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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香港公司章程范本-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word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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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樣 本 B的 明 私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範 本 此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範 本 是 公 司 (章 程 細 則 範 本 )公 告 (第 622H章 )附 表 2訂 明 供 私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納 的 章程 細 則 範 本 , 如 因 採 納 此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範 本 而 可 能 導 致 出 現 任 何 影 響 公 司 或 其 高 級 人 員 的 事 宜 , 請 徵 詢專 業 顧 問 的 意 。 公 司 條 (第 622章 )第 81、 83、 84 及 85(1)條 所 規 定 的 必 備 條 文 , 已 附 加 在 章 程 細

2、 則 範 本 的 目 之 前 。 範 本 (即 附 表 2) 公 司 條 (第 6 2 2 章 ) 私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公 司 英 文 名 稱 公 司 中 文 名 稱 A部 章 程 細 則 必 備 條 文 1. 公 司 名 稱 本 公 司 的 名 稱 是“ 公 司 英 文 名 稱 公 司 中 文 名 稱 ” 2. 成 員 的 法 責 任 成 員 的 法 責 任 是 有 限 的 。 3. 成 員 的 法 責 任 或 分 擔 成 員 的 法 責 任 , 是 以 該 等 成 員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的 未 繳 款 額 為 限 的 。 4. 股 本 及 最 初

3、的 股 份 持 有 情 況 (公 司 組 成 時 ) 建 議 發 的 股 份 總 20,000公 司 的 創 辦 成 員 認 購 的 股 本 總 額 港 元 20,000(i) 將 要 繳 付 或 視 為 已 繳 付 的 總 款 額 港 元 20,000(ii) 尚 未 或 視 為 尚 未 繳 付 的 總 款 額 港 元 0股 份 的 別 普 通 公 司 建 議 發 這 別 的 股 份 總 10,000公 司 的 創 辦 成 員 認 購 這 別 的 股 本 總 額 港 元 10,000(i) 將 要 繳 付 或 視 為 已 繳 付 的 總 款 額 港 元 10,000(ii) 尚 未 或 視

4、為 尚 未 繳 付 的 總 款 額 港 元 0股 份 的 別 優 先 公 司 建 議 發 這 別 的 股 份 總 10,000公 司 的 創 辦 成 員 認 購 這 別 的 股 本 總 額 港 元 10,000(i) 將 要 繳 付 或 視 為 已 繳 付 的 總 款 額 港 元 10,000(ii) 尚 未 或 視 為 尚 未 繳 付 的 總 款 額 港 元 0本 人 /我 們 , 即 下 述 的 簽 署 人 , 意 欲 組 成 一 間 公 司 及 意 欲 採 納 隨 附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 本 人 /我 們 並 各 自 同 意 認 購 按照 我 們 各 人 名 稱 所 對 之

5、股 本 及 股 份 目 。 創 辦 成 員 的 姓 名 股 份 目 及 股 本 總 額英 文 名 稱 5,000中 文 名 稱 普 通 股港 元 5,000 5,000 優 先 股 港 元 5,000 英 文 名 稱 5,000中 文 名 稱 普 通 股港 元 5,000 5,000 優 先 股 港 元 5,000 總 10,000普 通 股 港 元 10,000 10,000 優 先 股 港 元 10,000 B 部 章 程 細 則 其 他 條 文 目 條 次 第 1 部 釋 義 1. 釋 義第 2 部私 人 公 司2. 本 公 司 屬 私 人 公 司第 3 部董 事 及 公 司 秘 書第

6、1 分 部 董 事 的 權 和 責 任3. 董 事 的 一 般 權 限4. 成 員 的 備 權 5. 董 事 可 轉 授 權 6. 委 員 會第 2 分 部 董 事 決 策7. 董 事 共 同 作 出 決 定8. 一 致 決 定9. 召 開 董 事 會 議10. 與 董 事 會 議11. 董 事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12. 在 董 事 總 少 於 法 定 人 下 進 會 議13. 主 持 董 事 會 議14. 主 席 在 董 事 會 議 上 的 決 定 票15. 候 補 者 在 董 事 會 議 上 表 決16. 益 衝 突17. 益 衝 突 的 補 充 條 文18. 董 事 會 議 的 作

7、 為 的 有 效 性19. 備 存 決 定 的 紀 20. 關 於 唯 一 董 事 的 決 定 的 書 面 紀 21. 董 事 訂 多 規 則 的 酌 情 決 定 權第 3 分 部 董 事 的 委 任 及 卸 任22. 董 事 的 委 任 及 卸 任23. 卸 任 董 事 有 資 格 再 獲 委 任條 次24. 複 合 決 議25. 董 事 停 任26. 董 事 酬 27. 董 事 的 開 支28. 候 補 者 的 委 任 及 罷 免29. 候 補 董 事 的 權 與 責 任30. 終 止 候 補 董 事 席 位31. 彌 償32. 保 險33. 公 司 秘 書 的 委 任 及 免 任34.

8、成 員 大 會35. 成 員 大 會 的 通 知36. 有 權 收 到 成 員 大 會 通 知 的 人37. 意 外 發 成 員 大 會 通 知38. 出 席 成 員 大 會 和 在 會 上 發 言39. 成 員 大 會 的 法 定 人 40. 主 持 成 員 大 會41. 非 成 員 出 席 及 發 言42. 延 期43. 表 決 的 一 般 規 則44. 錯 誤 及 爭 議45. 要 求 投 票 表 決46. 成 員 持 有 的 票 47. 股 份 名 持 有 人 的 表 決第 4 分 部 候 補 董 事第 5 分 部 董 事 的 彌 償 及 保 險第 6 分 部 公 司 秘 書第 4 部

9、成 員 作 出 決 定第 1 分 部 成 員 大 會 的 組 織第 2 分 部 於 成 員 大 會 上 表 決 48. 精 神 上 無 為 能 的 成 員 的 表 決49. 代 表 通 知 書 的 內 容條 次 50. 代 委 任 代 表 的 成 員 , 簽 代 表 委 任 文 書51. 代 表 通 知 書 的 交 付 , 及 撤 銷 代 表 委 任 的 通 知52. 成 員 親 身 表 決 影 響 代 表 的 權 53. 在 委 任 代 表 的 成 員 去 世 、 變 為 精 神 上 無 為 能 等 情 況 下 , 代 表 表 決 的 效 54. 修 訂 提 出 的 決 議第 3 分 部 規

10、 則 適 用 於 某 別 成 員 的 會 議55. 某 別 成 員 的 會 議第 5 部股 份 及 分 派第 1 分 部 發 股 份56. 所 有 股 份 均 須 已 繳 足 款57. 發 同 別 股 份 的 權 第 2 分 部 股 份 中 的 權 益58. 公 司 僅 受 絕 對 權 益 約 束第 3 分 部 股 份 證 明 書59. 除 在 干 情 況 外 須 發 出 證 明 書60. 股 份 證 明 書 的 內 容 及 簽 事 宜61. 綜 合 股 份 證 明 書62. 作 替 代 的 股 份 證 明 書第 4 分 部 轉 讓 及 傳 轉 股 份63. 轉 讓 股 份64. 董 事 拒

11、絕 股 份 轉 讓 的 權 65. 傳 轉 股 份66. 承 傳 人 的 權 67. 使 承 傳 人 權 68. 承 傳 人 受 先 前 的 通 知 約 束第 5 分 部 股 本 的 改 和 減 少 、 回 購 股 份 及 股 份 的 配 發69. 股 本 的 改70. 股 本 的 減 少71. 回 購 股 份72. 股 份 的 配 發第 6 分 部 分 派73. 宣 布 分 派 股 息 的 程 序條 次 74. 支 付 股 息 及 其 他 分 派75. 得 就 分 派 支 付 息76. 分 派 無 人 申 77. 非 現 形 式 的 分 派78. 放 棄 分 派第 7 分 部 潤 的 資 本

12、 化 79. 潤 的 資 本 化第 6 部雜 項 條 文第 1 分 部 公 司 與 外 間 的 通 訊80. 須 使 用 的 通 訊 方 法第 2 分 部 政 安 排81. 公 司 印 章82. 沒 有 查 閱 帳 目 及 其 他 紀 的 權 83. 核 師 的 保 險84. 清 盤第 1 部釋 義1. 釋 義(1) 在 本 章 程 細 則 中 已 繳 (paid)指 已 繳 , 或 入 帳 為 已 繳 ; 已 繳 足 款 (fully paid)就 某 股 份 而 言 , 指 該 股 份 的 發 價 已 向 本 公 司 繳 足 ; 分 派 對 象 (distribution recipien

13、t)在 須 就 某 股 份 支 付 股 息 或 其 他 款 項 的 情 況 下 , 就 該 股 份 而 言 (a) 指 該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 (b) (如 該 股 份 有 2 名 或 多 於 2 名 名 持 有 人 )指 姓 名 或 名 稱 較 先 記 入 成 員 登 記 冊 者 ; 或(c) (如 持 有 人 因 為 去 世 或 破 產 , 或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藉 法 的 施 , 而 再 擁 有 該 股 份 )指 承 傳人 ;代 表 通 知 書 (proxy notice) 閱 第 49(1)條 ; 本 章 程 細 則 (articles)指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14、 細 則 ; 成 員 登 記 冊 (register of members)指 本 公 司 的 成 員 登 記 冊 ; 有 繫 公 司 (associated company)指 (a)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 (b) 本 公 司 的 控 權 公 司 ; 或 (c) 上 述 控 權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 委 任 者 (appointor) 閱 第 28(1)條 ; 承 傳 人 (transmittee)指 因 為 某 成 員 去 世 或 破 產 (或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藉 法 的 施 )而 擁 有 某 股 份 的 人 ; 持 有 人 (holder)就 某 股 份

15、而 言 , 指 姓 名 或 名 稱 作 為 該 股 份 的 持 有 人 而 記 入 成 員 登 記 冊 的 人 ; 候 補 者 (alternate)、 候 補 董 事 (alternate director)指 由 某 董 事 根 據 第 28(1)條 委 任 為 候 補 者 的 人 ; 條 (Ordinance)指 公 司 條 (第 622 章 ); 精 神 上 無 為 能 (mental incapacity)具 有 精 神 健 康 條 (第 136 章 )第 2(1)條 給 予 該 詞 的 涵 義 ; 精 神 上 無 為 能 者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

16、on)定 義 如 下 : 如 某 人 屬 精 神 健 康 條 (第 136 章 )所 指 的 、 因 精 神 上 無 為 能 而 無 能 處 和 管 其 財 產 及 事 務 的 人 , 該 人 即 屬 精 神 上 無 為 能 者 。 (2) 本 章 程 細 則 中 使 用 的 其 他 字 詞 的 涵 義 , 與 在 本 公 司 開 始 受 本 章 程 細 則 約 束 之 日 有 效 的 條 中 該 等 字 詞 的 涵 義 相 同 。(3) 如 某 文 件 以 條 第 828(5)或 829(3)條 所 規 定 的 為 施 條 而 認 證 文 件 或 資 的 方 式 , 獲 得 認 證 , 則

17、就 本 章 程 細 則 而 言 , 該 文 件 即 屬 經 認 證 。 第 2 部 私 人 公 司 2. 本 公 司 屬 私 人 公 司(1) 本 公 司 屬 私 人 公 司 , 據 此 (a) 成 員 轉 讓 股 份 的 權 , 受 本 條 指 明 的 方 式 限 制 ;(b) 成 員 目 上 限 是 50 名 ; 及(c) 任 何 人 得 邀 請 公 眾 人 士 認 購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股 份 或 債 權 證 。(2) 董 事 可 按 其 酌 情 決 定 權 , 拒 絕 登 記 某 股 份 的 轉 讓 。(3) 在 第 (1)(b)款 中 成 員 (member) 包 括 (a)

18、屬 本 公 司 僱 員 的 成 員 ; 及 (b) 曾 同 時 屬 成 員 及 本 公 司 的 僱 員 , 但 於 再 屬 本 公 司 僱 員 後 仍 繼 續 是 成 員 的 人 。 (4) 就 本 條 而 言 , 如 2 名 或 多 於 2 名 人 士 名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 他 們 須 視 為 1 名 成 員 。 第 3 部 董 事 及 公 司 秘 書 第 1 分 部 董 事 的 權 和 責 任 3. 董 事 的 一 般 權 限(1) 在 條 及 本 章 程 細 則 的 規 限 下 ,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及 事 務 均 由 董 事 管 , 董 事 可 使 本 公司 的 一

19、 權 。(2) 如 在 對 本 章 程 細 則 作 出 某 項 修 改 前 , 董 事 作 出 如 無 該 項 修 改 屬 有 效 的 作 為 , 該 項 修 改 會 使 該 作 為 失 效 。(3) 本 條 給 予 的 權 , 受 本 章 程 細 則 給 予 董 事 的 任 何 其 他 權 局 限 。(4) 凡 董 事 可 使 某 權 , 有 達 到 法 定 人 的 董 事 出 席 的 董 事 會 議 , 即 可 使 該 權 。4. 成 員 的 備 權 (1) 成 員 可 藉 特 別 決 議 , 指 示 董 事 作 出 某 指 明 的 動 , 或 得 作 出 某 指 明 的 動 。(2) 上

20、 述 特 別 決 議 , 會 使 董 事 在 該 決 議 通 過 前 已 作 出 的 任 何 作 為 失 效 。5. 董 事 可 轉 授 權 (1) 在 本 章 程 細 則 的 規 限 下 , 凡 本 章 程 細 則 向 董 事 授 予 任 何 權 , 而 董 事 認 為 合 適 , 董 事即 可 按 以 下 規 定 , 轉 授 該 權 (a) 轉 授 的 對 象 , 可 以 是 任 何 人 或 委 員 會 ; (b) 可 藉 任 何 方 法 (包 括 藉 授 權 書 )轉 授 ; (c) 可 在 任 何 程 上 轉 授 , 而 轉 授 可 受 地 域 限 制 ; (d) 可 就 任 何 事

21、情 作 出 轉 授 ; (e) 可 按 任 何 條 款 及 條 件 , 作 出 轉 授 。 (2) 如 董 事 有 所 指 明 , 上 述 董 事 權 轉 授 可 授 權 其 對 象 , 進 一 步 轉 授 該 權 。(3) 董 事 可 (a) 完 全 或 局 部 撤 銷 上 述 權 轉 授 ; 或(b) 撤 銷 或 修 改 其 條 款 及 條 件 。6. 委 員 會(1) 董 事 如 已 轉 授 其 任 何 權 予 某 委 員 會 , 可 制 定 該 委 員 會 在 處 事 務 上 的 規 則 。(2) 上 述 委 員 會 須 遵 守 上 述 規 則 。第 2 分 部 董 事 決 策7. 董

22、 事 共 同 作 出 決 定(1) 董 事 的 決 定 只 可 (a) 由 會 議 上 董 事 的 過 半 票 作 出 ; 或 (b) 按 照 第 8 條 作 出 。 (2) 如 (a) 本 公 司 只 有 1 名 董 事 ; 及(b) 本 章 程 細 則 沒 有 任 何 條 文 規 定 本 公 司 須 有 多 於 1 名 董 事 ,第 (1)款 適 用 。(3) 如 第 (1)款 適 用 , 則 董 事 可 顧 及 本 章 程 細 則 關 乎 董 事 作 出 決 定 事 宜 的 條 文 , 而 作 出 決定 。8. 一 致 決 定(1) 凡 所 有 合 資 格 的 董 事 , 均 以 任 何

23、 方 法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向 每 名 其 他 董 事 表 明 , 他 們 在 某 事 宜 上 持有 相 同 的 意 , 董 事 即 屬 按 照 本 條 作 出 決 定 。(2) 上 述 決 定 可 以 用 書 面 決 議 方 式 作 出 , 惟 該 決 議 的 文 本 須 經 每 名 合 資 格 的 董 事 簽 署 , 或 經 每 名 合資 格 的 董 事 以 書 面 表 示 同 意 。(3) 在 本 條 中 , 凡 提 述 合 資 格 的 董 事 , 即 提 述 假 使 有 關 事 宜 獲 建 議 提 交 予 董 事 會 議 議 決 , 會 有 權就 該 事 宜 表 決 的 董

24、事 。(4) 如 合 資 格 的 董 事 的 人 , 會 達 到 董 事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 則 得 按 照 本 條 作 出 決 定 。9. 召 開 董 事 會 議(1) 任 何 董 事 均 可 召 開 董 事 會 議 , 召 開 的 方 式 , 是 向 董 事 發 出 該 會 議 的 通 知 , 或 授 權 公 司 秘 書 發 出該 通 知 。(2) 董 事 會 議 的 通 知 須 顯 示 (a) 該 會 議 的 建 議 日 期 及 時 間 ; 及(b) 該 會 議 將 於 何 處 舉 。(3) 董 事 會 議 的 通 知 須 向 每 名 董 事 發 出 , 但 無 需 採 用 書

25、面 形 式 。10. 與 董 事 會 議(1) 除 本 章 程 細 則 另 有 規 定 外 , 當 有 以 下 情 況 發 生 , 董 事 即 屬 有 與 董 事 會 議 或 其 部 分 (a) 該 會 議 按 照 本 章 程 細 則 召 開 及 舉 ; 及(b) 每 名 董 事 均 能 夠 就 該 會 議 所 處 事 務 中 的 任 何 特 定 項 目 , 向 其 他 董 事 傳 達 自 己 所 持 的 任 何資 , 或 表 達 自 己 所 持 的 任 何 意 。(2) 某 董 事 身 處 何 地 , 及 董 事 如 何 彼 此 溝 通 , 對 斷 定 董 事 是 否 正 與 董 事 會 議

26、 , 無 關 重 要 。(3) 如 所 有 有 與 董 事 會 議 的 董 事 , 並 非 身 處 同 一 地 點 , 他 們 可 將 其 中 任 何 一 人 的 身 處 地 點 , 視 為該 會 議 的 舉 地 點 。11. 董 事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1) 除 非 董 事 會 議 有 達 到 法 定 人 的 董 事 與 , 否 則 得 在 該 會 議 上 就 任 何 建 議 表 決 , 但 如 屬 召 開另 一 個 會 議 的 建 議 , 則 在 此 限 。(2) 董 事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 可 經 董 事 的 決 定 時 訂 定 。 除 非 另 有 訂 定 , 否 則 上

27、述 法 定 人 是 2 人 。12. 在 董 事 總 少 於 法 定 人 下 進 會 議如 在 當 其 時 , 董 事 總 少 於 董 事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 則 董 事 只 可 就 以 下 事 宜 作 出 決 定 (a) 委 任 多 董 事 ; 或(b) 召 開 成 員 大 會 , 以 讓 成 員 能 夠 委 任 多 董 事 。13. 主 持 董 事 會 議(1) 董 事 可 委 任 一 名 董 事 , 主 持 董 事 會 議 。(2) 當 其 時 獲 委 任 的 董 事 , 稱 為 主 席 。(3) 董 事 可 隨 時 終 止 主 席 的 委 任 。(4) 如 在 董 事 會 議

28、的 指 定 開 始 時 間 過 後 的 10 分 鐘 內 , 主 席 沒 有 與 會 議 , 或 願 意 主 持 會 議 , 有 與 會 議 的 董 事 即 可 委 任 他 們 當 中 的 其 中 一 位 , 主 持 會 議 。14. 主 席 在 董 事 會 議 上 的 決 定 票(1) 如 贊 成 和 反 對 某 建 議 的 票 相 同 , 主 席 (或 主 持 董 事 會 議 的 其 他 董 事 )即 有 權 投 決 定 票 。(2) 如 按 照 本 章 程 細 則 , 主 席 (或 上 述 其 他 董 事 ) 得 在 法 定 人 或 表 決 程 序 上 , 獲 算 作 有 與作 出 決

29、定 的 過 程 , 第 (1)款 即 適 用 。15. 候 補 者 在 董 事 會 議 上 表 決如 某 董 事 亦 兼 任 候 補 董 事 , 該 董 事 有 權 額 外 代 表 各 委 任 者 表 決 , 前 提 是 該 委 任 者 (a) 沒 有 與 董 事 會 議 ; 而(b) 假 有 與 董 事 會 議 , 會 有 權 表 決 。16. 益 衝 突(1) 如 (a) 某 董 事 在 任 何 與 本 公 司 訂 的 交 、 安 排 或 合 約 中 , 以 任 何 方 式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 害 關 係 , 而 該 項 交 、 安 排 或 合 約 對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30、 是 重 大 的 ; 而 且 (b) 該 董 事 的 害 關 係 具 相 當 分 , 本 條 即 適 用 。 (2) 有 關 董 事 須 按 照 條 第 536 條 , 向 其 他 董 事 申 報 該 董 事 的 害 關 係 的 性 質 及 範 圍 。(3) 上 述 董 事 及 其 候 補 者 (a) 於 該 董 事 在 某 項 交 、 安 排 或 合 約 中 有 上 述 害 關 係 的 情 況 下 , 得 就 該 項 交 、 安 排 或 合 約 表 決 ; 亦 (b) 得 在 關 乎 該 項 交 、 安 排 或 合 約 的 情 況 下 , 計 入 法 定 人 內 。 (4) 第 (3)款 並

31、 排 除 有 關 候 補 者 (a) 在 另 一 名 委 任 者 沒 有 上 述 害 關 係 的 情 況 下 , 代 該 委 任 者 就 有 關 交 、 安 排 或 合 約 表 決 ;及(b) 在 關 乎 該 項 交 、 安 排 或 合 約 的 情 況 下 , 計 入 法 定 人 內 。(5) 如 上 述 董 事 或 其 候 補 者 違 反 第 (3)(a)款 , 有 關 票 即 獲 點 算 。(6) 第 (3)款 適 用 於 (a) 為 以 下 目 的 作 出 的 安 排 就 某 董 事 貸 給 本 公 司 的 款 項 , 或 就 某 董 事 為 本 公 司 的 益 而 承 擔 的 義 務

32、, 給 予 該 董 事 保 證 或 彌 償 ; (b) 本 公 司 就 其 債 項 或 義 務 ,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保 證 的 安 排 , 前 提 是 董 事 已 根 據 一 項 擔 保 或 彌 償 , 或 藉 存 交 一 項 保 證 , 承 擔 該 債 項 或 義 務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責 任 ; (c) 符 合 以 下 明 的 安 排 本 公 司 及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並 向 董 事 或 前 董 事 提 供 特 別 的 益 , 但 根 據 該 項 安 排 , 本 公 司 或 該 附 屬 公 司 的 僱 員 及 董 事 (或 前 僱 員 及 董 事 )可 得 到 益

33、; 及 (d) 認 購 或 包 銷 股 份 安 排 。 (7) 在 本 條 中 (第 (6)(d)及 (8)款 除 外 ), 凡 提 述 交 、 安 排 或 合 約 , 即 包 括 建 議 的 交 、 安 排 或 合 約 。(8) 在 本 條 中 認 購 或 包 銷 股 份 安 排 (arrangement to subscribe for or underwrite shares)指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或 其 他 證 券 的 (a) 認 購 , 或 建 議 的 認 購 ; (b) 認 購 協 議 , 或 建 議 的 認 購 協 議 ; 或 (c) 包 銷 協 議 , 或 建 議 的 包

34、 銷 協 議 。 17. 益 衝 突 的 補 充 條 文(1) 任 何 董 事 除 擔 任 董 事 職 位 外 , 亦 可 兼 任 本 公 司 轄 下 任 何 其 他 職 位 或 有 酬 崗 位 (核 師 職 位 除 外 ; 而 在 本 公 司 只 有 1 名 董 事 的 情 況 下 , 公 司 秘 書 職 位 亦 除 外 ), 該 兼 任 職 位 或 崗 位 的 任 期 及 (關 於 酬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任 用 條 款 , 由 董 事 決 定 。 (2) 董 事 或 準 董 事 並 因 為 其 董 事 職 位 , 而 喪 失 作 出 以 下 作 為 的 資 格 (a) 在 第 (1

35、)款 所 述 的 其 他 職 位 或 有 酬 崗 位 的 任 期 方 面 , 與 本 公 司 訂 合 約 ; 或 (b) 以 售 賣 人 、 購 買 人 或 其 他 身 分 , 與 本 公 司 訂 合 約 。 (3) 第 (2)款 所 述 的 合 約 , 或 本 公 司 (或 由 他 人 代 本 公 司 )訂 的 、 任 何 董 事 在 其 中 以 任 何 方 式 具 有 害 關 係 的 交 、 安 排 或 合 約 , 均 可 被 致 使 無 效 。(4) 訂 第 (2)款 所 述 的 合 約 的 董 事 , 或 在 第 (3)款 所 述 的 交 、 安 排 或 合 約 中 具 有 害 關 係

36、 的 董 事 ,均 無 法 責 任 (a) 因 為 擔 任 董 事 職 位 ; 或(b) 因 為 該 職 位 所 建 的 受 信 人 關 係 ,而 向 本 公 司 交 出 因 該 項 交 、 安 排 或 合 約 而 得 到 的 任 何 益 。(5) 第 (1)、 (2)、 (3)或 (4)款 適 用 的 前 提 是 , 有 關 董 事 已 按 照 條 第 536 條 , 向 其 他 董 事 申 報 (該款 所 指 的 )該 董 事 的 害 關 係 的 性 質 及 範 圍 。(6)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可 以 是 下 述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其 他 高 級 人 員 , 亦 可 以 在 其

37、 他 情 況 下 , 在 下 述 公 司 中 具有 益 (a) 本 公 司 發 起 的 公 司 ; 或 (b) 本 公 司 作 為 股 東 或 以 其 他 身 分 於 其 中 具 有 益 的 公 司 。 (7) 除 非 條 另 有 規 定 或 本 公 司 另 有 指 示 , 否 則 上 述 董 事 無 須 就 該 董 事 作 為 其 他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高 級 人 員 而 收 取 的 任 何 酬 或 其 他 得 益 , 或 就 源 自 該 董 事 在 其 他 公 司 中 具 有 的 益 的 任 何 酬 或其 他 得 益 , 向 本 公 司 作 出 交 代 。 18. 董 事 會 議 的

38、 作 為 的 有 效 性董 事 會 議 或 董 事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作 為 的 有 效 性 , 或 任 何 人 以 董 事 身 分 作 出 的 作 為 的 有 效 性 , 均 猶 如 有 關 董 事 或 人 士 均 經 妥 為 委 任 為 董 事 並 具 有 資 格 擔 任 董 事 一 樣 , 即 使 事 後 發 現 有 以 下 情 況 亦 然 (a) 任 何 董 事 的 委 任 , 或 上 述 以 董 事 身 分 事 的 人 的 委 任 , 有 欠 妥 之 處 ; (b) 他 們 當 中 的 任 何 1 人 或 多 於 1 人 在 當 時 具 備 擔 任 董 事 的 資 格 , 或

39、已 喪 失 該 資 格 ; (c) 他 們 當 中 的 任 何 1 人 或 多 於 1 人 在 當 時 已 再 擔 任 董 事 ; 或 (d) 他 們 當 中 的 任 何 1 人 或 多 於 1 人 在 當 時 無 權 就 有 關 事 宜 表 決 。 19. 備 存 決 定 的 紀 董 事 須 確 保 , 本 公 司 備 存 董 事 根 據 第 7(1)條 作 出 的 每 項 決 定 的 書 面 紀 , 備 存 期 最 少 10 , 自 該 決定 作 出 的 日 期 起 計 。20. 關 於 唯 一 董 事 的 決 定 的 書 面 紀 (1) 如 本 公 司 只 有 1 名 董 事 , 而 該

40、 董 事 作 出 任 何 符 合 以 下 明 的 決 定 , 本 條 即 適 用 (a) 可 由 董 事 會 議 作 出 ; 並(b) 具 有 猶 如 已 在 該 會 議 上 獲 同 意 的 效 。(2) 董 事 須 在 作 出 上 述 決 定 後 的 7 日 內 ,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一 份 該 項 決 定 的 書 面 紀 。(3) 如 上 述 決 定 是 以 書 面 決 議 形 式 作 出 , 則 董 事 無 須 遵 守 第 (2)款 。(4) 如 上 述 決 定 是 以 書 面 決 議 形 式 作 出 , 則 本 公 司 須 備 存 該 決 議 , 備 存 期 最 少 10 , 自

41、 該 決 定 作出 的 日 期 起 計 。(5) 本 公 司 亦 須 備 存 按 照 第 (2)款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書 面 紀 , 備 存 期 最 少 10 , 自 有 關 決 定 作 出 的日 期 起 計 。21. 董 事 訂 多 規 則 的 酌 情 決 定 權在 本 章 程 細 則 的 規 限 下 , 董 事 可 (a) 就 他 們 如 何 作 出 決 定 , 訂 他 們 認 為 合 適 的 規 則 ; 並 (b) 就 如 何 記 或 向 董 事 傳 達 該 等 規 則 , 訂 他 們 認 為 合 適 的 規 則 。 第 3 分 部 董 事 的 委 任 及 卸 任 22. 董

42、事 的 委 任 及 卸 任(1) 如 某 人 願 意 成 為 董 事 , 而 法 准 許 該 人 成 為 董 事 , 該 人 可 經 (a) 普 通 決 議 ; 或(b) 董 事 的 決 定 ,獲 委 任 為 董 事 。(2) 除 非 有 關 委 任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根 據 第 (1)(a)款 委 任 的 董 事 的 董 事 任 期 限 。(3) 根 據 第 (1)(b)款 作 出 的 委 任 , 只 可 為 以 下 目 的 作 出 (a) 填 補 期 中 空 缺 ; 或 (b) 在 董 事 總 超 過 按 照 本 章 程 細 則 訂 定 的 目 的 前 提 下 , 在 現 任 董

43、 事 以 外 , 委 任 董 事 。 (4) 根 據 第 (1)(b)款 委 任 的 董 事 須 (a) 在 該 項 委 任 後 的 首 個 周 成 員 大 會 上 卸 任 ; 或 (b) (如 本 公 司 已 免 除 舉 周 成 員 大 會 , 或 無 須 舉 周 成 員 大 會 )在 本 公 司 的 有 關 會 計 照 期 結 束 後 的 9 個 月 內 卸 任 , 有 關 會 計 照 期 , 即 斷 定 該 董 事 的 委 任 所 屬 財 政 所 依 據 的 會計 照 期 。 23. 卸 任 董 事 有 資 格 再 獲 委 任卸 任 的 董 事 有 資 格 再 獲 委 任 為 董 事 。

44、24. 複 合 決 議(1) 如 正 獲 考 慮 的 建 議 關 乎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法 人 團 體 委 任 或 僱 用 2 名 或 多 於 2 名 董 事 , 本 條 即 適用 。(2) 上 述 建 議 可 就 每 名 董 事 而 分 開 處 及 個 別 考 慮 。(3) 每 名 有 關 的 董 事 均 有 權 表 決 (前 提 是 沒 有 其 他 原 因 使 該 董 事 得 表 決 ), 而 其 本 人 有 權 就 每 項 決 議 獲 計 入 法 定 人 內 , 但 如 決 議 關 乎 該 董 事 本 身 的 委 任 , 則 屬 外 。 25. 董 事 停 任如 擔 任 董

45、 事 的 人 (a) 根 據 條 或 公 司 (清 盤 及 雜 項 條 文 )條 (第 32 章 ), 停 任 董 事 , 或 被 法 禁 止 擔 任 董 事 ; (b) 破 產 , 或 與 其 債 權 人 概 括 地 訂 債 務 償 還 安 排 或 債 務 重 整 協 議 ; (c) 成 為 精 神 上 無 為 能 者 ; (d) 按 照 條 第 464(5)條 , 藉 書 面 辭 職 通 知 , 辭 去 董 事 職 位 ; (e) 在 沒 有 董 事 的 批 准 下 , 在 超 過 6 個 月 期 間 的 所 有 董 事 會 議 中 缺 席 ; 或 (f) 經 本 公 司 的 普 通 決

46、議 被 罷 免 董 事 職 位 ,該 人 即 停 任 董 事 。26. 董 事 酬 (1) 董 事 的 酬 須 由 本 公 司 於 成 員 大 會 上 釐 定 。(2) 董 事 的 酬 可 (a) 以 任 何 形 式 支 付 ; 及(b) 包 括 與 以 下 事 項 關 的 安 排 : 向 該 董 事 支 付 退 休 益 , 或 支 付 涉 及 該 董 事 的 退 休 益 。(3) 董 事 的 酬 逐 日 計 算 。27. 董 事 的 開 支董 事 就 其 以 下 為 而 恰 當 地 招 致 的 交 通 、 住 宿 及 其 他 開 支 , 可 由 本 公 司 支 付 (a) 出 席 (i) 董 事 會 議 或 董 事 委 員 會 會 議 ;(ii) 成 員 大 會 ; 或(iii) 為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別 的 股 份 或 債 權 證 的 持 有 人 分 開 舉 的 會 議 ; 或(b) 使 其 關 乎 本 公 司 的 權 , 及 其 關 乎 本 公 司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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