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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设计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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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中 国 标 准 文 献 分 类 号 DB1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 XX/ XXXXXXXXX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设 计 技 术 指 南Rail transport interchange Facilities Design Guideline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与 国 际 标 准 一 致 性 程 度 的 标 识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发 布DBXX/ XXXXXXXXXI 目 次目 次 I前 言 III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设 计 技 术 指 南 11 范 围 12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24 总 则 35 总 体 设 计 35.1 设 施 组 成 35.2 设 计 阶 段 35.3 服 务 半 径 15.4 服 务 等 级 15.5 设 计 内 容 15.6 设 施 规 模 15.7 交 通 组 织 26 行 人 接 驳 设 施 26.1 一 般 规 定 26.2 站 前 广 场 36.3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57 非 机 动 车 接 驳 设 施 57.1 一 般 规 定 57.2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68 公 交 接 驳 设 施 98.1 一 般 规 定 9DBXX/ XXXXXXXXXII 8.2 公 交

3、 车 停 靠 站 . 108.3 公 交 场 站 . 119 出 租 车 接 驳 设 施 . 129.1 一 般 规 定 . 129.2 出 租 车 停 靠 站 . 139.3 出 租 车 场 站 . 1410 小 汽 车 P+R 接 驳 设 施 1610.1 一 般 规 定 1610.2 小 汽 车 P+R 停 车 场 16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交 通 接 驳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编 制 要 求 22附 录 B ( 资 料 性 附 录 )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设 计 内 容 32附 录 C ( 资 料 性 附 录 ) 非 机 动 车 接 驳 需 求 预 测 方 法

4、34附 录 D ( 资 料 性 附 录 ) 非 机 动 车 车 辆 停 放 形 式 及 设 计 标 准 36附 录 E ( 资 料 性 附 录 ) 港 湾 式 公 交 停 靠 站 型 式 37附 录 F ( 资 料 性 附 录 ) 公 交 站 牌 及 公 交 换 乘 线 路 图 38附 录 G ( 资 料 性 附 录 ) 机 动 车 规 格 39附 录 H ( 规 范 性 附 录 ) 小 汽 车 P+R 停 车 场 车 辆 停 放 方 式 40附 录 I ( 规 范 性 附 录 )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设 计 参 数 41参 考 文 献 . 42DBXX/ XXXXXXXXXIII 前 言

5、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交 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组 织 实 施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 北 京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员 :DBXX/ XXXXXXXXX1 轨道交通接驳设施设计技术指南1 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设 计 的 内 容 和 要

6、 求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工 程 的 设 计 阶 段 。 规 划 阶 段 可 参 考 使 用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 件 。 GBJ 124-88 道 路 工 程 术 语 标 准 GB 5768-2009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GB 50013-2006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规 范 GB 50014-2006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 50157-2003 地 铁 设 计 规 范 GB 502

7、20-95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50763-2012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JCT 945-2005 透 水 砖 规 范 JGJ 50-1988 方 便 残 疾 人 使 用 的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物 设 计 规 范 JGJ 100-98 汽 车 库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T 163-2008 城 市 夜 景 照 明 设 计 规 范 CJJ 15-87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站 、 场 、 厂 设 计 规 范 CJJ 37-2012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45-2006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8、 CJJ 69-95 城 市 人 行 天 桥 与 人 行 地 道 技 术 规 范 CJJ 75-97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T 119-2008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工 程 术 语 标 准 CJJ 136-2010 快 速 公 共 汽 车 交 通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CJJ 152-2010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DB11/T 493.2-2007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DB11/T 500-2007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DB11/T 650-2009 公 共 电

9、气 车 站 台 规 范 DBXX/ XXXXXXXXX2 DB11/T 657.3-2009 公 共 交 通 客 运 标 志 DB11/T 715-2010 公 共 汽 电 车 场 站 功 能 设 计 要 求 DB11/T 786-201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线 路 客 流 预 测 规 范 北 京 地 区 停 车 场 绿 化 指 导 书 2006年 8月 北 京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3 术 语 和 定 义3.1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rail transport interchange实 现 轨 道 交 通 进 出 站 的 乘 客 与 其 他 地 面 交 通 进 行 有 效 转 换

10、 的 交 通 方 式 。 3.2 行 人 接 驳 设 施 pedestrian facilities为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进 出 站 客 流 提 供 集 散 空 间 及 路 径 的 交 通 设 施 。 3.3 站 前 广 场 station square为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进 出 站 客 流 服 务 , 具 有 人 流 集 散 功 能 的 空 间 。 3.4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non-motor vehicle parking为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进 出 站 客 流 服 务 , 提 供 驻 车 换 乘 功 能 的 非 机 动 车 停 放 场 所 。 3.5 公 租

11、 自 行 车 bicycles on hire为 乘 客 出 行 、 换 乘 提 供 出 租 服 务 的 自 行 车 。 3.6 港 湾 式 公 交 停 靠 站 the harbor-shaped bus stop公 交 运 营 车 辆 停 靠 时 不 占 用 行 车 道 的 公 交 站 。 3.7 直 线 式 公 交 停 靠 站 bus stop公 交 运 营 车 辆 直 接 停 靠 在 行 车 道 上 的 公 交 站 。 3.8 港 湾 式 出 租 车 停 靠 站 the harbor-shaped taxi stop出 租 运 营 车 辆 停 靠 时 不 占 用 行 车 道 的 出 租

12、车 站 。 3.9 直 线 式 出 租 车 停 靠 站 taxi stop出 租 运 营 车 辆 直 接 停 靠 在 行 车 道 上 的 出 租 车 站 。 3.10 出 租 车 场 站 taxi station为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进 出 站 客 流 服 务 , 具 备 出 租 车 调 度 、 管 理 功 能 的 场 所 。 3.11 驻 车 换 乘 park and ride在 出 行 途 中 将 自 用 车 辆 存 放 后 , 改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到 达 目 的 地 的 行 为 。 3.12 小 汽 车 P+R 停 车 场 P+R parking lot 3 DBXX/

13、 XXXXXXXXX为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进 出 站 客 流 服 务 , 享 有 优 惠 收 费 政 策 、 具 备 小 汽 车 驻 车 换 乘 功 能 的 停 车 场 所 。 3.13 绿 化 停 车 场 green parking lot 栽植乔 木为 主 , 乔 木株 间 距在6 6米 以下 , 种植 数 量一般 不少 于4 行4 列 , 可计算 为绿 化用 地面 积的 停 车 场 。 4 总则4.1.1 为 更 好 的 发 挥 轨 道 交 通 的 骨 干 作 用 , 指 导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的 规 划 、 设 计 工 作 , 提 高 轨 道 交 通 与 其 他 出

14、 行 方 式 (步 行 、 非 机 动 车 、 公 交 车 、 出 租 车 、 小 汽 车 )以 及 各 交 通 方 式 之 间 的 接 驳 换 乘 效 率 , 规 范 设 计 内 容 和 标 准 , 制 订 本 文 件 。 4.1.2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新 建 工 程 , 改 建 、 扩 建 工 程 可 参 考 使 用 。 4.1.3 轨道交 通接 驳设 施设 计应 贯彻 “以人 为本 、 资 源节 约、 环 境友 好、 公共 交通 优先” 的设 计 理 念 。 4.1.4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计 应 符 合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有 关 国 土 管

15、理 、 环 境 保 护 、 水 土 保 持 等 法 规 的 要 求 , 并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 4.1.5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计 应 符 合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并 与 城 市 发 展 相 协 调 。 4.1.6 轨 道 交 通 设 施 设 计 应 确 保 工 程 安 全 、 环 保 、 节 能 、 节 地 , 降 低 后 期 运 营 及 管 理 费 用 。 5 总 体 设 计5.1 设 施 组 成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主 要 由 行 人 设 施 、 非 机 动 车 设 施 、 公 交 设 施 、 出 租 车 设 施 以 及

16、小 汽 车 P+R 设 施 组成。 具 体 内容 包括 : 站 前广 场 、 过 街设 施、 非机 动车停 车 场 、 公 交停 靠站 、 公交 场站 、 出 租车 停靠 站 、 出 租 车 场 站 、 小 汽 车 P+R 停 车 场 等 。5.2 设 计 阶 段交通接 驳工 程设 计应 与轨 道交通 工程 设计 阶段 相对 应, 各 专业 之间 密切 配合 , 各阶段 对应 工作 内 容如图 1 所 示 。 交 通 接 驳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编 制 要 求 参 见 附 录 A。DBXX/ XXXXXXXXX1 图1 设 计 阶 段 工 作 内 容5.3 服 务 半 径轨道交 通相 对于

17、 其他 交通 方式的 接驳 范围 不同 , 可 分为内 层、 中层 、 外 层三 个接驳 服务 圈。 内 层 接 驳 服 务 圈 服 务 半 径 约 为 0.51.0km, 主 要 包 括 步 行 、 非 机 动 车 等 交 通 方 式 的 接 驳 ; 中 层 接 驳 服 务 圈 服 务 半 径 约 为 13km, 主 要 包 括 非 机 动 车 、 公 交 车 等 交 通 方 式 的 接 驳 ; 外 层 接 驳 服 务 圈 服 务 半 径 为 3km 以 上 , 主 要 包 括 公 交 车 、 出 租 车 、 私 家 车 等 交 通 方 式 的 接 驳 。DBXX/ XXXXXXXXX1 5

18、.4 服 务 等 级根 据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的 服 务 等 级 不 同 , 可 将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分 为 三 类 , 如 表 1 所 示 。表1 服 务 等 级项目 一般接驳站 大型接驳站 枢纽站 站前广场 行人 接驳设施 行人过街设施 非机动车 接驳设施 非机动车 停车场 公交车停靠站 公交 接驳设施 公交场站 出租车停靠站 出租车 接驳设施 出租车场站 小汽车 P+R 接驳设施 小汽车 P+R 停车场 由综合交通枢纽设计统一考虑 服务等级 主要针对于内层、 中层接驳服务圈, 提 供 近 距 离 接 驳 服务;设施占地规 模小;交通组织相 对简单 针 对 于 内 层 、 中

19、 层、 外层接驳服务 圈, 提供中、 远距 离接驳服务; 设施 占地规模较大; 交 通 组 织 较 一 般 接 驳站复杂 涉 及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内 以 及 车 站 外 的 多 种 交 通 出 行 方 式 之 间 的 换 乘 与 接 驳 ; 设 施 占 地 规 模 较 大 ; 交 通 组 织 复 杂 , 由 综 合 交通枢纽设计统一考虑 注 : 1. 应 设 置 ; 宜 设 置 ; 可 设 置 2.枢 纽 站 交 通 接 驳 设 计 由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设 计 统 一 考 虑 , 本 指 南 不 作 详 细 规 定 。 5.5 设 计 内 容交 通 接 驳 设 施 设 计 应

20、包 括 平 面 、 竖 向 、 结 构 、 铺 装 、 绿 化 、 无 障 碍 、 附 属 设 施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给 水 、 排 水 、 电 气 、 智 能 系 统 等 内 容 。 各 项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设 计 内 容 参 见 附 录 B。 5.6 设 施 规 模5.6.1 各 项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的 规 模 应 根 据 交 通 接 驳 需 求 预 测 确 定 。 5.6.2 交 通 接 驳 需 求 预 测 应 以 轨 道 交 通 线 路 客 流 预 测 为 基 础 , 主 要 包 括 : 各预测 目标 年限 全市 域 ( 或中心 城 ) 范 围的 居民 总

21、 体出行 特征 : 总出 行量 、 出 行率 、 出 行结 构、 居 民 全 方 式 出 行 量 及 距 离 分 布 特 征 等 ; 各 预 测 目 标 年 限 线 网 客 流 量 、 线 网 平 均 乘 距 、 各 线 路 全 日 及 高 峰 小 时 客 流 量 ; 全 线 客 流 : 全 日 和 高 峰 小 时 客 流 量 ; DBXX/ XXXXXXXXX2 车 站 客 流 : 全 日 和 高 峰 小 时 的 上 、 下 车 客 流 量 及 站 间 断 面 客 流 量 ; 分 段 客 流 : 全 日 和 高 峰 小 时 站 间 OD 矩 阵 表 、 平 均 运 距 ; 换 乘 客 流 :

22、 全 日 和 高 峰 小 时 换 入 、 换 出 总 量 , 各 换 乘 站 全 日 、 高 峰 小 时 分 方 向 换 乘 客 流 量 ; 超 常 客 流 : 特 殊 时 间 ( 如 重 要 节 假 日 等 ) 、 特 殊 地 段 ( 如 大 型 文 化 体 育 场 所 、 交 通 枢 纽 等 ) 的线 路 高 峰 小 时 最 大 断 面 客 流 量 和 所 涉 及 车 站 高 峰 小 时 乘 降 量 ; 全 日 和 高 峰 小 时 各 车 站 出 入 口 分 方 向 客 流 量 。 5.6.3 交 通 接 驳 需 求 预 测 应 采 用 定 性 、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

23、分 析 , 并 综 合 考 虑 各 项 影 响 因 素 , 影 响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规 划 ;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线 网 规 划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沿 线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与 现 况 ; 乘 客 交 通 出 行 特 征 ; 城 市 交 通 政 策 。 非 机 动 车 接 驳 需 求 预 测 方 法 参 见 附 录 C。 5.6.4 交 通 接 驳 需 求 预 测 应 以 满 足 近 期 需 求 为 前 提 条 件 , 并 为 远 期 发 展 预 留 条 件

24、 。 5.7 交 通 组 织5.7.1 应 系 统 考 虑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与 外 部 交 通 的 联 系 , 处 理 好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的 进 出 站 乘 客 与 外 部 交 通 的流 线 组 织 , 保 证 各 种 交 通 出 行 方 式 接 驳 顺 畅 。 5.7.2 应 统 筹 考 虑 各 项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之 间 的 流 线 组 织 , 保 证 各 种 交 通 出 行 方 式 之 间 有 序 转 换 。 5.7.3 应 合 理 组 织 站 前 广 场 、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 公 交 场 站 、 出 租 车 场 站 以 及 小 汽 车 P+R 停

25、 车 场 的 内 部 交 通 流 线 , 保 证 行 人 及 车 辆 流 线 连 续 、 合 理 、 便 捷 。 5.7.4 交 通 接 驳 设 计 范 围 内 , 应 结 合 交 通 组 织 设 置 诱 导 标 识 及 标 志 标 线 。 6 行 人 接 驳 设 施6.1 一 般 规 定6.1.1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各 出 入 口 均 应 设 置 行 人 接 驳 设 施 , 同 时 应 满 足 安 全 、 连 续 、 舒 适 的 通 行 要 求 。 DBXX/ XXXXXXXXX3 6.1.2 行 人 接 驳 设 施 应 考 虑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出 入 口 与 相 邻 道 路

26、之 间 的 关 系 , 并 与 其 它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相 协调 。 6.1.3 行 人 接 驳 设 施 的 交 通 组 织 及 竖 向 设 计 应 与 周 边 的 交 通 组 织 和 竖 向 相 适 应 。 6.1.4 站 前 广 场 应 将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出 入 口 与 人 行 道 相 接 , 盲 道 应 连 续 设 置 。 6.1.5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应 结 合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位 置 、 相 邻 道 路 等 级 , 采 用 平 面 过 街 或 立 体 过 街 形 式 。 6.1.6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应 与 周 边 公 共 建 筑 的 行 人 出

27、 入 口 顺 畅 衔 接 , 保 证 连 续 性 和 完 整 性 , 并 设 置 必 要 的 交 通 诱 导 标 识 和 安 全 设 施 。 6.1.7 行 人 接 驳 设 施 设 置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应 保 障 行 人 通 行 基 本 要 求 , 不 得 侵 占 行 人 通 行 空 间 , 损 害 行 人 利 益 。 6.2 站 前 广 场6.2.1 平 面 、 竖 向6.2.1.1 站 前 广 场 包 括 客 流 集 散 空 间 、 给 排 水 设 施 、 照 明 设 施 、 绿 化 景 观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诱 导 标 识及 无 障 碍 设 施 等 , 应 处

28、理 好 各 项 设 施 之 间 的 关 系 。 6.2.1.2 站前广 场的 面积 不宜 小 于 50m2, 长 短边 之比 宜控 制 在 1: 1 1: 3 的 范围 内, 短边长 度应 满足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 当 站 前 广 场 中 设 有 无 障 碍 电 梯 、 风 亭 、 冷 却 塔 时 , 应 考 虑 与 之 衔 接 , 同 时 增 加 广 场 面 积 。 6.2.1.3 站 前 广 场 与 城 市 道 路 衔 接 应 满 足 行 车 视 距 的 要 求 。 6.2.1.4 站 前 广 场 竖 向 设 计 应 综 合 考 虑 地 形 、 地 质 、 土 方 和 地 下 管

29、线 等 因 素 , 并 结 合 广 场 周 边 道 路 和建 筑 的 排 水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 同 时 兼 顾 广 场 的 整 体 美 观 。 6.2.1.5 站 前 广 场 设 计 坡 度 宜 为 0.3 2.0 。 地 形 困 难 时 , 可 建 成 阶 梯 式 。 6.2.1.6 站 前 广 场 排 水 应 采 用 管 道 形 式 , 设 计 时 应 与 区 域 排 水 规 划 、 毗 邻 道 路 和 周 边 的 地 形 环 境 条 件 相 协 调 , 并 满 足 城 市 防 洪 要 求 。 6.2.1.7 站 前 广 场 照 明 应 采 用 安 全 可 靠 、 技 术 先 进

30、 、 经 济 合 理 、 节 能 环 保 、 维 修 方 便 的 设 施 。 6.2.2 铺 装 、 结 构4 DBXX/ XXXXXXXXX6.2.2.1 站 前 广 场 铺 装 应 遵 循 实 用 、 经 济 、 防 滑 、 耐 久 、 美 观 的 原 则 , 应 贯 彻 因 地 制 宜 的 处 理 方 式 。 设 计 时 应 结 合 工 程 项 目 的 性 质 、 区 域 特 点 , 选 择 功 能 协 调 、 环 境 适 宜 的 铺 装 样 式 。 6.2.2.2 站 前 广 场 的 铺 装 材 质 有 砖 材 、 石 材 、 人 造 石 材 和 新 型 人 工 材 料 等 , 应 满

31、 足 强 度 、 稳 定 性 和 耐 久 性 的 要 求 。 不 同 铺 装 材 质 的 选 用 可 参 见 表 2。 表2 站 前 广 场 铺 装 类 型 及 适 用 范 围铺装材质 适用范围 砖 材 A、 B 石材 A、B、C 人造石材 A、B、C 新型人工材料 A、 B、 C、 D 注 : 1.A为 一 般 性 广 场 ; B为 重 要 区 域 的 站 前 广 场 ; C为 对 景 观 设 计 要 求 较 高 的 站 前 广 场 ; D为 噪 声 敏 感 区 域 的 站 前 广场。 6.2.2.3 站 前 广 场 的 结 构 设 计 应 符 合 因 地 制 宜 , 合 理 利 用 当 地

32、 材 料 及 工 业 废 渣 的 原 则 , 并 考 虑 施 工 最 小 厚 度 。 6.2.2.4 站 前 广 场 路 面 铺 装 结 构 一 般 由 面 层 、 基 层 组 成 。 站 前 广 场 面 层 宜 采 用 防 滑 透 水 砖 , 基 层 材 料 宜 为 水 泥 稳 定 类 、 工 业 废 渣 稳 定 类 、 石 灰 稳 定 类 、 级 配 沙 砾 等 。 6.2.3 绿化6.2.3.1 站 前 广 场 宜 与 景 观 绿 化 相 结 合 , 但 不 得 影 响 行 人 流 线 、 占 用 客 流 疏 散 面 积 。 6.2.3.2 不 同 规 模 的 站 前 广 场 绿 化 设

33、 计 可 参 见 表 3。 表3 站 前 广 场 绿 化 设 计 适 用 范 围绿化设计 广场规模 不考虑绿化景观设计 站 前 广 场 面 积 50m2 考虑一定绿植、花坛、街景及小品设计 50m2站 前 广 场 面 积 200m2 进行详细的专项景观方案设计 站前广场面积200 m2 6.2.3.3 站 前 广 场 绿 化 应 选 择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树 种 , 集 中 成 片 绿 地 不 宜 小 于 广 场 总 面 积 的 10%。 6.2.3.4 应 根 据 站 前 广 场 规 模 设 置 相 应 的 给 水 设 施 , 应 满 足 绿 化 用 水 需 求 。 6.2.4 公

34、 共 服 务 设 施6.2.4.1 站 前 广 场 应 考 虑 设 置 餐 饮 购 物 车 、 导 引 标 识 牌 、 厕 所 、 电 话 亭 、 垃 圾 桶 、 人 行 道 桩 、 座 椅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6.2.4.2 站 前 广 场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指 示 牌 , 指 示 牌 内 容 应 包 括 轨 道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平 面 位 置 布 设 图 、 乘 客所处 的方 位、 周边 非机 动车停 车场 、 公 交停 靠站 、 公交 场站 、 出 租车 停靠 站、 出 租 车 场 站 、 5 DBXX/ XXXXXXXXX小 汽 车 P+R 停 车 场 等

35、 接 驳 设 施 的 位 置 及 周 边 重 要 标 志 性 建 筑 物 位 置 。 6.2.4.3 人行道 桩的 设置 应不 妨碍 行人通 行安 全, 并与 道路 景 观协调 。 人行 步道 桩布 桩 间距 为 0.8m 1.5m, 高 度 不 低 于 0.4m。 6.2.4.4 垃 圾 桶 的 设 置 应 不 干 扰 行 人 交 通 流 线 。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位 于 场 馆 周 边 、 景 点 附 近 等 位 置 应 适 当 增 加 。 6.2.4.5 站 前 广 场 的 小 品 设 计 应 根 据 自 然 景 观 和 人 文 风 情 , 选 择 合 理 的 位 置 和 布 局

36、, 同 时 充 分 反 映 建 筑 小 品 的 特 色 。 宜 充 分 利 用 建 筑 小 品 的 灵 活 性 、 多 样 性 以 丰 富 站 前 广 场 设 计 。 6.3 行 人 过 街 设 施6.3.1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应 包 括 人 行 道 、 人 行 横 道 、 人 行 天 桥 和 人 行 地 道 等 设 施 , 应 与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设 计 结 合 考 虑 。 6.3.2 轨 道 交 通 高 架 站 宜 采 用 空 中 连 廊 、 天 桥 形 式 过 街 , 地 下 车 站 宜 采 用 地 下 通 道 形 式 过 街 。 6.3.3 人 行 横 道 宜 与 车 行

37、 道 垂 直 设 置 , 路 口 处 人 行 横 道 线 内 沿 与 路 缘 石 延 长 线 之 间 应 预 留 0.5 1m, 路段 处人 行横 道在前 后 751 00m 处应 设 置车辆 限速 、 警示 及行 人 指路标 志 。 宽 度不 宜小 于 m, 长 度 大 于 16m 时 , 应 在 人 行 横 道 中 央 设 置 行 人 二 次 过 街 安 全 岛 。 6.3.4 路 口 安 全 岛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7 m2。 路 中 行 人 安 全 岛 宽 度 不 应 下 小 于 2m,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14m2, 条 件 困 难 情 况 下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5

38、m,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10 m2。 交 叉 口 有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时 ,应 设 置 导 流 行 人 安 全 岛 。 6.3.5 街 角 驻 足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25 m2, 人 流 密 集 区 应 大 于 40 m2。 6.3.6 路 段 人 行 横 道 宜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信 号 灯 , 行 人 过 街 红 灯 时 间 不 得 大 于 150s, 绿 灯 时 间 不 宜 小 于 30s。 6.3.7 应避免 干道 左转 车道 与行 人过街 同时 放行 , 右 转车 与 行人过 街同 时放 行时 应增 设车辆 让行 标 志 , 有 条 件 时 宜 设 置 右

39、转 车 专 用 相 位 。 7 非 机 动 车 接 驳 设 施7.1 一 般 规 定7.1.1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应 根 据 规 划 用 地 , 结 合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的 周 边 环 境 、 相 邻 市 政 道 路 及 地 下 管 线 等 因 素 合 理 设 计 。 7.1.2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各 出 入 口 均 应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 用 地 困 难 时 , 可 集 中 设 置 或 利 用 现 况 市 政 设 施 可 利 用 人 行 道 树 池 间 隙 、 过 街 天 桥 下 空 间 空 间 布 设 停 放 。 6 DBXX/ XXXXXXXX

40、X7.1.3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应 与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道 路 组 成 连 续 的 交 通 系 统 。 7.1.4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的 交 通 组 织 及 竖 向 设 计 应 与 周 边 的 交 通 组 织 和 竖 向 相 适 应 。 7.1.5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一 般 包 括 平 面 简 易 停 车 场 、 平 面 绿 化 停 车 场 、 立 体 停 车 场 ( 含 立 体 停 车 架 、 地 下 停 车 库 等 ) 等 。 在 用 地 条 件 许 可 时 , 宜 采 用 绿 化 停 车 场 。 7.1.6 根 据 轨 道 交 通 非 机 动 车 停

41、 放 特 点 ,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周 转 率 宜 取 1.0 1.2。 7.1.7 本 文 件 中 非 机 动 车 的 设 计 车 辆 为 自 行 车 。 7.2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7.2.1 平 面 、 竖 向7.2.1.1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应 包 括 出 入 口 、 停 放 设 施 、 管 理 用 房 、 围 栏 、 绿 化 景 观 、 照 明 设 施 、 给 排 水 设 施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及 交 通 导 向 标 识 等 。 设 计 时 应 处 理 好 各 项 设 施 之 间 的 关 系 。 7.2.1.2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应 根 据

42、服 务 对 象 性 质 及 用 地 条 件 , 采 用 分 散 与 集 中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进 行 布 设 。 一 般 宜 布 设 在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出 入 口 附 近 的 场 地 内 ,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50m。 7.2.1.3 非机动 车停 车场 占地 面积 可参考 以下 指标 : 非 绿化 停车 1.8 平 米/ 辆, 绿化 停 车 2.8 平米 /辆 。 停 车 指 标 为 综 合 占 地 面 积 , 包 含 通 道 、 绿 化 、 停 车 设 施 等 面 积 。 7.2.1.4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内 交 通 流 线 应 明 确 , 尽 量 避 免

43、交 叉 。 7.2.1.5 非 机 动 车 的 停 放 方 式 有 垂 直 式 和 斜 列 式 两 种 , 平 面 布 置 可 按 场 地 条 件 采 用 单 排 或 双 排 排 列 , 车 辆 停 放 方 式 及 设 计 标 准 参 见 附 录 D。 7.2.1.6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净 空 不 应 小 于 2.5m。 7.2.1.7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与 市 政 道 路 存 在 交 叉 时 , 出 入 口 两 侧 应 保 证 停 车 安 全 视 距 。 7.2.1.8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车 行 出 入 口 应 设 置 定 时 开 放 式 大 门 ,

44、 采 取 封 闭 式 管 理 。 7.2.1.9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车 行 出 入 口 应 与 市 政 道 路 行 车 方 向 垂 直 布 设 。 车 行 出 入 口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间 有 人 行 步 道 相 隔 时 , 应 将 人 行 步 道 进 行 无 障 碍 处 理 , 消 除 高 差 。 7.2.1.10 非机动 车停 车场 应分 别设 置车行 出入 口和 人行 出入 口。 车 行出 入口 宽度 应满 足 两辆 非 机 动 车 同时推 行进 出, 一般 为 2.5m3. 5m; 人行 出入 口为 人行专 用口 ,单 向宽 度宜 为 0.50. 6m, 呈 T 字 型

45、 设 置 。 7.2.1.11 非机动 车停 车场 ,停 车位 在 0-500 辆 范围 时应 至少 设置 1 处人 行出 入口 和 1 处车 行 出 入 口 , 当 停 放 车 位 大 于 500 辆 时 应 至 少 设 置 2 处 车 行 出 入 口 。 7.2.1.12 非机动 车停 车场 平面 设计 应处理 好直 线与 平曲 线的 衔接, 考虑 非机 动车 的交 通特 性 , 非 机 动 7 DBXX/ XXXXXXXXX车 道 转 弯 半 径 应 不 小 于 3m。 7.2.1.13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停 车 区 域 划 分 应 按 组 排 列 , 每 组 停 车 长 度

46、宜 为 15m 20m。 7.2.1.14 非机动 车停 车场 竖向 设计 应保证 安全 、适 用、 经济 、美观 ;充 分发 挥土 地潜 力, 节 约 用 地 、 合理利 用地 形、 地质 条件 ,满足 城市 各项 建设 用地 的使用 要求 ,减 少土 石方 及防 护 工 程 量 , 保 护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增 强 城 市 景 观 效 果 。 7.2.1.15 非机动 车停 车场 竖向 应结 合地铁 车站 出入 口的 设计 高程 、 周 边市 政道 路高 程 、 沿线 地 形 、 地 物 、 地 下 管 线 高 程 等 综 合 确 定 。 7.2.1.16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47、场 竖 向 设 计 应 与 排 水 相 结 合 , 坡 度 宜 为 0.3% 3.0%。 7.2.1.17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排 水 方 向 横 、 纵 坡 向 应 简 单 布 置 , 宜 采 用 单 坡 向 , 地 势 起 伏 较 大 情 况 可 采 用 多 变 坡 点 多 坡 向 设 置 。 7.2.1.18 非 机 动 车 场 的 排 水 设 施 应 结 合 广 场 、 市 政 道 路 等 相 连 设 施 整 体 进 行 设 计 , 在 竖 向 低 点 处 结 合 周 边 大 市 政 排 水 设 施 布 设 雨 水 口 、 边 沟 等 适 当 的 排 水 设 施 。 7.2.1

48、.19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照 明 应 根 据 亮 度 要 求 , 采 用 灯 具 无 眩 光 控 制 标 准 , 并 具 有 良 好 的 诱 导 性 。 7.2.1.20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照 明 设 施 选 型 应 能 和 周 围 沿 线 景 观 协 调 一 致 , 灯 杆 灯 具 的 色 彩 和 造 型 应 符 合 街 道 景 观 的 基 调 。 7.2.2 铺 装 、 结 构7.2.2.1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路 面 铺 装 宜 与 站 前 广 场 及 周 边 道 路 的 铺 装 材 料 风 格 统 一 。 7.2.2.2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区 域

49、内 应 采 用 不 同 颜 色 或 不 同 样 式 铺 装 , 将 停 车 区 与 通 道 进 行 区 分 。 7.2.2.3 非机动 车停 车场 路面 结构 一般包 括沥 青混 凝土 结构 (普通 沥青 、彩 色沥 青) 、 透水 砖 结 构 、 水 泥 混 凝 土 结 构 等 。 7.2.2.4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路 面 结 构 设 计 应 根 据 筑 路 材 料 、 施 工 最 小 厚 度 、 路 基 土 种 类 、 水 文 情 况 以 及 当 地 经 验 , 确 定 结 构 组 合 与 厚 度 。 7.2.2.5 非机动 车道 基层 材料 应具 有适当 强度 和水 稳定 性, 处 于潮湿 地带 及冰 冻地 区的 道路应 设 垫 层 。 7.2.3 绿化7.2.3.1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绿 化 应 选 择 能 适 应 当 地 自 然 条 件 和 城 市 复 杂 环 境 的 乡 土 树 种 。 选 择 树 种 时 , 要 选 择 树 干 挺 直 、 树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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