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及对策思考老病残罪犯是罪犯中的特殊群体,由于年龄和身体上的客观因素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全体,管理好老弱病残罪犯,对减少和预防狱内案件及非正常死亡,实现“四无”目标,有直接影响,因此,研究和探索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破解管教老病残罪犯的难点,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2009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经达到 1.67 亿,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中国的残疾人已达到 8296 万,据首届中国昆明养生养老高层论坛统计,中国的老年人口现以每年约 800万的数量增长,这个群体人口基数的增大,也可能会使老病残罪犯人数增加,这个全体人口基数的增大,也可能会使老病残罪犯人数增加,从这个角度看,
2、依法把他们改造成为合法公民,时我们面临的社会挑战,结合本监狱实际,对这一问题浅谈一些认识。一、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老病残罪犯心理健康指数低,生理上的不健康、文化水平总体偏低等特点直接导致了管理教育中的难点,具体如下。(一) 、管理方面1、老病残罪犯心理健康指数偏低,严重威胁着监管安全“ 四无”目标。对老病残罪犯(不包括精神病罪犯)心理测2试结果进行了统计,心理健康罪犯的比例仅在 5%左右,老年犯的悲观、混泡、得过且过心理,病犯的自卑心理、报复社会心理,精神病犯的思想及行为能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根本谈不上心理健康。老病残罪犯的不健康心理导致的畸形行为严重威胁着监管安全。2、生理上的不健康使质
3、量与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冲突,以精神病罪犯为例:精神病罪犯兼具两种身份,罪犯和精神疾病患者,从罪犯的角度讲,需要对其执行刑罚,从精神疾病患者的角度讲,精神病人的言行、情感、思维、意志活动出现异常,对自我及环境的认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下降,一旦发病, “治病”和“ 控制”存在着冲突。同时,生理上的不健康使老病残罪犯拿病说事,消极改造。 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罪犯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但是,由于医疗条件有限,有些疾病在社会上都难以治愈,而罪犯却认为,如果不允许保外就医,监狱就得给其治好病,对改造有抵触情绪。 (二) 、
4、教育方面1、施教者普通化,从生理角度看,55%左右的罪犯存在这样那样的疾病,而监狱干警中,学习医护管理专业的干警仅占病犯总数的 1.4%,远远不能满足病犯的就医需求,从心理健康看,按照监狱心理测试结果平均数,95%以上3的重病残罪犯、老年罪犯都存在心理健康(不包含精神病犯) 。2、受教者可塑性小,一方卖弄,由于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原因引起的,残疾罪犯思想行为异常,使他们接收教育生产一定局限,聋哑盲罪犯虽然人数不多,与干警的交流就是一道障碍,老年罪犯则认为, “走过的桥比年轻干警做过的路都多” ,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偏激,思想意识凝固,另外,老病残罪犯文化水平总体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罪犯始终在
5、 70%左右,也使他们接收教育的能力普遍不高。(三) 、现状透视1、目前,罪犯由国家承担其全部医疗费用,部分老年罪犯、病犯由于身体条件的恶化,每年医疗费用的支出大幅增长,如在社会上就医则负担较重,其本人及家属更愿意在监狱内治病“养老”。2、社会衔接不畅,导致部分老病残罪犯刑满后“放不走”,这部分罪犯包括几类,一是在监狱呆了半辈子、身无一技之长,家属不管,二是年龄偏大、但尚未成家、患有疾病,不能自理,三是精神疾病罪犯。3、针对目前存在的在监狱“养老”“放不走 ”的现象,对老病残罪犯的改造质量评估能否用“认罪率、改好率、中心犯罪率” 衡量,值得商榷。44、精神病罪犯、重病意识模糊罪犯、老年痴呆等罪
6、犯的事故责任界定使干警承受巨大压力,以精神病罪犯为例,有关统计表明,精神病患病者的自杀危险性比一般人群高3-12 倍, 50%以上忧郁症患者产生自杀念头并实施自杀行为,自杀成功者占到 15%,这样的数字对“四无” 目标构成极大威胁。二、破解管教老病残罪犯难点的对策要针对老病残罪犯的特点开展教育,强化老病残罪犯接收教育的理念,使其认识到接收教育是争取自身素质与社会化同步的必由之路,更是适应社会化发展趋势的需要,促使他们改造。(一) 、注重社会适应性教育。回归社会、适应社会发展时老病残罪犯迟早要面对的问题,但是老病残罪犯的心理问题与不良行为习惯必然导致其社会适应力差,监狱可以通过团体咨询、健康心理
7、知识讲座和个案矫治等途径对他们进行社会适应性教育,同时,还可以寓社会适应性教育于监狱各项管理、教育活动之中。(二) 、加强基础教育。个人认为可将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纳入基础教育,通过基础教育使罪犯认罪复发,提高罪犯的知识水平、优化他们的知识结构。另外,开展使用技术培训,提高他们适应社会发展的素质和能力。5(三) 、注重感化教育。老病残罪犯经历人生的酸甜苦辣比正常人要多,使用“五心工作法”(爱心、关心、诚心、热心、耐心)感化、关怀、引导他们,想他们所想,教他们所需,引导他们改造是教育老病残罪犯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老年罪犯的改造中,将心比心、侧面启发、促膝长谈等方式,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
8、、强化亲情教育。实践表明,老病残罪犯更盼望家庭的支撑和亲人的关怀。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亲情电话为老病残罪犯争取亲人的谅解提供便利,积极想办法,与罪犯所在派出所或街道联系,落实帮教协议,做好罪犯亲属工作,使罪犯亲情的关怀为改造动力,增强罪犯的生活自信心。(五) 、发挥罪犯的自我教育功能。监狱要罪重老病残犯的合理需要,为他们自我教育搭建平台。可以通过用不同类型的罪犯开展现身说法教育。实现用身边人教育身边人的目标。也可以通过监狱小报,让罪犯发表自己的服刑改造感触,激发其自身及他犯的改造内驱力,实现“要我改造” 到“我要改造”。(六) 、采用灵活的教育发放。常规的教育方法是不符合老病残罪犯特点的,实
9、践中,以“活动”为载体开展教育是比较有效的,活动的开展应做到“三结合”,结合落实上级精神、结合监狱实际、结合当前形式,使教育内容“活”起来。6(七) 、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老病残罪犯的管理要注重情感管理、突出文明管理,同时,要立足长远、注重制度建设。三、进一步深化老病残罪犯改造的建议及思考(一) 、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1、心理干预工作社会化。基于目前监狱工作的现状,利用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危机干预。监狱与专业性危机干预机构之间建立联系,吸取社会志愿者参与,协调发挥各方面力量,全面促进罪犯的心理健康。2、合理安排,防止重新犯罪。监狱要帮助老病残罪犯及时与家属、监护人或社会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特别时对无家
10、可归的老病残罪犯,应提早作好与社会的接洽工作,与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工商、税务、医疗、社会等部门就有关治安、就业、安置、生活保障、就医等方面取得联系。(二) 、立法、日常考核管理、刑罚执行方面的建议1、进一步完善,明确老年人的刑罚责任年龄上限。明确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古已有之。在奴隶制的西周就有“赦幼弱” 、 “赦耄耋 ”等,不予处罚的刑罚,以后的战果、唐宋元明诸朝法律以及大清新刑律都把达到一定年龄(最低 60 岁以上,最高 90 岁以上)的老年犯罪人,作为7减免刑罚的对象。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速,老年人罪犯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如果对老年人的罪犯和青壮年罪犯无所区别,势必造成监
11、狱关押人数的上升,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因此,明确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上限,迫在眉睫,如果实践中难度较大,可以先尝试改变刑罚执行方式,将罪犯较轻的老年犯放在社区执行刑罚,实施社区矫正。2、日常考核管理方面。一是计分考核上,对由于年老、文盲、视盲、肢残等原因不能正常书写的老病残罪犯,计分资格的审定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二是日常管理上,对老病残罪犯给予适当的宽待政策。如适当放宽老病残罪犯每人每月的采买处遇标准,延长老年罪犯的午睡时间等。3、刑罚执行方面。根据行刑社会化和降低监禁率的现代行刑理念,对老病残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适当放宽,同时,监狱老病残罪犯回归社会后,由于身体等方面原因,危害性小、重新犯罪的能力降低,所以,建议对老病残罪犯实行扩大评奖面,放宽保外就医条件。4、建议放宽对精神病罪犯、重病意识模糊罪犯、老年痴呆等罪犯监管事故标准的界定。同时,对干警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应单独列项,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或免除处罚,缓解干警压力。个人认为,将老病残罪犯集中关押成立监狱,规模达8不到建立监狱标准的,建立监区、分监区,有利于根据其特点开展管教工作,接近相同的年龄或生理缺陷使罪犯有一种“相对平等” 的心理,更能激发其自我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