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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887961 上传时间:2018-09-29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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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诈骗罪实行行为的认定班级:法学 12 级 3 班姓名:杨柳学号:2012311793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2目 录诈骗罪实行行为的认定 1目 录 2一、诈骗罪概述 3二、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结构模式 3(一)欺骗行为 .31、欺骗行为的内容 32、 如何理解“不作为”欺骗行为 43、 欺骗行为的程度 4(二)陷入错误 .4(三)处分行为 .5(四) 取得财产 .5(五) 财产损失 .6三、 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其他诈骗行为的区分 6(一) 与金融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区分 6(二) 与合同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区分 6结 语 7参考文献 7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3诈骗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

2、常见的财产犯罪,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都将其作为重要犯罪加以惩治和防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不断变化,这使得诈骗罪的内涵和外延也呈现出新的特点,诈骗罪的手段、内容、种类、程度、对象等日新月异。因此,研究诈骗罪的相关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行为是犯罪论的基本问题,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普通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以诈骗罪的基本概念及立法概况为基础,以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结构模式为主线,最后对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其他诈骗行为的区分作了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一、诈骗罪概述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该说,

3、该定义基于诈骗罪所具有的“骗”的本质属性,既强调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又揭示了其客观行为特征,本身是科学的、严谨的,因而也是较为妥当的。我国刑法第 266 条对诈骗罪的规定较为简短,但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诈骗行为的方法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此即本文所说的“欺骗行为” 。但问题是,欺骗的实质是什么(欺骗的实质)? “虚构事实”中的“事实”包含哪些内容?欺骗行为是否仅限于就事实进行欺骗 ,能否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欺骗的内容 )?是否存在以及如何认定不作为的欺骗行为(欺骗的方式)?在对方已经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持认识错误的,是否属于欺骗行为(欺骗的类型)?欺骗行为是否具有程度的要求(

4、欺骗的程度)?本文旨在对这些于海外存在激烈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二、诈骗罪实行行为的认定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除了行为对象与行为人的故意与目的之外,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 财产 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一般认为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各国刑法的规定并非完全如此。例如,德国刑法与瑞士刑法只规定了其中的三个要素,即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余两个因素则被认为是不成文的构成要素。本文认为,通说关于诈骗罪的行为模式较为科学

5、,体现了诈骗行为的完整结构,拟以此为基础,对各个行为要素特别是其中的疑难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一) 欺骗行为1、欺骗行为的内容所谓欺骗行为,简单地说是指使他人陷于错误的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不仅必须是使他人(受骗者) 产生认识错误,而且必须是使他人 (受骗者) 陷入或者继续维持(或强化) 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另一方面,诈骗罪中的欺骗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4行为,必须使他人(受骗者)产生认识错误。另一方面,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必须是使他人(受骗者) 陷入或者继续维持(或强化) 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因此,欺骗行为的实质在于“使受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处

6、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并进而处分财产” 。诈骗罪中欺骗行为的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就事实就行诈骗,二是就价值判断就行诈骗。行为人可能就事实进行欺骗,我国刑法理论都将欺骗行为表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所谓的“虚构事实”便是就事实进行欺骗。但是,对“事实”不能理解得过于狭窄。事实不限于自然事实,还包括行为人或者他人已经实施的行为、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的能力等等。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因为价值是由人作出的评价与判断,所以见仁见智。于是,能否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就成为争议问题。本文认为价值判断或意见(观点) 表示可能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欺骗行为的实质,是使他人陷入或者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7、价值判断虽然因人而异,但通常情况下也有大体的公认标准。,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刑法对现实的适应性来考察,也应承认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包括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在承认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包含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既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保护法益目的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将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的行为排除在诈骗罪之外。总之,欺骗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仅限于对事实的欺骗,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包括对价值判断的欺骗,且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欺骗行为必须能使一般人陷入错误。2、如何理解“不作为”欺骗行为一方面,这种不作为的诈骗,以明知对方已经陷入错误,但不告知事实真相,即行为人具有告知真相义务为前提。只有行为人认识到对方产生了

8、认识错误,行为人才产生告知事实真相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成立不作为的欺骗,还必须看该不作为在骗取财物的过程中是否起到了关键作用。总之,诈骗罪是一种取得罪,诈骗行为只是取得财物的手段,从整体上来看,即使是以隐瞒事实真相的不作为欺骗手段骗取财物,它也是违反了刑法禁止规范的积极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诈骗罪只能是一种作为犯,但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可以表现为不作为。3、欺骗行为的程度判断欺骗行为的程度标准,应主要以客观说为基础,同时一并考虑受骗者的智能、性格、知识、经验等具体事由。一方面,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要以欺骗行为实施时的具体情况为前提,考虑是否有使一般人陷于错误的可能性,客观地

9、进行判断。另一方面,鉴于个体差异的存在,在以客观判断的基础上还必须一同考虑受骗者的智能、性格、知识经验等具体事由。例如,当受骗者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其受骗原由是因其特别缺乏知识、经验等,此时就应当以一般未成年人的知识、经验作为判断基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足以使人陷入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二) 陷入错误“成立诈骗罪,必须是使用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 。 “行为人之实施诈术,必须引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5致被骗者之错误,方有构成本罪之可能,故若所用之方法,不致陷入他人于错误者,即不能成立本罪” 。根据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模式,欺骗行为必须使受骗者陷入认识错误。所谓错误认识,是指人们主观认识

10、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换言之,错误认识必须以财产为内容,只有当欺骗行为导致受害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时,该欺骗行为才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比如,受害人认为应当将自己占有的某种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的认识,受害人认为自己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应当归还他人的认识;受害人认为将自己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后会得到更大的回报的认识等等,都属于错误的认识。同时,对方陷入错误与处分财产之间也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对方处分了财产,也不能构成诈骗罪。例如,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对方知道了事情真相,并没有陷入错误,而是基于怜悯处分财产,这就只能视为诈骗罪未遂。(三) 处分行为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一

11、般是指受骗者因陷入错误而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的行为。而诈骗罪的本质在于使他人陷入错误而处分财产,也就是说,对方的错误与行为人取得财产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反之,如果缺少被欺骗者的处分财产行为,即使被欺骗者陷入了错误,并且行为人也取得了财产,那也表明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构成诈骗罪;另一方面,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在于,盗窃罪和抢劫罪属于夺取罪,而诈骗罪是一种交付罪,是以被骗者基于瑕疵意思处分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成立条件的。(4)取得财产诈骗罪中,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将财产处分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所以,在受骗者处分财产的同时或之后,是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

12、取得财产,意味着财产由受骗者、被害人占有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取得。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对方陷于错误之中,并使对方以其为基础作出财产性处分行为,交付了则一物,因此财物的占有必须转移到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诈骗行为达到既遂。所谓财物的占有转移到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是指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支配,由行为人自己或者与行为人处于一定关系的第三者取得其支配。而这种转移,必须是由被骗者的处分行为导致,如果是行为人自身的行为而转移了财物的占有,就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若行为人骗取不法原由给付的财产,本文倾向于肯定说。首先,在行为人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况下,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处分财产进而遭受

13、财产损失,故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成立诈骗罪。其次,诈骗罪的本质是行为人使用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取得财物,至于被害人交付财产的动机,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再次,虽然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这并不能说明财产在刑法上也不受保护。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只要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对使财产遭受损害,侵犯了法益,刑法保护法益的功能就应当得到体现。并且,在财产给付之前,被害人所给付的财产并不当然地具有违法性。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6综上所述,在行为人欺骗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诈骗罪通常应当成立。(5)财产损失我国刑法第 266 条虽然没有明文把财产的损害作为

14、一诈骗罪的成立要件,但由于条文中把“数额较大”作为它的成立条件,一般认为, “数额较大”也就是对被害人造成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因此,财产的损害自然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可以肯定的是,成立诈骗罪,应当以财产损失为必要要件。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受骗者就不会处分财产,进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行为人支付对价,无非是欺骗行为的一种手段而已,所以支付对价本身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其他诈骗行为的区分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几类特殊的诈骗犯罪,如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从我国的立法沿革上看,这些特殊的诈骗罪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诈骗罪发生的变化而从

15、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下面具体从最常见的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来分析它们的区别。(1 ) 与金融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区分金融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 3 章第 5 节规定的一类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政府债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也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其不同点除了主体和客体不完全相同外,在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等方面也有所不同。金融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较之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更具有特殊性,如集资诈骗罪必须要有非法集资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冒用信用卡或利用信用恶意透支等。换言之,金融诈骗

16、罪中的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基本上都是法定的。这也是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2 ) 与合同诈骗罪中诈骗行为的区分根据我国刑法第 224 条规定,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为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在逻辑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所以有许多相近似的地方,但两者的差异也比较明显,在客观行为上也是如此。从诈骗行为的手段来看,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都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但不同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即必须利用诈骗罪

17、的实行行为认定7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反之,如果不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应认定为诈骗罪。总之,诈骗罪与这几类特殊的诈骗犯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也就是说,刑法第 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一般法,而上述各法条的规定是特别法,根据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对上述几类特定的诈骗犯罪,应适用相应的法条定罪处罚,而不再适用刑法第 266 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就行为而言,两者所表现的特征有所不同。尽管都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但特殊类型诈骗罪中每一具体犯罪的诈骗行为方式基本上都是法定的,各有其特点。结 语诈骗行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核心因素,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着举足

18、轻重的地位。因此,准确界定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各种刑法著作中诈骗罪概念表述的总结,把诈骗罪的概念归纳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或欺诈的手段,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因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本文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为基础,用比较归纳的研究方法对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总之,对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之理论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论证是十分复杂的,远非笔者的能力所及。在此笔者只是对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作简单的介绍和粗浅的分析,并希望能

19、够引起学术前辈和权威学者更多的重视,以期更好地解决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参考文献1张明楷: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5 年第 5 期。2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对象 ,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法律科学) ,2005 年第 3 期。3刘明祥:论诈骗罪中的交付财产行为 , 法学评论 ,2001 年第 2 期。4杨柳、熊伟: 试论诈骗罪的处分行为 , 云南大学学报 ,2008 年第11 期。5王飞跃:被害人自愿与诈骗罪认定 ,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年第 4 期。6张明楷: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 中国法学 ,2005 年第 5 期。7江河:关于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 经济师 ,2006 年第 4 期。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8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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