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讲义第一章 全疆火灾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2013 年至 2014 年 3 月,全疆共发生火灾事故 14837 起,死亡 49 人,受伤 33 人,直接财产损 失 9 千余万元。同期,全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调查火灾 14343 起,调查率96.7%;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认定书 14045 份,占总数的88.4%;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298 份,占总数的 2.1%;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7 份, ;全疆火灾调查人员人均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95 起,其中乌鲁木齐、昌吉、喀什、阿克苏等地人均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130 起以上。根据各地上报数据,截止 2014 年 3 月,全疆专兼职火灾事故
2、调查人员共计 151 人,其中专职 11 人占总数的 7.2%,兼职 140 人;火灾调查及相关专业毕业 53 人占总数的35.1%,其他 专业 98 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16 人占总数的 10.6%,助工以下职称的 69 人,无技术职务 66 人;从事火灾调查工作 1 年以下 25 人,3 年以下的 54 人,5 年以下 28人,5 年以上的 44 人。全疆 5 个支队无学习火灾调查专业的人员,7 个支队无中级以上职称的火调人员。从以上两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火灾事故总量不断的增加,调查任务量也随之增加, (2011 年4159 起,2012 年 6014 起,201
3、3 年 11686 起,三年增长了 2倍)全疆火灾调查专业队伍的建设发展已远远滞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加之人民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对现时期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火灾事故调查任务量不断增加,火灾调查专业队伍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无法在短时间内增长、改变的现实,我们只有将火灾调查工作作为防火干部必须掌握的一项基础业务能力来抓,积极推动“全员火调” 工作制度的落 实,在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素质,规范火灾调查执法程序上下功夫,全面提升全区火灾事故调查的水平。第 2 章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主要内容和工作要点第一节 火灾调查法律、法规以消防法为依据,部局先后制定出台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
4、第 108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 121 号)、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GA839-2009)、火灾原因调查指南(GA/T812-2008)、 火灾原因认定的暂行规则(公消2011 43 号)等 规章、规范。总队依据上述的法律、法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中火灾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修订,并制定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实施办法,对全疆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第二节 火灾调查工作任务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
5、、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同时,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条规定火灾调查工作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三节 火灾调查工作的职权分工与管辖一、职权分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
6、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遇有下列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有放火嫌疑的,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调查;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电力管理部门;发生燃气火灾事故的,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二、管辖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为
7、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实施办法第七、八、九条对我区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进行了详细的划分,总队负责调查一次死亡 10人以上的,重伤 20 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 20 人以上的火灾; 受灾 50 户以上的火灾; 直接财产损 失 5000 万元以上的火灾; 复核州、市、地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州、市、地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一次火灾死亡 1 人以上的,重伤 10 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 10 人以上的火灾; 受灾 30户以上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火灾;本级监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纳入本级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发生的火灾; 复核
8、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一次火灾重伤 10 人以下的火灾;受灾 30 户以下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火灾。特殊管辖: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第四节 火灾调查的前期准备与初期调查一、出警前的准备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出警前应准备相关的
9、法律文书、勘验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主要包括: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纸、询问笔录纸等相关文书;照相机、摄像机、照明及测量仪器;警戒带、告示牌及个人防护装备。二、现场初期调查处理(一)查看现场。要迅速查看现场情况,掌握起火建筑的基本情况,要注意观察起火燃烧的部位及蔓延情况。(二)现场保护。要强化对火灾现场的保护意识,特别是对基层中队官兵的教育,要将火灾调查工作延伸到灭火过程中,要在基层中队官兵中树立及时收集火场信息、主动保护火灾现场的意识。同时,在火灾扑灭后我们要第一时间封闭火灾现场,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三)询问在场证人。对火灾发现人、报警人、参加火灾扑救人
10、,熟悉火灾现场的人员等相关重要证人,我们要第一时间单独、分开进行询问。询问主要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火灾蔓延过程、火灾现场用火、用电及人员活动情况(四)确定调查程序。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调查火灾。遇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应及时通知刑侦部门参加调查。第 5 节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要求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事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没有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
11、损失轻微的;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没有放火嫌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了单位直接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直接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下,居民(村民)直接财产损失 1 万元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规定三种情况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当事人超过 2 人的;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宗教寺庙、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2、简易程序适用要点(一)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事故,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二)开展必要的调查走访及现场勘验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火灾
12、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上;同时,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固定。(三)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告知当事人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复核申请。(四)当场填写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并交付当事人。(五)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连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上传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备案。存档及上传系统的相关内容应与交付当事人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内容一致。第 6 节 火灾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一、一般程序的适用条件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规定除适
13、用简易调查程序以外的火灾事故,均适用一般程序。2、一般程序的工作流程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损失统计、集体讨论(结论分析)、火灾事故认定说明、火灾事故认定、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三、一般程序各环节工作要点(一)现场勘验1、勘验前的准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应少于二人。勘验现场时,应邀请一至二名与火灾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或者通知当事人到场。火灾现场勘验发现火灾场所、建筑有自动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勘验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的火灾信息资料。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现场勘验之前,应查明以下可能危害自身安全的险情,并及时予以排除火灾现场已被清理或者破坏,无法认定起火原因、统计直
14、接经济损失的,也应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载明现场被清理或者破坏的情况。2、勘验实施步骤。火灾现场勘验应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a) 环境勘验 ;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主要内容是:1) 现场周围有无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如现场周围的烟囱、临时用火点、动火点、电气线路、燃气、燃油管线等;2) 现场周围道路、围墙、栏杆、建筑物通道、开口部位等有无放火或者其他可疑痕迹;3) 着火建筑物等的燃烧范围、破坏程度、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4) 现场周围有无监控录像设备;5) 环境勘验的其
15、他内容。b) 初步勘验;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验重点,主要内容是:1) 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烧损程度;2) 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图痕;3) 重要物体倒塌的类型、方向及特征;4) 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5) 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6) 电气控制装置、线路位置及被烧状态;7) 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8) 初步勘验的其他内容。c) 细项勘验;根据燃烧痕迹、物品确定起火点。主要内容是:1) 起火部位内重要物品的烧损程度;2) 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3) 低位燃
16、烧图痕、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4) 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5) 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6) 尸体的位置、姿态、烧损部位、特征和是否有非火烧形成的外伤。烧伤人员的烧伤部位和程度;7) 细项勘验的其他内容。d) 专项勘验。查找引火源、引火物或起火物,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证据。主要内容是:1) 电 气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2) 机械 设备故障 产生高温的痕迹;3) 管道、容器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4) 自燃物质的自燃特征及自燃条件;5) 起火物的残留物; 6) 动用明火的物 证;7)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品;8) 专项勘验的其他内容。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对现场中的尸体进行表面观察,主要
17、内容是尸体的位置、姿态、损伤、烧损特征、烧损程度、生活反应、衣着等。现场尸体表面观察结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火灾现场勘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剖面法、逐层法、复原法、筛选法和水洗法等。 3、现场勘验记录。火灾现场勘验结束后,现场勘验人员应及时整理现场勘验资料,制作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勘验记录应客观、准确、全面、详实、规范描述火灾现场状况,各项内容应协调一致,相互印证,符合法定证据要求。现场勘验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等。现场勘验笔录应与实际勘验的顺序相符,用语应
18、准确、规范。同一现场多次勘验的,应在初次勘验笔录基础上,逐次制作补充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发现火灾的时间、地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起火部位,勘验时的气象情况,现场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录人等;b) 现场勘验负责人、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c) 现场勘验的过 程和勘验方法;d) 现场的位置、建筑结构,主要存放物品、设备、主要烧毁物品、燃烧面积等情况;e) 整体燃烧程度,尸体、重要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和燃烧痕迹;f) 提取的痕迹物 证名称、数量、特征、地点及提取方式;g) 其他与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引火物有关的痕迹物品;h) 现场勘验人员及见证人或者当事人
19、签名。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制作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绘制现场平面图应标明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的照相机位置,统一编号并和现场照片对应。绘制现场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 重点突出、图面整洁、字迹工整、图例规范、比例适当、文字说明清楚、简明扼要;b) 注明火灾名称、过火范围、起火点、绘图比例、方位、图例、尺寸、绘制时间、制图人、审核人,其中制图人、审核人应签名;c) 清晰、准确反映火灾现场方位、过火区域或范围、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位置、尸体位置和方向。现场照相的步骤,宜按照现场勘验程序进行。勘验前先进行原始现场的照相固定,勘验过程中应对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物证重点照相。现场照相分为现
20、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和细目照相。现场照片应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具有相关性,并且真实、全面、连贯、主题突出、影像清晰,色彩鲜明。制作档案应采用冲印或者专业相纸打印的照片,照片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妥善保管。 现场照相还应遵循如下原则:a) 现场方位照相应反映整个火灾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表明现场所处位置和与周围建筑物等的关系;b) 现场概貌照相应 拍照整个火灾现场或火灾现场主要区域,反映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和整体燃烧破坏情况;c) 现场重点部位照相 应拍照能 够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蔓延方向的痕迹、物品。重要痕迹、物品照相时应放置位置标识;d) 现场细目照相 应拍照与引火源有关
21、的痕迹、物品,反映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等。照相时应使用标尺和标识,并与重点部位照相使用的标识相一致;e) 现场 照片及其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统一编号,与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痕迹、物品一一对应。(2)现场询问现场正式询问时,询问人不应少于二人,并应首先了解证人的身份及与火灾有无利害关系。询问结束后,被询问人和询问人应分别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有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场;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现场询问根据火灾调查需要,有选择地询问火灾发现人、报警人、最先到场扑救人、消防员、火灾发生前最后离开起火部位人、
22、熟悉现场周围情况和生产工艺人、值班人、火灾肇事人、火灾受害人、围观群众中议论起火原因、火灾蔓延情况的人和其他知情人。现场询问的主要内容是:a) 发现起火的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特征、火灾蔓延过程;b) 异常气味、声音;c) 火灾发生时现场人员活动情况以及是否发现有可疑人员;d) 用火、用气、用电、供电情况;e) 机器、 设备运行情况;f) 物品摆放情况;g) 火灾发生之前是否有雷电过程发生等。进行询问的人员应查看现场,熟悉火灾现场情况。现场询问得到的重要情况,应和火灾现场进行对照,必要时可以带领证人、当事人到现场进行指认或进行现场实验。(三)检验鉴定。1、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现场提取火灾痕迹、物
23、品,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应少于二人并应有见证人或者当事人在场。提取痕迹、物品之前,应采用照相或录像的方法进行固定,量取其位置、尺寸,需要时绘制平面或立面图,详细描述其外部特征,归入现场勘验笔录。提取后的痕迹、物品,应根据特点采取相应的封装方法,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提取时间、痕迹、物品名称、序号等,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在标签上注明。检材盛装袋或容器必须保持洁净,不应与检材发生化学反应。不同的检材应单独封装。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填写提取火灾痕迹、物品清单,由提取人和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见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在清单上注明。2、送检鉴
24、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痕迹、物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物证鉴定机构进行,并与物证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鉴定存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情形的,应委托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可以继续委托原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另行委托鉴定机构。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妥善保管,建立管理档案,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管理,严防损毁或者丢失。(四)火灾损失统计1、火灾财产损失统计范围。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后支出费用、火灾善后处理费用。2、公安消防机构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
25、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3、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流程。受损单位(个人)应当在火灾扑灭后七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上报内容进行核实,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信。(五)火灾事故的认定1、火灾事故认定的一般要求。认定火灾原因应当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必要的检验、鉴定后进行。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前应当完成以下调查工作:一是火灾现场已经过动态勘验,拟认定的起火点已经过彻底扒掘和处理,已完成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二是根据需要已询问火灾第一发现人、第一报
26、警人,最先扑救火灾的人,现场逃生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并获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三是其他应当进行的调查工作。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依法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文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共同调查的火灾,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起火原因认定前,应当向火灾当事人说明开展火灾调查的方法,拟作出的认定结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有异议的,火灾调查人员应当解释。当事人提出与火灾调查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调查。对
27、火灾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者可能有民事争议的火灾原因认定,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2、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 认定起火时间应当根据火灾现场的痕迹特征、燃烧特征、引火源种类、起火物类别、助燃物、引燃和燃烧条件等各种因素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用某一时刻加“左右” 或者 “许”表示,也可以用时间段表示。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应当根据火灾现场痕迹和证人证言,通过综合分析认定。运用火灾现场痕迹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应当综合分析可燃物种类、分布、现场通风情况、火灾扑救、气象条件等对各种痕迹形成的影响。证人证言应当与火灾现场痕迹证明的信息相互印证。3、起火原因的认定。认定起火原因应当首先查明起火方式和
28、燃烧特征,是阴燃起火还是明火燃烧,是起火爆炸还是爆炸起火,是否发生轰燃等。没有认定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的,不能认定起火原因。认定起火源和起火物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引火源和起火物在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二是引火源足以引燃起火物;三是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具有火势蔓延条件。认定起火原因应当列举所有能够引燃起火物的原因,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逐个加以否定排除,剩余一个不能排除的作为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依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针对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深入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运用科学原理和手段进行分析、验证,证明确定的,即为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事实清楚,运用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且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认定。对
29、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写明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应多于两个,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第 7 节 火灾调查的复核一、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二、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
30、的;(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三、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四、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五、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
31、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六、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
32、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第 8 节 火灾事故的处理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案例评析一、简易程序
33、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未按照执法程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事故适用简易程序调查,如喀什地区叶城县乌吉热克乡 12 大队 4 小队“3.14”车辆(新 Q92016)火灾。(二)未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如石河子市北环路 1 小区“11.11”餐厅火灾。(三)火灾事故事实认定要素不全,未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如塔城市也门勒乡六升村“2.26”居民住宅火灾。二、一般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执法程序不到位,造成火灾调查程序不完整。在陶学敏火灾信访案中,火灾事故发生在 2010 年,火灾造成 3 人死亡。因吐鲁番消防支队未依法给死者亲属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造成死者亲
34、属对处理结果不满,四年间不断上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二)调查走访不深不细,造成证人证言取证不全。在崔桂花火灾信访案中,调查人员对主要当事人火灾前如何处理该案的引火源和着火物如何摆放没有进行深入的询问,造成取证不全,影响火灾认定。在李燕火灾信访案件中,调查人员对证人的询问采用口头传唤,造成程序错误;对市场内外是否存在矛盾、经济纠纷等放火因素没有进行走访和排查;对目击证人关于火灾发现、发展过程等没有详细询问,造成证人证言不能全面反映火灾实际情况。在周金富信访案中,对于放火嫌疑的线索,没有及时的走访和排查,造成谣言在受灾商户中流传,使商户对火灾原因存在异议,不断上访。(三)现场勘查未能严格按照
35、“4431”程序逐项进行,造成重要痕迹物证不能有效固定。在李燕火灾信访案中,在环境勘查中,对放火因素未深入进行勘查、排除;在初步勘查中,对起火部位界定不明确;在细项勘查中,对可能引发火灾的引火源、引燃物未仔细进行勘验;因此造成火灾认定事实不清,成为当事人上访的主要原因。在崔桂花火灾信访案中,调查人员对起火部位的痕迹未逐一固定,对起火点的炭化层次、引火源与着火物之间的距离、方位没有准确定位,取证过程存在严重失误,影响原因认定的准确性。以上两个案件还突出反映出现场勘查记录制作粗糙,不能如实反映勘查过程和准确描述重要痕迹物证的问题。(四)物证提取不规范、鉴定不完整,削弱了证据的证明作用。在李燕火灾信
36、访案中,对起火部位的痕迹物证没有进行照相;对电气线路未提取,使原因认定缺少证据支持。在周金富火灾信访案中,对需要进行剩磁鉴定的物证没有送检,造成重要鉴定结论缺失。(五)火灾统计漏、缺项,评估程序履行不到位,造成火灾损失数据不全。在崔桂花、李燕火灾信访案件中,未将全部受灾当事人的火灾损失纳入统计和评估范围,造成火灾损失统计漏项、缺项。在周金富火灾信访案件中,对于涉案物品的评估,没有聘请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导致做出的涉案财产评估不具备法律效应(六)“两案”办理有待提高。在崔桂花火灾信访案中,伊宁市公安消防大队,错将消防责任事故案认定为失火案,造成案件定性错误。在周金富火灾信访案件中,将消防责任事故案,交由公安机关办理,违反了两案办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