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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Z993.4-2013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4部:平台交换协议及数据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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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DB11北 京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DB 11/Z 993.42013电 动 汽 车 远 程 服 务 与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第 4 部 分 : 平 台 交 换 协 议 规 范 及 数 据 格 式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remote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ystem for electric vehiclesPart4: Protocol specifications and data format of exchange platform( 征 求 意 见 稿 )XXXX- XX - XX 发

2、布 XXXX - XX - XX 实施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11/Z 993.42013I 目 次前 言 I引 言 I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 定 义 和 缩 略 语 14 交 换 方 式 15 通 信 连 接 16 数 据 包 结 构 和 定 义 37 数 据 单 元 格 式 和 定 义 4DB11/Z 993.42013II 前 言DB11/Z 993 电 动 汽 车 远 程 服 务 与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分 为 5部 分 : 第 1 部 分 : 总 则 ; 第 2 部 分 : 车 载 终 端 ; 第 3

3、部 分 : 车 载 终 端 通 信 协 议 及 数 据 格 式 ; 第 4 部 分 : 平 台 交 换 协 议 规 范 及 数 据 格 式 ; 第 5 部 分 : 服 务 和 管 理 。 本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为 DB11/Z 993的 第 4部 分 。 本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按 照 GB/T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由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由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组 织 实 施 。 本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的 起 草

4、 单 位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本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的 主 要 起 草 人 : DB11/Z 993.42013III 引 言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科 技 部 、 财 政 部 、 工 业 和 信 息 部 、 发 展 改 革 委 下 发 的 “关 于 加 强 节 能 与 新 能 源 汽 车 示 范 推 广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函 ” ( 国 科 办 函 高 【 2011】 322 号 ) 中 试 点 城 市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示 范 运 行 车 辆 的 安全监 控 , 加强 对动 力电 池工 作 状态 和车 辆运 行状 态的监 控, 建立 事故 预警 信息系

5、 统及 事故 紧 急 处 理 机 制 , 特 制 定 本 文 件 。DB11/Z 993.420131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 4 部分:平台交换协议规范及数据 格 式1 范 围本指导 性技 术文 件规 定了 电动汽 车远 程服 务与 管理 系统综 合服 务与 管理 平台 (简称 综合 平台 ) 与 企 业 服 务 与 管 理 平 台 ( 简 称 企 业 平 台 ) 之 间 数 据 交 换 的 技 术 要 求 , 包 括 通 信 协 议 结 构 、 通 信 连 接 、 数 据 包 结 构 和 定 义 、 数 据 单 元 格 式 和 定 义 等 内 容 。本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适

6、用 于 电 动 汽 车 远 程 服 务 于 管 理 系 统 综 合 平 台 与 企 业 平 台 之 间 的 数 据 交 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 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16735 道 路 识 别 代 号 (VIN) GB/T 19596 电 动 汽 车 术 语 DB11/Z 801-2011 电 动 汽 车 电 能 供 给 与 保 障 技 术 规 范

7、 动 力 蓄 电 池 包 编 码 DB11/Z 993.1-2013 电 动 汽 车 远 程 服 务 与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第 1部 分 : 总 则 DB11/Z 993.3-2013 电 动 汽 车 远 程 服 务 与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第 3部 分 : 车 载 终 端 通 信 协 议 及 数 据 格 式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GB/T 19596、 DB11/Z 801-2011、 DB11/Z993.1-2013确 立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1 信息上报企 业 平 台 到 综 合 平 台 的 信 息 传 输 。

8、 3.2 信息下发综 合 平 台 到 企 业 平 台 的 信 息 传 输 。 4 交换方式综 合 平 台 与 企 业 平 台 之 间 采 用 web service 的 数 据 交 换 方 式 。5 通信连接5.1 Web service 连 接 的 建 立当 通 信 连 接 建 立 , 综 合 平 台 应 立 即 调 用 企 业 平 台 Web service 接 口 发 送 用 户 身 份 信 息 和 数 据 。企 业 平 台 向 综 合 平 台 发 起 链 接5.2 Web Service 连 接 的 方 式5.2.1 信 息 数 据 交 换5.2.1.1 企 业 平 台 发 送 数 据

9、 给 综 合 平 台DB11/Z 993.420132企 业 平 台 把 信 息 数 据 按 照 设 定 的 发 送 时 间 周 期 主 动 地 调 用 综 合 平 台 web service 接 口 发 送 给 综 合 平 台。5.2.1.2 综 合 平 台 发 送 数 据 给 企 业 平 台 综 合 平 台 把 信 息 数 据 按 照 设 定 的 发 送 时 间 周 期 主 动 地 调 用 企 业 平 台 web service 接 口 发 送 给 企 业 平台。5.2.1.3 统 一 平 台 数 据 交 互 接 口web service wsdl 接 口 函 数 为 : uploadPa

10、cketData。 参数 说明 类型userName 用 户 名 stringpwd 密 码 stringpacketData 数 据 报 文 byte5.2.1.4 综 合 平 台 与 企 业 平 台 数 据 交 换 , 同 时 具 有 信 息 上 报 和 信 息 下 发 功 能 。5.2.1.6 平 台 间 信 息 上 报 时 间 周 期 、 信 息 下 发 时 间 周 期 应 可 调 整 。5.2.2 企 业 平 台 信 息 查 询5.2.2.1 信 息 查 询 是 企 业 平 台 发 送 查 询 命 令 , 获 取 车 载 终 端 数 据 的 过 程 。 5.2.2.2 企 业 平 台

11、 对 综 合 平台 发 送 查 询 命 令 , 综 合 平 台 对 接 收 到 的 命 令 进 行 校 验 。 在 校 验 正 确 的 情 况 下 , 综 合 平 台 把 信 息 查 询 命令 转 发 给 车 载 终 端 。5.2.2.3 综合平 台收 到车 载终 端的 正确应 答和 查询 参数 值后 , 综合平 台会 把收 到的 查询 参数值 发送 给 企 业 平 台 , 如 图 1。图 1 企 业 平 台 信 息 查 询 成 功 应 答5.2.2.4 综 合 平 台 收 到 车 载 终 端 的 错 误 应 答 后 , 综 合 平 台 会 把 收 到 的 错 误 应 答 发 送 给 企 业

12、平 台 , 如 图2。DB11/Z 993.420133图 2 企 业 平 台 信 息 查 询 成 功 应 答5.2.3 企 业 平 台 控 制 命 令5.2.3.1 企 业 平 台 控 制 命 令 是 企 业 平 台 通 过 综 合 平 台 向 车 载 终 端 发 送 控 制 命 令 的 过 程 。5.2.3.2 企 业 平 台 对 综 合 平 台 发 送 控 制 命 令 , 综 合 平 台 对 接 收 到 的 命 令 进 行 校 验 。 在 校 验 正 确 的 情 况 下 , 综 合 平 台 把 控 制 命 令 转 发 给 车 载 终 端 。5.2.3.3 综 合 平 台 收 到 车 载

13、终 端 的 正 确 应 答 后 , 综 合 平 台 会 把 收 到 的 应 答 发 送 给 企 业 平 台 , 如 图 3。图 3 企 业 平 台 控 制 命 令 成 功 应 答5.2.3.4 综 合 平 台 收 到 车 载 终 端 的 失 败 应 答 后 , 综 合 平 台 会 把 收 到 的 应 答 发 送 给 企 业 平 台 , 如 图 4。图 4 企 业 平 台 控 制 命 令 失 败 应 答5.2.3 心跳信 息 传 输 过 程 中 , 企 业 平 台 应 向 综 合 平 台 发 送 周 期 性 心 跳 信 息 。5.3 Web Service 连 接 的 断 开综 合 平 台 与

14、企 业 平 台 在 数 据 发 送 完 毕 后 主 动 断 开 连 接 , 双 方 都 应 主 动 判 断 连 接 是 否 断 开 。6 数 据包结 构和定 义6.1 数据说明6.1.1 数 据 类 型数 据 类 型 的 定 义 应 符 合 DB11/Z993.3-2013 中表 1。DB11/Z 993.4201346.1.2 传 输 规 则协 议 应 采 用 大 端 模 式 的 网 络 字 节 序 来 传 递 字 和 双 字 。6.2 数 据 包 结 构数 据 包 结 构 和 定 义 参 见 DB11/Z 993.3 电 动 汽 车 远 程 服 务 与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第

15、3 部 分 : 车 载 终 端 通 信 协 议 及 数 据 格 式 中 6.2 的要求。6.3 命令单元6.3.1 命 令 标 识命 令 标 识 是 命 令 发 起 方 的 唯 一 标 识 , 命 令 标 识 定 义 见 表 1 所 示 。 编 码 0x01 到 0xBF 应 符 合DB11/Z993.3-2013 中 表 3。表1 命 令 标 识 定 义编码 定义 方向0x01 注册信息交换 信息上报和信息下发0x02 数据信息交换 信息上报和信息下发0x80 查询 信息上报0x81 设置 信息上报0xC0 心跳 信息上报和信息下发0xC20xFE 预留6.3.2 应答标志应 答 标 志 定

16、 义 应 符 合 DB11/Z993.3-2013 中 6.3.2 的 要 求 。7 数据单元格式和定义7.1 信息交换7.1.1 注 册 信 息注 册 信 息 的 数 据 格 式 和 定 义 应 符 合 DB11/Z993.3-2013 中表 6。 7.1.2 实 时 上 报 信 息实 时 上 报 信 息 的 数 据 格 式 和 定 义 应 符 合 DB11/Z993.3-2013 中表 9。 7.1.2.1 信 息 类 型 标 志信 息 类 型 标 志 定 义 编 码 应 符 合 DB11/Z993.3-2013 中 表 10。7.1.2.2 信息体7.1.2.2.1 车 辆 实 时 数

17、据单 体 蓄 电 池 电 压 数 据 、 动 力 蓄 电 池 包 温 度 数 据 、 整 车 数 据 、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数 据 、 极 值 和 报 警 数 据 的 格 式 和 定 义 应 符 合 DB11/Z993.3-2013 中 7.2.2 的 要 求 。5DB11/Z 993.420137.1.2.2.2 充 电 站 实 时 数 据充 电 站 数 据 格 式 和 定 义 见 表 2。表2 数 据 包 结 构 和 定 义起始字节 定义 数据类型 描述及要求0 起始符 STRING 固定为 ASCII 字 符 *, 用 “0x2a, 0x2a”表 示2 命令单元 1 BYTE 命令

18、单元定义见表 33 数据单元长度 1 WORD 数据单元长度是数据单元的总字节数4 数据单元 1 数据单元格式和定义见表 4命令单元 2数据单元长度 2数据单元 2命令单元 n数据单元长度 n数据单元 n倒数第 1 校验码 BYTE采 用 BCC( 异 或 校 验 ) 法 , 校 验 范 围 从 命 令 单 元 的 第 一 个 字 节 开 始 , 同 后 一 字 节 异 或 , 直 到 校 验 码 前 一 字 节为止,校验码占用一个字节表3 命 令 标 志 定 义类型编码 说明 描述及要求0x01 充电桩数据 数据内容见表 5、 60x02 充电机数据 数据内容见表 7、 80x03 电池箱数

19、据 数据内容见表 9、 100x04 0x2F 预留表4 信 息 数 据 格 式 和 定 义数据表示内容 长度(字节) 数据类型 描述及要求数据个数 N 2 WORD 包内包含的充电机/电池箱/充电桩的个数设备编码 1 17 STRING 第一个充电机/电池箱/充电桩的编码遥测个数 1 2 WORD 充电机/电池箱/充电桩采集的遥测数遥信个数 1 2 WORD 充电机/电池箱/充电桩采集的遥信数遥测数据 n 4n DWORD 按遥测序号依次排列遥信数据 m m BYTE 按遥信序号依次排列设备编码 N 17 STRING 第一个充电机/电池箱/充电桩的编码6DB11/Z 993.42013遥测

20、个数 N 2 WORD 充电机/电池箱/充电桩采集的遥测数遥信个数 N 2 WORD 充电机/电池箱/充电桩采集的遥信数遥测数据 4遥测个数 1 DWORD 按遥测序号依次排列遥信数据 遥信个数 1 BYTE 按遥信序号依次排列表5 交 流 充 电 桩 数 据数 据 表 示 内 容 长度 数 据 类 型充 电 桩 状 态 4 DWORD充 电 桩 故 障 代 码 4 DWORD表6 直 流 充 电 桩 数 据数 据 表 示 内 容 长度 数 据 类 型充 电 机 输 出 电 压 2 BYTE 充 电 机 输 出 电 流 2 BYTE 电 池 充 电 模 式 2 BYTE SOC 2 BYTE

21、电 池 组 最 低 温 度 2 BYTE 电 池 组 最 高 温 度 2 BYTE 累 计 充 电 时 间 2 BYTE 充 电 机 充 电 状 态 2 BYTE BMS 故障 2 BYTE 充 电 机 过 温 故 障 2 BYTE 充 电 机 硬 件 故 障 2 BYTE 正 常 结 束 充 电 2 BYTE 有 功 总 电 度 2 BYTE 充 电 机 编 号 2 BYTE 是 否 连 接 电 池 2 BYTE 电 池 箱 内 部 编 号 2 BYTE 电 池 箱 端 电 压 2 BYTE 电 池 箱 SOC 2 BYTE 平 均 温 度 2 BYTE 平 均 电 压 2 BYTE 最 大

22、 电 压 单 体 序 号 2 BYTE 最 大 单 体 电 压 值 2 BYTE 最 小 电 压 单 体 序 号 2 BYTE 最 小 单 体 电 压 值 2 BYTE 最 高 温 度 采 样 点 号 2 BYTE 最 高 温 度 值 2 BYTE 最 低 温 度 采 样 点 号 2 BYTE 最 低 温 度 值 2 BYTE 7DB11/Z 993.42013表7 充 电 机 遥 测 数 据数 据 表 示 内 容 长度 数 据 类 型充 电 机 充 电 模 式 4 DWORD 充 电 机 工 作 阶 段 4 DWORD 充 电 机 充 电 电 压 4 DWORD 充 电 机 充 电 电 流

23、4 DWORD 充 电 机 故 障 代 码 4 DWORD 本 次 累 计 充 电 时 间 4 DWORD 本 段 充 电 时 间 4 DWORD 本 次 累 计 输 入 电 量 4 DWORD 本 次 累 计 输 出 电 量 4 DWORD 总 充 电 阶 段 数 4 DWORD 该 阶 段 充 电 方 式 4 DWORD 输 出 给 定 值 4 DWORD 输 出 限 制 值 4 DWORD 输 出 停 止 值 4 DWORD 第 一 阶 段 充 电 方 式 4 DWORD 第 一 阶 段 充 电 参 数 4 DWORD 第 二 阶 段 充 电 方 式 4 DWORD 第 二 阶 段 充

24、电 参 数 4 DWORD 第 三 阶 段 充 电 方 式 4 DWORD 第 三 阶 段 充 电 参 数 4 DWORD 第 四 阶 段 充 电 方 式 4 DWORD 第 四 阶 段 充 电 参 数 4 DWORD 第 五 阶 段 充 电 方 式 4 DWORD 第 五 阶 段 充 电 参 数 4 DWORD 第 六 阶 段 充 电 方 式 4 DWORD 第 六 阶 段 充 电 参 数 4 DWORD 第 一 阶 段 最 高 输 出 电 压 4 DWORD 第 一 阶 段 最 低 输 出 电 压 4 DWORD 第 一 阶 段 最 大 输 出 电 流 4 DWORD 第 一 阶 段 最

25、小 输 出 电 流 4 DWORD 第 二 阶 段 最 高 输 出 电 压 4 DWORD 第 二 阶 段 最 低 输 出 电 压 4 DWORD 第 二 阶 段 最 大 输 出 电 流 4 DWORD 第 二 阶 段 最 小 输 出 电 流 4 DWORD 第 三 阶 段 最 高 输 出 电 压 4 DWORD 第 三 阶 段 最 低 输 出 电 压 4 DWORD 第 三 阶 段 最 大 输 出 电 流 4 DWORD 第 三 阶 段 最 小 输 出 电 流 4 DWORD 第 四 阶 段 最 高 输 出 电 压 4 DWORD 8DB11/Z 993.42013第 四 阶 段 最 低 输

26、 出 电 压 4 DWORD 第 四 阶 段 最 大 输 出 电 流 4 DWORD 第 四 阶 段 最 小 输 出 电 流 4 DWORD 第 五 阶 段 最 高 输 出 电 压 4 DWORD 第 五 阶 段 最 低 输 出 电 压 4 DWORD 第 五 阶 段 最 大 输 出 电 流 4 DWORD 第 五 阶 段 最 小 输 出 电 流 4 DWORD 第 六 阶 段 最 高 输 出 电 压 4 DWORD 第 六 阶 段 最 低 输 出 电 压 4 DWORD 第 六 阶 段 最 大 输 出 电 流 4 DWORD 第 六 阶 段 最 小 输 出 电 流 4 DWORD 交 流 输

27、 入 电 压 Uab 4 DWORD 交 流 输 入 电 流 Iab 4 DWORD 交 流 输 入 电 压 Ubc 4 DWORD 交 流 输 入 电 流 Ibc 4 DWORD 交 流 输 入 电 压 Uca 4 DWORD 交 流 输 入 电 流 Ica 4 DWORD 充 电 机 输 出 功 率 4 DWORD 充 电 机 输 出 安 时 4 DWORD 充 电 机 功 率 因 素 4 DWORD 充 电 机 输 入 功 率 4 DWORD 充 电 机 输 入 电 量 4 DWORD 充 电 机 效 率 4 DWORD 充 电 机 负 载 4 DWORD 充 电 机 充 电 状 态 4

28、 DWORD 电池箱 1 状 态 4 DWORD 电池箱 2 状 态 4 DWORD 电池箱 1SOC 4 DWORD 电池箱 2SOC 4 DWORD 电池箱 1 编 号 低 4 DWORD 电池箱 1 编 号 高 4 DWORD 电池箱 2 编 号 低 4 DWORD 电池箱 2 编 号 高 4 DWORD 表8 充 电 机 遥 信 数 据数 据 表 示 内 容 数 据 长 度 数 据 类 型有 无 蓄 电 池 数 据 标 志 1 BYTE充 电 正 常 结 束 标 志 1 BYTE电 池 充 满 标 志 1 BYTE交 流 输 入 欠 压 1 BYTE 9DB11/Z 993.42013

29、交 流 输 入 过 压 1 BYTE 输 出 过 压 1 BYTE 输 出 过 流 1 BYTE 接 电 池 异 常 1 BYTE 温 度 过 高 1 BYTE 手 动 禁 止 1 BYTE 其 他 告 警 1 BYTE 恒 流 限 压 1 BYTE 恒 压 限 流 1 BYTE 恒 流 定 时 1 BYTE 恒 压 定 时 1 BYTE 停 机 1 BYTE 电 池 箱 温 度 报 警 1 BYTE 表9 电 池 箱 遥 测 数 据数 据 表 示 内 容 长度 数 据 类 型电 池 箱 源 地 址 4 DWORD 电 池 串 联 数 4 DWORD 蓄 电 池 系 统 额 定 总 电 压 4

30、 DWORD 电 池 并 联 数 4 DWORD 蓄 电 池 充 电 总 安 时 数 4 DWORD 蓄 电 池 放 电 总 安 时 数 4 DWORD 最 近 一 次 使 用 本 电 池 组 车 辆 识 别 信 息 4 DWORD 蓄 电 池 模 块 最 高 允 许 充 电 电 压 4 DWORD 最 高 允 许 充 电 电 流 4 DWORD BMS 信 息 序 号 4 DWORD 最 大 允 许 充 电 容 量 4 DWORD 最 高 允 许 充 电 总 电 压 4 DWORD 蓄 电 池 估 计 剩 余 容 量 4 DWORD 最 高 允 许 温 度 4 DWORD 电 池 箱 故 障

31、 代 码 4 DWORD 充电前 SOC 4 DWORD 最 高 电 池 单 体 电 压 4 DWORD 单 体 最 高 电 压 位 置 4 DWORD 最 低 电 池 单 体 电 压 4 DWORD 串 联 充 电 电 池 箱 数 4 DWORD 单 体 最 低 电 压 位 置 4 DWORD 最 高 电 池 单 体 温 度 4 DWORD 单 体 最 高 温 度 位 置 4 DWORD 最 低 电 池 单 体 温 度 4 DWORD DB11/Z 993.4201310电 池 生 产 日 期 年 4 DWORD 电 池 生 产 日 期 月 4 DWORD 电 池 生 产 日 期 日 4 D

32、WORD 电 池 组 产 权 标 识 4 DWORD 电 池 组 充 电 次 数 4 DWORD 蓄 电 池 系 统 额 定 容 量 4 DWORD 蓄 电 池 系 统 实 际 容 量 4 DWORD 蓄 电 池 总 电 压 4 DWORD 蓄 电 池 总 电 流 4 DWORD 单 体 电 池 电 压 ( n) 4xn DWORD 采 集 点 温 度 ( m) 4xm DWORD 单 体 最 低 温 度 位 置 4 DWORD 电 池 组 序 号 4 DWORD 当前 SOC 4 DWORD 电 池 充 满 状 态 4 DWORD 电 池 箱 状 态 4 DWORD 极 柱 温 差 4 DW

33、ORD 压 差 4 DWORD 充电机 RTU 号 4 DWORD 表10 电 池 箱 遥 信 数 据数 据 表 示 内 容 数 据 长 度 数 据 类 型蓄 电 池 模 块 电 压 过 高 1 BYTE蓄 电 池 模 块 电 压 过 低 1 BYTE蓄电池 SOC 过 高 1 BYTE蓄电池 SOC 过 低 1 BYTE 蓄 电 池 充 电 过 电 流 1 BYTE 蓄 电 池 温 度 过 高 1 BYTE 蓄 电 池 温 度 过 低 1 BYTE 蓄 电 池 电 压 均 衡 故 障 1 BYTE BMS 硬 件 故 障 1 BYTE 绝 缘 状 态 1 BYTE 电 池 组 输 出 连 接

34、 器 连 接 状 态 1 BYTE 看 门 狗 状 态 1 BYTE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加 强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地 方 标 准 ”) 管 理 , 提 高 地 方 标 准 的 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 起 草 、 征 求 意 见 、 审 查 、 批 准 、 发 布 、 备 案 、 复 审 、 修 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 定 ( 含 修 订 , 下 同 )

35、地 方 标 准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应 当 与 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第四条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应 当 以 推 进 社 会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为 出 发 点 , 遵 循 科 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第五条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作 为 本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 依 法 统 一 管 理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地 方 标 准 , 组 织 对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实

36、 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标准化主管部门设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六条 本 市 各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 负 责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进行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 查;(三)负责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组 织 地 方 标 准 复 审 ;(四)组织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组织地方标准 宣贯

37、培训,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五)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在 本 辖 区 内 推 动 地 方 标 准 的 实 施 。第八条 鼓 励 企 事 业 单 位 、 科 研 机 构 、 大 专 院 校 , 以 及 标 准 化 组 织 积 极 承 担 或 者 参 与 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第九条 对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但 又 需 要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统 一 的 技 术 要 求 , 可 以 制 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

38、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从其规定。第十条 地 方 标 准 分 为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和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第十一条 北 京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 以 下 简 称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 是 为 仍 处 于 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 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地方标

39、 准 条 件 的 项 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 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三)属于在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四)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第三章 立项第十三条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应 当 立 项 。地方标准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二类项目为研究项 目。地方标准立

40、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二)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 属于相应领域的标准体系;(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 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四)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申 报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依据;(五)标准化对象或目标明确;(六)申请一类项目能够在立项后次年 11 月底前完成标准报批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有

41、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未进行风险评估的;申 报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依据的;(四)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五)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六)未与相关行政部门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七)未确定组织实施单位的;(八)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列入市政府重点工作的地方标准项目、完成二类项目研究申请转为一类项目的地方标 准项目和修订地方标准项目优先立项。第十四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于 每 年 10 月至 11 月公开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

42、 制 定 项 目 。行业主管部门同期向本行业、本领域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第十五条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可 以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向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公民或组织均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收到的立项申请或书面建议,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归集、研 究 与 遴 选 。第十六条 申 请 立 项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申 报 书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申

43、 报 书 ”) ;(二)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应当提交标准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 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三)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的 ,提 供 知 识 产 权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知 识 产 权 持 有 人 授 权 文 件 ; 不 涉 及 专 利 、 商 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在项目申报书中进行说明;(四)申报一类项目的,应提交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应达到能够公开征求意见的成熟 程度;(五)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第十七条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提 出 的 项 目 申 请 或 者

44、书 面 建 议 进 行 归 集 , 合 并 重 复 和 相类似的项目;对本行业、本领域的重大需求按照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的要求,策划 提 出 重 点 项 目 。对征集项目和重点项目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遴选和合法性审查,在每年 11 月底 前将通过的地方标准项目向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立项,提交完整的立 项 申 报 材 料 ( 包 括 书 面 材 料 和 从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提 交 的 电 子 版 材 料 ) 。 逾 期 未 按 要求提交的,不予立项。申报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应在 11 月底前完成补充手续。第十八条 申 报 的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45、 涉 及 其 他 行 业 的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与 其 他 行 业 部 门 进 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协调可以采取发函征求意见或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进行,协调情况应在项目申报书中写 明。征求意见的复函或协调会会议纪要应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一并提交。第十九条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项 目 提 出 阶 段 明 确 标 准 的 归 口 单 位 和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归口单位负责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提出地方标准复审建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宣贯培训,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 策,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依法在本部门

46、、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归口单位和组织实施单位限于本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归口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原则上应一致。行业主管部门与归口单位、 组织实施单位不一致时,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归口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 立项。归口单位、组织实施单位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立项时统一确定。地方标准制 定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批准发布时统一批准确定。第二十条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部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对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项 目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第二十一条 标 准 化 主 管

47、部 门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对 初 审 通 过 的 项 目 进 行 立 项审查,提出立项审查意见。标准化主管部门将行业主管部门以前年度立项项目是否按期完成,是否按期反馈已发 布标准的实施情况报告作为立项审查重要参考因素。第二十二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召 集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召 开 立 项 协 调 会 。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协调,确定牵头行业主 管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与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作为标准的归口单位和组织实施单 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

48、论证会,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用户、消费者代表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 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第二十三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就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公 开 向 社 会 征 求 意 见 。第二十四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立 项 审 查 、 立 项 协 调 、 专 家 论 证 和 征 求 意 见 的 结 果,批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制定或修订、行 业主管部门、主要起草单位等。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在每年 3 月底前公布。

49、第二十五条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项 目 计 划 原 则 上 每 年 增 补 一 次 。 本 市 急 需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的 重大项目,可以增补地方标准立项。增补立项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与年度立项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相同。确需增补的项目,行 业主管部门需提供市政府对相应工作的进度要求文件,并在每年 6 月底前提交立项申报材 料。经批准的增补计划是当年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六条 已 立 项 地 方 标 准 在 制 定 过 程 中 进 行 内 容 调 整 引 起 的 名 称 变 更 、 拆 分 、 合 并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项 目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 已 不 适 宜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 或 无 法 完 成 项目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终止项目,或由标准化主管 部 门 直 接 终 止 项 目 。一类项目应当在立项后次年 11 月底前完成标准报批工作,二类项目应当在立项后次 年 11 月底前完成转一类项目的申请工作。逾期未能完成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终止 项目(修订项目除外)。行业主管部门对确因实际原因未按期完成的地方标准项目应书面说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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