话客户联系人邮箱 传真委托业务内容代理记账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 代理纳税申报;财税咨询服务;其他业务。工作计划项目负责人:小组其他成员:业务小组成员签约起始日期:_年_月_日选用的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他交接内容我方人员 客户方人员初次会计交接计划交接时间初次建账 执行人 预计完成日期交接方式 计划交接时间每月原始凭证交接我方负责
24、人员客户方负责人员每月记账 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每月出具会计报表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每月会计凭证整理装订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会计账册打印装订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会计凭证移交客户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会计账册移交客户执行人 计划完成日期其他事项工作计划审核意见审 核 人 : 审 核 日 期 :二 、 工 作 计 划 的 审 核 和 批 准代 理 记 账 工 作 计 划 编 制 完 成 以 后 , 应 连 同 业 务 约 定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一 并 交 由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有 关 业 务 负 责 人 审 核 和 批 准 , 重 大 项 目 的 工 作 计 划 , 应 经 代 理
25、 记 账 机构 主 要 业 务 负 责 人 审 核 和 批 准 , 并 签 署 审 核 和 批 准 意 见 。有 关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计 划 , 应 审 核 以 下 主 要 事 项 :( 一 ) 时 间 预 算 是 否 合 理 ;( 二 ) 业 务 小 组 成 员 的 选 派 与 分 工 是 否 恰 当 ;( 三 ) 选 用 的 会 计 制 度 是 否 正 确 ;( 四 ) 工 作 计 划 能 否 达 到 委 托 人 预 期 的 委 托 目 标 。第 五 章 会 计 交 接一 、 前 后 任 会 计 交 接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初 次 接 受 委 托 人 委 托 代 理 记 账 时
26、, 应 当 与 委 托 人 前 任 会 计 人 员 或相 关 人 员 做 好 会 计 移 交 手 续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终 止 与 委 托 人 的 委 托 关 系 时 , 应 当 与 委托 人 后 任 会 计 人 员 或 相 关 人 员 做 好 会 计 移 交 手 续 。移 交 人 应 当 整 理 移 交 的 各 项 资 料 , 并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 列 明 应 当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 会 计 报 表 、 文 件 、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和 物 品 等 内 容 , 对 未 了 事 项 写 出 书 面 材料 。在 办 理 移 交 时 , 应
27、按 移 交 清 册 逐 项 移 交 , 接 替 人 员 应 逐 项 核 对 点 收 。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必 须 完 整 无 缺 。 如 有 短 缺 , 必 须 查 清 原 因 , 并在 移 交 清 册 中 注 明 , 由 移 交 人 员 负 责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余 额 要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核 对 , 如 不 一 致 , 应 当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节 表 调 节 相 符 ;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和 债 权 债 务 的 明 细 账 户 余 额 应 与 总 账 及 会 计 报 表 有 关账 户 余
28、 额 核 对 相 符 。 必 要 时 , 应 抽 查 个 别 账 户 的 余 额 , 与 实 物 或 往 来 单 位 、 个 人 核对 相 符 。交 接 完 毕 后 , 交 接 双 方 和 监 交 人 员 应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并 应 在 移 交清 册 上 注 明 : 单 位 名 称 ; 交 接 日 期 ; 交 接 双 方 和 监 交 人 员 的 职 务 、 姓 名 ; 移 交 清 册页 数 以 及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和 意 见 等 。 移 交 清 册 一 般 应 当 填 制 一 式 三 份 , 代 理 记 账 机构 存 档 一 份 , 委 托 人
29、存 档 一 份 , 委 托 方 交 接 人 员 持 有 一 份 。*代 理 记 账 有 限 公 司会 计 交 接 手 册 范 例*代 理 记 账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_( 委 托 人 ) 委 托 于 _年_日 _日 起 进 行 代 理 记 账 , 现 对 委 托 人 的 会 计 事 项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一 、 交 接 地 点 及 日 期交 接 地 点 :交 接 日 期 : _年 _月 _日二 、 交 接 人 员移 交 人 : _, 工 作 单 位 : _, 职 位 _ ;接 管 人 : _, 工 作 单 位 : _, 职 位 : _ ;监 交 人 : _, 工 作 单 位 : _
30、 , 职 位 : _。三 、 交 接 内 容( 一 ) 核 对 及 检 查项 目 是否相符 备 注总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 相符;不相符账表是否相符 相符;不相符固定资产明细账及累计折旧明细账与财务报表是否相符 相符;不相符银行账户与银行对账单是否调节相符 相符;不相符现金账实是否相符 相符;不相符纳税申报表与相关账户是否相符 相符;不相符其他(根据客户自身情况) 相符;不相符( 二 ) 资 料 交 接 清 单项 目 数 量 内 容记账凭证账册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四 、 交 接 前 后 工 作 责 任 的 划 分_年 _月 _日 前 委 托 人 会 计 核 算 的 责 任 事
31、项 由 原 会 计 人 员_负 责 , _年 _月 _日 后 委 托 人 会 计 核 算 的 责 任 事 项 由代 理 记 账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 以 上 交 接 事 项 均 经 交 接 双 方 确 认 无 误 。五 、 其 他 说 明 事 项本 交 接 手 册 一 式 三 份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存 档 一 份 , 委 托 人 存 档 一 份 , 委 托 方 移 交人 持 有 一 份 。移 交 人 : 接 管 人 : 监 交 人 :在 办 理 初 次 会 计 交 接 时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执 业 人 员 应 当 与 委 托 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充分 交 流
32、, 并 进 行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培 训 , 以 保 证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能 够 顺 利 实 施 。 主 要 包 括以 下 方 面 :( 一 ) 委 托 人 每 月 应 当 归 集 、 整 理 、 移 交 的 原 始 凭 证 的 范 围 及 要 求 ;( 二 ) 原 始 凭 证 及 会 计 档 案 的 交 接 流 程 、 时 间 节 点 、 人 员 安 排 及 要 求 ;( 三 ) 代 理 记 账 的 业 务 流 程 ;( 四 ) 前 后 会 计 核 算 衔 接 方 面 的 注 意 事 项 ;( 五 ) 涉 及 会 计 核 算 方 面 重 要 事 项 的 沟 通 ;( 六 ) 委
33、 托 人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及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七 ) 其 他 需 要 沟 通 的 事 项 。二 、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过 程 中 的 每 月 原 始 凭 证 交 接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每 月 进 行 代 理 记 账 前 , 应 根 据 事 先 约 定 的 方 式 与 委 托 人 进 行 原 始凭 证 的 交 接 。 在 移 交 过 程 中 应 当 填 写 原 始 凭 证 交 接 表 , 列 明 原 始 凭 证 的 种 类 、 数 量等 内 容 , 交 接 双 方 应 当 逐 项 清 点 核 对 , 交 接 完 毕 后 , 交 接 双 方
34、在 交 接 表 上 签 字 确 认 。交 接 表 一 式 两 份 , 交 接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留 存 的 一 份 应 当 归 档 保 管 。代 理 记 账 有 限 公 司原 始 凭 证 交 接 表 范 例(委托人) :在 本 次 交 接 中 , 本 公 司 收 到 贵 单 位 如 下 原 始 凭 证 及 相 关 会 计 资 料 。原 始 凭 证 所 属 月 份 : 年 月种 类 份 数 金额 备 注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开出的普通发票记账联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联)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收到的其他购货发票(发票联)银行对账单银行进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费用报
35、销凭证其他类:移 交 人 : 接 管 人 :交 接 日 期 : 年 月 日第 六 章 记 账 规 范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人 委 托 进 行 代 理 记 账 时 , 应 根 据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原 始 凭 证和 其 他 资 料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办 理 会 计 业 务 , 包 括审 核 原 始 凭 证 、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等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在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时 , 以 下 程 序 及 要 求 不 得 简 化 或
36、 省 略 :( 一 ) 库 存 现 金月 末 账 面 现 金 余 额 应 当 与 委 托 方 提 供 的 出 纳 报 告 单 或 现 金 盘 点 表 的 余 额 相 符 。( 二 ) 银 行 存 款月 末 银 行 存 款 明 细 账 应 当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进 行 核 对 ,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使 银 行 存 款 账 面 余 额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调 节 相 符 , 如 调 节 不 符 的 , 应 查 明 原 因 , 及 时 处理 。( 三 ) 应 收 票 据确 认 应 收 票 据 时 , 应 后 附 票 据 复 印 件 , 票 据 背 书 转 让 的
37、 过 程 应 当 清 晰 明 了 。( 四 ) 应 收 账 款 及 预 收 账 款不 应 只 设 一 级 科 目 或 只 按 大 类 设 二 级 科 目 核 算 , 应 按 债 务 人 ( 或 债 权 人 ) 的 具体 明 细 至 少 设 二 级 明 细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 五 ) 存 货期 末 存 货 账 面 余 额 应 与 委 托 方 提 供 的 实 际 盘 存 金 额 进 行 核 对 , 如 有 差 异 , 应 查明 原 因 , 及 时 处 理 。( 六 ) 其 他 应 收 款不 应 只 设 一 级 科 目 或 只 按 大 类 设 二 级 科 目 核 算 , 应 按 对 方 单
38、 位 ( 或 个 人 ) 的 具体 明 细 至 少 设 二 级 明 细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 七 ) 固 定 资 产 及 累 计 折 旧每 月 应 当 编 制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明 细 表 , 列 明 固 定 资 产 的 名 称 及 型 号 、 原 值 、 入 账时 间 、 折 旧 年 限 、 残 值 率 、 累 计 折 旧 金 额 、 本 期 折 旧 金 额 、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等 , 固 定资 产 原 值 、 累 计 折 旧 及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应 当 与 会 计 报 表 金 额 一 致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方 法前 后 各 期 应 当 保 持 一 致
39、 。( 八 ) 无 形 资 产 及 长 期 待 摊 费 用应 按 项 目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 无 形 资 产 及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摊 销 方 法 前 后 各 期 应 当 保持 一 致 。( 九 ) 应 付 账 款 及 预 付 账 款不 应 只 设 一 级 科 目 或 只 按 大 类 设 二 级 科 目 核 算 , 应 按 债 权 人 ( 或 债 务 人 ) 具 体明 细 至 少 设 二 级 明 细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 十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应 当 设 置 “工 资 、 职 工 福 利 费 、 社 会 保 险 费 、 住 房 公 积 金 、 工 会 经 费
40、、 职 工 教育 经 费 ”等 二 级 明 细 科 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工 资 核 算 时 应 取 得 委 托 方 经 审 批 的 工 资 单等 依 据 。( 十 一 ) 应 交 税 费( 1) 基 本 明 细 设 置应 当 至 少 按 以 下 要 求 设 置 明 细 科 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二级明细 三级明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未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应交消费税应交所得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河道维护管理费( 2)
41、 应 交 增 值 税 、 应 交 营 业 税 、 应 交 所 得 税 等 账 面 相 关 内 容 应 当 与 相 关 纳 税 申报 表 内 容 保 持 一 致 , 如 不 一 致 , 应 说 明 原 因 。( 十 二 ) 其 他 应 付 款不 应 只 设 一 级 科 目 或 只 按 大 类 设 二 级 科 目 核 算 , 应 按 其 他 应 付 款 的 具 体 项 目 或对 方 单 位 ( 或 个 人 ) 至 少 设 二 级 明 细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 十 三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收 入 的 确 认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应 当 及 时 、 完 整 , 应 取 得
42、 充 分 的 原 始 凭 证 依 据 ,如 销 售 发 票 、 销 售 订 单 、 销 售 结 算 单 等 。( 十 四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成 本 的 结 转 方 法 前 后 各 期 应 当 保 持 一 致 。 成 本 的 确 认 应 当 与 收 入 相 配 比 , 应 当编 制 或 取 得 充 分 的 依 据 , 依 据 上 应 注 明 成 本 计 算 的 过 程 及 方 法 , 如 : 商 品 流 通 企 业的 成 本 结 转 应 当 有 存 货 月 度 收 、 发 、 存 汇 总 表 ; 按 项 目 结 转 成 本 的 , 应 当 编 制 项 目成 本 结 转 明 细 表 , 注
43、 明 结 转 的 依 据 、 计 算 过 程 等 。( 十 五 ) 销 售 费 用应 当 根 据 费 用 发 生 的 性 质 及 用 途 至 少 设 二 级 明 细 科 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费 用 发 生的 审 批 程 序 应 当 健 全 , 应 当 取 得 发 票 等 有 效 的 原 始 凭 证 ; 如 超 过 企 业 所 得 税 相 关 法规 规 定 的 列 支 范 围 的 , 应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予 以 调 整( 十 六 ) 管 理 费 用应 当 根 据 费 用 发 生 的 性 质 及 用 途 至 少 设 二 级 明 细 科 目 进
44、 行 会 计 核 算 。 费 用 发 生的 审 批 程 序 应 当 健 全 , 应 当 取 得 发 票 等 有 效 的 原 始 凭 证 ; 如 超 过 企 业 所 得 税 相 关 法规 规 定 的 列 支 范 围 的 , 应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予 以 调 整 。( 十 七 ) 营 业 外 支 出营 业 外 支 出 的 确 认 应 当 取 得 充 分 的 原 始 凭 证 依 据 , 如 超 过 企 业 所 得 税 相 关 法 规规 定 的 列 支 范 围 的 , 应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予 以 调 整 。第 七 章
45、 质 量 控 制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为 保 证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质 量 , 应 当 实 施 有 效 的 质 量 控 制 政 策 和 程 序 。质 量 控 制 政 策 和 程 序 分 为 两 个 层 次 :( 一 )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全 面 质 量 控 制 政 策 与 程 序 ;( 二 ) 各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一 、 全 面 质 量 控 制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制 定 和 运 用 以 下 方 面 的 全 面 质 量 控 制 政 策 和 程 序 :( 一 ) 职 业 道 德 规 范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46、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引 导 和 督 促 全 体 专 业 人 员 遵 守 职 业 道 德规 范 , 恪 守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原 则 。( 二 ) 专 业 胜 任 能 力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确 保 全 体 专 业 人 员 达 到 并 保 持 履 行 其 职 责 所 需 要 的 专 业 胜 任能 力 , 以 应 有 的 职 业 谨 慎 态 度 执 行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 应 当 为 全 体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适 当 的专 业 培 训 , 以 提 高 其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三 ) 工 作 委 派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根
47、据 业 务 性 质 及 复 杂 程 度 , 将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委 派 给 具 有 相 应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的 人 员 。( 四 ) 督 导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分 级 督 导 制 度 , 并 要 求 各 级 督 导 人 员 对 各 层 次 的 代 理 记账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和 复 核 。 督 导 人 员 是 指 对 代 理 记 账 工 作 负 有 指 导 、 监 督 和 复核 责 任 的 各 级 人 员 , 包 括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业 务 负 责 人 、 对 代 理 记 账 项 目 负 直 接 责 任 的项 目 负 责 人 和 负
48、有 督 导 责 任 的 其 他 人 员 。( 五 ) 业 务 承 接代 理 记 账 机 构 承 接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 应 当 考 虑 其 自 身 能 力 和 独 立 性 , 以 及 委 托 人管 理 当 局 是 否 正 直 、 诚 实 等 因 素 。二 、 各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质 量 控 制各 级 督 导 人 员 应 当 考 虑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人 员 的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等 因 素 , 合 理 确 定 对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和 复 核 的 方 式 及 程 度 ,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监 督 和 复 核 程 序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对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至 少 执 行 二 级 复 核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