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定额说明目录总说明 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4册说明 1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6A 土石方工程 18说明 .18工程量计算规则 20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22说明 .22工程量计算规则 24C 桩基工程 26说明 .26工程量计算规则 27D 砌筑工程 29说明 .29工程量计算规则 31E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34说明 .34工程量计算规则 36F 金属结构工程 .39说明 .39工程量计算规则 41G 木结构工程 42说明 .42工程量计算规则 43H 门窗工程 43说明 .44工程量计算规则 46J 屋面及防水工程 .47说明 .47
2、工程量计算规则 49K 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51说明 .51工程量计算规则 52L 楼地面 .53说明 .53工程量计算规则 54M 墙柱面工程 .55说明 .55工程量计算规则 57N 天棚工程 59说明 .59工程量计算规则 60P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61说明 .61工程量计算规则 62Q 其他工程 66说明 .66工程量计算规则 67R 拆除工程 69说明 .69工程量计算规则 70S 措施项目 .72说明 .72工程量计算规则 77总说明一、编制依据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
3、0-2013 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 等(以下简称“13 规范”)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
4、知(建标201344 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 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二、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5、;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适用于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工程等;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局部改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各项
6、费用;其他项目: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项目;规费: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税金: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定额。三、定额作用本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本定额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本定额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
7、价的参考;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四、消耗量标准本定额的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为基础,结合四川省的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机械装备程度进行编制的,它反映了社会的平均水平。因此,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经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查后方可调整。五、综合单价本定额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措施项目的工程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8、一)人工费:1.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
9、时工作的加点工资。(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量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其他用工和机械操作用工。每工日人工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综合计算人工单价如下:(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不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建筑工程)、爆破工
10、程、构筑物工程:普工人工单价为 60 元/工日,技工人工单价为 85 元/工日,混凝土工人工单价为 75 元/工日。(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装饰工程):普工人工单价为 60 元/工日,抹灰技工为 85 元/工日,细木工为 120 元/工日,其他技工为 95 元/工日。(3)通用安装工程(包括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城市轨道安装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安装):普工、技工综合为 85 元/工日。(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
11、或商家供应价格。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
12、回其原值的费用。(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5
13、)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6)燃料动车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7)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四)综合费:本定额综合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1.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
14、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等。(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
15、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8)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
16、业支付。(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4)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
17、、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2.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五)综合单价调整:根据原建设部关于调整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建标1991797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44 号),原省建委关于进一步搞好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通知(川建委价发1994464 号)以及原省建委、省物价局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川建委发20000205 号)的规定,综合单价的各项内容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1.人工
18、费调整。本定额取定的人工费作为定额综合单价的基价,各地可根据本地劳动力单价的实际情况,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并附文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后调整人工费。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人工费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调整;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参照市场价格自主确定人工费调整,但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标准;编制和办理竣工结算时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调整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2.材料费调整。本定额取定的材料价格作为定额综合单价的基价,调整的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在编制设计
19、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参照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自主确定材料价格并调整材料费;编制和办理竣工结算时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确认的材料价格调整材料费。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设备、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园林绿化工程中绿地喷灌、喷泉安装等安装工程的计价材料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统一调整
20、。3.机械费调整。本定额对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机械费表示,定额注明了机械油料消耗量的项目,油价变化时,机械费中的燃料动力费按照上述“材料费调整”的规定进行调整,并调整相应定额项目的机械费,机械费中除燃料动力费以外的费用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调整的机械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4.综合费调整。本定额的综合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调整。六、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一)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除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
21、外,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内容包括如下:1.安全文明施工费:(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
22、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二)有关说明:1.具体措施项目的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详见各类专业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2.本定额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3.措施项目费计算:措施项目费应执行“13 规范”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
23、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44 号)的规定。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即:单价措施项目)按本定额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章相应项目计算,国家计量规范规定不宜计量的措施项目(即:总价措施项目)按 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规定计算。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规定标准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七、其他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指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费以外的项目费用。(一)其他项目费包括: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
24、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暂估价: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出现上面未列其他项目,编制人可做补充。(二)其他项目费计算:其他项目费应按“13 计价规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44 号)的规定,依据 2015
2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规定计算。八、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一)规费项目包括:1.社会保险费:(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3.工程
26、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出现上面未列的规费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按实际发生计取。(二)规费计取:规费应按本定额规定标准以及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1.规费的计取及有关规定详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1417 号)”。2.本定额规定标准详见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九、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应按 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27、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十、补充定额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十一、工作内容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指主要施工工序,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其他工序虽未详列,但定额均已考虑。十二、材料用量本定额中仅列出主要材料的用量,次要和零星材料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以“元”表示,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时不得调整。十三、本定额以成品编制项目,其成品的制作,运输不再单列,成品单价包括制作及运杂费等。十四、本定额若遇各专业工程定额未编制的项目,应按各专业册
28、说明及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工程定额相关项目。十五、本定额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专业工程定额“册说明”或“章节说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册说明一、本定额所使用土壤分类见表 1。表 1 土壤分类表土壤分类 土壤名称 开挖方法一、二类土粉土、砂土(粉砂、细砂、中砂、粗砂、砾砂)、粉质黏土、弱中盐渍土、软土(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软塑红黏土、冲填土用锹、少许用镐、条锄开挖。机械能全部直接铲挖满载者三类土黏土、碎石土(圆砾、角砾)混合土、可塑红黏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素填土、压实填土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机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接铲挖但不能满载者四类土碎石土(卵石、碎石、漂石、块
29、石)、坚硬红黏土、超盐渍土、杂填土全部用镐、条锄挖掘、少许用撬棍挖掘。机械须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二、本定额所使用岩石分类见表 2。表 2 岩石分类表岩石分类 代表性岩石 开挖方法极软岩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2.各种半成岩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法开挖软质岩软岩1.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2.中等风化强风化的较软岩;3.未风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较软岩1.中等风化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2.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质泥岩等用爆破法开挖较硬岩1.微风化的坚硬岩;2.未风化微风化的大理岩、板岩、石灰岩、白云岩、钙质砂岩等用爆破法开挖硬质岩坚硬岩未风化微
30、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硅质石灰岩等用爆破法开挖三、本定额木材分类:一类:红松、杉木。二类:白松、杉松、杨柳木、椴木、樟子松、云杉。三类:青松、水曲柳、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榆木、柏木、樟木、苦练子、梓木、楠木、槐木、黄菠萝、椿木。四类:柞木(稠木、青杠)、檀木、色木、红木、荔木、柚木、麻栗木、桦木。四、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过筛净砂编制的,各地应将过筛人工费和损耗纳入材料预算价格,定额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因质量要求现场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五、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等级,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附录换
31、算,但定额中各种配合比的材料用量不得调整。六、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中(细)砂、特细砂编制,计算时应按实际使用砂的种类分别套用相应定额项目。七、本定额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现场搅拌非泵送编制的,商品混凝土以成品基价(含泵送费)的形式表现。若现浇混凝土构件使用商品混凝土,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商品混凝土价差进行单项价差调整。八、本定额预拌砂浆项目是按干混砂浆编制的,干混砂浆以成品基价的形式表现。各地应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干混砂浆价差进行调整。九、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按成品编制项目外)从现场仓库、堆放地点、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但垂直运输机械费应按
32、“措施项目”另行计算。十、本定额项目中未考虑高层建筑施工增加的费用,发生时,按“超高施工增加”定额项目执行。十一、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可按其他册相应定额项目执行。若仍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审批,并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十二、本册未编制的构筑物工程按 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构筑物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石方爆破工程按 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爆破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33、12 面积。二、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三、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四、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34、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五、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六、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七、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
35、积。八、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九、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十、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36、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十一、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十二、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十三、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 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十四、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
37、积计算 12 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十五、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十六、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 2.10m 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十七、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
38、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十八、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十九、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二十、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39、计算建筑面积。二十一、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二十二、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二十三、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二十四、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二十五、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二十六、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
40、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二十七、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一)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二)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三)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四)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五)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六)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 2.10m 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七)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41、 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 及以上的凸(飘)窗;(八)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九)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十)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A 土石方工程说明一、一般说明(一)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表 A-1、表 A-2 系数计算。表 A-1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天然密实度体积 虚方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0.771.001.150.921.001.301.501.200.670.871.000
42、.800.831.081.251.0注:虚方指未经碾压、堆积时间1 年的土壤。表 A-2 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石方类别 天然密实度体积 虚方体积 松填体积 码方石方块石砂夹石1.01.01.01.541.751.071.311.430.941.67(二)挖土石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基础土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三)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为:底宽7m,底长3 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 倍底宽、底面积150m 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石方。(四)挖土方如需截桩头时,应按本
43、定额“C 桩基工程”相关项目列项。(五)土石方外运超过 10 公里时,应按市场运输费计算。(六)桩间挖土方工程量不扣除桩所占体积,按每根桩增加普工 0.6 工日计算。(七)挖土石方均未包括在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降水费用。(八)本分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发生时按本定额“R 拆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二、土石方工程(一)“平整场地”项目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30cm 的挖、填、运、找平。1.不论机械或人工平整场地,均按本项目计算。2.厚度30cm 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 A.1 中挖土方项目计算,按竖向布置(超过30cm 的挖、填土方,用方格网控制挖填至设计标高就叫按竖向布置挖填土方)
44、进行挖填土方时,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二)土方大开挖、沟槽、基坑定额均按干湿土综合编制。(三)土方工程沟槽、基坑深度超过 6m 时,按深 6m 定额乘以系数 1.2 计算;超过 8m 时,按深6m 定额乘以系数 1.6 计算。(四)土方大开挖深度超过 6m 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 1.3。(五)机械挖运淤泥时,按机械挖运土方定额乘以系数 1.5。(六)挖沟槽、基坑土方,不论开挖方式均执行本定额。(七)管沟土石方项目适用于管道(给排水、工业、电力、通信)、光(电)缆沟包括:人(手)孔、接口坑及连接井(检查井)等。(八)本分部“石方工程”项目适用于人工凿石,若为爆破开挖,按 2015四
45、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爆破工程册相应项目执行。(九)深基础的支护结构,如钢板桩、H 钢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钻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预制钢筋混凝土排桩挡墙、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排桩挡墙、旋喷桩地下连续墙和基坑内的水平钢支撑、水平钢筋混凝土支撑、锚杆拉固、基坑外锚、排桩的圈梁、H 钢桩之间的木挡土板以及施工降水等,应按有关措施项目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二、挖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和有关规定以体积计算;机械挖土方(大开挖)已包括死角;人工挖零星土方适用于挖方量100m 3的挖土。机械挖土土类别放坡起点(m)人工挖土在坑内作业 在坑上作业 顺沟槽
46、在坑上作业三、挖沟槽、基坑及管沟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和有关规定以体积计算。四、挖土方、沟槽、基坑需放坡时,应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表 A-3 规定计算。表 A-3 放坡系数表五、基础及管沟施工时需增加的工作面,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表 A-4、A-5 计算。表 A-4 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基础材料 每边各增加工作面宽度(mm)砖基础 200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150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 300混凝土基础支模板 300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 1000(防
47、水层面)表 A-5 管沟施工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管道结构宽管沟材料500 1000 2500 2500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mm) 400 500 600 700其他材质管道(mm) 300 400 500 600注:管道结构宽:有管座的按基础外缘,无管座的按管道外径。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1.201.502.0010.510.3310.2510.3310.2510.1010.7510.6710.3310.510.3310.25注:1.沟槽、基坑中土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类别厚度加权平均计算。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
48、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六、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七、石方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八、土石方回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1、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2、室内回填:按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不扣除间隔墙;3、基础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垫层及其他构筑物)。九、土石方运输:按实际体积和运距计算。机械挖土外运时不套用“机械运土1000m”项目,但外运距离也不扣除基本运距。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说明一、一般说明(一)本分部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二)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在下列规定数量以
49、内时,其人工、机械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1.25 计算。项目 单位工程的工程量振冲密实(不填料) 500m振冲碎石桩(填料) 100m3砂石桩、CFG 桩 500m锚杆(锚索)钻孔、打入式土钉 500m喷射混凝土、喷射水泥砂浆 500m2(三)单独进行现场试验的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其人工、机械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5 计算。(四)本分部所称桩径、孔径均指设计桩径、设计孔径。(五)以 m 为计量单位的项目,没有相对应的桩径或孔径采用内插法计算。(六)本分部不包括弃土外运,发生时按本定额“A 土石方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七)本分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发生时按本定额“R 拆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八)本分部不包括检测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二、地基处理(一)振冲桩(填料)项目的空桩部分按振冲密实(不填料)相应定额计算,填料的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实调整,填料量的比例按勘察报告或现场签证确定。(二)砂石桩项目的材料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