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办事处灵活性的筹划 据有关规定,企业所设立的办事处有三种情况: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2、,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某经营原油及油品的销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 年 1 月6 月该公司在某省菜市设置了临时性办事处。该办事处在 1998 年 1 月1998
3、 年 6 月接到总公司拨来货物500 吨,取得销售收入 200 万元,拨入价为 160 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 1 万吨,购进价为 900 万元,取得销售收入为 1000 万元,1 月6 月盈利 100 万元(注:总公司 1997年度会计核算亏损 200 万元;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 。该办事处 1998 年 1月6 月收入按上述 3 种涉税处理方法,纳税额度分别如下:1.作为办事机构缴税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的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分别计算公式如下:(200 万元160 万元)176.8 万元(回机
4、构所在地缴纳)1000 万元660 万元(在经营地缴纳)共计缴纳增值税 66.8 万元。2.按分支机构缴税(1000 万元900 万元)(200 万元160 万元)1723.8 万元(在经营地纳税)100 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3.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增值税(1000 万元900 万元)(200 万元160 万元)1723.8 万元所得税 100 万元3333 万元由此可以看出上述 3 种处理方法纳税额完全不同,第二种方法是最好的。92、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改变贸易方式的筹划 一般说来,对于外贸出口企业,在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少且货物的退税率
5、小于征税率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而进料加工虽可办理增值税退税,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其增值税差额要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料加工方式业务成本较大;反之,当料件加工使用的国产料件较多时,因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可办理出口退税,虽然仍因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增加了出口货物成本,但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相比,当耗用的国产料件数额增加到一定程度时,进料的业务成本会等于甚至小于来料的业务成本。因为,在来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国产料件越多,因其不能办理退税,会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同样,对于生产企业,若开展国外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如上分析,在出口
6、货物用的国产料件少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反之,则应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例 1: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 A 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 1000 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 A 公司售价 1800 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 20 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 1 7,退税率 13。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3)20(18001000)412 万元即该企业应纳税额 12 万元。建议:该企业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 ,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 12 万元。上例中销售价格如果改为 1
7、300 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按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退税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出口材料)(1713)20(13001000)48 万元。显然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退税 8 万元,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见,对于利润较小的出口货物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出口货物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税负更低。另外,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无论货物的退税率是否小于征税率,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比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其加工业务成本都要低得多。因为,按公式计算,二者管理办法下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负是相同的。但是,因“先征后退”的程序是先对出口货物征税,然后再退税,这无疑
8、会占用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增加资金成本;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下,不仅不存在这个问题,而且因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抵减了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税额而减少了企业增值税金的占用,进而大大降低了资金成本。上面分析了不同贸易方式或者不同计退税方法对企业成本的影响。从统筹兼顾原则考虑,出口企业是采用来料加工方式还是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还有一个货物所有权和货物定价权问题。来料加工方式下,料件的所有权和成品的所有权归外商所有,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即通常所称的“工缴费” ,出口企业也没有成品的定价权利;但进料加工下,料件和加工成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都属于承接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因此,也可通过提高货物售价来
9、增大出口盈利,这也是企业贸易筹划的一个方面。因此,在对出口货物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不考虑这个问题。93、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不同促销方式的筹划 较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下面通过一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 40,销售 100 元商品,其成本为 60 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 7 折销售;二是,购物满 100 元者赠送价值 30 元的商品(成本 18 元,均为含税价) ;三是,购物满 100 元者返还 30 元现金。假定
10、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 100 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7 折销售,价值 100 元的商品售价 70 元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购物满 100 元,赠送价值 30 元的商品销售 100 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 30 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
11、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 30 元,商场赠送的价值 30 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 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3.购物
12、满 100 元返还现金 30 元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 7.5(同上)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 11.28 元(同上) 。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 100 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 30 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当制订一项经营决策时,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94
13、、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分设机构”的筹划 例 1.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捡破烂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个人处收购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 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执有特
14、种行业(废旧物资经营)经营许可证,所有该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废旧钢铁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7。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返还其应纳税额的70,因而其实际税负也并不高。例 2.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 A 类机械属大型笨重商品,一般运费占产品销售额的 20左右,以往做法,由该机械企业销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将运费包括在销售
15、额中,全额按 17计算销项税额,该企业经研究决定专门成立一个运输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销售的 A 类机械,销售额不再包括运费,运输由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而运输公司按 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使得这部分运费的税收负担从 17降到了 3,而一般购进大型机械均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因而不涉及购货方扣税问题,所以将运费部分单独核算不影响购货方扣税从而也不危及双方购销业务。例 3.某市商业局所属的乳品厂为工业生产企业,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两个分部,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由于该厂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
16、待遇,而依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购部分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收购额的 10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按现行政策实行免税,因而乳品厂购进精饲料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乳品厂的抵扣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 10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是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花色奶,适用 17的基本税率,全额按 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为该企业的应交税金,税收负担较重。该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分开独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法
17、人,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生产协作上仍是牧场生产的鲜奶仍供应给乳品加工厂加工销售,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购销关系结算。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 ,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 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已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 10,销售产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由于目前牛奶制品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影响,属微利产品,在牧场环节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算后,乳品加工环节的增值额已很少,因而乳品
18、加工厂的税负也很低。例 4.某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下设 3 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零售商场,供电器材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主要是对外承接供电线路的架设、改造和输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等工程作业。并且,此安装工程是包工包料式的安装。从工程安装施工队的包工包料安装收入看,其每一笔收入的构成,它都是由销售货物设备和材料价款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安装工时费收入两部分合成的。可以有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法,就是走企业改制分立的道路,即把原工程安装施工队独立出来,单独办照,单独核算,使它成为公司所属的二级法人。根据现行营业税征税政策规定,安装业务
19、收入应纳 3的营业税,这比原按 17纳增值税,会降低不小的税负。现假设公司 1999 年度取得包工包料安装收入 203 万元,其中设备及材料价款 132 万元,安装工时费收入 71 万元,施工队独立前,应按混合销售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03(117)1729.50(万元) ,假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17 万元,则应纳增值税29.501712.50(万元) ,税负率为:12.502031 006.16。若施工队独立后,设备和材料的供应问题,施工队可不管此事,它只负责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只就安装工时费收入 71 万元单独开票收款,并按营业税征税规定计税。此时,设备及材料价款132 万元,则由原企业纳增值
20、税,即应纳增值税132(117)17172.18(万元) ;而工时费收入 71 万元,由新独立的施工队纳营业税,即应纳营业税7132.13(万元) , “两税”加起来,则公司总的应纳税额2.182.134.31(万元) ,税负率为:4.312031002.12。由此可见,这家公司这样筹划后,总体税收负担大不一样,它能合理合法地将原税负 6.16降至 2.12,从而税收支出降低了 4.04,企业效益由此而增加。例 5.某锅炉生产厂,有职工 240 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 2704 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 520 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每年设计费收入为 1976 万元。另外
21、,该厂下设 6 个全资子公司,4 个联营公司:其中有建安公司,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厂被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7041976)17795.6(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1.78 万元;应缴增值税税金为:795.6321.78473.82(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473.82468010010.12。该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要求锅炉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要求锅炉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并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缴纳税款。(1)将该厂设计室划归
22、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2)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由公司核算缴纳税款。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1.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7045202184(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18417371.2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1.78 万元;应缴增值税为:371.28321.7849.5(万元) 。2.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则随建安公司缴纳营业税,应缴税金为:(5201976)5124.8(万元) ;省略附加税金,流转税的税收负担率为:(49.5124.8)4680100174.34
23、6801003.72;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 6.4 个百分点(10.123.72) 。95、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销售的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
24、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 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 50。例如,某商场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 3000 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另加安装费 200元。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 2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96、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纳税环节的筹划 纳税环节
25、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例如,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物物:)”或者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26、,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例如,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 1000 元(不含增值税) ,该厂以每箱 800 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 100 箱。卷烟厂转移定价前: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1005050000(元)卷烟厂转移定价后:应纳消费税税额8001005040000(元)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500004000010000(元)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 10000 元税负。97、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包装物的筹划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
27、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 ,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例如,某企业销售 1000 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 2000 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 200 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 220010002200000 元;消费税税率为 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 220 万1022 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 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 ,则节税 2 万元。98、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国外购买礼品的关税筹划 根据关税规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系指进入
28、我国关境的非贸易性的应税自用物品,其中就包括馈赠物品。对这些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包括关税、代征的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人是入境行李物品的携带人和进口邮件的收件人。进口关税对烟、酒、化妆品、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手表、照相机、录像机、汽车等规定了不同的税率,而且差异很大。其中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是免税的,酒的税率是 200,录像机的税率是 150,手表的税率是 100。假如,王某在国外买了 300 美元的酒、400 美元的松下录像机、300 美元的手表作为探亲礼物的话,他所负担的进口关税为:应纳关税额3002004001503001006006003001500(美元
29、)王某共花了 2500 美元在探亲礼物上。如果王某用 1000 美元购买金银及其制品、或包金饰品的话,由于金银制品及包金饰品免税,那么他就不负担关税,即节税 1500 美元。99、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关税的完税价格进行税收筹划 关税是对外贸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观察,关税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税种,税负弹性较小。在税目、税基、税率以及减免税优惠等方面都是规定的相当详细、具体,不像所得税那样有那么大的伸缩余地。关税弹性较大的是完税价的确定。关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从量计征;二是从价计征,另外还有些物品采取从量和从价混合计征的办法。从量计征适用的范围窄,从价计征适用的范围宽。凡是
30、适用从价计征的物品,完税价就是它的税基。因此在同一税率下,完税价如果高税负则重,如果低税负则轻,所以征纳双方对关税价格都极为关注。政府还以海关价格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价格依据,海关作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确立完税价格准则及价格基础。例如:以到岸价格,离岸价格,出口价格,审定价格等作为价格依据,和以规定的价格依据与一些价格因素组成的价格标准为价格依据。有些国家在税率被国际协定约束而不能随意变动的情况下,设法在完税价格上作文章,这样税率即使不变,课税额可以增加。关税的完税价格的筹划。在关税和所得税是由两个不同机构征管的国家,如果两个不同征管机构之间各行其事的话,就给纳税人提供了“节税”的空间。进口关税的
31、完税价格“以高报低” 。应税所得“高进低出” ,即进货报高价,虚增成本;销货报低价,少列收入。也就是说,同是一种商品,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关税课征范围,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对于那些不属于课征关税的商品品目,如收入来源国所得税率低于居住国,高进低出的结果对纳税人肯定有利。对于属于课征关税的商品品目,如果关税税率较低,所得税率较高,算起总账,纳税人还是有好处。当然也不可否认存在这样的事实,或是海关,或是税务局,实施的估价方法脱离实际,不尽合理。更遗憾的有时出现各执一端,同时是一种进口商品,海关按高价,税务局按低价,损害了纳税人的正当利益。关税筹划的目标放在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上是无可非议的。1.进口
32、货物完税价格筹划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费、杂费的货物价格) 。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筹划时可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
33、口,才能降低完税价格。例如,一家钢铁企业,需要进口 100 万吨铁矿石,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品位较高,价格为 20 美元一吨,运费 60 万美元;加拿大的铁矿石品位较低,价格为 19 美元一吨,但运杂项费用高达 240 万美元,暂不考虑其他条件。到底应该选择那一个国家进口铁矿石呢?计算如下: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0602060 万美元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02402140 万美元经过计算应该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如果按 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至少可以节税 16 万美元。对于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主要按以下方
34、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例如,进口刚生产出的高科技产品,进口该产品支付了 300 万美元,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 120 万美元,海关也因此种产品的创新,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而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这样的话,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最多只有 120 万美元,180 万美元便是税务筹划空间。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
35、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也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当运费成本在价格中所占比重较大时,更显重要。另外,如果成交价格外,还支付了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应该在纳税申报表上单独列明。这样,该项佣金应予扣除。如未单独列明的,不予以扣除。100
36、、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避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 9 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这是我国海关估价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规定的定义。依据成交价格所作的规定,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因此我们同样要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避税筹划。(一)审定成交价格法。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
37、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这种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我国以及其他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我国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故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避税的关键所在。而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由此看来,要想达到避税的目的,我们要选
38、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方能降低完税价格。举例来说,如果您是一家钢铁公司的老板,您的钢厂急需进口一批铁矿石,在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如果进口需求为 10 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高品位铁矿石,其价格为20 美元一吨,运费 10 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较低品位的铁矿石,价格为 19 美元一吨,但由于其航程为从澳洲进口的两倍,又经过巴拿马运河,故运费及杂项费用高达 25 万美元,且其他费用比前者只高不低,在此种情况下,您作为老板应选择何种进货渠道呢?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10+其他210+其他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
39、10+25+其他215+其他通过上述简单的数学公式,您不难做出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若按 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您至少可以避税 1 万美元。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买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中加以扣除。如果您在一笔交易中获取了 100 万美元的回扣,但因您不了解上项扣除,在关税税率为 20的情况下,您将并不情愿地为国家做出 20 万美元的贡献。(二)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对此,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其分别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由于此类货物无法加以准确的定
40、性归类,在这里只能通过特例加以说明如何进行避税,以期对您有所启发,起到一种举一反三的作用。设想一下,您进口的是一种高新技术的全新产品,这种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其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和加以估量,但巨大的研制开发投入费用必然使其初始价格远远高于目前市场上已有的类似产品。假如事实上为进口此种产品付出了 200 万美元,而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 120 万美元,那么您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时,以 100万美元申报,海关也因此种产品的创新,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而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这样的话,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最多只有 120 万美元,从而您将有 80 万美元的支出毋需纳税,其避税可谓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