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总 则 在制定和执行本条例时,我们需要先向员工讲明一个道理,那就是:“严是爱,松是害”,孟子说:“大匠诲人,必以规矩”,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一个好的制度体系可以将人变好,一种不好的环境可以把好人变坏,特别对于尚不成熟的年轻人,你们就象一棵小树,不加修整,就不能成材。在海阔天空,员工的行为构成了服务,而没有严格的行为规则,优质服务便无从谈起,非议和拒绝严格,就等于扼杀优质服务,是对自己、对家人、对集体的不负责任! 我们的制度和规范约束是严格的,严格是 xxx 管理的底色,这种“严”字管理风格表现于严格的高标准要求,严肃的执行检查,以及严明的奖惩,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不迁就,不搞“下不
2、为例”。可能我们的严格会不被人理解,但我们决不怀疑严格有什么不好,因为创建一流的企业,需要有一流的员工,因为员工高素质才是企业的最大竞争力,才是企业的立基之本,而一个企业的长远发展,靠的就是用严格管理锤炼出来的具有自律自强的优秀员工。我们坚信严格会把我们带上成功之路。在这里有一点是必须要强调的,我们对员工严格管理的出发点是“爱”,是“慈父般的严管厚爱”, 因为松松垮垮干不成大事,放任自流是误人子弟,企业没有发展,员工也不会有出息。这里面蕴涵了xxx 这个大家庭对员工成才有为的期望,也充满了对企业成功发展的憧憬。 第二节 员工的奖励 第一条 嘉 奖 对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予以嘉奖,每次奖励 5
3、至 30 元奖金: 第 1 款:品行端正,吃苦耐劳,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第 2 款:工作积极,服务热心,受到宾客表扬,具有先进事迹者。第 3 款:认真工作,刻苦学习,服务和其他技能水平明显提高者。第 4 款:乐于助人,团结同事,有显著善行佳话是为公司荣誉者。第 5 款:不怕困难、肮脏、劳累、主动参加份外工作足为模范者。第 6 款:拾金不昧,拣到客人钱财、物品能够及时交还或上缴者。第二条 记 功 对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予以记功,每次奖励 30 至 200 元奖金: 第 1 款:对技术或制度建合理议改进,经采纳实施有明显成效者。第 2 款:严格开支,合理利用,节约消耗品及其他费用有成效者
4、。第 3 款:为维护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者。第 4 款:正直无私,敢于检举违规事件以及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者。第 5 款:发现事故苗头,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第 6 款: 第三条 记大功 对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予以记功,每次奖励 200 大至 800 元奖金: 第 1 款: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 奋不顾身, 挺身而出者。 第 2 款:保卫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突出表现者。 第 3 款:维护公司利益,敢于与不良行为和势力做斗争者。 第 4 款:对公司发展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第 5 款:热衷公益活动,荣获政府嘉奖和群众一致赞扬者。 第 6 款: 第
5、三节 员工的处罚 第一条 警 告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每次处以 530 元的罚金: 第 1 款: 不及时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和安排,情节轻微者。 第 2 款: 上班时间,精神恍惚, 姿态不雅, 不用心工作者。 第 3 款: 因个人过失致发工作错误,没造成损失情节轻微者。 第 4 款: 因班前准备工作不足,影响公司营业或对客服务者。 第 5 款: 不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仪表不整或口有异味者。 第 6 款: 不能适时完成上级交办任务且拿不出正当的理由者。 第 7 款: 迟到、早退、脱岗、串岗、以及无故在公司逗留者。 第 8 款: 见到宾客、上级和同事不问好,不微笑,不起立者。 第 9 款
6、: 不按照服务规程服务,工作效率和服务态度不宜者。 第 10 款:工作时间擅自接听私人电话, 或办理私人事物者。 作者:218.29.34.* 2005-8-21 23:46 回复此发言 2转贴洗浴中心奖罚条例 第 11 款:工作区内躺卧、看电视、吃东西、吸烟, 或扎堆聊天者。 第 12 款:不按规定使用员工专用设施以及通道,或使用客用设施者。 第 13 款:不按规定和时间 吃饭、扫除、培训、作息或其他活动者。 第 14 款:对客人提出的要求不能及时处理或汇报,引起客人不满者。 第 15 款:对班前会上强调过的问题不重视,不表态,不及时整改者。 第 16 款:布置的工作不落实、开展工作不扎实、
7、反映情况不真实者。 第 17 款:使用客用物品,或造成水、电、煤、粮和其他物品浪费者。 第 18 款:工作当中不能做到反应快,动作快,没能及时提供服务者。 第 19 款:月底综合考核和评议不及格,或技能、业务培训不过关者。 第 20 款:有其他未列入前述条款内的影响工作的行为,情节轻微者。 第二条 记 过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予以记过,每次处以 30200 元的罚金: 第 1 款: 在一定期限内警告满 3 次, 且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第 2 款: 不服从上级工作指示和调配,当众争执,或不礼貌者。第 3 款: 对宾客指指点点,嘲笑客人失慎或不理会客人询问者。第 4 款: 工作中酗酒,或其他时间酗酒
8、,影响他人工作休息者。第 5 款: 未经许可不等候接替先行下班,或擅自倒班和替班者。第 6 款: 因疏忽致造成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损坏或伤及他人者。第 7 款: 私自会客 或擅自将亲友或他人带入营业区或宿舍者。第 8 款: 带情绪上岗,对客淡漠, 服务不周, 不关心客人者。第 9 款: 经常性的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或值班时间睡觉者。第 10 款:不按规定进行商品、物品、岗位、钱款、卫生交接者。第 11 款: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嬉戏,妨碍正常营业秩序者。第 12 款:开展工作无布置,无检查、无反馈,影响工作进度者。第 13 款:对别人的违纪行为不能正确监督,知情不报或袒护者。第 14 款:对上
9、级重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者。第 15 款:直接或变相的向客人索要财物,或收受小费和财物者。第 16 款:怠慢工作或变更工作方法和调换岗位,致影响服务者。第 17 款:班前不准备、班中不督导、班后不检评、轻视工作者。第 18 款:不能正确处理员工间的工作矛盾,或激发员工矛盾者。第 19 款:不注重部门间配合及协作,有小集体作风影响团结者。第 20 款:不尊重或理解员工,不关心员工生活、学习和困难者。第三条 记大过/留用察看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予以留用察看,每次处以 200800 元的罚金: 第 1 款: 不正确的对待批评和处罚,屡劝不听或态度蛮横、强硬者。 第 2 款: 不逐级或
10、到办公室反映和解决问题,搞私下或背后议论者。 第 3 款: 不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牌、开单、输单、结帐者。 第 4 款: 怠慢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和调换岗位,致影响服务者。 第 5 款: 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或擅离职守,造成一定损失者。 第 6 款: 月内旷工达 2 日者或迟到 3 次或早退 3 次或脱岗 3 次者。 第 7 款: 顶撞、 欺骗客人,或与客人吵架, 或严重怠慢宾客者。 第 8 款: 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营业和公司秩序者。 第 9 款: 在公司内与客人过分亲热或谈恋爱及员工之间谈恋爱者。 第 10 款:随意涂改重要文件、票据, 更改或删除计算机资料者。 第
11、 11 款:对工作推委,拖拉、扯皮,做事不认真、不讲究效率者。 第 12 款:阳奉阴违,搬弄是非,蛊惑人心,抵对公司新颁政策者。 第 13 款:不配合质量检查人员或保安员例行正常的检查和督导者。 第 14 款:拉帮结派,侮辱或诽谤他人,或做伪证,或制造事端者。 第 15 款:对员工的进步不负责任,放任自流,搞“一团和气”者。 第 16 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营私舞弊或搞打击报复者。 第 17 款:管理人员不能做到 以身作则,处事为公,身先士卒者。 第 18 款:采购、结算、收银、工程等工作中把关不严造成损失者。 第 19 款:连续两月考核不合格,或培训后服务技能无明显提高者。 第 20
12、 款:屡教不改,在一定期限内记过满 3 次且功过无法抵销者。 第四条 开 除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第 1 款: 违反本条例前述所有条款,情节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者。 第 2 款: 打架或用暴力威胁、恐吓同仁,妨害集体秩序和团结者。 第 3 款: 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营私舞弊,中饱私囊,搞贪污者。 第 4 款: 参与赌博,收藏、传播一切禁品,或有流氓行为者。 第 5 款: 无故全月累计旷工达 3 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达 9 日者。 第 6 款: 组织或煽动他人怠工、罢工、跳槽、或聚众闹事者。 第 7 款: 在公司工作期间,违法乱纪或被处拘留以上处分者。 第 8 款: 偷窃或侵占客
13、人、 同仁或公司财物, 经查属实者。 第 9 款: 毁坏公司财务凭证以及设施设备,造成重大损失者。 第 10 款:未经许可,兼营或兼任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职务者。 第 11 款:制造、散播、传播谣言,损害集体内部感情关系者。 第 12 款:擅自伪造或篡改或盗用公司印信或其他单据证明者。 第 13 款: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营业场所者。 第 14 款: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第 15 款: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谣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第 16 款:纠结或招引社会不良闲散人员来公司徘旋或滋事者。 第 17 款:玩忽职守,致生变故,致使集体和客人蒙受损失者。 第
14、18 款:在营业区域内搞色情服务或做不道德交易和行为者。 第 19 款:在一定期限内记大过满 2 次且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第 20 款:在留用察看期内仍不思悔改,或继续有不良言行者。 第四节 员工的功过抵销规定 第一条 嘉奖与警告抵销。 第二条 记功 1 次或嘉奖 3 次, 抵销记过 1 次 或警告 3 次。 第三条 记大功 1 次或记过 3 次,抵销大过 1 次或记过 3 次。 第四条 功是功,过是过,功过相抵规定旨在激励员工进步。 第五节 附 则 第一条 本条例与公司其他规定、规程和标准同步执行。 第二条 本条例自 2002 年 9 月 28 日起试行。 第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公司质检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