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本书框架本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法学 ,内容为第一编法学导论,包括第一章法学、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二部分法,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四编法的运行、第五编法的价值、第六编法与社会,包括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效力、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七章、法律体系、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法律行为、第十章法律关系、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十四章法的演进、第十五章全球化和法律发展、第十六章法的制定、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二十三
2、章法与政治、第二十四章发育经济、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第二十六章法治与社会建设部分编 章 节1、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学的历史3、法学与相邻学科4、法学的研究方法(重要!)(一)法学5、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1、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2、中国法理学(二)法理学概述3、学习法律学的意义和方法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于发展2、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第一部分法学一、法学导论(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生产与发展3、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1、法的概念的语义分析2、法的本质3、法的基本特征(四)法的概念4、法的作用1、法的渊源第二部分法二、法的本体(法是什么)(五)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2、法的分类
3、3、法的效力1、法的要素的含义2、法律概念3、法律规则(六)法的要素4、法律原则1、法律体系的含义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七)法律体系3、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1、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2、权利和义务概念3、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八)权利和义务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法律行为的含义2、法律行为的结构(九)法律行为3、法律行为的分类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2、法律关系的主体3、法律关系的客体(十)法律关系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1、法律责任的含义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十一)法律责任3、法律责任的承担1、法律程序的概念(十二)法律程序2、正当法律程序1、法的价值的含义2、法的价值体系(二十)法的价
4、值概述3、法的价值的冲突和整合五、法的价值(法应当是什么)(二十一)法定 1、法与秩序2、法与自由3、法与效率基本价值4、法与正义1、人权概念(二十二)法与人权 2、法对人权的保护1、法的起源(十三)法的历史2、法的历史类型1、法律演进概论2、法律继承3、法律移植(十四)法律演进4、法律改革1、全球化概论三、法的起源和发展(十五)全球化和法律发展 2、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1、立法的概念2、立法体制3、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十六)法的制定4、立法的原则1、守法2、执法(十七)法的实施3、司法1、法律职业概述2、法律职业技能和伦理(十八)法律职业3、法律职业制度1、 法律方法概说2、法律推理3、法
5、律解释四、法的运行(十九)法律方法4、法律论证1、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2、法与国家的基本关系3、执政党的政策和法律(二十三)法与政治4、法与民主1、法的生产方式2、法与市场经济3、法与经济体制改革(二十四)法与经济4、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1、法与文化的与一般原理2、法与道德3、法与宗教(二十五)法与文化4、法律文化1、法治的概念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六、法与社会(法与社会其他方面的相互作用)(二十六)法治和社会建设3、法治和和谐社会第一部分、法学第一章 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考)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2、法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是
6、全方位的,(1)研究法法的历时性(历史的纵向研究) 、共时性(横向的比较研究) ;(2)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外部方面;(3)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3、根据研究对象来划分法学(1)从部门法的角度,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等。(2)对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构成法律史学。(3)对各国法律制度或法系的比较研究构成比较法学。(4)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5)对法律跨学科的研究构成边缘法学,如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等。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不考)1、西方法学的历史(1) 、古希腊: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习惯法为主
7、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2) 、古罗马古罗马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罗马法学十分繁荣。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3) 、中世纪独立法学消失了中世纪后期,出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出现了注释法学派。(4) 、13、14 世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出现了人文主义法学派。(5) 、17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蓬勃发展,形成了法权世界观,出现了自然法学派,其代表性的观点是“社会契约论” 、 “天赋人权论” 。(6) 、18 世纪末开始欧洲大陆出现了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标志着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7) 、20 世纪初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
8、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8)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百家争鸣。2、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 “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儒家主张礼主刑辅,法家主张“以法治国” 。(3)西汉到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汉代开始,出现律学(唐律疏议) ,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4)清末至民国移植西方的法律思想,开创了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5)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第三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没有考过)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特殊联系的原因(1)法
9、学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并用法学研究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2)许多法律现象是属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问题。(3)社会问题可以转换为法律问题,让法律机关处理,因此需要法律工作者有其他学科的知识。2、法学和哲学(1)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2)法学是从哲学中分化出来的。3、法学和政治学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常规形式,因此政治学和法学具有内在联系,特别是像立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有法学和政治学的双重属性。4、法学和经济学(1)法律能推动经济的发展,也能阻碍经济的发展(2)民主与法治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产物。(3)法学可以借鉴经济学的理论模型和研究方法5、法学和社
10、会学(1)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中的法(2)社会学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对象。(3)出现了跨社会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法律社会学6、法学和历史学(1)法律是历史过程的产物(2)法律的发展依赖于不断总结历史经验。(3)法学可以借鉴历史学的研究方法(4)法学中的概念、观点、学派等都是历史的产物7、法学和逻辑学(1)法学和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第四节 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素质养成(不考)1、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1) 、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引进初创(19491957)苏联教材,苏联专家,建立政法院校。遭受挫折(19581966)阶级斗争,文化大革命。恢复重建(19781991)
11、十一届三中全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改革发展(1992 )法学教育改革。(2) 、 法学教育体系形式上,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层次上,中等专科教育、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2、现代法律人才的素质(1)首先,现代法律人才要具有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制观念义务观念理性精神人本观念和全球意识(2)其次,现代法律人才要具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基本素质分为基本素质和法律素质和法律职业素质。基本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第二章 法学研究方法
12、(重点)第一节、法学方法论一、法学方法论含义1、含义法学方法论是指有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2、内容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1)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指导作用。(2)第二个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体,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作用。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因此没有永恒的正义标准,正义的标准是发展的。第二节、阶级分析方法一、 阶级
13、分析方法的解释1、 含义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2、 对待阶级分析方法时,要反对教条主义和虚无主要倾向。二、 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意志)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线索。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三、 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1、正确把握不同历史类型社会的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2、正确
14、把握同一历史类型社会的常态发展时期和危机时期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3、正确把握阶级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4、正确把握现实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状态及其发展趋势。第三节 价值分析方法一、 价值分析方法的含义1、 定义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和确认一定的社会价值的方法。2、 内容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两个方面。价值认知是以法律的价值属性为对象,其目的是如实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求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法律制度进行判断和取舍。二、 价值分析方法的重要性1、 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蕴含
15、着一定的价值观念。2、 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他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价值追求,对各种利益进行评价并确定他们在价值序列中的位阶,并且提供价值冲突的解决方法。3、 而价值分析方法是实现法学价值认知任务和价值评价任务的重要方法。三、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作用)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精神实质的钥匙。2、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方面显现出来。(1)在法律价值证成方面, 法律分析方法提供关于法律的思想,保证法律制度的正当性。(2)在法律价值的批判上,可以对恶法保持警觉和排斥,促进法律合理化。(3)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
16、运用法律价值分析方法协调法律价值的冲突,进行价值选择。(4)法律价值分析方法对共同体有同质化功能,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同质的思维方式和价值标准,确保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第四节 实证研究方法一、实证研究方法的含义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价值中立是指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经验事实指人们通过观察可以发现的确定的事实。二、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一)社会调查方法1、含义社会调查方法是指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定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和实验采集资料,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命题的
17、多种方法的总称。研究者提出的具体问题只能是事实判断意义上的实然问题。其拟定研究方案可以被他人理解和重复,其研究的结论可以被证实或证伪。2、种类社会调查方法包括观察法、实验法、访谈法、问卷法、田野调查法等多种方法。(二)历史研究方法1 含义历史研究方法是通过收集分析历史资料,对所研究的对象进行纵向观察,探究某种社会现象的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及其原因、影响的方法。在法学领域一般借助文献研究方法。(三)比较研究方法1、含义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2、作用比较研究促进法律文化的交流和学习,是借鉴他国有益的法律经验以改进本国法律的前提,推动者国际法的发展。(四)逻辑分析方法1、含义逻
18、辑分析方法借助逻辑推理进行研究的方法2、逻辑分析方法对法学研究很重要的原因(1)法律规则是由概念构成的具有严谨逻辑结构的命题(2)法律规则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体系是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有机整体(3)只有借助法律的逻辑推导出的裁判结论,才能使当事人信服,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3、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逻辑分析方法可以运用于分析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规则和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五)语义分析方法1、含义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2、作用(1)澄清法律概念的含义,有助于思想和交流和理论体系的和谐统一。(2)
19、语义分析方法是法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重要工具。第三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概述一、法理学的定义1、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中一般性问题和原理的学问,是法学分支学科。2、研究对象:法律制度中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二、性质(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中的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首先法理学为人们提供抽象的、基础的理论;其次法理学表达了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而法的精神和理念是法律制度的灵魂,在法律制度中处于基础地位。(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首先,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有方法论的价值。法理学为人们提供法的理论和思想,为人们理解和认识法律现
20、象提供方法论。其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首先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其次法理学本身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统领者法律领域的思想主线和观念体系。补充:意识形态指一定阶级或集团的思想家反映特定社会关系的思想体系,其目的在于建立或巩固政治制度以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第二节中国法理学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不考)1、词源“法理学”一词来源于日本2、最早使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3、普遍使用20 世纪 90 年代4、课程开设旧中国少数5、词禁阶段建国后,法理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6、替称阶段78 年后, “法学基础理论”7、解锢阶段
21、80 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8、普遍接受90 年代后二、中国法理学体系1、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2、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概念、法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3、历史问题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4、运行问题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治国家等5、社会问题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1、科学形象的确立2、实
22、践指向的增强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4、科技互动更加深入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6、理论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第三节 学习法理学意义和方法一、意义(一)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二)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三)培养法律思维、法律理论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二、方法(1)善于从生活中具体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检验法理学理论。(2)联系其他学科知识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3)了解法理学发展史,从法理学发展历史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4)通过联系、比较中西方法理学来学习法理学。(5)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讨论。(6)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第四章 马克
23、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1、社会经济条件:工业革命创造了大资产阶级和现代无产阶级。2、政治法律条件:(1) 公法领域,确认了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权利。(2) 私法领域,确认了私有权无限制和排他性原则。 拿破仑法典3、思想渊源:古典自然法学理论 德国古典法哲学(康德自由观、黑格尔法学辩证法)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康德主义 - 黑格尔主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 -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共产党宣言新发展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共产党宣言新发展 对欧洲革
24、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资本论新高峰 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 同拉萨尔主义论战, 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恩格斯捍卫,推进了新发展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 ,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
25、性的内在机理。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1)是研究方法, “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第三节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一、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1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内容。2系统阐述了马克思的国家学说。 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学说, 国家与革命 。3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政治生活法治化理论。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一、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律思想二、邓小平法治思想三、
26、“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阐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四、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党的十六大以来,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形成了“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依法执政观、和谐法治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十六大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发展(一)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职能的形式。(二)把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上升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三)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四)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略(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如何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
27、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第二部分 法第二编 法的本体论第五章 法的概念第一节 “法”概念的语义分析一、中国“法”的概念1、古代:从西周到东汉, “法”和刑通用,表示规范、惩罚的意思;表示公平的意思;表示明断曲直的意思。法和律通用,表示常规的意思。2、现代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3、马克
28、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保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二、西方“法”的概念1、客观法和主观法(1)客观法指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2)主观法制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合法权利。2、法与法律(1)法制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也叫自然法。(2)法律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也叫实现法。第二节 法的本质一、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贡献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
29、然联系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二、法的阶级本质(一)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是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1)法是“意志”的体现,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代表者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本身的意志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2、法的本质事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
30、相关的地理环境、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使不同地区的法律呈现多元化的特点。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重点)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一)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的规范性体现在: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2、法所调解的对象是一般的社会关系,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是反复适用的。(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
31、规范(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1、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1)权利意味着
32、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3)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3)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2、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属于“应然”范畴,指引人们在某种假定的条件存在是,某种行为可以做出、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一) 、含义法律是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给予制裁。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
33、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二) 、法的强制性体现:1、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2、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3、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4、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第四节 法的作用(重点)一、法的作用的原理(一)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二) 、马克思主义法学揭示的法的作用的实质(不考)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二、法的作用的分类(一)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根据一般和特殊的逻辑关系所做的分类。1、一般作用是指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作的的抽象概括,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
34、定的权利义务来保障其实现,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二)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根据法的系统和要素的作用范围所做的分类1、整体作用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2、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即个别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的作用。(三)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根据人们对法律的期待和法律的实际效果所做的分类1、预期作用指立法者立法时设想的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2、实际作用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是实际起到的作用。(四)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根据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途径所作的分类1、法的直接作用指法律规范对特定社会关系的定向调整作用2、
35、法的间接作用指法律在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间接的对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五)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根据法的社会意义所作的划分1、积极作用指法律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给予积极评价,产生了促进作用2、消极作用指法律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给予否定评价,产生了阻碍作用。(六)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根据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的区别所作的的分类1、规范作用指法律通过规范人们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2、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3、关系: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补充:法的规范作用定义 对象 分类 作用和特点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向
36、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整个社会的行为为指引作用提供必要前提指引作用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违反法律规定应负法律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本人的行为确定性指引(义务性)和不确定指引(有选择的指引(权力性) ) ,是一种自律作用。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功能。他人的行为合法与否预测作用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知人们之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以此作出行动安排。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对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它是一种他律作用。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制定和普及,即向人们灌输或渗透某种
37、价值观念。本人和一般人的行为反面教育和正面教育 示范和示警强制作用对违法行为加以惩罚,保障法律所确认的道德、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得以推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其他作用的保障,加强法的权威性第六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第一节 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含义(一)各种法的渊源1、法的理论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2、法的历史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种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或事件。3、法的文献渊源法的文献渊源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好汇编。4、法的文化渊源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和法学参考资
38、料。5、法的本质渊源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就是指“法是什么” 。6、法的效力渊源(1)含义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2)要素法的渊源包括两个要素: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也就是说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可以成为法律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补充:产生法的效力的因素1、传统的影响、心理因素的粗冲和习惯势力的约束2、国家的强制力3、信仰法律的文化(3)替代名称: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我国历史上较长时间使用法的形式来指代法的渊源。二、法的渊源的意义1、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39、2、方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力的配置状况和立法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制的完善有重大作用。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4、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三、法的渊源的类别(一)成文法1、规范性法律文件(1)含义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利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2)特征规范性,即规定行动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强制性,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守法者给予制裁。一般性,即法对所有人都适用,并且可以反复适用。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1)含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2)特征针
40、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一般不重复适用有一部分不是国家的法律渊源。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司法机关针对具体案件所作的的司法解释,该类法律文件是法的渊源之一;第二类是具有法律约束的法律文件;第三类是法律主体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协议或书面记载。后两类不是法的渊源。3、国际法国际法制一国缔结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协定。广义上,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狭义的国际法仅指国际公法。(二)不成文法1、习惯法习惯法指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习惯法是由习惯演变来的。在成文法出现以前,主要使用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2
41、、判例法(1)含义判例法指可以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2)原则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即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使用于该案,并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3、惯例惯例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实施,可以按照办理的做法。四、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一)概述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二)成文法(制定法)1、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或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带有根本性的事项的一种法。3、行政法规行政
42、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6、行政规章: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7、国际条约和协定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8、其他法的形式: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规章;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非正式法源1、习惯习惯只人们经多次重复实践而逐渐为多数人认可的行为方式。2、政策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了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
43、制定的活动准则。3、判例第二节 法的分类一、法的分类的含义法的分类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类别。二、法的一般分类概念: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一)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制定主体的区别分类1、国内法是指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法是指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公法和私法1、公法指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2、私法指保护个人利益的法(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的表达方式的不同来分类1、成文法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2、不成文法指
44、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实体法和程序法1、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程序法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五)根本法和普通法1、根本法是指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于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其指定和修改的程序极为严格。一般是指宪法。2、普通法指出宪法之外的成文法的总称,其内容必须依据宪法为依据,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六)一般法和特别法1、一般法指适用于一国内一
45、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别法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事项的法律。3、同一位阶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第三节 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概念(一)法的效力的含义1、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可以分为一般的法的效力和具体的法的效力。一般的法的效力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要素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具有的约束力。(二)概念对比: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1、含义:法的实效指法产生的实际效果,是法实现的客观结果和状态,属于实然的范畴。二、法的效力的范围(一)含义法的效力范围又叫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指对什么人、
46、在什么时候和什么空间有效。它是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二)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有三种,分为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1、法的时间效力(1)含义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法的生效时间法律一般自公布时生效。除此之外,法律还可能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或到达期限生效。法律的终止A 含义法律的终止指法的效力的绝对消灭。法律的终止分为明示终止和默示终止。B 方式:a 新法取代旧法b 完成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c 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项法d 法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时间法的溯及力(重要)A 含义: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此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
47、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B 适用规则a 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b 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c 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旧两法,适用那个对被处罚人处理较轻的法律d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e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心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有利时则从新法。C 我国在法的溯及力上的选择基本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2、法的空间效力(1)含义法的空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低于范围。法的空间效力一般适用于一国主权内的一切领域。(2)分类法的空间效力分为域内和域外两个方面在域内,有些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8、,有些法律尽在部分地区有效。在域外,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的国际法原则上,我国的某些法律具有域外效力。3、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1)法对人的行为的适用所遵循的原则属人主义原则:凡本国人和组织受本国法律的管辖属地主义原则:一国领域内的个人和组织,受该国法律的管辖保护主义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或者本国人的利益来确定管辖权。综合主义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2)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适用中国法,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除外;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
49、织犯罪的,3 年以上适用中国法。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三、法的效力的冲突和解决(一)法律的效力位阶1、含义法的效力位阶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由于制定或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在效力范围上的等级差别。一般讲,制定和认可的国家机关的地位越高,其创制的法律文件的 等级越高;其制定的程序越严格,其法律的效力等级越高(二)效力位阶冲突的解决1、一般的适用原则(1)根本法由于普通法在成文法国家,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能与之相抵触。(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由于旧法处于统一位阶的法律,新法优先与旧法适用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2 解决办法(1)交由有关机关裁决将效力冲突的法律,交给有关机关进行裁决。(2) 、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法定机关可以改变或撤销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3) 、备案和审查法律的制定交由有关机关进行备案和审查,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不予通过。(4)法律系统化通过法规清理、法律汇编等法律系统化的方法,整合相冲突的法律规范。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