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 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 1983 年首次发布,1991 年第一次修订,1999 年和 2001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
2、保护要求适时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3、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4 年 4 月 28 日批准。新建锅炉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10t/h 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自 2016 年 7 月 1 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
4、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拋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5、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
6、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7、标准。3.1 锅炉 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它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3.4 有机热载体锅炉 organic fluid boiler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锅炉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
8、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6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3.7 氧含量 O2 content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3.8 重点地区 key region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3.9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
9、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以上在用热水锅炉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执行 GB 13271-2001 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 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执行 GB 13271-2001 中规定的排放限值。4.2 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以上在用热水锅炉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10、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 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 3限值污染物项目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颗粒物 80 60 30二氧化硫 400550(1) 300 100氮氧化物 400 400 400汞及其化合物 0.05 - -烟囱或烟道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4.3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 新
11、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 3限值污染物项目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颗粒物 50 30 20二氧化硫 300 200 50氮氧化物 300 250 200汞及其化合物 0.05 - -烟囱或烟道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4.4 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 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 3限值污染物项目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颗粒物 30 30 20二氧化硫 200 100 50氮氧化物
12、200 200 150汞及其化合物 0.05 - -烟囱或烟道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4.5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 4 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 8 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表 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W 0.7 0.71.4 1.4 2.8 2.87 714 14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t/h 1 12 2 4 410 1020 20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4.6 不
13、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5.1.1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3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
14、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 5468、GB/T 16157 或 HJ/T 397 规定执行;5.1.4 20t/h 及以上蒸汽锅炉和 14MW 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5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HJ/T 373 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5.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5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 5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5468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
15、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2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3 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4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
16、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5.2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 GB 5468 或 GB/T 16157 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6 的规定执行。表 6 基准含氧量锅炉类型 基准氧含量(O 2)/%燃煤锅炉 9燃油、燃气锅炉 3.5(1))(212O式中: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mg/m3;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mg/m3;实测的氧含量;)(2O基准氧含量。6.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