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后的护理核心制度培训一、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1、 严 格 按 照 护 士 条 例 执 行 护 士 注 册 执 业 管 理 。2、 护 理 部 严 格 审 查 护 士 资 质 , 未 经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者 不 得 从 事 护 理 工 作 。3、 严 格 遵 守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范 围 , 严 禁 超 范 围 执 业 。4、 未 取 得 护 士 执 业 资 格 者 , 不 能 独 立 从 事 护 理 工 作 。5、 护 士 注 册 管 理 : 、 护 士 首 次 注 册 每 年 一 次 。 、 护 士 再 注 册 每 5年 一 次 。 、 申 请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
2、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高 等 学 校 完 成 教 育 部 和 卫 生 部 规 定 的 普 通 全 日 制3年 以上 的 护 理 、 助 产 专 业 课 程 学 习 , 包 括 在 教 学 、 综 合 医 院 完 成8个 月 以 上 护 理 临床 实 习 , 并 取 得 相 应 学 历 证 书 ; 、 通 过 卫 生 部 组 织 的 护 士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 、 符 合 健 康 标 准 : 无 精 神 病 史 ; 无 色 盲 、 色 弱 、 双 耳 听 力 障 碍 ; 无 影响 履 行
3、护 理 职 责 的 疾 病 、 残 疾 或 者 功 能 障 碍 。 6、 护 理 部 或 护 士 长 要 定 期 检 查 各 科 室 排 班 表 , 有 无 非 注 册 护 士 独 立 执 业和 书 写 护 理 记 录 。二 、 护 理 质 量 管 理 制 度1、 有 健 全 的 护 理 质 量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 对 全 院 护 理 质 量 行 使 指 导 、 检 查 、考 核 、 监 督 和 协 调 职 责 。2、 制 定 护 理 质 量 标 准 、 考 核 办 法 和 持 续 改 进 方 案 。3、 制 定 年 度 护 理 质 量 管 理 目 标 和 措 施 , 有 年 、 季
4、、 月 质 量 分 析 以 及 信 息反 馈 、 整 改 措 施 和 效 果 评 价 。 护 理 质 量 检 查 结 果 列 为 护 士 长 考 核 重 点 ,并 与 科 室 绩 效 挂 钩 。4、 每 年 定 期 对 全 院 护 理 人 员 进 行 质 量 和 安 全 教 育 。5、 检 查 护 理 质 量 标 准 落 实 情 况 , 并 有 记 录 : 、 实 施 基 础 护 理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 基 础 护 理 合 格 率 90%。 、 实 施 专 科 护 理 质 量 标 准 , 落 实 专 科 护 理 常 规 , 对 危 重 、 大 手 术 和 疑难 病 人 作 为 重 点
5、管 理 , 专 科 护 理 到 位 。 、 制 定 危 重 病 人 护 理 常 规 并 认 真 组 织 落 实 , 保 证 对 危 重 患 者 的 护 理 个体 化 、 专 业 化 ; 实 施 护 理 操 作 安 全 、 有 效 。 及 时 观 察 、 记 录 完 整 规 范 ,危 重 病 人 护 理 合 格 率 90%。 、 护 理 单 元 备 抢 救 车 、 抢 救 器 材 、 药 品 , 抢 救 设 备 完 好 率 100%。 、 按 照 卫 生 部 病 历 书 写 基 本 规 范 ( 试 行 ) 和 四 川 省 护 理 文 件 书 写 规范 ( 试 行 ) , 每 年 有 定 期 的
6、护 理 文 件 书 写 质 量 评 价 , 合 格 率 90%。 、 坚 持 对 护 理 人 员 “三 基 ”( 基 础 理 论 、 基 本 知 识 、 基 本 技 能 )、 “三 严 ”( 严 格 要 求 、 严 密 组 织 、 严 谨 态 度 ) 培 训 及 考 核 , 人 人 达 标 , 有 考 核 记 录 。 、 有 重 点 护 理 环 节 的 管 理 、 应 急 预 案 及 处 理流 程 。 、 完 善 专 项 护 理 的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各 类 导 管 脱 落 、 病 人 跌 伤 、 压 疮 等 。6、 关 键 环 节 、 重 点 部 门 、 重 要 岗 位 有
7、 质 量 标 准 与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如 急 诊科 、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 血 液 透 析 室 、 手 术 室 、 消 毒 供 应 室 等 。7、 建 立 与 规 范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护 理 不 良 事 件报 告 与 管 理 制 度 、 护理 投 诉 管 理 制 度 等 。8、 建 立 和 完 善 护 理 会 诊 、 护 理疑 难 病 例 讨 论 和 护 理 查 房 制 度 。9、 建 立 护 理 质 量 可 追 溯 机 制 , 有 年 、 季 、 月护 理 质 量 分 析 、 整 改 措 施 、 信 息反 馈 、 效 果 评 价 。 每
8、 年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对 护 理 质 量 标 准 进 行 效 果 评 价 ,体 现 持 续改 进 。六 、 饮 食 查 对 制 度1、 每 日 查 对 医 嘱 后 , 以 饮 食 单 为 依 据 , 核 对 病 人 床 前 饮 食 卡 ,查 对 床 号 、 姓 名 及 饮 食 的 种 类 。2、 发 饮 食 前 , 查 对 饮 食 单 与 饮 食 种 类 是 否 相 符 。3、 治 疗 饮 食 、 肠 内 营 养 查 对 品 名 、 剂 量 、 方 法 。4、 就 餐 前 在 病 员 床 前 再 查 对 一 次 。四 、 分 级 护 理 制 度护 理 的 级 别 是 依 据 患 者 病
9、 情 和 自 理 能 力 分 为 特 级 护 理 、 一 级 护 理 、二 级 护 理 和 三 级 护 理 四 个 级 别 。分 级 的 方 法1、 患 者 入 院 后 应 根 据 患 者 病 情 严 重 程 度 确 定 病 情 级 别2、 根 据 患 者 Barthel指 数 总 分 确 定 自 理 能 力 的 等 级3、 依 据 病 情 等 级 或 自 理 能 力 等 级 , 确 定 患 者 护 理 分 级4、 临 床 医 护 人 员 应 根 据 患 者 的 病 情 和 自 理 能 力 的 变 化 调 整 患 者 护 理 分 级分 级 依 据1、 符 合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患 者
10、 , 可 以 确 定 为 特 级 护 理 : 、 维 持 生 命 , 实 施 抢 救 性 治 疗 的 重 症 监 护 患 者 、 病 情 危 重 , 随 时 可 能 发 生 病 情 变 化 需 要 进 行 监 护 、 抢 救 的 患 者 、 各 种 复 杂 或 者 大 手 术 后 、 严 重 创 伤 或 大 面 积 烧 伤 的 患 者2、 符 合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患 者 , 可 以 确 定 为 一 级 护 理 : .病 情 趋 向 稳 定 的 重 症 患 者 ; 、 病 情 不 稳 定 或 随 时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的 患 者 手 术 后 或 者 治 疗 期 间 需 要 严
11、格 卧 床 的 患 者 ; 、 自 理 能 力 重 度 依 赖 的 患 者3、 符 合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患 者 , 可 以 确 定 为 二 级 护 理 : 、 病 情 驱 于 稳 定 或 未 明 确 诊 断 前 , 仍 需 观 察 且 自 理 能 力 轻 度 依 赖 的 患 者 ; 、 病 情 稳 定 仍 需 卧 床 , 且 自 理 能 力轻 度 依 赖 的 患 者 。 、 病 情 稳 定 或 处 于 康 复 期 , 且 自 理 能 力 中 度 依 赖 的 患 者4、 具 备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患 者 , 可 以 确 定 为 三 级 护 理 : 、 病 情 稳 定 或 处
12、 于 康 复 期 , 且 自 理 能 力 轻 度 依 赖 或 无 需 依 赖 的 患 者 , 可确 定 为 三 级 护 理分 级 护 理 的 实 施 要 求1、 临 床 护 士 应 根 据 患 者 的 护 理 分 级 和 医 师 制 定 的 诊 疗 计 划 , 为 患 者 提 供护 理 服 务2、 应 根 据 患 者 护 理 分 级 安 排 具 备 相 应 能 力 的 护 士护 士 实 施 的 护 理 工 作 包 括 :1、 密 切 观 察 患 者 的 生 命 体 征 和 病 情 变 化2、 正 确 实 施 治 疗 、 给 药 及 护 理 措 施 , 并 观 察 、 了 解 患 者 的 反 应
13、3、 根 据 患 者 病 情 和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提 供 照 顾 和 帮 助4、 提 供 护 理 相 关 的 健 康 指 导 。 特 级 护 理 : 1、 严 密 观 察 患 者 病 情 变 化 , 监 测 生 命 体 征2、 根 据 医 嘱 , 正 确 实 施 治 疗 、 给 药 措 施3、 根 据 医 嘱 , 准 确 测 量 出 入 量4、 根 据 患 者 病 情 , 正 确 实 施 基 础 护 理 和 专 科 护 理 , 如口 腔 护 理 压 疮护 理 、 气 道 护 理 及 管 路 护 理 等 , 实 施 安 全 措 施5、 保 持 患 者 的 舒 适 和 功 能 体 位6、
14、实 施 床 旁 交 接 班 。一 级 护 理 : 1、 每 小 时 巡 视 患 者 , 观 察 患 者 病 情 变 化2、 根 据 患 者 病 情 , 测 量 生 命 体 征3、 根 据 医 嘱 , 正 确 实 施 治 疗 、 给 药 措 施4、 根 据 患 者 病 情 , 正 确 实 施 基 础 护 理 和 专 科 护 理 , 如 口 腔 护 理 、压 疮 护 理 、 气 道 护 理 及 管 路 护 理 等 , 实 施 安 全 措 施 5、 提 供 护 理 相 关 的 健 康 指 导 。二 级 护 理 : 1、 每 2小 时 巡 视 患 者 , 观 察 患 者 病 情 变 化2、 根 据 患
15、 者 病 情 , 测 量 生 命 体 征3、 根 据 医 嘱 , 正 确 实 施 治 疗 、 给 药 措 施4、 根 据 患 者 病 情 , 正 确 实 施 护 理 措 施 和 安 全 措 施5、 提 供 护 理 相 关 的 健 康 指 导三 级 护 理 : 1、 每 3小 时 巡 视 患 者 , 观 察 患 者 病 情 变 化2、 根 据 患 者 病 情 , 测 量 生 命 体 征3、 根 据 医 嘱 , 正 确 实 施 治 疗 、 给 药 措 施 4、 提 供 护 理 相 关 的 健 康 指 导五 、 抢 救 工 作 制 度1、 定 期 对 护 理 人 员 进 行 急 救 知 识 培 训
16、, 提 高 其 抢 救 意 识 和 抢 救 水 平 , 抢救 患 者 时 做 到 人 员 到 位 、 行 动 敏 捷 、 有 条 不 紊 、 分 秒 必 争 。 2、 抢 救 时 做 到 明 确 分 工 , 密 切 配 合 , 听 从 指 挥 , 坚 守 岗 位 。 3、 每 日 核 对 抢 救 物 品 , 班 班 交 接 , 做 到 帐 物 相 符 。 各 种 急 救 药 品 、 器 材及 物 品 应 做 到 “四 定 ”( 定 种 类 、 定 位 放 置 、 定 量 保 管 、 定 期 消 毒 )、 “三 无 ”( 无 过 期 、 无 变 质 、 无 失 效 )、 “二 及 时 ”( 及
17、时 检 查 、 及 时 补 充 ) 、 “一 专 ”( 专 人 管 理 ) 。 抢 救 物 品 不 准 任 意 挪 用 或 外 借 , 必 须 处 于完 好 备 用 状 态 。4、 参 加 抢 救 人 员 必 须 熟 练 掌 握 各 种 抢 救 技 术 和 抢 救 常 规 , 确 保 抢 救 的 顺利 进 行 。 5、 严 密 观 察 病 情 变 化 , 准 确 、 及 时 填 写 患 者 护 理 记 录 单 , 记 录 内 容 完 整 、准 确 。 6、 抢 救 病 人 时 , 医 师 下 达 口 头 医 嘱 , 执 行 者 须 复 述 一 遍 , 经 双 方 核 实 无误 后 , 方 可
18、执 行 , 并 暂 时 保 留 用 过 的 空 安 瓿 , 经 二 人 核 对 后 再 弃 去 。 及时 记 录 护 理 记 录 单 , 来 不 及 记 录 的 于 抢 救 结 束 后6小 时 内 据 实 补 记 , 并 加 以说 明 。 7、 抢 救 结 束 后 及 时 清 理 各 种 物 品 并 进 行 初 步 处 理 、补 充 、 登 记 。 8、 认 真 做 好 抢 救 患 者 的 各 项 基 础 护 理 及 生 活 护 理 。 烦 躁 、 昏 迷 及 神 志 不清 者 , 加 床 档 并 采 取 保 护 性 约 束 , 确 保 患 者 安 全 , 预 防 和 减 少 并 发 症 的
19、发 生 。六 、 护 理 安 全 管 理 制 度1、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操 作 规 程 , 确 保 治 疗 、 护 理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护 理 部 定 期 检 查 考 核 。 2、 严 格 执 行 查 对 制 度 , 坚 持 医 嘱 班 班 查 对 , 护 士 长 每 周 总 查 对 一 次 并 登记 、 签 名 。3、 严 格 执 行 药 品 管 理 制 度 。 毒 、 麻 、 限 、 剧 药 品 加双 锁 专 人 保 管 , 帐 物 相 符 ,每 班 交 接 并 做 好 登 记 。4、 内 服 、 外 用 药 品 分 开 放 置 , 瓶 签 清 晰
20、。 5、 各 种 抢 救 器 材 、 药 品 完 好 备 用 , 做 到“四 定 、 三 无 、 二 及 时 、 一 专”。6、 无 菌 物 品 标 识 清 晰 , 保 存 符 合 要 求 , 确 保 在 有 效 期 内 。 7、 消 毒 供 应 室 供 应 的 各 种 无 菌 物 品 经 监 测 合 格 后 方 可 发 放 。 8、 对 于 所 发 生 的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9、 对 于 有 异 常 心 理 状 况 的 患 者 要 加 强 监 护 及 交 接 班 ,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的 发 生 。 10、 工 作 场 所 及 病 房 内 严
21、禁 患 者 使 用 非 医 院 配 置 的 各 种 电 炉 、 电 磁 炉 、 电饭 锅 等 电 器 , 确 保 安 全 用 电 。 11、 制 定 并 落 实 护 理 紧 急 意 外 情 况 的 应 急 预 案 和 处 理 流 程 。 七 、 值 班 、 交 接 班 制 度1、 值 班 人 员 应 坚 守 岗 位 , 履 行 职 责 , 保 证 各 项 护 理 工 作 准 确 、 及 时 地 进 行 。2、 值 班 护 士 应 掌 握 病 室 动 态 、 严 密 观 察 病 人 病 情 变 化 , 尤 其 是 急 诊 、 新入 、 危 重 、 术 后 病 人 的 病 情 变 化 , 若 发
22、现 异 常 须 立 即 通 知 医 生 并 配 合 处理 , 认 真 作 好 护 理 记 录 。3、 做 好 病 室 管 理 工 作 , 遇 有 重 大 或 特 殊 问 题 , 及 时 向 上 级 请 示 汇 报 。4、 白 班 交 班 报 告 由 办 公 护 士 书 写 , 要 求 字 迹 工 整 、 清 晰 , 内 容 简 明 扼 要 ,有 连 贯 性 , 医 学 术 语 运 用 规 范 。 进 修 护 士 或 护 生 书 写 时 须 由 带 教 老 师 或护 士 长 负 责 审 签 。5、 交 班 的 种 类 、 集 体 交 接 班 : 、 早 晨 集 体 交 接 班 应 认 真 听 取
23、 夜 班 交 班 , 全 面 了 解 本 病 区 病 人 情 况 ,重 点 病 人 交 接 内 容 描 述 清 楚 。 、 护 士 长 布 置 本 周 、 本 日 重 点 工 作 并 讲 评 上 周 工 作 ,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15分钟 。 、 各 班 次 交 接 班 : 白 班 、 中 班 、 夜 班 每 班 在 下 班 前 必 须 按 时 进 行 交 接 班 。6、 交 接 班 内 容 : 、 交 清 病 人 总 数 , 出 入 院 、 转 科 、 转 院 、 分 娩 、 手 术 、 病 危 、 死 亡 人数 及 病 室 管 理 中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 、 重 点 病 人
24、 交 接 : 抢 救 、 危 重 、 大 手 术 病 人 护 理 完 成 情 况 ; 有 无 压 疮 、各 种 导 管 固 定 和 引 流 通 畅 情 况 ; 危 重 病 人 护 理 记 录 ; 急 诊 、 新 入 、 特 殊检 查 、 治 疗 、 输 血 及 情 绪 异 常 的 病 人 重 点 交 接 并 记 录 。 、 医 嘱 执 行 情 况 , 各 种 检 查 标 本 采 集 及 各 种 治 疗 处 理 完 成 情 况 , 对 尚未 完 成 的 工 作 , 应 向 接 班 者 交 代 清 楚 。 、 急 救 器 材 、 药 品 是 否 齐 备 完 好 , 贵 重 、 毒 麻 、 限 剧
25、药 品 交 接 清 楚 并 签 名 。 、 交 接 班 者 共 同 巡 视 检 查 病 房 是 否 整 洁 、 安 静 、 安 全 、 舒 适 。7、 交 接 班 的 要 求 : 、 值 班 者 必 须 在 交 班 前 完 成 本 班 各 项 工 作 , 书 写 交 班 报 告 及 护 理 记 录 ,整 理 好 各 类 用 物 和 病 房 环 境 , 为 下 一 班 做 好 必 要 的 准 备 工 作 。 遇 有 特 殊情 况 , 应 详 细 交 待 。 、 接 班 者 提 前 15分 钟 到 科 室 , 阅 读 病 房 动 态 交 班 报 告 、 医 嘱 本 、 危 重 病人 护 理 记 录
26、 单 , 在 接 班 者 未 接 清 楚 之 前 , 交 班 者 不 得 离 开 岗 位 。 、 接 班 者 如 发 现 病 情 、 治 疗 、 物 品 或 药 品 等 交 待 不 清 , 应 立 即 查 问 。接 班 时 发 现 的 问 题 由 交 班 者 负 责 ; 接 班 后 再 发 现 问 题 , 则 由 接 班 者 负 责 。 、 各 种 交 接 班 均 应 进 行 床 旁 、 口 头 及 书 面 交 班 。十 一 、 护 理 会 诊 制 度1、 护 理 会 诊 范 围 : 凡 在 护 理 业 务 、 技 术 方 面 存 在 疑 难 问 题 , 本 科 室 难 以解 决 时 , 可
27、请 求 他 科 或 多 科 进 行 护 理 会 诊 , 共 同 分 析 、 研 究 , 提 出 解 决 措 施 。2、 护 理 会 诊 要 求 : 申 请 科 室 会 诊 前 应 做 好 各 种 资 料 准 备 , 会 诊 时 报 告 病情 , 做 好 会 诊 记 录 , 会 诊 后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会 诊 意 见 。3、 护 理 会 诊 种 类 、 科 间 会 诊 : 由 本 专 业 护 理 人 员 书 写 会 诊 单 , 注 明 病 人 一 般 资 料 、 护理 会 诊 理 由 等 , 经 护 士 长 签 字 后 送 邀 请 科 室 。 应 邀 护 士 应 为 主 管 护 师 以上
28、 ( 含 主 管 护 师 ) 或 具 有 专 科 资 质 人 员 , 一 般 于 24小 时 内 完 成 , 急 会 诊 时 应在 会 诊 单 上 注 明 “急 会 诊 ”字 样 , 被 邀 请 人 员 随 请 随 到 。 、 疑 难 病 例 会 诊 : 经 过 科 内 、 科 间 仍 不 能 解 决 , 需 进 行 院 内 大 会 诊 时 ,由 申 请 科 室 护 士 长 报 护 理 部 , 由 护 理 部 组 织 进 行 会 诊 。 、 院 外 会 诊 : 由 申 请 科 室 护 士 长 填 写 会 诊 单 , 送 交 护 理 部 , 护 理 部 负责 与 有 关 医 院 联 系 , 安
29、排 会 诊 。 必 要 时 可 携 带 病 历 或 陪 同 病 人 到 院 外 会 诊 ,也 可 将 病 历 寄 发 有 关 医 院 , 进 行 书 面 会 诊 。十 三 、 病 房 消 毒 隔 离 制 度1、 病 房 内 住 院 患 者 应 按 感 染 与 非 感 染 性 疾 病 分 别 收 治 。 2、 医 务 人 员 进 入 感 染 患 者 房 间 , 应 严 格 执 行 相 应 疾 病 的 消 毒 隔 离 及 防 护措 施 , 必 要 时 穿 隔 离 衣 、 戴 手 套 等 。 3、 一 般 情 况 下 , 病 房 应 定 时 开 窗 通 风 , 每 日2次 地 面 湿 式 清 扫 ,
30、 必 要 时 进 行空 气 消 毒 。 发 现 明 确 污 染 时 , 应 立 即 消 毒 。 患 者 出 院 、 转 院 、 转 科 、 死亡 后 均 要 进 行 终 末 消 毒 。 4、 患 者 的 衣 服 、 被 单 每 周 更 换 一 次 。 被 血 液 、 体 液 污 染 时 及 时 更 换 ,在 规 定地 点 暂 时 存 放 。5、 医 护 人 员 在 诊 治 护 理 不 同 患 者 前 后 , 应 洗 手 或 用 快 速手 消 毒 剂 擦 洗 。 6、 各 种 诊 疗 护 理 用 品 用 后 按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要 求 进 行 处 理 。7、 对 特 殊 感 染 患 者
31、要 严 格 限 制 探 视 及 陪 护 人 员 , 必 要 时 穿 隔 离 衣 裤 、 戴口 罩 及 帽 子 。 8、 患 者 的 餐 具 、 便 器 固 定 使 用 , 特 殊 感 染 患 者 的 排 泄 物 及 剩 余 饭 菜 , 按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9、 各 种 医 疗 废 物 按 规 定 收 集 、 包 装 、 专 人 回 收 。 10、 病 房 及 卫 生 间 的 拖 把 等 卫 生 清 洁 用 具 , 要 分 开 使 用 , 且 标 记 清 楚 。 用后 消 毒 液 浸 泡 , 并 清 洗 后 晾 挂 备 用 。 11、 患 者 的 床 头 柜 用 消 毒 液 擦
32、 拭 , 做 到 一 桌 一 巾 ,每 日 1 2次 。 病 床 湿 式 清扫 , 做 到 一 床 一 巾 。 12、 重 点 部 门 : 如 手 术 室 、 消 毒 供 应 室 、 产 房 、 重 症 医 学 科 、 血 液 透 析 室 等 执行 相 应 部 门 的 消 毒 隔 离 要 求 。 13、 特 殊 疾 病 和 感 染 者 按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十 四 、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管 理 制 度( 一 )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报 告 与 管 理 制 度1.在 护 理 活 动 中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规 章
33、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 常 规 , 遵 守 护 理 服 务 职 业 道 德 。2.各 护 理 单 元 有 防 范 处 理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的 预 案 。3、 制 定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的 防 范 措 施, 完 善 专 项 护 理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如 防各 种 导 管 脱 落 , 跌 伤 、 压 疮 等 。4、 各 科 室 建 立 不 良 事 件 登 记 本或 表 , 对 不 良 事 件 发 生 的 原 因 、 经 过 、 后果 、 当 事 人 及 处 理 均 需 详 细 登 记 。 护 士 长 经 常 检 查 , 定 期 组 织 讨 论 和 总 结 。5、
34、护 理 不 良 事 件 发 生 后 , 责 任 人 应 立 即上 报 , ( 采 取 网 络 直 报 、 电 话 、书 面 等 方 式 ) 发 生 严 重 护 理 差 错 事 故 时 由 护 士 长 立 即电 话 报 告 科 主 任 、 科 护士 长 、 护 理 部 及 院 级 相 关 领 导 。6、 发 生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后 要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 以 减 少 和 消 除 不 良 后 果 , 并指 定 熟 悉 全 面 情 况 的 专 人 负 责 做 好 病 人 及 家 属 的 思 想 工 作 。7、 发 生 严 重 差 错 事 故 的 有 关 各 种 记 录 、 检 验 报
35、 告 及 造 成 事 故 的 药 品 、血 液 、 器 械 等 均 应 妥 善 保 存 , 不 得 擅 自 涂 改 或 销 毁 , 并 保 留 病 人 的 标 本 ,以 备 鉴 定 。8、 不 良 事 件 发 生 后 , 根 据 性 质 与 情 节 , 分 别 组 织 全 科 、 全 院 有 关 人 员进 行 讨 论 , 以 提 高 认 识 , 吸 取 教 训 , 改 进 工 作 , 并 确 定 事 故 性 质 , 提 出处 理 意 见 。 定 期 对 病 区 的 护 理 安 全 情 况 分 析 研 讨 , 对 工 作 中 的 薄 弱 环 节制 订 相 关 的 防 范 措 施9、 护 理 部
36、定 期 组 织 分 析 护 理 不 良 事 件 发 生 的 原 因 , 提 出 防 范 措 施 ,修 订 不合 理 的 制 度 和 流 程 。10、 对 发 生 不 良 事 件 的 个 人 和 科 室 , 主 动 上 报 者 , 根 据 医 院 的 规 定 给 予奖 励 。 如 不 按 规 定 报 告 不 良 事 件 , 有 意 隐 瞒 经 领 导 或 他 人 发 现 , 需 按 情节 严 重程 度 给 予 处 罚 。( 二 ) 护 理 投 诉 管 理 制 度护 理 投 诉 是 指 在 护 理 工 作 中 , 因 服 务 态 度 、 服 务 质 量 等 引 起 病 人 或 家 属 不满 , 并
37、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方 式 反 映 到 护 理 部 或 有 关 部 门 转 回 护 理 部 的 意 见 。1、 护 理 部 建 立 投 诉 记 录 本 , 认 真 记 录 投 诉 事 件 的 发 生 原 因 、 分 析 、 整 改及 效 果 。2、 接 待 投 诉 人 员 要 认 真 倾 听 投 诉 者 意 见 , 耐 心 解 释 , 避 免 激 化 和 引 发 新的 冲 突 。3、 护 理 部 接 到 投 诉 后 , 及 时 调 查 、 核 实 , 并 反 馈 有 关 部 门 的 护 士 长 , 所在 科 室 应 认 真 分 析 事 发 原 因 , 及 时 总 结 经 验 , 接 受 教 训 , 及 时 整 改 。4、 投 诉 一 经 核 实 后 , 护 理 部 应 根 据 事 件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 予 以 相 应 的 处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