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序号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1 产生时间不同1892 年德国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1602 年的荷兰东印度公司2 信用基础不同人合兼资合,以股东之间的信任为其成立的基础,限制股东人数是因为其人合性,随着人数的增大其资合性增大。判断其信用高低兼要看股东关系和公司资本数典型资合性公司信用基础时期资本公司法24条3 股东人数不同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上限两人以上,对最高人数没有明确限制,没上限。公司法24条4 设立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同50 个以下股东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个股东发起人人数限制在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公司法24。 、58、65
2、 条和公司法79 条5 特性不同 具有封闭性表现在 A 有最高人数限制 B 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封闭性C 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股东的股单不是股票,不是有价证券,也不能转让D 财务会计报告只须在股东之间公开,不需要向社会公开具有开放性A 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B 可发行股票,募股集资有开放性。C 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称股票。股东的股票可以依法自由转让。D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需要向社会公开。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见公司法166条6 公司资本的表现形式不同资本不用划分为为等额股份,即每个股东的股份金额不一定均等,股东出资不必折合成股
3、票面额等值的股份数额,而只需计算出出资比例。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资本必须划分为等额股份,单位股份上的权利是相同的。发起人的出资应折合为股份,即折合为与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每股票面金额等值的股份数额,根据股票数量计算每个股东拥有的权益,出资多的股东公司法32条公司法126条、127条发的是出资证明书 只是持有股数多,占有股票的数量多,但不能单独增大每股股份的金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交付的是股票。7 公司设立方式不同只有发起设立且程序简单,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两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78条、85条公司设立登记不同A 申请人不同8B 申请时提交的文件不同A 全体股
4、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B 与采取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唯一区别是称谓不同,发起人和股东的区别A 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B 采取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只是称谓不同,称谓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还应当提供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另外,经批准设立的公司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 条、21,、22条9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不同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注册资本的最
5、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法律、行政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26、59条公司法81条采发起方式设立的A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B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分C 不能以非货币出资10 出资方式不同A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B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C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采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不能以非货币形式出资
6、公司法26、27条公司法81条公司法85条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11 股份转让方面区别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特点是转让受限制A 特点较为自由,但必须有特定的场所,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B 特定持有人股份转让有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7、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法72条第二款 73 条公司法139条,142条12 股份回购问题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三种情况本公司是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份,股东仅在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法75条公司法143条13 组织机构方面区别A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B 董事会组成三人至十三人,其中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可以有;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A 创立大
8、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B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C 其中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过渡机构。公司法45条 51条 52条 68条 71 条公司法109条 110条C 可以设 1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D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态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14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方面A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
9、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40 条B 代表 1/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C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2 条) D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9 条)以后的股东会会议,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1 条)E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A 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两
10、种。年会即每年按时召开一次的大会。临时会是指在年会以外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会。 (101 条)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01条第二款) C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 15 日之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召开 30 日前公告。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103 条)D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
11、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102 条) 公司法38、39、40、41、42、44 条公司法100、101、102、103、105、106决权。特别决议是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4条)F 可以进行书面会议(38 条第二款)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做出决议。E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104 条)特别决议是指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12、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再者(105 条)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另外,上市公司特别事项议事规则(122 条)F 累计投票制( 106 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公司章程也可以按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G 不能书面会议(100 条)15 董事会 A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3 人至 13 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B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
13、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5 人至 19 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2 人。 (109条)B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0 条)另外,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123条、124 条)公司法45条109 条110 条123 条124 条16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A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A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111 条)
14、10 日之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公司法48、49111、112、1131/3 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8条) B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C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49 条)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临时会议。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因紧急事项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B 董事会开会时,
15、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13 条) C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112 条)17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56条、120条18 能否上市不同不能上市 发行股票,所以才可能成为上市公司,但要满足证券法的条件19 发行公司债券的净资产额最低限额及可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种类不同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6 000 万元不能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3 000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证券法16条20 法定代表人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长或者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则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公司法13条21 清算组的组成不同由股东组成 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组成公司法184条经济法 李蔚 学号 2110161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