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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工作思路--萧峰大侠.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887537 上传时间:2018-09-29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228.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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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部想岛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工作思路2破产重整管理人工作思路目录第一部分:理解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破产管理人印章刻制的使用 .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 三、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如需要). .四、破产管理人聘任其他专业人员 . 五、清收破产财产及商定破产重整计划 .第二部分:理解企业破产重整 .一、概述 . . . 二、破产重整与企业重组 . . . 三、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 . . 第三部分:企业破产工作程序流程. .一、企业破产工作整体程序流程 . . . 二、破产重整 . . . . .三、破产和解. . . 四、破产清算. . . 第四部分:债权申报、审核、确认 第五部分:制订

2、和履行破产重整计划 第六部分:破产管理人需要熟知的法律、法规要求 3第一部分:理解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破产管理人印章刻制的使用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破产事务,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人民法院。需要强调的是,管理人印章的模式不容忽视,规范的模式应为“XX 公司管理人”呈连续状态分布,不可将“XX 公司” 与 “管理人”分行列示。此外,管理人负责人私人印鉴也应同时刻制并予备案。二、破产管理人职责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具体负责的破产管理事项,职责不仅是具体的,而且

3、是双向的,既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权利,也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职责简述如下: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4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9、提议召开债权

4、人会议;10、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重整债务清偿方案;11、提交破产重整计划报告;12、监督和执行破产重整计划;13、向主管人民法院报备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及程序终结手续。三、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如需要)(一)提前准备在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现场指定管理人后,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立即提前摸清债务人情况,制订接管方案,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完善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清册、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对外投资明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明细、诉讼情况说明等,随时等候交接。(二)分头交接1、债权债务组:按照“一户不漏,一笔不错”的要求,分别审核准确完整的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清册;2、资产

5、财务组:全面清点核实企业财产,对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按科目分类编制清册。编制破产宣告日的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编制清算期间、破产终结日的相关报表;3、安置组:编制破产企业人员名册,准确计算职工债权数额,实施职工分流方案;4、综合组:保管封存证照、权证、印章等,负责安全保卫,督促各组清算进度。(三)总体接收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办理总体接收手续,签订移交接管书(如需要),并附交接清单。5(四)制定接管报告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报送破产清算方案、清算工作实施计划等。四、破产管理人聘任其他专业人员管理人为管理债务人财产的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一些专业事务,这在破产法

6、第二十八条有规定。由于中介机构与专业人员在从事专业事务过程中存在工作性质的相同,故宜聘用中介机构,同时由该中介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履行职责。为防止管理人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管理人聘用的中介机构仍应按照人民法院目前聘用评估、拍卖机构的方法选择有关机构。对于破产管理人聘任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应按照雇主责任的规定对其行为和责任负责。五、清收破产财产及商定和执行破产重整计划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应按照清理后的破产企业债权清册,书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管理人发出的通知应写明企业宣告破产的时间,破产企业债务人或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数额或交付财产

7、的品种、数量、限定清偿或交付的时间,破产企业债务人或持有人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管理人应及时提起诉讼。与破产企业现存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人商定和执行破产重整计划。6第二部分:理解企业破产重整一、概述我国破产法重整制度是破产法价值趋向发展的一大突破,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和企业拯救紧密地结合起来,其突出的价值在于把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建立在重整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运营得以保留,避免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更强调平衡维护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破产清算是指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由于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了清偿债权人正当合理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并依据债权人会议的

8、决定对破产财产实行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由利害关系人申请,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资产重组与债务清偿,以避免破产,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二、破产重整正常的企业重组、破产清算比较分析(一)重整与重组的相同之处1、前提条件相似公司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是二者的共同前提。2、目的相同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二)破产重整与企业重组的区别1、定义

9、不同7(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收购兼并。(2)股权转让。(3)资产剥离。(4)资产置换等。(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2、自主性不同(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

10、定。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4、成本不同(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2)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又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

11、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再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8(1)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2)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1)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

12、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7、时间效率不同(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2)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

13、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三)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各具独立价值的程序,两者具有很多不同之处,主要由以下几点:1、设立目的和宗旨的不同:破产清算主要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破产人的财产分配程序;考虑的是债权人的利益,其目的在于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为主,是一种消极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程序。而重整具有积极性和预9防性的程序作用,以保护重整企业为主,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从而使之能够清偿债务,促使其重建再生,保持重整企业的继续存在,并且实现其社会价值。2、适用范围的不同:根据破产法第 2 条的规定,破产清算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但是重整的适用范围相对比较狭窄,不宜过于宽泛;主要是由于重整程序比

14、较复杂,费用高昂,耗时较长,社会代价巨大,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实施重整,有可能使其成本大于收益;其次,重整严格限制债权人权利行使,不利于其利益的充分保障。所以,在实践中重整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法人。3、程序开始的原因不同:根据破产法第 2 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由此可见,破产原因必为重整原因,但重整原因不一定是破产原因。破产法将申请重整的时机拓展到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这样可以提高重整成功的可能性,避免重整企

15、业陷入破产的境地。4、申请人和程序参与主体不同:重整程序的申请人较破产清算为宽,重整程序的申请人除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外,还包括债务人的出资人,其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第 70 条第 2 款)另外,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破产法第 134 条)参与重整程序的主体多元化,比破产清算程序主体更加的广泛;重整程序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参与,重整企业的股东在重整程序中也有很重要的作用,股东不但有发言权,还享有表决权,可充

16、分利用其法律地位,发挥拯救企业的作用;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不能发挥积极作用。105、程序中所采用的措施不同:破产清算是一个公平的清偿债务程序,其核心在于公平合理的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对破产财产的最终管理、变价与分配以达到清理破产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会采取接管破产企业、管理破产财产、制定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等。由于重整的目的是挽救困境中的企业和清理债务并重,因此,在重整中实施的措施包括企业的整体出让、合并与分离、租赁经营、追加投资、资产剥离、受让股权、重组方注入资产等,均以企业财产收益的最大化及复兴企业为宗旨。6、担保物权的地位不同:在破产清算中,对破产人的

17、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按照破产程序而是优先受到清偿的权利。但是在重整一经开始,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均产生效力,也就是说担保物权人不得以一般民事程序优先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清偿必须按重整计划进行,只有当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这都是为了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由重整制度的宗旨决定的。7、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不同: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及时你懂得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分配方案进行讨论

18、,采取集体表决的方式,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的债权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采取分组表决的方式,为了区分不同的债权性质,对不同的清偿顺序的债权做出区分(破产法第 84 条有规定)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占大额债权人决定表决的结果,从而对小额债权人的利益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8、司法干预的程度不同:人民法院不能强行批准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当重整计划草案经协商后,未通过的表决组拒绝再表决或再次表决仍然未通过的,人民法院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在重整计划符合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破产法第 87 条)可以

19、强行批准重整计划。119、其他方面的不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即其丧失其财产管理及处分,债务人即为破产人,由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主要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变价与分配等有关破产清算事务。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可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执行重整计划;这表明债务人在重整中是积极地参与重整程序,对挽救重整企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第三部分:破产重整工作程序流程一、企业破产工作整体程序流程12二、破产重整13三、破产和解14四、破产清算1516第四部分:破产重整债权申报、审核、确认第一章 总则参照国内部分法院、律师协会关于

20、“企业破产债权”审核指引,整理如下: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了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标准。(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标准。(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

21、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在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均可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 债权申报通知第三条 【无需申报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职工;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职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及注意事项。第四条 【通知、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予以公告

22、,通知未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应予以协助。17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其中,债权申报期限应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中载明的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最终的债权申报期限,如债权申报

23、期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五条 【按时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上述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三章 债权申报文件第六条 【书面申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管理人对债权人以口头、电话、电子信息等非书面形式申报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文件。第七条 【申报文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

24、证明;代理申报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以下文件:18(一)债权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公司/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若委托他人代为申报,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如受托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 ;(二) 债权申报表见附件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2.申报债权的数额和计算依据;3.债权发生的时间、到期日;4.债权发生的原因;5.有无财产

25、担保;6.是否为连带债权;7.有无连带债务人;8.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9.债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等情况) ;(三)债权金额和债权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 债权申报文件清单见附件二应包括但不限于:1.债权基础文件,如合同、协议、欠条等;2.债权人的支付凭证,如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3.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文书等文件;(四)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材料(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抵押物登记凭证及他项权证等) ;(五) 申报债权人信息表见附件三(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债权人名称、联系人的姓名、

26、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收款银行、账号、户名等确认信息;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授权委托权限等事项) 。管理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申报债权人信息表等示范文本,以便规范债权申报的文书的统一。第八条 【接受申报材料的注意事项】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债权人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 ,并由债权人签字或盖章;(二)债权人应提交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191债权人为法人的,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管理人核对后留存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要求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7、管理人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三)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四)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管理人应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文件是否完整和齐备做审查。如申报文件不完整或者有缺陷,管理人应当告知申报人,要求其对申报文件或证据材料进行补正;(五)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文件时,应要求债权人或其受托人在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上签章确认,并由管理人就复印件与原件逐一进行核对;(六)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申报债权登记,登记造册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 ;(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注明提交资料的名称、数量等,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28、应签字或盖章;(八)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和证据材料,应当给申报人出具回执;(九)管理人在受理债权后应及时归档成册,债权申报文件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十)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填写联系方式、地址确定书及分配款收款账号等信息,以便日后管理人与债权人联系,顺利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管理人可根据上述注意事项制作债权申报须知见附件九一并提供给债权人。第九条 【制作申报登记表】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登记、审查,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仅审查债权申报资料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对债权本身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相应的债权登记,20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文件,登记造册并

29、形成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四,应当记明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申报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三)申报时间;(四)申报债权数额(原始债权数额、孳息债权数额) ;(五)申报债权的类别及有无优先权;(六)申报债权发生的原因(因票据付款或者承兑产生的债权、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因担保而产生的债权、因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等) ;(七)担保情况;(八)涉诉情况(诉讼或仲裁、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案件名称、编号等) ;(九)其他。第十条 【分类登记】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登记分类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0、、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税收款债权等。如出现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附期限债权、诉讼及仲裁未决债权等应在债权申报登记表 “备注”栏中注明。债权申报登记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四章 债权审查第一节 审查原则第十一条 【审查原则】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应当坚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形式进行审查,包括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在申报期限内申报、是否提交了证实债权申报主体资格、证实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实质审查】管理人应当根据下列原则对债权申报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21(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

31、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但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二)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证据真实、合法、充分,或者虽然证据不足,但债务人财务记录有明确记载或者有其他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证据、财务记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确认债权。其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有:1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3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5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

32、权;6债务人的受托人不知债务人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事实,或虽然知道该事实,但为债务人的利益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11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12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2213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以上第 5 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

33、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有: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类似惩罚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未执行的滞纳金和没收财产等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债务利息;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开始后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7.已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债权;8.超出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债权;9.因管理人或债务

34、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申报的违约金债权和适用定金罚则的债权;10.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11.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12.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其他情形。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管理人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第二节 债权审查方法第十四条 【审查方法】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在债权审核之前,管理人可以预先制定债权审核原则 ,该债权审核原则应当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及立法精神的汇编;(二)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23(三)证据材料保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可以向有

35、关政府部门调查核实;(四)要求债务人提供与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及档案材料;(五)聘请会计师就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和调查;(六)要求债务人通过自查方式提交债权审查意见;(七)必要时可以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八)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资料及书面说明;(九)向债权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制作调查和询问笔录;(十)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对账;(十一)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征询函 ;(十二)其他有利于查明债权的方法。第三节 审查内容第十五条 【主体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申报主体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证明债权申报主体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

36、求。第十六条 【时间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申报时间的审查,主要审查债权是否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和债权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报。第十七条 【事实审查】管理人对债权发生事实的审查,应当对债权发生的时间、经过,作全面的实质审查,即对证明债权事实发生和存在的各种证据的审查:(一)对证明债权发生的合同、协议等审查,主要对合同、协议等是否成立、是否生效进行实质审查,如有需要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二)对债权转让文件的审查,主要审查债权转让文件是否能证明债权已合法的转移,债权转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转让协议、确认函、转让明细清单及通知债务人的证据等。24(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进行审

37、查,主要审查判决书、裁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对判决书、裁决书是否已经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是否提出上诉或者申诉,债权人是否申请了强制执行等,必要时应向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核实。(四)对债务人单方出具的欠款凭证、收款收据、债务确认函、转账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据审查,应审查这些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能够单独或与其他证据结合并足以证明债权的存在。第十八条 【数额审查】管理人对申报债权数额的审查包括:(一)债权人对债权金额的计算是否有事实或者法律依据。1债权人依据合同、协议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债权文书计算债权金额的,要按照债权文书约定或确定的债权计算依据进行审查。2债权人没有按照债权文书约定或确定的债权计

38、算依据计算债权金额的,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3约定的债权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金额进行纠正并重新计算。4申报债权包含利息的,利息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减免利息约定的,从其约定;申报人计算利息应以合同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利率计算,除非该利率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利率约定不明的,按人民银行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5申报的债权利息中包含逾期贷款利息的,该利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利息的部分不确认为破产债权;申报的债权利息中包含罚息或复利的均不予确认;申报的债权包含违约金、定金的,以实际损失为限;对于资金被债

39、务人占用的,其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利息为限,超出部分不确认为破产债权;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受到实际损失而申报债权的,如无生效判决确认该损失,管理人不予确认;申报的债权包含债务人未支付的应付滞纳金部分不予确认。25债权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该文书已明确的债权具体金额部分,可予确认,但该文书明确确认的复利、滞纳金等不予认可。债权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该文书仅列明债权的计算方法的,依照文书计息至还款期限届满,但其逾期利息的计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利息部分不予确认,复利、滞纳金等不予确认。如债权人计算了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等,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二)审

40、查债权人对特殊债权金额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如该债权是附利息的,只需合并计算债权本金和该本金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时产生的利息。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不应当记入破产债权。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2附生效条件的破产债权,应当按照未到期的破产债权计算债权金额;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应当按照普通破产债权计算债权本金和该本金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时产生的利息。3债权人因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破产债权金额,应当仅限于解除合同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的、现实的、可计算的损失。如有争议应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认。4对于债务

41、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而形成的债权,只确认本金,利息不予确认。对于债务人向自然人借款而形成的债权,本金予以确认,利息从其约定,但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该部分利息不予确认。5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应予以确认。266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列为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列为破产债权。第四节 特殊债权的审查认定第十九条 【担保债权】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一)债权人申报主体的资格、申报人与债

42、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担保是否合法、是否进行财产担保登记,必要时应到相关登记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二)同一担保财产有多项担保权存在的受偿顺序。(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有无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若有,管理人应依法行使撤销权。(四)担保财产的价值。(五)担保权的受偿范围。(六)担保财产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金额的,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债权金额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债权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七)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第二十条 【税款债权】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及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向管理人申报

43、债权的,管理人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一)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所欠税款及补偿性质的利息应依法确认并列为优先债权,但其中包含的罚款、罚金应予剔除,不列为破产债权。(二)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依法确认并列为普通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予剔除,不列为破产债权,但管理人也应当对税务机关的申报进行登记。27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管理人可以凭税务机关自己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上级机关做出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等依法确认。第二十一条 【附条件、附期限债权】对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债权所附条件和期限

44、。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不享有表决权。附开始期限的债权,不论其所附期限是否到来,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均视为已经到期,都属于破产债权。附终止期限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附期限未到来,该债权为破产债权。第二十二条 【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对债权人申报的正在诉讼、仲裁尚未裁决的债权,管理人不需对该债权进行实质审查,但需对其进行申报登记,待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依据裁决结果认定其债权是否成立以及债权金额。对于上述债权,管理人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45、,向人民法院申请给予其临时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委托合同债权】因债权人继续履行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委托合同依法成立;(二)受托人不知债务人破产之事实,或虽然知道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的利益不得不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三)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四)债权金额仅限于继续处理委托事项而产生的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费用。第二十四条 【票据债权】因票据付款或承兑而产生的债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票据的出票人为债务人;(二)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28(三)债权的金额为付款人的付款或者承兑金额。第二十五条 【连带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一)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

46、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二)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的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三)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四)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连带债务人数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第二十六条 【本金、利息的

47、清偿顺序】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一)若通过执行程序偿还,在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并还原则” ,即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通过非执行程序偿还,则应适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即先清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第二十七条 【不应计息的债权】诉讼、仲裁裁决确定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不应该计入债权本金计息。第二十八条 【汇率折算】申报的债权以外币为结算货币的,汇率折算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第五节 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29第二

48、十九条 【债权审查三阶段】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后,一般可以就债权审查安排三个阶段,债权初步审查阶段、债权审查复核阶段、债权审查确认阶段。第三十条 【初步审查】第一阶段:债权初步审查,制作债权初步审核函见附件五根据不同债权的审查标准,管理人依法对已申报的债权进行初审,逐一制作债权初步审核函 ,并将债权初步审核函书面通知债权人。 债权初步审核函应当记载:(一)申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数额及申报证据、有无财产担保、债权发生概述;(二)审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意见、管理人查明的基本事实、管理人对该债权的审查结果、审查差异说明、及不予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对

49、于个别无法定性或者债权构成复杂的、债权金额较难认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联络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资料。同时,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如对债权初步审核函存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第三十一条 【审查复核】第二阶段:债权审查复核,制作债权复审通知书见附件六若债权人对债权初步审核函存有异议,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之后,及时进行复核,并以债权复审通知书形式予以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应根据复核情况作出维持原审查结论或作相应调整的复审结论。通知书应理由充分,法律依据明确,并告知债权人如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 【审查确认】第三阶段:债权审查确认,形成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见附件七30(一)管理人根据债权初步审核函 、 债权复审通知书的记载,及债权人的确认或反馈意见进行复查,编制并最终形成债权表 ,作为管理人债权审查的书面文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债权表应当记载债权人名称、申报债权金额、审查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备注说明等事项。(二)根据破产案件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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