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20.01C 80 DB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 33/T 828.12011社 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标 准 化 建 设 指 南 第 1 部 分 : 一 般 要 求Guidelines for the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on fire safety of social organization 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2011 - 04 - 15 发布 2011 - 05 - 15 实施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33/T 828.12011前 言本 部 分 按 照 G
2、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DB33/T 828 社 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标 准 化 建 设 指 南 分 为 10个 部 分 :第 1部 分 : 一 般 要 求 ;第 2部 分 : 宾 馆 饭 店 ;第 3部 分 : 商 场 市 场 ;第 4部 分 :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第 5部 分 : 医 院 、 养 老 院 、 福 利 院 、 幼 儿 园 ;第 6部 分 : 仓 储 物 流 单 位 ;第 7部 分 : 小 场 所 ;第 8部 分 : 学 校 ;第 9部 分 :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第 10部 分 : 社 区 。 本 部 分 为 DB33/T
3、828的 第 1部 分 。 本 部 分 由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消 防 局 提 出 。本 部 分 由 浙 江 省 消 防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 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 :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消 防 局 。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 : 赵 庆 平 、 陶 李 华 、 陈 煜 、 龚 承 先 、 蒋 妙 飞 、 邱 欢 庆 、 唐 辉 、 吴 高 红 、 饶 球 飞 、 李欣。IDB33/T 828.12011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1 范围DB33/T 828的 本 部 分 规 定 了 社 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标
4、准 化 建 设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建 设 要 求 和 评 定 标 准 等 。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浙 江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社 会 单 位 、 消 防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 主 管 部 门 及 监 督 机 构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 件对 于本 部分 的应 用 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部 分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部 分 。GB 5907 消 防 基 本 术 语 第 一 部 分 G
5、B 1563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A 653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判 定 方 法3 术 语 和 定 义GB 5907确 立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 。3.1社 会 单 位有 固 定 活 动 场 所 且 有 依 法 注 册 名 称 或 其 他 合 法 名 称 的 组 织 。 包 括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个 体 工 商 户 及 其 他 组 织 。3.2消 防 安 全 “四 个 能 力 ”检 查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能 力 、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能 力 、 组 织 疏 散 逃 生 能 力
6、和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能 力 。3.3第 一 灭 火 力 量失 火 现 场 单 位 员 工 在 第 一 时 间 内 形 成 的 灭 火 救 援 力 量 。3.4第 二 灭 火 力 量火 灾 确 认 后 , 单 位 按 照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组 织 员 工 形 成 的 灭 火 救 援 力 量 。3.5疏 散 引 导 员DB33/T 828.12011发 生 火 灾 时 , 负 责 组 织 引 导 现 场 人 员 疏 散 的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24 建 设 要 求4.1 检 查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能 力4.1.1 单 位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开 展 防
7、 火 检 查 、 巡 查 :a)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每 月 应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防 火 检 查 ;b) 单 位 内 设 部 门 负 责 人 每 周 应 开 展 防 火 检 查 ;c)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每 日 应 进 行 防 火 巡 查 , 其 他 单 位 每 日 应 对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进 行 防 火 巡 查 ;d) 员 工 每 日 应 进 行 岗 位 防 火 检 查 。4.1.2 单 位 及 其 内 设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防 火 检 查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8、、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和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的 执 行 和 落 实 情 况 ;b) 用 火 、 用 电 有 无 违 章 ;c)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及 装 修 工 程 有 无 违 章 ;d)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和 消 防 车 通 道 是 否 畅 通 ;e)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和 消 防 水 源 是 否 完 好 ;f) 消 防 ( 控 制 室 ) 值 班 人 员 值 班 情 况 ,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管 理 情 况 ;g)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的 制 定 与 演 练 情 况 ;h) 员 工 消 防
9、知 识 掌 握 情 况 ;i) 防 火 巡 查 、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及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j)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情 况 。4.1.3 单 位 组 织 开 展 防 火 巡 查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 用 火 、 用 电 有 无 违 章 ;b)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是 否 畅 通 ;c)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是 否 完 好 ;d) 重 点 部 位 员 工 在 岗 在 位 情 况 ;e)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情 况 。4.1.4 员 工 岗 位 防 火 检 查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 用 火
10、、 用 电 有 无 违 章 ;b)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是 否 畅 通 ;c) 消 防 器 材 、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完 好 情 况 ;d) 场 所 有 无 遗 留 火 种 ;e)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情 况 。4.1.5 因 工 作 需 要 确 需 动 用 明 火 时 ,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应 指 定 专 人 到 场 监 护 , 并 进 行 下 列 内 容 的 防 火 检 查 :a) 是 否 办 理 动 火 许 可 证 , 动 火 操 作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动 火 资 格 , 动 火 监 护 人 是 否 在 位 ;b) 动火地 点与 周围
11、 建筑 、 设 施等防 火间 距是 否符 合要 求, 动 火地 点附 近四 周是 否有影 响消 防安 全 的 物 品 ;c) 电 焊 电 源 、 接 地 点 是 否 符 合 防 火 要 求 ;d) 焊 割 具 是 否 合 格 , 燃 气 、 氧 气 瓶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 放 置 地 点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e) 动 火 期 间 的 灭 火 应 急 措 施 是 否 落 实 。DB33/T 828.1201134.1.6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对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负 总 责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和 消 防 工 作 归 口 管 理 职 能 部
12、 门 具 体 负 责 督 促 落 实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工 作 。4.1.7 发 现 火 灾 隐 患 应 立 即 改 正 ; 不 能 立 即 改 正 的 , 发 现 人 应 向 消 防 工 作 归 口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或 消 防 安 全管理 人报 告, 消防 工作 归 口管理 职能 部门 或消 防安 全管理 人应 及时 研究 制定 整改方 案, 确定 整改 措施、 时 限 、 部 门 和 责 任 人 , 报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审 批 。4.1.8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完 毕 后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应 组 织 验 收 , 并 将 验 收 结 果 报 告
13、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4.2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能 力4.2.1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应 组 织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并 组 织 演 练 。4.2.2 员 工 发 现 火 灾 应 立 即 呼 救 、 拨 打 “119”电 话 报 警 , 起 火 部 位 现 场 员 工 应 在 1 min 内 形 成 第 一 灭 火 力 量 ,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a) 火 灾 报 警 按 钮 或 电 话 附 近 的 员 工 , 立 即 摁 下 按 钮 或 拨 电 话 通 知 消 防 控 制 室 或 值 班 人 员
14、;b)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附 近 的 员 工 使 用 现 场 消 火 栓 、 灭 火 器 等 设 施 器 材 灭 火 ;c) 疏 散 通 道 或 安 全 出 口 附 近 的 员 工 引 导 人 员 疏 散 。4.2.3 火 灾 确 认 后 , 单 位 消 防 控 制 室 或 单 位 值 班 人 员 应 立 即 启 动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在 3 min 内 形 成 第 二 灭 火 力 量 ,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a) 通讯联 络组 按照 灭火 和应 急疏散 预案 要求 通知 员工 赶赴火 场, 与公 安消 防队 保持联 络, 向火 场 指 挥 员 报 告 火
15、 灾 情 况 , 将 火 场 指 挥 员 的 指 令 下 达 有 关 员 工 ;b) 灭 火 行 动 组 根 据 火 灾 情 况 使 用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c) 疏 散 引 导 组 按 分 工 组 织 引 导 现 场 人 员 疏 散 ;d) 安 全 救 护 组 协 助 抢 救 、 护 送 受 伤 人 员 ;e) 现 场 警 戒 组 阻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火 场 , 维 持 火 场 秩 序 。4.3 组 织 疏 散 逃 生 能 力4.3.1 员 工 应 熟 悉 本 单 位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 掌 握 疏 散 程 序
16、 、 逃 生 技 能 。4.3.2 单 位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 配 备 相 应 的 火 场 疏 散 逃 生 装 备 、 器 材 。4.3.3 单 位 应 在 每 个 楼 层 、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明 确 疏 散 引 导 员 , 负 责 组 织 引 导 在 场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4.3.4 火 灾 发 生 时 , 疏 散 引 导 员 应 通 过 喊 话 、 广 播 等 方 式 , 按 照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要 求 通 知 、 引 导 火 场 人 员 正 确 逃 生 。4.3.5 火 灾 无 法 控 制 时 , 单 位 火 场 总 指 挥
17、 应 及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救 援 人 员 撤 离 。4.4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能 力4.4.1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应 是 消 防 安 全 明 白 人 , 应 熟 知 以 下 内 容 :a)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b) 本 单 位 火 灾 危 险 性 和 防 火 措 施 ;c)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消 防 安 全 行 政 和 刑 事 责 任 。4.4.2 单 位 应 确 定 专 ( 兼 ) 职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人 员 ,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 具 备 宣 传 教
18、育 能 力 。4.4.3 单 位 应 利 用 展 板 、 专 栏 、 广 播 、 电 视 、 网 络 等 形 式 开 展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 在 明 显 部 位 悬 挂 或 张 贴 消 防 宣 传 标 志 。4.4.4 员 工 上 岗 、 转 岗 前 , 应 经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 对 在 岗 人 员 每 半 年 进 行 一 次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4.4.5 通 过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 员 工 应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a) 熟 悉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b) 掌 握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 灭 火 和 应 急
19、 疏 散 预 案 ;4DB33/T 828.12011c) 掌 握 本 单 位 、 本 岗 位 火 灾 危 险 性 和 防 火 措 施 ;d) 掌 握 有 关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操 作 使 用 方 法 ;e) 会 报 警 、 会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 会 疏 散 逃 生 自 救 。4.4.6 单 位 应 根 据 自 身 特 点 按 照 GB 15630 设 置 以 下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或 图 示 :a) 消防设 施标 志。 如: 在 消防 设施、 器材 附近 适当 位置, 用文字 或图 例标 明名 称和 使用操 作 方 法 ;b) 提 示 性 标 志 。 如 : 在 显
20、 著 位 置 设 置 单 位 总 平 面 图 , 楼 层 、 房 间 设 置 疏 散 指 示 图 ;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按 规 定 设 置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c) 警 示 性 标 志 。 如 :在 危 险 场 所 或 重 点 部 位 设 置 禁 止 性 标 志 。 标 志 的 图 例 和 设 置 位 置 见 附 录 A。4.4.7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应 在 主 要 出 入 口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告 知 书 ”和 “消 防 安 全 承 诺 书 ”。 在 显 著 位 置 和 每 个 楼 层 提 示 场 所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 疏 散 通 道 、 安
21、全 出 口 位 置 及 逃 生 路 线 , 消 防 器 材 的 位 置 和 使 用 方 法 。5 评定5.1 评 定 分 为 自 我 评 定 、 监 督 评 定 和 第 三 方 评 定 。5.2 自 我 评 定 由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组 织 实 施 。 监 督 评 定 由 上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或 公 安 派 出 所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实 施 。 第 三 方 评 定 由 消 防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5.3 消 防 安 全 “四 个 能 力 ”建 设 评 定 可 按 以 下
22、 方 式 进 行 :a) 组 织 评 定 人 员 对 单 位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b) 按第 4.4.5 b) c) d) e) 的 要 求 随 机 提 问 5 至 15 名 员 工 ( 少 于 5 人 的 全 部 提 问 ) ;c) 随 机 设 定 起 火 点 组 织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演 练 , 查 看 处 置 初 起 火 灾 的 情 况 ;d) 检 查 档 案 资 料 、 记 录 ;e) 检 查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情 况 。5.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判 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四 个 能 力 ”建 设 不 合 格 :a
23、) 按照 GA 653 判 定 存 在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的 ;b) 未 按 要 求 组 织 开 展 防 火 检 查 、 防 火 巡 查 的 , 发 现 火 灾 隐 患 不 整 改 的 ;c) 现 场 演 练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形 成 第 一 、 第 二 灭 火 力 量 的 , 不 能 正 确 引 导 人 员 疏 散 的 ;d) 未 按 本 标 准 规 定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的 ;e) 提 问 员 工 回 答 准 确 的 人 数 低 于 被 提 问 员 工 总 数 80 的 。5.5 自 我 评 定 、 监 督 评 定 或 第 三 方 评 定 不 合 格 的
24、, 应 由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负 责 督 促 整 改 , 并 重 新 组 织 自 我 评 定 。5DB33/T 828.12011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 标 识 图 例表 A.1规 定 了 消 防 安 全 “四 个 能 力 ”建 设 中 标 志 的 图 例 和 设 置 要 求 。 对 图 例 之 外 的 其 他 需 设 置 标 志 的可结 合 实 际制 定。 消防 安全标 志牌 应用 坚固 耐用 的材料 制作 , 如 金属 板、 塑 料板、 木板、 荧光 材料 等, 但 不 应 采 用 易 燃 材 料 。 用
25、于 室 内 的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可 以 用 粘 贴 力 强 的 不 干 胶 材 料 制 作 。表A.1 消 防 安 全 “四 个 能 力 ”建 设 标 志序号 标志图例 名称 设置说明1 火警电话标志设置在显著位置或者报警电话附近, 标明 在发生火灾时报警电话。2 发声警报器标志 设置在发声警报器或其启动装置附近。3 消防水带标志 设置在消防水带附近位置。6DB33/T 828.12011表 A.1( 续 )序号 标志图例 名称 设置说明4 灭火器标志 设置在灭火器存放的位置。5 地下消火栓标志 设置在室外地下消火栓附近或墙面上。6 地上消火栓标志 设置在室外地上消火栓附近或墙面上。7
26、 消防梯标志 设置在消防梯附近,标明消防梯的位置。8 灭火设备标志设 置 在 灭 火 设 备 附 近 , 标 明 灭 火 设 备 位 置。一般搭配其他文字说明。7DB33/T 828.12011表 A.1( 续 )序号 标志图例 名称 设置说明9 报警阀组标志设 置 在 湿 式 报 警 阀 组 附 近 , 标 明 测 试 方 法。10 末端试水标志设置末端试水装置附近, 标明测试和操作 方法等。11 机械排烟口标志设置在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 排烟阀附 近适当位置,标明禁止遮挡。12 正压送风口标志设 置 在 机 械 防 烟 系 统 的 正 压 送 风 口 附 近 适当位置,标明禁止遮挡。13
27、 消防稳压泵标志设置在消防稳压泵附近, 标明稳压泵注意 事项和稳压泵的位置。14 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标志设 置 在 消 火 栓 水 泵 接 合 器 或 附 近 的 墙 面 上,标明名称和供水系统。15 喷淋水泵接合器标志设置在喷淋水泵接合器或附近的墙面上, 标明名称和供水系统。8DB33/T 828.12011表 A.1( 续 )序号 标志图例 名称 设置说明16 湿式报警阀标志 设置在湿式报警阀或附近的墙面上。17 喷淋泵标志 设置在喷淋泵或附近的墙面上。18 水力警铃标志 设置在水力警铃附近的墙面上。19 消防手动报警按钮标志设置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 标明名称 和使用方法。9DB33/T
28、 828.12011表 A.1( 续 )序号 标志图例 名称 设置说明20 防火卷帘按钮标志设 置 在 防 火 卷 帘 按 钮 旁 边 , 标 明 操 作 方 法。21 防火门标志设置在防火门附近或上面, 提示常闭防火 门保持关闭 (结合单位实际, 标识既可为 横向、也可为纵向) 。22 如图 A.1 灭火器使用标志设 置 在 灭 火 器 设 置 点 的 上 方 或 灭 火 器 箱 箱体上面, 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维护保养 责任人。23 如图 A.2 室内消火栓标志 设置在室内消火栓箱门上。10DB33/T 828.12011表 A.1( 续 )序号 标志图例 名称 设置说明24 防火卷帘地面
29、标志设置在防火卷帘下方地面上, 标明防火卷 帘下方禁放物品。25 电梯提示标志 设置在电梯口。26 消防水池标志设置在消防水池醒目位置,标明取水口、 容积、维护保养责任人。27 消防控制室标志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门口。28 消防宣传站标志 设置在消防宣传站门口。11DB33/T 828.12011表 A.1( 续 )序号 标志图例 名称 设置说明29 消防电梯标志设 置 在 消 防 电 梯 口 , 标 明 消 防 电 梯 的 位 置。30 气压罐标志 设置在气压罐上。31电 脑 CRT 主 机 显 示 屏 标 志 设置在电脑 CRT 主机适当位置。32 双回路电源标志 设置在双回路电源适当位置。
30、33 防火卷帘控制柜标志设 置 在 防 火 卷 帘 控 制 柜 上 , 数 量 多 时 编 号。34消防报警联动主机控制柜 标志 设置在消防报警联动主机控制柜上。35 消防广播控制柜标志 设置在消防广播控制柜上。12DB33/T 828.12011表 A.1( 续 )序号 标志图例 名称 设置说明36 消防排烟阀控制柜标志 设置在消防排烟阀控制柜上。37 消防正压风机控制柜标志消火栓泵控制柜、喷淋控制柜、配电室、 消防水箱、 消防电话插孔、 消防排烟控制 柜、 消防送风控制柜等设施的标识, 参照 此图样式制作。 (结合单位实际 ,标识既 可为横向、也可为纵向) 。38 总平面布局标志设置在单位
31、显著位置, 标明单位的消防水 源、 消防车通道、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安 全出口和疏散路线、 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 内容。39 疏散指示图标志设 置 在 房 门 后 中 上 部 或 每 个 楼 层 显 著 位 置, 标明本层疏散路线、 安全出口、 室内 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40 紧急出口标志设置在安全出口的显著位置, 说明安全出 口位置和方向。13DB33/T 828.12011表 A.1( 续 )序号 标志图例 名称 设置说明41 地面辅助疏散标志设 置 在 疏 散 走 道 和 主 要 疏 散 路 线 的 地 面 上, 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 示标志。42 易燃液体标志设 置 在 盛
32、 装 容 器 上 或 存 放 易 燃 液 体 的 场 所。可以标明储存的种类和数量。43 易燃固体标志设置在包装箱上或存放易燃固体的场所。 可以标明储存的种类和数量。44 易燃气体标志设 置 在 存 放 容 器 上 或 存 放 易 燃 气 体 的 场 所。可以标明储存的种类和数量。14DB33/T 828.12011表 A.1( 续 )序号 标志图例 名称 设置说明45 氧化剂标志设置在包装箱上或存放氧化剂的场所。 数 字表示氧化剂的种类。46 当心火灾标志设 置 在 容 易 发 生 火 灾 或 发 生 火 灾 造 成 严 重后果的场所。47 禁止锁闭标志 设置在安全出口旁边,标明严禁锁闭。4
33、8易燃易爆场所禁带火种标 志设置在易燃易爆场所显著位置, 提示该场 所禁止携带火种。15DB33/T 828.12011表 A.1( 续 )序号 标志图例 名称 设置说明49 禁止吸烟标志设置在易燃易爆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显著 位置,提示该场所禁止吸烟。50 禁止存放易燃物品标志设置在不能存放易燃物品的场所, 提示该 场所禁止存放易燃物品51 禁止烟火标志设置在可燃物品仓库、 易燃易爆场所或其 他场所,提示该场所严禁烟火。52 防火间距标志设置建筑物墙面上, 标明“ 防火 间距 ”字样 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53 消防车道标志设置在消防车道两侧墙面上,标明宽度, 提示严禁占用。54严禁住宿与生
34、产、存储、 经营场所合用 设置在生产、存储、经营场所。16DB33/T 828.12011表 A.1( 续 )序号 标志图例 名称 设置说明55 电闸下严禁堆放可燃物品 设置在电闸上或附近。56仓 库 物 品 堆 放 要 符 合 “五 距 ”要 求 设置在仓库物品堆放处。57配电箱下严禁堆放可燃物 品 设置在配电箱上或附近。58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设置在生产经营场所。17DB33/T 828.12011图A.1 灭 火 器 使 用 方 法图A.2 消 火 栓 使 用 方 法18DB33/T 828.12011参 考 文 献GB 1349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GA 654-2006 人 员
35、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GA 767-2008 消 防 控 制 室 通 用 技 术 要 求公 安 部 令 第 61号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公 安 部 令 第 107号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规 定ICS 13.220.01C 80 DB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 33/T 828.22011社 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标 准 化 建 设 指 南 第 2 部 分 : 宾 馆 饭 店Guidelines for the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on fire safety
36、 of social organization Part 2: Hotel and restaurant2011 - 04 - 15 发布 2011 - 05 - 15 实施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33/T 828.22011I前 言本 部 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DB33/T 828 社 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标 准 化 建 设 指 南 分 为 10个 部 分 :第 1部 分 : 一 般 要 求 ;第 2部 分 : 宾 馆 饭 店 ;第 3部 分 : 商 场 市 场 ;第 4部 分 :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第
37、5部 分 : 医 院 、 养 老 院 、 福 利 院 、 幼 儿 园 ;第 6部 分 : 仓 储 物 流 单 位 ;第 7部 分 : 小 场 所 ;第 8部 分 : 学 校 ;第 9部 分 :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第 10部 分 : 社 区 。 本 部 分 为 DB33/T 828的 第 2部 分 。 本 部 分 由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消 防 局 提 出 。本 部 分 由 浙 江 省 消 防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 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 :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消 防 局 。 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 : 赵 庆 平 、 陶 李 华 、 陈 煜
38、、 陈 方 正 、 王 梁 、 李 欣 。DB33/T 828.22011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 第 2 部分:宾馆饭店1 范围DB33/T 828的本 部分 规定 了宾馆 、 饭 店消 防安 全标 准 化建设 的术 语和 定义 、 建 设 要求和 评定 标准 等。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浙 江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客 房 50间 以 上 ( 含 本 数 , 下 同 ) 或 床 位 100个 以 上 的 宾 馆 ( 旅 馆 )和 建 筑 面 积 1 000 m2以 上 或 座 位 数 100个 以 上 的 餐 饮 场 所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 件对 于本 部分
39、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部 分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部 分 。DB33/T 828.1 社 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标 准 化 建 设 指 南 第 1部 分 : 一 般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DB33/T 828.1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部 分 。4 建 设 要 求4.1 检 查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能 力4.1.1 宾 馆 饭 店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消 防
40、 安 全 管 理 人 每 月 应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防 火 检 查 ; 其 内 设 部 门 负 责 人 每 周 应 开 展 一 次 防 火 检 查 。4.1.2 宾 馆 饭 店 及 其 内 设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防 火 检 查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 用 火 、 用 电 、 用 油 、 用 气 有 无 违 章 ;b)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及 装 修 工 程 有 无 违 章 ;c)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和 消 防 车 通 道 是 否 畅 通 ;d) 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 应 急 照 明 、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及 完
41、好 情 况 ;e) 重 点 工 种 以 及 员 工 消 防 知 识 掌 握 情 况 ;f) 消 防 ( 控 制 室 ) 值 班 情 况 、 消 防 控 制 设 备 运 行 情 况 及 相 关 记 录 ;g) 燃油 、 燃 气等 易燃 易爆 危险 品使用 和场 所防 火防 爆措 施的落 实情 况及 其他 重要 物资的 防火 安 全 情况;h) 防 火 巡 查 、 火 灾 隐 患 的 整 改 以 及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i) 餐 厅 、 厨 房 、 客 房 等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的 管 理 及 灶 间 烟 道 每 季 清 洗 情 况 ;j) 消防水 源、 消防 设施、
42、灭火 器材配 置及 完好 情况 , 室 内外消 火栓 、 水 泵接 合器 有无损 坏、 埋压、 遮 挡 、 圈 占 等 影 响 使 用 情 况 ;k)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演 练 情 况 ;DB33/T 828.220112l) 电 器 产 品 、 燃 气 用 具 的 安 装 及 其 线 路 、 管 路 的 敷 设 、 维 护 保 养 、 检 测 情 况 ;m)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情 况 。4.1.3 宾馆饭 店每 日应 进行 防火 巡查; 营业 期间 的防 火巡 查至少 每 2 小 时一 次, 餐 饮等场 所营 业结 束 时 应 对 营 业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
43、消 除 遗 留 火 种 。 宾 馆 饭 店 可 利 用 本 单 位 视 频 监 控 等 设 备 辅 助 开 展 防 火 巡 查 。 4.1.4 宾 馆 饭 店 开 展 防 火 巡 查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 用 火 、 用 电 、 用 油 、 用 气 有 无 违 章 ;b)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是 否 畅 通 ;c) 常 闭 式 防 火 门 是 否 处 于 关 闭 状 态 、 防 火 卷 帘 下 是 否 堆 放 物 品 影 响 使 用 等 情 况 ;d)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员 工 在 岗 在 位 情 况 ;e) 灭 火 器 材 、 消 防 设 施 及
44、消 防 安 全 标 志 是 否 在 位 、 完 好 ;f) 门 窗 上 是 否 设 置 影 响 逃 生 和 灭 火 救 援 的 障 碍 物 ;g) 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 应 急 照 明 是 否 完 好 ;h)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情 况 。4.1.5 员 工 应 履 行 本 岗 位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 遵 守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熟 悉 本 岗 位 火 灾 危 险 性 , 掌 握 火 灾 防 范 措 施 , 每 日 进 行 岗 位 防 火 检 查 。4.1.6 服 务 员 在 清 扫 卫 生 、 开 夜 床 、 查 房 和
45、清 台 时 应 进 行 岗 位 防 火 检 查 ,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 有 无 遗 留 火 种 , 是 否 切 断 电 源 ;b)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是 否 畅 通 ;c) 顾 客 有 无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d) 消 火 栓 、 灭 火 器 、 逃 生 器 材 、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完 好 情 况 。4.1.7 厨 房 工 作 人 员 在 班 前 、 班 后 应 进 行 岗 位 防 火 检 查 ,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 燃 油 、 燃 气 管 道 、 法 兰 接 头 、 仪 表 、 阀 门 有 无 破 损 、 泄 露 ;b)
46、 班 后 燃 油 、 燃 气 阀 门 是 否 关 闭 ;c) 灶 台 、 油 烟 罩 和 烟 道 清 理 是 否 及 时 ;d) 班 后 是 否 切 断 电 源 , 火 源 是 否 妥 善 处 理 ;e) 消 火 栓 、 灭 火 器 、 灭 火 毯 、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是 否 完 好 。4.1.8 防 火 巡 查 和 防 火 检 查 应 填 写 记 录 , 相 关 人 员 应 在 记 录 上 签 名 ; 发 现 火 灾 隐 患 应 立 即 改 正 ; 不 能 立即改 正的 , 发 现人 应向 消防工 作归 口管 理职 能部 门或消 防安 全管 理人 报告 , 消防 工作 归口 管理 职
47、 能 部 门或消 防安 全管 理人 应及 时研究 制定 整改 方案 , 确 定整改 措施 、 时 限、 部门 和责任 人, 报单 位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审 批 。4.1.9 火灾隐 患整 改责 任人 和部 门应按 照整 改方 案要 求, 落实整 改措 施, 并加 强整 改期间 的安 全防 范, 确保消 防安 全。 宾馆 饭店 的消防 安全 责任 人为 整改 火灾隐 患提 供经 费和 组织 保障, 消防 安全 管理 人 督 促 落 实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措 施 。4.1.10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完 毕 后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应 组 织 验 收 , 并 将 验 收
48、 结 果 报 告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4.2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能 力4.2.1 宾 馆 饭 店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应 组 织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组 织 演 练 , 抓 好 第 一 、 第 二 灭 火 力 量 的 建 设 , 熟 悉 初 起 火 灾 扑 救 的 组 织 指 挥 程 序 。4.2.2 员 工 发 现 火 灾 应 立 即 呼 救 、 拨 打 “119”电 话 报 警 , 起 火 部 位 现 场 员 工 应 在 1 min 内 形 成 第 一 灭 火 力 量 ,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a) 电
49、 话 或 手 动 火 灾 报 警 按 钮 附 近 的 员 工 立 即 摁 下 按 钮 或 电 话 通 知 消 防 控 制 室 或 单 位 值 班 人 员 ;b)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附 近 的 员 工 利 用 现 场 消 火 栓 、 灭 火 器 、 灭 火 毯 等 设 施 器 材 灭 火 ;c) 引 导 人 员 疏 散 。DB33/T 828.2201134.2.3 消 防 控 制 室 接 到 探 测 器 报 警 信 号 后 , 应 立 即 通 知 现 场 最 近 的 工 作 人 员 、 巡 查 人 员 或 通 过 视 频 监 控设备 进行 确认 。 现 场人 员确认 火灾 后, 向控 制室 报告, 并立 即形 成第 一灭 火力量 使用 附近 消火 栓 、 灭 火 器 等 灭 火 。4.2.4 火 灾 确 认 后 , 消 防 控 制 室 或 单 位 值 班 人 员 应 立 即 启 动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于 3 min 内 形 成 第 二 灭 火 力 量 ,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a) 通讯联 络组 通知 员工 赶赴 火场, 与公 安消 防队 、 消 防控制 中心 保持 联络 , 向 火场指 挥员 、 消 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