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审批且申请拨付资金的局本级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
2、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建设项目收尾工程的资金数额,可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的 5%掌握,收尾工程应限期完成,并估价入账;收尾工程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 5%的,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五条 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权限:(一)投资规模在 30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经审计(投资评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根据其审核意见,可直接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二)投资规模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
3、介机构或经审计(投资评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根据局批复文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三)投资规模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经审计(投资评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后,国家林业局报财政部审批,根据财政部批复文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由造价部门出具)等有关资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 3 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第八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3 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视同项目已正式交付使用,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第九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等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
5、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一)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内容(详见附 1)1. 封面;2.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3.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4.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5.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二)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批复和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到位及完成情况等
6、;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3.基建结余资金及其分配情况;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分析;7.收尾工程情况说明;8.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申请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材料。决算材料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外,还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中介机构或审计(投资评审)机构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等文件的复印件。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1.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格式2.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